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十八章
第 18 章
利 18:3> 你的思想和行事为人有没有被世俗不良文化影响的地方?
18:3 以色列人刚从充满偶像的国家出来,即将进入另一个充满偶像的地方。神帮助他们竖立新的习俗,也警告他们,必须弃绝异教的习俗。祂警告他们,到了迦南地后,不可随从当地人的异教习俗。迦南的社会与宗教满足人的世俗欲望,尤其是淫乱、性的放任与醉酒。以色列人必须持守纯洁,将自己分别出来归神为圣。神不许祂的子民被周围的环境习俗所同化。社会迫人随从其生活与观念,如果我们屈从于压力,就会无所适从,也就难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顺从神,不要让世俗熏染我们的思想与行为。
利 18:6-18> 从现今的角度看,混乱的性关系带给家庭和社会什么影响?
18:6-18 神禁止人乱伦,也不许近亲结婚,是为着身体、社会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儿女,可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神如果不颁布明确律例,人就会乱伦,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后是与外人。随随便便的性关系会毁灭家庭。
利 18:6-27> 淫乱是罪恶之根源,你会怎样防范?
18:6-27 在这一段经文之中,列出几种可憎的,或者说是邪恶的行为:( 1 )与近亲乱伦;( 2 )奸淫或婚外情;( 3 )献孩童为祭;( 4 )同性恋;( 5 )人兽交。这些习俗在异教之中极其平常,神要严厉对待开始随俗的百姓。这些恶习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败坏家庭与社会,贱视自己与别人的价值。现代社会对这些事看得不太认真,甚至苟同,但是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认为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标准来判断。──《灵修版圣经注释》
利未记第十八章
属灵生活原则(十七 10 ~十八 5 )
本段圣经可以说是个人生活的属灵原则,不但是对以色列人的指示,甚至寄居的外邦人都应知所遵循。颁布这些原则性的规条之目的,绝非压制规限人的自由,乃为人的好处。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十八 5 );这个应许,乃享受救恩之乐的丰盛生命(约十 10 )。
.严禁食血──虽然吃血的禁令较早时已颁布(创九 4 ;利七 26 ~ 27 ),惟到这段圣经才说明原因:
① 救恩预表:“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 11 )神设立的救恩,在旧约时期是祭牲流血舍命代人付上罪价的,而祭坛流血的祭牲乃预表耶稣的宝血,所以这血断不可食用;
② 道德教导:“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 14 ),吃血即象征吃生命,茹毛饮血,乃凶残成性的表现,所以即使打猎所得的禽兽,也须先放血才可食用,使徒给予外邦信徒的劝谕中,也将血和勒死牲畜看为同一事情(徒十五 20 、 29 );
③ 卫生因素:现代医学发现病毒存于血液内,吃血或会影响健康。自死或被兽撕裂的牲畜,血或未能尽流而瘀积部分,吃了是为不洁净。总括来说,血的预表功效在基督的救恩来到时已成就,但仍含有道德和卫生因素,吃血予人并没有什么益处。
.知所效法──敬拜方面,只可亲近耶和华,不可向鬼魔献祭( 7 ),不可接受刚离开的埃及或将进去的迦南人的恶俗,意思凡是世俗的行事为人方式,信徒都应回避,惟独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才能得丰盛的生命。所以信徒必须认真谨慎研读神的话语,在其中认识神的律例典章,并加以遵循。
思想 随风入俗是人群被接纳的要点,我可以为神而坚定不妥协吗?
