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第 22 章
出 22:1-15> 这里详细地列出各种案例,定有它的目的──
22:1-15 这些经文并不是关于偷窃律法的大全,乃是实行神律法的案例研究。神料到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阐明祂的律法如何运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些案例有几个目的:( 1 )保护国家及其财产;( 2 )管理国家;( 3 )使全民一心一意仰望神。这里所列举的律法条例,虽未包罗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却提出实例,使人易于判断哪些是神的法则和愿望。
出 22:3-17> 赔偿的律法体现了什么原则?
22:3-17 我们在本章看到许多赔偿的例子都是为要矫正过错。例如:偷别人牲畜的,他就要按市价加倍赔偿;如果你得罪了别人,就要多多赔偿或道歉,以示改过自新。这样行会( 1 )减轻你加给别人的痛苦;( 2 )使别人甘愿饶恕你;( 3 )使你在想重犯旧过以前,三思是否值得。
出 22:18> 你是否站在神忌邪的立场上,不再跟邪术有瓜葛?
22:18 行巫术之人须处死。神的律法为什么极力反对人行巫术呢(参利 19:31 ; 20:6 , 27 ;申 18:10-12 )?因为这是得罪神的罪。寻求邪灵帮助就是违背神的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别的神”。行巫术是对神与祂权威的叛逆,实际上就是与撒但同伙,而不是与神同行。
出 22:21> 对外来人当然要以基督的爱相待──停下来想想,你一向都有这样做吗?
22:21 神叫以色列人善待寄居的人,对他们要公平,要想想自己也曾在埃及作过寄居的。人远离故乡,来到一个生疏的环境,很难适应。在你所居住的社区中,有没有外地人、难民、新移民、学生等来到?你要理解他们挣扎图存的不易,要对他们心存慈爱慷慨,流露神的爱心。
出 22:22-27> 我对富人穷人是否一视同仁?我是怎样帮助贫穷者的……?
22:22-27 以色列人的律法,一向以善待穷人、关怀社会着称。神极力主张要善待贫穷无告之人,使他们可以得回仅有的衣物过夜。所以我们也应当帮助不幸的穷人,显明神对他们的眷顾。
出 22:26> 律法为什么作硬性规定,叫债主在日落之前,将作为抵押品的衣服归还给债户?
22:26 因为古时,衣服是人赖以生存的财产;人要花许多时间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许多人仅有一件长袍,对他们来说非常贵重,晚上要用它来当被盖,又可当布袋装东西以便携带,摺起来又可以当座位,向人举债时还可作抵押品,当然最主要仍是用来穿。
出 22:29> 我拿到薪酬后第一笔支出是十一奉献吗?
22:29 在收获之后,应当尽快向神献上五谷新酒,初熟的庄稼应当献给神。神不会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书,所以我们常因顾到其他的财务开支,而忽略了对祂的奉献。将神所赐的财物,先拿出一部分来献给祂,就表明祂在你生命中居首位。──《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律法的好处(二十二 5 ~ 9 、 21 ~ 29 )
今天所读的经文是有关侵犯者( 5 ~ 6 )、托管制度( 7 ~ 9 )、压迫者( 21 ~ 24 )、借贷( 25 ~ 27 )、轻蔑法庭和奉献等律法。你能否想到近代类似的做法?例如:我们怎样处理别人的财产呢?对于那些故意毁坏公物及伤害村民的人又怎样呢?当与移民法例有抵触时,你会否给那个异乡客应得的同情及居所呢?我们能否慷慨的借钱给那些极需要的人,甚至施赠给他们呢?对于国家的法律,我们有否尊重,抑或只是抱轻蔑的态度呢?
