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书第二章
第 2 章
摩 2:1-3> 摩押凶残成性,终受审判;从其身上,我得着了……
2:1-3 摩押人是罗得与他大女儿乱伦所生的摩押的后裔(参创 19:30-38 )。摩押王巴勒曾雇用先知巴兰咒诅以色列,以为可以使他们败阵(参民 22-24 章),但巴兰口中所说全是神赐福的话,结果巴勒事与愿违。不过一些摩押女子引诱以色列人得手,使他们转而敬拜巴力(参民 25:1-3 )。摩押人素以残暴着称(参王下 3:26-27 ),考古发现,在一块名为“摩押石版”上记载着说,摩押人喜欢乘人之危,趁火打劫。
摩 2:4-6> 犹大作为神的选民,仍背弃神拜偶像,终受罚;我们这些认识神的人,若也是如此……
2:4-6 所罗门死后,王国分裂。犹大和便雅悯两个支派组成南国犹大,由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统治;其他十个支派则跟随背叛罗波安的耶罗波安,成为北国以色列。
神因列国的恶行和残暴而惩罚他们;同样,神也要因以色列和犹大轻视祂的律法而施行审判。列邦是因无知而没有遵守神的道,但神的选民犹大和以色列,虽清楚知道神的要求,仍然置之不理,且加入外邦的行列去敬拜偶像。所以,如果我们认识神的命令却拒绝遵行,就如以色列一样,所犯的罪恶比别人更大。
摩 2:4-6> 先知是神的代言人,能否因为国家民族及个人利益而闭口或改变信息?为何?
2:4-6 阿摩司宣告神向以色列周围列邦施行审判的信息,必定赢得其听众欢呼赞赏;不过他在宣告神对以色列的控告之前,也斥责了自己的国家犹大。
摩 2:6-7> 这些以色列人的信仰与生活分家,虚有其表;回看自己,我能“活”出我的信仰吗?
2:6-7 阿摩司是在针对上流社会讲话,因为在以色列,根本就没有中产阶级,只有极富和赤贫的人。有钱人遵行宗教礼仪,供献额外的金钱,又到各处邱坛献上祭牲。可是,他们心里贪婪不公,甚至向无依无靠者取利。当我们忠诚地参与教会活动,遵行各种宗教礼仪时,切忌忽视别人的需要。神期望我们活出信仰,就是向有需要的人施以援手。
摩 2:6-16> 以色列的罪,加起来竟有──我们社会、教会不会如此吧……
2:6-16 神谴责以色列五种罪行:( 1 )卖穷人作奴隶(参申 15:7-11 ;摩 8:6 );( 2 )屈枉贫寒(参出 23:6 ;申 16:19 );( 3 )乱伦苟合(参利 20:11-12 );( 4 )借贷时取不当的抵押品(参出 22:26-27 ;申 24:6 , 12-13 );( 5 )敬拜假神(参出 20:3-5 )。
摩 2:9-11> 先知不断提醒,以色列人不断忘记,啊,应是“我们”,是吗?
2:9-11 先知不断掀起百姓的回忆,要他们回应神所做的一切。当我们细阅这清单时,有没有为以色列的善忘而感到愕然?但假如先知传讲的对象是我们,他又会对我们作何评价?神的信实提醒以色列人要顺服祂;同样,祂在我们身上所做的一切,也提醒我们要为祂而活。
摩 2:11> 连拿细耳人都犯罪!那时以色列的光景会是……
2:11 拿细耳人曾许下誓言要事奉神,誓言包括禁戒清酒浓酒和不剪头发。以色列人非但不尊重他们这种严肃及节制的生活,还迫使他们违背自己所许的誓言。如果连拿细耳人都腐化了,以色列中哪里还会有什么善良?
摩 2:16> 那日,为何人都会胆丧?那是一个什么日子?