人伦(十八 6 ~ 18 )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 6 )是本段的钥节,带出几个耶和华所设立的人伦教训。
.家人是骨肉之亲,不可作肌肤相接之举──“露……下体”在旧约是指不正常的性关系( 18 ~ 19 ,结十六 36 ,二十二 10 等),所以二十 11 干脆译作“行淫”。家人血统相通,如骨连肉不可分开,但性的相连只存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即使家人如何亲爱,断不可有性爱,以免陷于乱伦。本段虽没有将一切不可婚娶的亲属全然列出,例如祖母、侄女、亲姐妹、和自己儿女等,但第 6 节的总论已包括这些关系了。若注意古人乱伦的恶俗,就可知本段人伦教导的高尚。例如埃及准娶姐妹为妻,王族更视为正统;波斯更准娶母亲、姐妹或女儿等为妻,与神的旨意相违。虽然旧约也有一些列祖及选民触犯人伦婚律,但圣经从未认同赞许。
.家人是骨肉之亲,紧密结连难分割──本段四次以“骨肉之亲”喻血统近亲( 6 、 12 ~ 13 、 17 ),中文这个译法将近亲紧密结连,就如人身体骨和肉的难分割。例如亚伯拉罕称罗得为骨肉(创十三 8 );拉班说雅各实在是他的骨肉(创二十九 14 ~ 15 )。所以凡有血统直系关系的亲人,就如兄弟姊妹、父母儿孙等都不能婚娶,因为露他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0 )。这规律消极方面是为防范乱伦,同样也有积极的提醒:信徒有否重视家人骨肉之亲,尽力呵护相顾?骨肉之亲也是最深最密的关系。当夫妻二人成为一体时,亚当称夏娃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所以露母亲(或某人妻子)下体即露父亲(即该妇人丈夫)的下体( 8 )。
祈祷 求主教导我珍视骨肉之亲,晓得如何爱护顾惜。
淫乱(十八 19 ~ 30 )
子曰:“食色性也。”这是神赋与人的天性,需善于运用。所以在生活信仰指示中,十七章启示了食的道理,本章则论性欲。上段划出骨肉之亲与肌肤之亲的界限,陈述在亲人中性的运用。本段则说明在家外对性要有所抑制的原因。
.不正常的性关系── 19 ~ 23 节举出一些不正常性关系的例子,总括了不正当性关系的范畴;
① 健康不许时不应行房,例如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
② 在婚姻以外不可有性关系,例如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
③ 异教的淫乱恶行要逃避。 21 节意义含糊,原文没有“经火”这字,“儿女”原文是“种子”,上节及这几章圣经,都将这字作“精子”,意“行淫”( 20 ),所以本节一并指出参与外邦淫猥性的宗教活动乃亵渎神的名;
④ 同性恋乃苟合;
⑤ 人兽交合乃为逆性。这些都是神所憎恶的。
.玷污自己──“玷污自己”这词在本段共出现五次( 20 、 23 、 24 两 次、 30 ),强调选民身分高尚,蒙神救赎就有洁净地位,若洁身自爱,就能保持清高。规条的订立,并非存心抑压人的自由,或指教苦修以期成圣,乃指示怎样行事为人能与蒙召的恩相称。(弗四 1 )
.玷污了地──逆性的罪,不单是个人犯罪,乃具社会性的严重影响,所以不但玷污自己,也玷污了地。特别之处,就是地受玷污就将犯罪的吐出( 25 、 28 ),显示纵欲不但延祸他人,自己也必受到罪果,乱伦、淫乱、同性恋等的祸害,现代医学已证明,在遗传方面,或疾病的产生和传染上不但影响配偶、子女,更不少自吃其果的,可见到神安排的天理报应。
默想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清心祷告主,作神喜悦的儿女。──《新旧约辅读》
利未记 第十八章 注释
1-30 婚姻的圣洁
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 3
二次 ,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 2, 4, 5, 6, 21, 30),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
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
1-5 引言
重点在於耶和华的百姓要遵守 的诫命,如此就可以活着( 5)。
2「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
6-18 禁止近亲通婚
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 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 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 2:42);夫之
下体,即妻之下体。
6「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
罪的性行为(参申22:13-30);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
7「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
8「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
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
16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申25:5-10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後
嗣。
18「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
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附有道德的判断。
19-23 其他恶俗
19 论及正式婚姻应有的性生活(参15:24)。
20-23 对付特别可憎的罪
1 淫乱( 20)、
2 父母献婴孩为祭( 21, 参20:2-5)、
3 同性恋( 22)
4 兽淫( 23)。
後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
21「经火」:作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参王上11:7)。
24-30 最後的警告及劝勉
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
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
25「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
思想问题(第 18章)
1 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
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於我们的生活中?
2 从 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 同性恋之罪(参创 19)。
利未记第十八章
不要行外邦人所行(十八 1-21 )
埃及是一个外邦民族。在摩西的时代,那民族崇拜八十多个不同的神灵。这些神灵当中,有些是人性暴力的表征,有些是民族排他主义、或权力欲的表现,其他乃是单纯性欲的崇拜。这也是古代希腊人对他们神灵的想法。有些学派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宣称,可以说人常常按他自己的形像,创造出肖乎他自己的神灵。结果许多存心探索的青年,在学校里听了这样的教训,便以鄙视的态度离弃一切宗教。另一方面,旧约却完全反对这些理论。圣经说永生的上帝按祂的形像造人(创一 26 ),而不是人按自己的形像造神。结果便是好像利未记所坚决主张的,如果人与上帝保持团契,他便真正 活 。这字并非叙述人人共有的、单纯是呼吸的事;它指的是那从永生的上帝而来的丰盛生命,祂并不是渺小人类的形像。
我们已经看到,第一至十六章主要是论及人与上帝的关系,其实,人本来是应当爱上帝的。如今在第六节我们开始知道人应当爱邻舍如同自己。事实上,本书读起来好像祭司在安息日使用的一篇预备好的讲章!