其实律法就好像国界,划分国与国之间的领土。有时它们是很武断并人工化,就好像画在地图上的界线一样;有时它们又是那么自然合理的,就好像河流、山岭、大洋一样。神的律法就是后者,为人谋福利与快乐。若是每一个人都遵从它们,那么,地上便充满和平友爱,打斗与战争也不再发生了。
祈祷 主啊,使我做一个好公民,忠心于我的国家及的国度。 ──《新旧约辅读》
出埃及记 第廿二章 注释
1-31
约书中有关盗窃、财物损伤、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1-4 偷窃赔偿问题
人若偷牛羊,无论是宰杀或卖钱,应受较重的惩罚,加倍赔偿,因他显然是立心偷盗。
2-3 偷窃案件中将贼打死的问题:倘若盗贼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须受罚,因他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形下误杀盗贼;若事主早上打
死贼人,便要受处罚。
5-6 田产损失的赔偿
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赔偿。
7-13 受托物件或牲畜的赔偿
古时没有保险箱,所以当人远行时,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托管,该邻舍便要负全责。
8 家主要走到审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无辜。
14-15
一个人若借用别人之物,须负全责。
14「甚麽」:可能是家畜。
15「若是雇的 ......
来的」:若是租回来的,则损失由物主(出租者)抵偿。
16-17
当时少女常被视作她父家财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损失财物,因家人损失了她日後出嫁时应得的聘礼。故此,那诱奸少女的男子须交出聘礼,并娶她为妻。倘若那少女已订了婚,则根据那时候的法律是当作结了婚,那引诱奸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奸淫之罪。(参申 22:23-24)
18-20 三种严重的罪行
18「行邪术的」:利用巫术和倚靠邪灵行事,在当时的外族极之流行;这会影响选民专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须禁止。
19「与兽淫合的」:违反神创造的规律,要判死刑。
20 重提第一诫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别神时,选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申12:31) , 故必要禁止。
21-27 保障穷人,寄居者和孤苦无助者的律法
神以第一身出现於本段内,因 以自己为这些困苦人的特别保护者。
以色列人不可亏待这些人因为:
1 他们知道和亲身经历过寄居者所受的欺压( 21);
2 神的一种属性就是 的恩惠( 27),故选民必须以恩惠待人;
3 他们曾与神立约( 25之「我民」),而这种盟约的关系禁止他 们压逼别人。
25 借钱给穷人应是为了给他援助,不应乘机取利,收取高息。
26「衣服」:指一种阔大长方形的斗蓬,是穷人在夜间当作毡用的。
「当头」:即借钱的抵押品。
28-31 强调「圣洁的国民」对神应尽之责
28 官长的权柄是出於神,所以不能被毁谤或咒诅。
31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礼仪上算是不洁。
思想问题(第 22章)
1 本章 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
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麽功课?
神的百姓应有什麽品性?
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2 为什麽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麽严峻的惩罚?
3 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麽保障?
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麽义务呢?
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侵犯财物(廿一 33- 廿二 15 )