2:16 “那日”指亚述攻陷以色列、摧毁撒马利亚、掳走百姓的日子(公元前 722 年)。在先知宣告这信息的数十年后,事情真的发生了。
摩 2:16> 有些人总说神何足惧,没有神的人生也是如此的过;有时候,我心也在偷偷这样想……
2:16 电影中的英雄常是无所惧怕的。今天,许多人都为自己塑造坚强不屈的形像。不过,对这种表面的勇敢,神并不为之动容。祂说当审判来临之时,即使最勇敢的人也要胆怯。你认识一些认为没有神也能度过此生的人吗?切勿被他们满有自信的言辞所影响。要知道神不怕任何人,而总有一天,全人类都要惧怕祂。──《灵修版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第二章
冥顽不灵(二 4 ~ 16 )
.犹大的罪( 4 ~ 5 )──他们受谴主要是因为他们藐视神的训诲、律例、偏向偶像。蒙大恩的犹大竟这样行,真是令人难以明白。试想你我的所行,会否重走犹太人的路呢?
.以色列人的罪( 6 ~ 8 )──他们所行的,迹近“荒谬”、“离谱”,第 7 节原意为“将穷人的头践踏在尘土中”,“喝受罚之人的酒”代表他们生活的放荡,终日停在肉体的靡烂生活中。无论从宗教、道德生活看,他们均到无可救药的地步。
.翻看历史( 9 ~ 12 )──先知熟悉以色列人的历史,透过历史的记述,以色列人的忘恩负义,是不容推诿的。而这一切发生在他们生活中的事,充分反映他们对神的轻视。从拿细耳人(参民六章)的引述可以看见以色列人行恶的事实;禁止先知宣讲的行为正好表明他们的自傲,甚至坦然与神为敌。愿我们对这些事不单只是“一笑置之”,或只说一声“唉!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就算了,乃是作为我们信仰的反省,检讨自己的生活。
.神的惩罚( 13 ~ 16 )──犯罪受罚显明神公义的性情,“快跑的”、“有力的”、“刚勇的”、“拿弓的”、“腿快的”、“骑马的”均无从自救,因为神的惩罚临到时,无人可以不受罪的报应。神的选民虽享有神格外的恩典,但他们并没有分外的敬畏神、跟从神,使他们要亲自承担罪的结果。神虽屡次的提醒他们,希望他们回转,可惜他们却一意孤行。哀哉!
祈祷 求主使我有敏锐的灵,使我对罪敏感,免蹈以色列人的罪,落在可怕的刑罚当中。 ──《新旧约辅读》
阿摩司书 阿摩司书 第二章 注释
1-3 审判摩押
摩押在以色列国的东南,与以东毗邻。
1
古人以为焚烧骸骨会使死者的灵魂受苦,对当时近东的民族来
说是奇耻大辱。摩押与以东两邻国早就交恶(参王下3:26)。
2 有学者认为加略是摩押的首都。
2:4-16 审判神的选民
4-5 审判南国犹大
他们的罪是离弃耶和华的律法。
4
「虚假的偶像」:原文作「谎言」或「错谬」,大概是指拜偶
像而言。
6-16 审判北国以色列
这里开始了对北国百姓的信息。
他们的罪有两方面;在人际关系上他们没有秉公行义和流露怜悯,招
来阿摩司详细和严厉的指责;在与神的关系上,他们拜巴力,肆行淫
乱(参何西阿书简介的背景部分)。
6
债主把负债者卖作奴仆以索回钱债,甚至小如一双鞋之价的债
款也要如此。另一解释是指当时的审判官收受贿赂,屈枉正直
,欺压无辜的穷人(见出23:6-8),
而「一双鞋」乃象徵贿赂
时不正当的交易。
7 「他们见 ......
垂涎」:可作「他们践踏穷人的头,好像践踏地
上的尘埃」,或「他们把穷人的头践踏在尘土中」。
「阻碍谦卑人的道路」:指剥削卑微受苦之人的权利。
「女子」:大概是指在巴力庙中的「圣妓」。
8
「衣服」:是指披毯型的外衣,晚上可用作被铺,所以摩西律
法规定债主在日落前要归还负债人所抵押的外衣(见串10)。
「受罚之人」:或作「罚金」;大概负债者因行贿或在裁判中
受罚而以酒相赠,,结果债主用这些来历不当的酒敬拜他们的
神。
9-12 回顾神在以色列人身上所施的恩典
从迦南地赶出那些犯罪作孽的亚摩利人(即迦南人),带领以色列
民出埃及,进入迦南地居住;并兴起先知和拿细耳人,引导他们行在
耶和华的旨意中,奉献自己给神为圣。可是百姓忘恩负义,藐视神的
恩典。
9 「上灭 ......