从家庭开始,人要对他的家人尊敬。他们不是他自私情欲与暴力的对象,有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所见的情形。虽然这张单子似乎包括了延伸家庭集团里一切可能的关系,我们却要记得,以色列全会众是被视为上帝的家,因而是神圣的家庭。撒母耳记下十三章十二节显示出,这特殊的妥拉早在王朝开始时期便已被澈底领悟。暗贪恋他的同父异母妹妹他玛。他哀求道:‘我妹妹,你来与我同寝。’她回答道:‘我哥哥,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当这样行。’我们从此可见,‘圣洁’一词的基本意思如何在平民心中根深蒂固。我们从这故事知道,触犯他玛的圣洁怎么会是得罪上帝和得罪人。注意‘不洁’与‘亵渎’两字都与‘造成不敬虔’有关。
在耶路撒冷西南城墙底下有一个名叫妥非或欣子( Topheth, Hinnom ,后一名字是一个人名,这人可能是这财产的原来主人)的峡谷,是这城市的垃圾弃置与焚毁之处。因为垃圾那么多,这火似乎永不止息。希伯来语的谷字是 ge 。到新约时代,这‘永’火之地已经称作 ge-henna ,这后半个字乃是希腊文的欣( Hinnom )一名的拼法。这焚烧之地实际是在圣城的城墙对面!它并非离阿撒泻勒的住处很远。于是它成了上帝永恒审判的象征。注意:这审判并非指向埃及人,或者后来到了新约时代指向罗马人,而是指向圣城本身。以赛亚书九章十八至十九节及十章十六至十七节充分别用这强有力的意象。因此当我们知道,在圣经里,虽然人人都必受审判,因为人人都是罪人;但是上帝审判的火(如果你喜欢,可以称为地狱之火),并非指向世上的异教国家,却是指向祂自己的圣民(摩三 1-2 )时,我们会感到震惊。
迦南人的一个可憎的礼拜仪式,乃是他们在仪式中把婴儿丢进火里去荣耀他们的神灵,崇拜他们的摩洛神(意思正是‘王’─参看申十八 10 )。这些婴儿是男是女,或者甚或是流产的胎儿,我们不知道。可能是最后一类,因为这一节经文( 21 节)夹在其他两节论及性的经文之间。但是任何方法的凶杀都亵渎这赐人生命的以色列上帝。我们从列王纪下十七章十七节及耶利米书卅二章卅五节,知道以色列人显然时时都模仿这种可怖作法。
同性恋(十八 22-30 )
这里提到的还有两种可憎恶的习俗,两者显然在迦南的原居民中实行。其一是同性恋的活动,另一则是与兽交合。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乃是从圣洁上帝的圣民团契中革除出去。
由于同性恋今日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乃是一个使人烦恼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耶稣为祂的时代和祂的门徒解释摩西律法的作法。因此以下乃是对于我们今天如何解释和运用摩西律法的‘附注’。
耶稣现实地回顾旧约。祂没有从启示的层面去看它。祂也绝不采取现代的看法,以为人随便打开圣经指其中的某一节,便盯它宣称你当下读到的字句正正是上帝给你的声音。它们可能在你生命中的那一时候,自然大声对你说话,但是那是另一问题。事实上人们惯于断章取义,使用单独的经文,因为他们活在人们未以历史眼光去看圣经之前,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圣经是一件历史文献,同时也是圣经。例如,人们惯于把‘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出廿二 18 ;标准修订本用‘女巫’)看作与耶稣从创世记二章廿四节引用来的一节,‘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同等,只是因为二者都在圣经中出现。结果是人所共知的悲剧,古怪的老妇如何窜改故事,说她们如何在花园深处碰上魔鬼,或者想像他们能以由看掌而预言一个人的未来,被处火刑或者在村上的池子淹死。我们要注意,这事发生在老妇身上,是因为出埃及记这节经文只提及女人!不过,我们知道,头脑简单的老年男人正如老妇人一样。
然而,耶稣并未这样研究旧约,我们应好好向祂学习。而且,我们如今能以证明祂对创世记开头十一章的信仰,并不是视为‘历史’。我们今天知道那十一章的材料非常古老。其内容显然是在很少有人能读能写,而且无论如何没有一点可供书写的材料时,用口头传授下来的。但是后来大约在主前九五○年,所罗门统治的时候,有人把古代的资料(基本上是我们在创二至十一章所见到的内容)书写下来,成为文件。尤有进者,他的作法显示出惊人的天才,或者像我们可能要加上的,或者如同耶稣所清楚相信的,是圣灵默示的。他没有撰着历史,他撰着神学。以便使他的神学去向受过教育和未受教育的,各文化与各时代的人(今天我们想像各种类型,如中国人,非洲的布西门族人,与澳洲的原住民)都能理解祂的神学,祂把那神学写作一系列的图画。耶稣在要用图画表达祂的信息时,祂引用创世记表达真理,讲说上帝的道。结果各文化各时代的人都能把握祂所说的,毫无困难,因为祂用比喻讲解──而未受教育的人觉得难以领悟保罗简洁的推理。