我们以一个颇为习见的疏忽举动开始,当人为盛取雨水或者为贮水打开井盖,忘记盖上。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及此人要赔以生命或手脚。这大抵是在以命偿命的原则之下,假定受伤的人可以被证明并非出于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抵触别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来是处罚偷窃的基本法律。请注意标准修订本把经文作了一个颇为显着的整理(新英文本及当代英文本也是一样,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则有些微的差异)。偷窃,与夜盗相比,含有侵入或者会陷入被指控为杀人罪。现代的经验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们不能确知窃匪的存心。双倍偿还在后世的犹太法律中成了处罚偷窃罪的标准。请注意,没有要他受肉体上的损害或污辱。
犹太传统把廿二章五节解作,‘如果一个人烧毁一块田或一个葡萄园,并且让火延开,以致烧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通常不在葡萄园中放。现代烧毁残梗的经验,显示出火焰多么容易漫延及失去控制。我们又一次见到处理疏忽的结果,它绝不能形成为一个人取得原谅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难之中;第十至十三节指出当他并无过失时,如何逃避赔偿。‘就近上帝’( 8 节)(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阿摩司书三章十二节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 13 节)。──《每日研经丛书》
3.关于盗窃及财产损失的典章(二二1~6)
盗贼必须为所偷的东西,按他所偷之物的性质赔还。盗贼若在晚上挖窟窿而被人打死,杀害他的人不被定罪;因为他不知道盗贼的动机是谋财还是害命。若是在早上杀害盗贼便有罪了。如果盗贼无力赔偿,便得被卖作奴仆。如果被偷的动物仍然存活,盗贼得加倍赔还。如果农夫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禾田去吃,他得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别人所损失的数量。人若不慎点火焚烧荆棘,烧毁人家的收成,便要赔还。
4.关于不诚实的典章(二二7~15)
二二7~13 第7至9节提到关于交付别人看守的银钱或财物被偷去,偷盗的贼人要加倍赔还。若找不到贼,看守钱财的人便要来到审判官前,要看看他是否是犯罪的人。若遇到毁约的情况,审判官要定断被告和原告谁犯了罪,定罪的人要加倍赔还。在委托看守期间,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看守的人若在耶和华面前起誓,说所发生的事并非自己能力可控制,便无需赔还。牲畜若因看守的人疏忽而被偷去,他便要赔还本主。若有尸体作证据,便不用赔偿被野兽所伤的牲畜。
二二14~15 若所借的牲畜受伤或死,借者总要赔还。若发生事故的时候,本主同在一处,能够保护牲畜,便不用赔还。牲畜若是雇的,也不用赔还,因为雇价已把意外损失计算。
5.关于引诱的典章(二二16,17)
人若引诱未婚的处女,与她行淫,便得娶她为妻,交出一般的聘礼。若女子的父亲不肯将女儿出嫁。那人仍然要付“聘礼”,因为女儿出嫁的机会可能大大减少。
6.关于公民及宗教责任的典章(二二18~二三19)
二二 18~20 除了杀人罪,另外三种要治死的罪分别是行邪术或巫术、与兽淫合和拜偶像。
二二21~24 神叫犹太人要同情寄居的客旅,对他们要公平,要想想自己也曾在埃及作过寄居的。孤儿寡妇当以人道对待,主亲自执行这条命令。在大部分违规的情况下,神委派人进行惩罚;但这次,神却直接处罚。他依然看护无助的人,他仍然关心孤儿寡妇。我们作为信徒,也当这样行。
我们惯于强调上帝的爱,以致我们往往忘记了,在何西阿未能宣告上帝的爱之前,阿摩司要传讲上帝的公义和它的要求:“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五24)。不义就是对慈爱的否定。
二二25~27 虽然借钱给外邦人可以取利,但借钱给以色列人却不得取利(申二三20)。把衣服作当头的,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为那件衣服是作盖身的被单。因为在古时,衣服是人赖以生存的财产;人要花许多时间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许多人仅有一件长袍,对他们来说非常贵重,晚上要用它来当被盖
出埃及记 22:18
行 邪 术 的 女 人: 这 种 女 人 行 巫 术 和 邪 术, 即 占 卜、 行 妖 术 和 与 死 人 相 交 ( 参 徒 19:19 注;启 9:21 注 ) 。 无
论 过 去 还 是 现 在, 向 死 人 所 在 的 灵 界 或 借 着 鬼 魔 的 作 为 寻 求 能 力 或 引 导 的 行 为 都 是 神 所 憎 恶 的 ( 比 较 利 19:31 ; 20:27 ;申 18:9~ 12 ;撒 上 28:7 ;玛 3:5) 。
22:22
22~ 24 寡 妇 和 孤
儿: 22~ 27 节 的
条 例 显 明 神 深 切 关 注 寡 妇、 穷 人 和 处 境 不 利 之 人 的 苦 楚, 对 他 们 满 怀 慈 悲 怜 悯 之 情 ( 比 较 申 24:6, 12~ 13 ; 伯 22:6 ; 24:7 ; 结 18:12, 16 ;参
可 6:34 注; 8:2 注;路 2:36 ~37 注; 7:13 注;参 “ 看
顾 穷 乏 人 ” 一 文 ) 。
22:25
你 若 借 钱: 神
禁 止 人 因 借 贷 帮 补 他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而 收 取 利 息 ( 比 较 利 25:25, 35, 39, 47) 。 神 不 愿 意 穷 人 受 到 富 人 的 剥 削。 然 而, 这 条 律 法 并 不 禁 止 人 因 商
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二十二 1 ~ 17. 有关盗窃的民法
如 RSV 附注所示,开首几节句子的确实次序并不清楚。以下注释是按 RSV 的次序(将第 3b ~ 4 节连在第 1 节之后,接下来才是第 2 ~ 3a 节)。不论怎样,意思总是不变的。例如本章 1 节在希伯来经文是二十一章 37 节,圣经章节的分段并非一定要如何,否则即不可的。
1. 是宰了,是卖了 ,要受较重的刑罚,因为这样做证明了他是蓄意偷窃。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证明窃案可能出于一时贪念。牛要赔偿五倍(羊只需四倍),因为驯养了的牛不但较有价值,更是难以置换。东南亚的农户如何视水牛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们的牛。牛和马一样必须训练多年。
2. 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入黑之后,杀死正在挖掘泥砖墙壁的贼人(结十二 5 ),是正当的杀人,虽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为怀械的凶手。在黑暗中混战,匪徒死于意外也不足为奇。然而白昼家主便没有杀人的理由了,何况他还能认出贼人呢。以色列的律法富于怜悯,本节是极佳例子:即使贼人也有权益。耶利米书二章 34 节即引述了这种(不会带来流血之罪的)“正当杀人”为喻。
5. 吃 ,同一动词在第 6 节译作“点火”,然而上下文似乎证实了它有不同含义。然而 NEB 译作“烧尽”也有可能是对的。必须拿 上好 之物赔偿,是律法明智的原则。牧人和农夫两种文化碰头,发生磨擦是十分常见的,本节讨论的就是这种案例。以色列将生活方式从沙漠改变为定居的年间,这个问题必然十分令人困扰。
6. 点火焚烧 。以色列地属于地中海气候,夏天炎热而干旱,因此以色列人谈山火而色变。任何澳洲人(作者为澳洲人)都晓得干草、荆棘、禾秆等是何等容易烧着的东西。荆棘丛可能有篱笆的功用,可以拦阻牛只(今日则有人用仙人掌)。以荆棘烧起来所发出辟啪爆声,来形容愚人的笑声最是恰当(传七 6 )。巴勒斯坦的穷人从古到今都用它作为燃料。
8. 就近神 ,和二十一章 6 节一样,必然是“到圣所”的意思(“神”和合本作“审判官”,下同)。那人必须指着神的名肃然立誓,表明无辜(参 11 节)。这样做是与“神明裁判”同等,原告必须接受。被告若起假誓,他口所出的咒诅就要临到自己头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惩罚。这大概便是 神定谁有罪 ( 9 节)的意思。谁人咒诅临头,谁便被神证明有罪,必须以双倍赔偿原告。由于本段( 11 节除外)是用闪族语一般的“神”字( ~e%lo{hi^m ,伊罗欣)来形容神,不用以色列特有的“耶和华”( YHWH ),有人便觉得这律法是采自以色列的邻邦。然而另一个更有力的理论,则指出这些律法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大致相同,显示它在摩西之前便已存在。如此,这些律法便是耶和华一名未曾启示给摩西,亦未曾成为以色列特色之前,以色列先祖的“习惯法”。
9. 这是我的 ,有人失物,物主日后看见邻舍手下有相似之物,便收为己有。盎格鲁撒克逊的俗谚:“谁找到就是谁的”( finders are keepers ),对以色列人显然没有约束力。失物依然属于原主,看见便可收回。