但是摩西的律法却不同。耶稣相信上帝赐下律法给摩西,是配合那时代以色列人的教育,他们需要指导。就是今天,小孩子也需要,并且知道规矩和法则;但当他们长大成人时,便像保罗说的,应当放弃吃他们母亲的奶而吃干粮。耶稣便因此能以说及摩西的律法,甚至十诫(参看太五 27 ;可二 27 ),这些诫命只暂时适用,那就是说,只适用于上帝的‘儿子’以色列在成长的时期。最后耶稣还要加上:‘只是我告诉你们……’的话。
以眼还眼(十八 22-30 )(续)
我们可以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作为耶稣对摩西律法看法的一个例子。拒绝基督教信仰的人嘲笑圣经中竟然有这条‘律法’。他们取笑基督徒竟会接受这样的格言,作为来自慈爱上帝的观念。但是如果我们的反对者有学者风度的话,并且愿意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圣经,他们便会承认,按照这节经文所表示,古(和今)人在社会道德上的进步是惊人的。
耶稣处理这节经文,没有说:‘你们必须相信它,遵行它,因为它是在圣经里的。’却指示听者回到创世记去,回到上帝心中对于人的真相的启示去。我们在创世记第四章读到该隐杀了他的兄弟亚伯。该隐是普通人的典型,因为他是亚当和夏娃的儿子,换句话说,是我们所知男性与女性的人类的组合物。但是人类(男或女)使事情坏得变本加厉,比他们更甚(参看创六 5 与可七 20-23 ,当时耶稣用主后三十年所了解的词句道出同一事情)。该隐有一个后裔(当他出现时邪恶已经‘滚雪球般’迅速增大)名叫拉麦(创四 23-24 )。虽然创世记三章廿四节有上帝坚决的‘话’,拉麦却有两个妻子,因此他拒绝了他能够知道或了解慈爱、同情与完全奉献的意义的机会。他对他们大叫:‘我杀了一个人,只因他拳击我下巴’(我们可以这样说)。‘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
在这方面,摩西的律法对人类作了显着的贡献。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复仇心重的团体或个人的行径一如拉麦所夸说的。我们可以想到美国的黑手党,近东种族与家族之间累代递增的复仇,巿巿相报,绝无了期。我们可以回忆有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南斯拉夫的党争,一方会宣布,‘如果你杀害人质或囚犯之一,我们便以杀害你们十人报复。’但是摩西的律法对这一切都说‘不’。一还一,一眼还一眼,一牙还一牙,一命还一命。
如今我们转到耶稣对这事所说的话。意识到摩西的律法是暂时性的,耶稣首先指出这一点。关于利末记十九章十八节所说黄金律的第二部分,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的仇敌。……’把你的邻舍作为仇敌去恨他,是在你不爱他时才表现出来。为这样的无爱和审判的法律可参见出廿一章十五节;廿二章十八节等处,也在我们所已论及的利末记十八章廿二至三十节见之。报仇太容易被人藉自以为义而视为公正所掩饰。
但是,耶稣有一个新办法。祂走到摩西律法背后,引用圣经开场白的绝对的话(创一至十一章)。我们在那里读到‘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 5 )。我们在开场白读到,人类的悖逆使他与‘园中的生命树’断绝了,而且上帝要把他逐出园外,进入无法无天之处。然后上帝要在‘入口’外边安设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把守生命树的通路’(真是形像的神学!)我们从该隐的事上看到,既然人因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断绝自己与上帝的团契,遵行律法便不会把他再带回上帝那里,因为律法只能管理人现在必须在园外过的那种生活。
那么这样看来,律法当然是上帝慈爱的恩赐。但是人在园外所需要的,不是律法而是救主,一位能以手拉他,把他从现在的所在地领他经过发火焰的剑,进到园中与上帝同在,享受祂和平,美丽的生活。人不能用自己的鞋带把自己拖上去。人不能由他自己的头脑去计划便建造出完美的社会。到目前为止,人类每一个帝国终归粉碎。人不能自救。上帝使人走出园外,因此惟有上帝能把他再带回来园里。以赛亚书四十三章十一节强有力地宣告这点:‘惟有我是耶和华,除我以外没有救主。’‘耶稣’的名字便是‘耶和华是救主’的意思。不能有两位救主。因此保罗写道:‘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林后五 19 ),或是带 世人 (不只是个人!)回到‘天起了凉风,上帝在园中行走’,寻找与祂所创造的人类的团契中(创三 8 )。
耶稣与律法(十八 22-30 )(续)
拉麦象征人性的实况与人在园外生活的样子。拉麦贪求七十七倍的报复。‘一报还一报’,因此可能在主前一○○○年是行得通的,而且那‘律法’诚然对人性的贪求支配、暴力、仇恨与报复是一个显着的拘束。但是耶稣宣告一个新时代,一个与祂同时出现的时代。祂宣布:‘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 38-39 )。惟有祂心中具有这样的一种对令人讨厌的人的爱心,而只有这种爱心才能希望开始回到上帝园子去的旅程。
对于上帝要求我们在面对暴力时的这种全新的理解,耶稣在给彼得解释时,便指示他回到拉麦的夸言:七十七倍。摩西对此问题提出一对一。彼得提议饶恕侮辱七次,以为已经把摩西律法推前一大步了(参见太十八 21-22 )。耶稣对这自鸣得意的话(彼得在这话里,自觉可喜地表示那么多的自制和愿意赦免的能力)却回答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耶稣如此说,是把那刻上‘七七’的钱币翻过来,让我们看看它的背面。耶稣不摧毁七十七次,祂‘重造七十七次’,因为赦免创造了你所赦免的人的生命。他得到往前去的新机会,新希望,与新力量。换句话说,随便你喜欢,七十七次或七十个七次(钦定本),这数字描述那洗心革面的人的行动。照彼得所提议的,赦免七次就够,表示彼得自我控制和自信心的品格有多高尚。但是无限地赦免敌人(有如七十七次这数目所表示的),却显示出一个人现在有了一种新的品性,一种甚至自认不可能有的忍受辱侮的性质。他如今能以怜悯、同情与慈爱对待那曾经得罪他的人。
在这种弨长的‘附注’的光照下,现在回到我们当前的一节经文,看看基督徒今天对于同性恋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他如今是‘在基督里的新人’,并与同性恋的‘问题’无关了。他把这个是否会使人得疾病,或有遗传性,或任何其他的病患的‘问题’留给医界;他也把同性恋的行为的合法与否留给法律界。这是因为基督徒现在能从完全新的见解去看同性恋者。他不像摩西那样看他;却把他当作一个人,上帝所爱的人类灵魂。因此,基督徒只能用一个办法处理个别的同性恋者,而那办法符合基督自己的慈爱。因为现在他只知道一个律法,爱的律法:怜悯的、赦免的律法,和基督对他所表示的创造的爱。
也许这个关于现代基督徒如何处理我们在利未记十八章廿二节所见到的那个命令的讨论,将指导我们如何去处理本章其他一切命令,特别是那些有关性变态的命令。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崇拜性变态的神灵的人未经检讨的道路( 24-25 节)。但是以色列人现在知道以色列的上帝对于祂的百姓所要求的,就是他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我是耶和华。’──《每日研经丛书》
利未记注释 柒·有关个人行为的条例(一八~二二)
一.性方面的洁净条例(一八)
以色列人刚从充满偶像的国家出来,即将进入另一个充满偶像的地方。神帮助他们竖立新的习俗,也警告他们,必须弃绝异教的习俗。他警告他们,到了迦南地后,不可随从当地人的异教习俗。我们很容易受到四围男女的风俗习惯所诱惑,因而失去向神的忠诚。神的百姓乃是蒙神呼召,依照神律法中的心思和旨意,而有一致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并非依照世界的风俗。这一原则丰满的效力,可见知于保罗的话:”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十二2)。
一八1~5 本章提到各种不合法的婚姻。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候已经很熟悉这些做法,但他们在迦南地的时候要完全放弃那些行为。迦南的社会与宗教满足人的世俗欲望,尤其是淫乱、性的放任与醉酒。以色列人必须持守纯洁,将自己分别出来归神为圣。
一八6~18 “露……的下体”的意思是与某人进行性行为。第6节说明大致的原则。与近亲通婚或乱伦是被禁止的,无论是母亲(7节);继母(8节);亲生姐妹,或异母同父、异父同母的姐妹(9节);孙女(10节);继母的女儿(11节);姑母或姨母(12,13节)婶母或伯母(14节上)。现代医学证实,若与有血缘的亲属结婚,父母身体或精神上的弱点,有时是会在儿女身上扩大的。但这禁令扩展至姻亲的通婚(14~16节)。
定下这法规的原因是,创世记二章24节里的“成为一体”,是描述家庭关系的亲密而永久,以致与亲属结婚也被看为乱伦。男人不能娶弟兄的女儿(或作儿妇)或弟兄的孙女(17节),或娶妻子的姐妹作她的对头(l8节),象哈拿和毗尼拿的情况那样(撒上一l~8)。第16节后来在申命记二十五张5节更正为:一个人若死了而没有儿子,他的兄弟必须娶嫂子为妻,这种婚姻称为叔嫂之婚。
一八19~21 与行经期间的女人交合是被禁止的。与邻合的妻行淫是被禁止的。同样受到禁止的是使初生婴儿经火(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的可怕行为,这种做法有时与敬拜偶像摩洛有关。摩洛是亚摩利人的神:他的像设在欣嫩子谷。薛华描述其仪式如下:“根据一个传统,在摩洛的铜象背后有一个开口,在开口里面烧了火之后,每一个父母要亲手把他初生的孩子放在摩洛伸开的、白热的双手之上。根据这个传统,父母不能表示哀伤,而同时鼓声会响起,使婴儿死在摩洛手上时的哭声不会被听见。”
一八22~23 同性恋是被禁止的,与兽淫合也是被禁止的。在立法禁止同性恋的时候,可能神已经预期有现代爱滋病(AIDS)这种传染病,因而设法拯救人类免受其害。