10 ~ 13. 驴或牛或羊 (绵羊、山羊皆算为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铜器时代最常见的财富形式。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牛羊在“边疆”社会中最常见的危险,包括受掳掠及被野兽杀害。被告若能证明灾难确然发生,便无需负责,也不能被控偷窃。他可以起誓为证,亦可出示尸骸。出示尸骸的目的,是要显出牲口虽然不免被杀,牧人却依然机警,及时阻止不被野兽吃掉(摩三 12 )。雅各时代无疑也有类似的法则,然而他却控诉拉班,说他连这些也要索取(创三十一 39 )。约瑟染血的衣裳也可以算为被野兽杀死的证据(创三十七 33 )。海厄特基于经文鉴别学的理由,提出“被赶去”几字可以略掉,其实这个可能性第 12 节也已经提到了;详情可参看海氏的着作。
14. 借 ,直译是“要”。出埃及记三章 22 节形容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银财物,用的就是这个字。单就字义而言,这字本身并没有说明东西需否归还,然而本节的答案是肯定的。希伯来语另有专用动词形容可收利息的“借”和“贷”。
15. 雇的 ,这句话简短而隐晦。 RSV (及和合本)的译法若是正确的话,本节便是说物件出租就会冒受损的危险。但“雇”字的原文通常是指雇工人,不是租来的东西;因此挪士等人将这句话译成“如果(使东西受损的)那人是雇工,损失便从工钱扣除”。若然,本节便和圣经好几处地方一样,强调雇工做事疏忽,不如主人谨慎(参约十 12 )。这个一针见血的心理观察,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 。本节列在盗窃的大标题下。未出嫁的女子可说是父亲的产业,将来可以换取 聘礼 。今日世界不少地方,聘礼一过手就表示“订婚”已成事实。作为金钱上的协定,这种“订婚”自然和婚姻几乎有同等的约束力。因此外人引诱已经订婚的少女便算是通奸,要受同等刑罚(申二十二 23 、 24 )。马太福音一章 19 节中的约瑟正为此事烦扰。本节所描述的,则是某人没付聘礼便取去女子。他必定要付出聘礼,因为他不付,就没有人会付了。他又必须认她为妻,但女子的父亲也可拒绝把女子给他。无论怎样他都必须交出聘礼,作为对女子父亲的赔偿,及对他本人的惩罚。
17. 交出钱来 ,直译是“秤出银子”;这是未有钱币以前的惯例(参创二十三 15 、 16 )。钱币在很久之后才由波斯人引进,其使用其实是从里底亚( Lydia , 6 ~ 7 世纪之古国)传到波斯的。
二十二 18 ~ 27. 绝对命令
这些命令没有共同主题,组在一起的惟一理由大抵不过是形式相同。第 18 ~ 20 节列出三条严峻而拘谨的沙漠律法,清楚地将以色列的信仰和淫靡腐败的迦南宗教划分出来。在以色列人的眼中,三样基本上都是宗教罪行:禁令的源头,是神所启示的本性。巫婆必须处死,兽奸是死罪,献祭给耶和华以外神只的人都要“称圣”归作“当灭之物”( h]e{rem ),他和一切属他的都须彻底摧毁。
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关于这命令的遵行,可参看撒母耳记上二十八章 9 节。神禁止以色列窥视未来,祂已赐下寻求祂旨意的方法(申十八 9 ~ 15 )。更深一层来说,渴想知道将来的事,是没有信心的表现;试图控制将来就更不消提了。今日西方世界宗教面临衰微,“法术”取而代之而风靡一时。新约同样谴责邪术(徒十三 10 ,十九 19 ),然而中世纪的教会虽然处死灵媒和祝巫,新约却没有这个教训。我们可以假定出埃及记设立这准则,是要保全属神的社群肇建之时,不受外来邪教的危害,并且向历代的人证明神对巫术的憎恶。
19. 与兽淫合 ,和同性恋一样,以色列视为死罪(利二十 13 )。兽奸一方面明显是变态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全套“巴力的故事”中,亦是重要的一环,对迦南人可能很有宗教的意义。对于这种扭曲神自然律的行为,我们的态度当然不可与律法相违,然而今日我们处理犯这种罪的人,却应该是不同的方式。
20. 灭绝 。海厄特引述阿尔特说,这句话依照撒玛利亚五经和七十士译本部分古卷稍加修正,以“别”字取代“灭绝”,可以将原文直译为“祭祀神的……必要灭绝”的句子,改作“祭祀别神的……必须处死”(和合本作“祭祀别神的……必要灭绝”,其实原文无“别”字)。然而依照现有经文,语气严厉的本节,只是从献祭的角度解释出埃及记二十章 3 节而已。犯这罪的人列为“称圣当灭之物”。迦南人要怎样被以色列人杀尽,这人也要怎样灭绝。
21 ~ 27. 这几节的主旨是保护权益较少的人,如外侨、孤儿、寡妇,以及一切贫民。如挪士所言,本段的一个特点,是全部诫命都是定言式而非条件式的;换言之,这些都是以色列基本的律法,而不是律法的演绎。以色列必须关顾穷乏无助的人,因为耶和华也关顾他们:这是祂的本性。