一八24~30 第1至23节告诉百姓有什么是不可做的;本段告诉他们为什么不能做那些事情。不法与拜偶像出现在同一章经文并不是偶然的(参看第二十章)。一个人的道德表现是他的神学,是他对神的观念的外显。迦南人明明地表现了拜偶像所产生的堕落行为(24~27节)。当以色列民占据了迦南地之后,他们在耶和华的命令下杀了成千上万的迦南人。我们思考过本段所描述的迦南人的道德败坏后,就能明白神为何这样严厉地对待他们。
利未记注释 18:3
你 们 不 可 效 法: 神 的 子 民 不 断 受 到 周 围 社 会 的 恶 俗 和 道 德 标 准 的 诱 惑。 因 此, 神 特 别 命 令 他 的 子 民 要 以 他 的 律 法 为 分 辨 正 确 和 错 误 的 惟 一 标 准。 我 们 绝 对 不 能 效 法 周 围 的 世 人, 接 受 他 们 的 生 活 方 式。 神 是 人 类 一 切 道 德 或 属 灵 行 为 的 惟 一 源 头 和 衡 量 标 准 ( 参 “ 信 徒 的 属 灵 分 别 ” 一 文 ) 。
18:6
亲 近 他 们: 指 “ 发 生 性 关 系 ” , 原 文 的 字 面 意 思 是 “ 使 之 赤 身 露 体 ” , 泛 指 一 切 不 圣 洁 的 性 行 为, 也 包 括 那 些 没 有 真 正 性 交 的 放 荡 可 耻 行 为。 因 此, 使 自 己 配 偶 以 外 的 人 赤 身 露 体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行 为 都 逾 越 了 神 的 圣 洁 界 限, 都 是 一 种 违 背 神 和 神 的 律 法 的 严 重 罪 行 ( 参 “ 道 德 操 守 的 标 准 ” 一 文 ) 。
18:21
归 于 摩 洛: 迦 南 人 风 行 婴 儿 献 祭 的 宗 教 礼 仪。 这 是 神 严 格 禁 止 的 一 种 可 憎 行 为 ( 比 较 20:2~ 5 ;耶 32:35) 。 现 今, 人 为 了 自 己 的 方 便 和 享 受, 或 者 为 了 控 制 生 育 的 缘 故 而 随 便 杀 害 未 出 生 的 婴 儿, 这 种 行 为 同 样 是 一 种 可 恶 的 罪, 是 神 所 憎 恶 的。
18:22
利 未 记
注释
十八 1 至二十七 34 生活各方面的圣洁
利未记前半部主要谈及祭司的职责,这后半部则主要论及其余的以色列人。即使那些应用于祭司的篇章(二十一至二十二章),所处理的问题也较偏重祭司家庭在社群中的生活,过于众祭司在会幕中的职责。这部分骤眼看来好像全是多方面的律例。然而,其中却有一条主线串连着,那就是要求神子民必须圣洁,以反映神的圣洁。正如上文已指出,圣洁是指独特性,因此本部分开始的经文,清清楚楚地指出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十八 1-3 )。以色列民要跟四周的异教民族有所不同。这基本的要求有时可以解释那似乎令人费解的条例。经文先谈婚姻、家庭生活和性关系上的圣洁(十八章和二十章大部分经文)。其后谈及那管理着十分实际的社群生活的各种律例(十九章)。对祭司及其家庭来说,他们在圣洁方面要符合特别的要求(二十一至二十二章),而这些也给编进每年的年历里(二十三章)。当中一件历史事件突显了这些律法的严肃要求(二十四 10-23 ),这事件与本书上半部拿答和亚比户的事件相似。安息日的原则引伸至安息年和禧年,可见圣洁也需占用时间,并因而冲击整个经济范畴(二十五章)。禧年(那是始于赎罪日的)把本书的下半部带进高潮,正如赎罪日是上半部的高潮一样。跟着是特有地列出顺服的祝福和不顺服的咒诅(二十六章),并最后加上关乎许愿和奉献的附记(二十七章),好像第十七章补充了其前文的资料一样。
十八 1-29 性关系的规例
十八 1-5 一群与别不同的民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在其后各章多次出现,这显出了本部分与上半部有所不同;这句话在上半部只见于十一章 44 至 45 节。这句话有力地概括了神与以色列民立约的关系。它指着神最初在出埃及的救赎上所彰显的恩典(十一 45 ),及以色列人为符合他们作为世上一个圣洁国度的角色,而要达到的要求(比较出十九 3-6 )。
关乎这种独特性,此处作出了回顾和前瞻。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人或迦南人。埃及和迦南文化与宗教中的偶像崇拜和邪僻行为,在考古文献中已有记载,并且是下面许多禁令的背景。神的子民要从周围文化的罪恶和偶像崇拜清楚划分出来,这在新约中有许多的教导,是对基督徒的要求,像旧约对以色列人的要求一样(例如太五 13-16 ;路二十二 24-26 ;林前六 9-11 ;弗四 17-24 ;彼前二 11-12 )。在道德方面,以色列人作为一个社群的主要意义,是他们的被造,正是要在古代世界的文化背景中,树立一个独特的榜样。我们观察到那些不同之处及其原因,便可以在现今世界中,定出基督徒生活的道德优先次序和目标。
第 5 节不可看为以守律法得救的教导。在旧约中,「活着」一词最圆满的意义是完全享受与神立约之关系中的祝福和福祉。那是神借着祂的救赎已设立了的( 3 节)。这等生活来自遵守神的律法,那是对救恩的回应;救恩并不是人所能达到或赚取的。
十八 6-18 性的界限
第 6 节概括了这部分之律例的基本原则,同时涵盖了婚姻之内、之外的所有性行为。「骨肉之亲」不但包括有血源关系的亲属(如亲生父母或兄弟姊妹),也包括婚姻关系上的亲属(姻亲和继父、继母的亲属)。因此,这些禁令并不止于乱伦,而其目的是在延伸家庭的结构中,确保人际关系上的清晰纯一;延伸家庭是以色列社会的特征。
以色列家庭比现今以两代为一个单位的核心家庭大得多。那包括从一个男性家主所生的 3 至 4 代(即他的众儿媳,及他们的家庭和仆人),他们全都住在附近。但这些大家庭不是因随便的关系苟合而成的。这些律法保持合法婚姻和核心家庭的界限和确保其完整性。我们可能很欣赏这些限制所带来遗传上的益处(如不洁之条例中的卫生),但这些益处的医学意义,却不是他们所知道的。一个与上下文较为相关的效果,是埃及和米所波大米王室中那些乱伦行为,在以色列中得以明文刑事化。古代近东法典中,对某程度的乱伦也加以禁止,但其范围及严重性则不及旧约的律法。他玛和暗嫩的故事(撒下十三章,特别是 12-13 节)表明了这些律例被违犯的罕有性及其对社会的震撼。另一个效果,也是其它旧约律法的特征,是保护妇女,免致她们在一个紧密结连的社群中被伤害和剥削。这等保护的相关原则,在现今社会中也十分适用,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性虐待、儿童之家中的性虐待,和妇女在工作上受到性骚扰的事件时有所闻。
十八 19-23 其它禁例
献子女为祭( 21 节;「摩洛」是在迦南和其它地方的神)、男人与男人肛交( 22 节),及人兽交合( 23 节),都是埃及、迦南和其它地方之异教崇拜的部分。圣经可能因此而把这些集合在这里。但每一节结尾所加上的句子,显示这些行为遭禁止,是基于核心的道德原因,而不单因为它们与异教有关。经文指出这些行为是「亵渎你神的名」(使耶和华在列国中名声受辱),「是可憎恶的」(这用词在旧约中表示极强烈的反感,用于神憎恶或痛恨的事),「是逆性的事」(字面意思是:「混乱的事」;即把神自创造以来已分开的东西,不自然地混和起来)。
十八 24-30 警告和实物教授
利未记
利未记第十八章
18:1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为如何保持人与人间道德上的洁净,以及违反这些条例会有的后果。圣洁是一种道德的品质,反映在人格和行为上。要学效神的圣洁,仅仅机械地遵守一些仪文礼节是不够的,必须在内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样式,否则会成为耶稣所责备的法利赛人的邪恶和伪善。
本节至5节揭示道德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这些精神与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里列举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着”的意思;因为这是神所立,应当作人的行为的唯一权威依据。
保罗在新约中用“我活着就是基督”(加2:20)当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则。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属天的行为标准具体示范给世人看。
18:5 本节至18节为有关逆伦或违反人本性的男女关系的条例。婚姻为神所设立,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创世记》2:24的完美婚姻制度虽然未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完全实行(比较太19:8),但违反自然的不正常性关系,尤其是逆伦,一直受到绝对的禁止。本章及20:11-21,以及《申命记》27:20-23所禁制的罪恶,在迦南人等异教民族中流行甚广,圣经视之为“恶俗”(3节);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学效(24,26-27,30及本节)。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纯洁,最基本的办法是严禁近亲间的结合。本章严禁近亲通婚,其中属于直系亲属的有六项(7,9,10,11,12,13节);属于姻亲关系者有八项(8,14,15,16,17,18节)。不过所列举的都是显见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当关系可以类推。近亲结婚影响上代和下代,破坏完美的婚姻关系。本章所禁止的,包括合法的婚姻和婚姻以外的男女关系。