21. 你们也作过寄居的 。这句话以彻底的“申命”形式,将本段所提的义务直接与以色列在埃及的经历相连(参出二十三 9 )。 寄居的 ( ge{r )是“外侨”(二十 10 “〔在〕你城里”),不仅是“外邦人”而已。希伯来语中另外有形容外邦人的字眼。
24. 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 ,是神执行“同态复仇法”的结果。在埃及地的经历可以作为印证。埃及苦待神的长子以色列(出四 22 、 23 ),故此埃及的长子被杀,埃及的妇女也因红海的灾难变为寡妇。社会没有正义,便必然落在神的审判下。
25. 不可向他取利 。本节不但谴责高利贷,更反对向穷人收取任何利息(申二十三 20 将这规例延伸,将贷款给任何以色列人都包括在内)。曾在落后国家居住过的人,都晓得高利贷是极大的重担。受四时影响的农业社会更深受其害。这些律法很明显是远在所罗门王推动经济发展,使以色列成为贸易强国以前设立的。禁令的目的大概是因为穷人陷于困境才会借贷,借钱是帮助邻舍,在邻舍缺乏时还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基督更进一步禁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试图收回本金(利息就更甭提了;路六 34 、 35 )。向缺乏的弟兄免息贷款,如今成为了施赠。不论怎样执行其中的细节,这些伟大的属灵原则在今日我们的“富裕社会”中依然有效。
26. 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是以色列对神的认识,怎样使得他们在不违背律法字句的环境下,在实施方面从轻处置的例子。即使是对以色列的同胞无息贷款,亦有必要索取当头或抵押品。要对方担保是可以的,但申命记二十四章 10 、 11 节也为此定下规限。最明显可以用来抵押的,是牧人的外衣或“披风”(除此以外,恐怕也没有什么“动产”是有价值的了)。以色列人晚上都用它当作被子,日间作为包袱(出十二 34 )。取衣服作为贷款抵押品是个常例,阿摩司书二章 8 节就是例子。然而外衣若要每晚归还(在晚上是必须品,不是奢侈品),便只能不断提醒人欠债的事实,抵押的功用便大为消减了。本段的动词不断转换单复数(“你/你们”),译文不一定看得出来(如 25 节:“你若借钱……〔你们〕不可……取利”)。然而这种转换,律法其他部分也有出现 20 。
二十二 28 ~ 31. 神所当得的
28. 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保罗在大祭司面前受审时所引的名句就是本节(徒二十三 5 )。将 神 和 官长 相提并论骤看很奇怪,尤其是两句话的动词十分近似(和合本皆作“毁谤”)。将“神”译作“审判官”不是没有可能,旧约好几处经文都符合这理解(如二十一 6 和合本就将“神”译作“审判官”)。但另一方面,若因尊敬神而把咒骂父母定为死罪(出二十一 17 ),同样地,咒诅神所设立的族长,也应当是严重的。希伯来语 na{s*i^~ 一词初时是指支派的“首领”或族长。作为支派的代表,这些职位有近乎宗教的意味,民数记十七章 1 ~ 6 节可见一斑。后来这字的意义逐渐模糊,一般译作“君”或“王”,如以西结书四十六章。现代人或会觉得本节对掌权者是过分敬重了,但它和罗马书十三章 1 节的教训,以及彼得前书五章 5 节彼此顺服的基本原则,都十分符合。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不能为基督的缘故,拒绝遵行掌权者的命令(参太二十二 21 )。
29. 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 ,原文只说“你的丰满和你的涌流”。 RSV 作“你收成的丰满和你〔油〕醡的出产”,大概没有译错。因为“丰满”通常用作形容酒,“涌流”(直译是“流泪”)的大抵是橄榄油。然而《米示拏》( Mishnah )则以此字形容葡萄烂熟自然渗出的汁液;若然,这两句话便完全平行了。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我们不可据此推论作者对以色列救赎和代赎的观念一无所知(出十三 13 )。这些观念在五经已经清楚解明了。
31. 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全以色列都可算都有祭司地位(十九 6 )。祭司吃腐肉而使自己不洁(因而玷污神),是不可想像的。没有依照礼仪宰杀的腐肉,里面搀血是必然的事。──《丁道尔圣经注释》
第二十二章
22:1 本节至17节乃有关财产的法例,包括牛、驴、羊、田园等的被盗、被焚以及疏于监管等等。最后一项为引诱末受聘的女儿,因女儿乃父亲的财产(17节)。
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产权。人犯偷窃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须双倍偿还(4节);若已不在,无从归还,则须按一赔四或赔五的比率赔偿。在畜牧及农业社会,牛的价值超过羊,故偷牛的赔偿额高。窃犯若无力赔偿,须被卖为奴来抵偿。
22:2 夜间难辨认,打死盗贼无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视为杀人罪。
22:5-6 一个人要是在自己的田里放牲畜或烧荆棘,却侵犯到别人的田,造成损失,必须赔偿。牲畜吃了人家田里的东西,要拿自己田里“最好的”去赔,以示慷慨。
22:7 在尚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一个人外出旅行,会把银钱等托邻人代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须对所托之物负责,若是被窃,窃贼捉擭,贼人须赔双倍。若找不到窃贼,保管人须见审判官(《七十士译本》作“神”),并凭着耶和华起誓,说绝未沾手原主之物(11节),原主不可要求赔偿。
22:14 此处未说明所借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驴等,雇来耕作或负重。“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可能指以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来赶牛驴。要是雇了畜主,他应照料牲畜;如有死伤,不必偿还。
22:16-17 已受聘的女子为人引诱行淫,视同奸淫(申22:23-29)。此处为未受聘的女子,仍属父亲的财产,为人引诱行淫对父亲造成损害。父亲若愿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礼娶她;否则,须按聘礼交钱赔偿损失。按《申命记》22:29,为五十舍客勒银子。“聘礼”不是给新娘的财礼,而是定婚的手续。
22:18 本节与19、20节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与古代社会普遍禁止行邪术,因为行邪术为异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恶的事”(申18:9-12)。《汉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术者的规定。“与兽淫合”(19节)在《申命记》27:21和《利未记》20:15都有严格禁例,《利未记》且规定人兽均须治死。“祭祀别神”(20节)的处罚是“灭绝”,后来神命令将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灭(民21:2;申2:34;书2:10;士1:17等)。
22:21 本节至本章末为各种与人道或宗教职责有关的规例。21-27节所关注的是孤儿、寡妇和寄居的外族人,属孤苦无告的一群,神特别怜悯照顾,《利未记》19:34教导对寄居者“要爱他如己”。主耶稣训勉人要善待客旅和无衣无食、贫苦患病的人(太25:40)。28节严禁毁谤神和官长。29至30节规定将地里初熟的献给神。
22:25 《申命记》23: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债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节规定不可向穷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钱给穷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无钱偿债,必致卖身或卖子女为奴。
22:26-27“衣服”可能为披在外边的袍(参太5:40)。要是一个人穷到连外衣都要拿去当,已是赤贫,必须在日落前还他,可以盖身保暖。这是人道的规例,证明耶和华神如何看顾穷人。
22:28 不可以毁谤神,也不可以毁谤官长,因为作官的是神的用人(罗13:1-4)。保罗曾引用此处经文为他责骂大祭司一事致歉(徒23:4-5)。
22:29 参13:2注。献给神的“谷”和“酒”是指初熟的土产(比较23:19;申26: 2-11)。初熟的土产归祭司(民18:12-13);头生的牲畜则献为祭。长子为头生,不可作祭物献上,可用银子代赎。
22:31 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有两种解释:1.未依规定屠宰的肉类,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申12:16,23);2.以色列人为“祭司的国度”之民(19:6),也应遵守祭司的规定,不可吃此种肉类(利22:8)。第1说较合理,因有关祭司的许多规例都不适用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