18:6 本节“你们”原文作“任何人”,并无性别之分;意译可作“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露下体”就是亲近。原文无“亲近他们”字样,中译特加此句,帮助读者明白,可在下加点。全句的性别是阳性,可指男女两性。圣经中对男女私处常不直指,只用雅词婉约道出。此处的“下体”(兼指男、女私处)和他处的“肠”、“脚”、“大腿”(均指男人的私处,参创17:11;24:2,9;出4:25;28:42;得3:7;赛6:2)属此例。“露下体”就是说“发生肉体关系”,特别指不属正式婚姻关系的性关系。
18:7 7至18节均属禁止乱伦的条例。犯者的处分见20章。
18:9 “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结合所生之女。
18:12 与姑母(父亲的姐妹)结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许可,例如暗兰与约基别的结合(出6:20及注),现在则予禁止。
18:16 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后无子,为了传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生子传代。此种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申25: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着时娶其妻子(比较太14:4;可6:18;路3:19)。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离婚的妻子,说明犹太人当时的传统虽容忍离婚,但兄或弟仍活着,兄弟不可娶其已离异的妻子。
18:17 此处的“女儿”似指妇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男人若与一妇人结合,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或外孙女为妻,乃是“大恶”,因为既娶其母,她的女儿、孙女等都是“骨肉之亲”(6节),法例严禁亲近。
18:18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却许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亚和拉结二姐妹可作殷鉴(创29:23-30)。
18:19 女人行经,因仪文上不洁,不可以亲近她,条例已见15:24。现在的条例视此举有违道德。犯者严予惩处(20:18)。参15:19注。
18:20 奸淫指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与不是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依法须判处死刑(20:10)。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为不洁,早为《十诫》所禁止,此处明令禁制。“邻舍”为广义,指所有接触到的人。
18:21 “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摩洛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献神,另一说认为摩洛像用金属铸成,烧至赤热,然后将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为神颁的条例所绝对禁止。
18:22 中东自古即有同性恋的记载。同性间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节目中的一部分。圣经中曾提到所多玛城居民中男色之风(创19:5)。同性苟合之事,圣经严禁,视为可憎恶,犯者处极刑(20:13)。新约时代,保罗曾严斥此种行为(罗1:27;林前6:9;提前1:10)。
18:24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导致荒乱的道德生活,用杂交、与兽淫合、逆伦、同性苟合来敬祀自己的神祇;而这正是神不容许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罪恶(创19:13),因此当迦南人罪恶满盈后,便将他们逐出灭尽。
18:25 凡违反本章有关两性关系的条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洁净能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赶出(28节)。就象后来以色列民被赶出故土,沦为强敌手上的俘虏,受苦异国一样。
18:29 凡行了这种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与所立的约无份,或被处死,或被赶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