根本」:即完全毁灭之意。
11
「拿细耳人」:是归耶和华为圣的人,他们不可喝酒或其他葡
萄产品,不可剪发,不可与死尸接触(参民6:1-8) , 但百姓
却叫拿细耳人破戒。
13-16 当神的审判来临时,无人可逃脱
阿摩司书第二章
摩押和犹大(二 1-5 )
(一)摩押的罪明显的是在于亵渎已死的人的骸骨。摩押是一个小国家,位于死海的东边。她的邻国,南边接壤的是以东(见一 11-12 )。这两个国家屡次发生战争。先知无疑知道最近一次战争或侵略行动中,摩押曾进入以东的领土(阿摩司的家乡在提哥亚,遥望死海,就能看见彼岸的摩押)。在这次战争中,摩押人打破以东以前的皇帝的坟墓,焚烧了他的骸骨,使之变成灰。(虽然是用诗的语言,但本文却是记述体的。人体骨架上的钙,在燃烧时发生改变,变成灰──一种钙的氧化物。)
与这几章描述的罪恶相比较,摩押所犯的可能被看为比较无害。然而,任何人不可以损害已死的人,他们的生命已经离开,留下骸骨。从我们现代法律的标准来看,摩押人的行为是应当被定罪的,因为他们目的是对活的人,而不是死者。我们从各种考古学的发掘知道,单就叙利亚的沙玛拉角和泰尔玛底克,我们看到死者的遗迹是十分重要的。在古代的乌加利(现代的沙玛拉角)和艾拉(现代的泰尔玛底克)城址,皇帝死后都是经过特别的葬礼的,他们的坟墓被建造得好像宫殿一样。敬拜已死的君王成为他们信仰的一部分。
从这里我们看到摩押所犯的,有一点像我们称为亵渎的罪。在一方面,他们毁坏了已死者的骨头;在另一方面,他们毁灭了在以东人心目中认为神圣的和高贵的东西。这是一种任意妄行的罪:对于摩押并没有得到什么,只增加战败的以东的痛苦,因为摩押污辱了他们认为神圣的东西。
这些晓谕出自希伯来先知的口是特别有趣的,因为其中闪烁阿摩司关于外邦人新的观点。很清楚先知不单只把以东人当作异教徒,而且是行强暴的人(一 11-12 )。虽然如此,他们已死的王和他们的信仰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人。虽然上帝要向以东讨流血之罪,但是摩押无权那样对待她的邻国。
这样来说明摩押所犯的罪,我们看到它与上帝对其他国家的晓谕,主题是一致的,那就是:他们都缺乏对别人生存权利的尊重,漠视别人的感觉和信仰。如果我们希望从这些上帝在古时候的晓谕学到什么的话,那么首先必须学懂别人生命的价值,他们的感觉和信仰,以及他们在上帝眼中的价值。它指导我们,虽然阿摩司对以东宣告上帝的审判,但是他们作为人类的成员之一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二)接先知宣布了关于犹大的晓谕(二 4-5 )。阿摩司的以色列听众,当他们听到先知宣布的一系列对他们的仇敌的审判时,必定会感到高兴;但是现在却有一点矛盾的感觉:他们一方面继续感到高兴,虽然他们两国在历史中曾经联结在一起,以色列人对犹大人有多少感情。而阿摩司本人则是从犹大来的先知;对他自己的国家宣告审判,无疑将证明他没有偏见,他同样能看到自己国家的失败和同外国一样。另一方面先知现在的信息,必然使听众心里产生焦虑,使他们想起:如果阿摩司谴责犹大,他是否也有对以色列人说的话?
犹大的罪特别列在第四节,它和前面外邦列国所犯的罪不同。犹大人厌弃了神圣的 律法 ( ‘妥拉’ torah ),他们没有‘遵行他的律法’;犹大人拒绝按照上帝指示他们的那样去生活。他们把真理变成谎言,并相信自己的谎言,因此走迷了路,从上帝指示他们的生命之道上走迷了。因此对犹大像对其他邻国,审判的火将要降下,就是耶路撒冷的宫殿也将毁灭(历史记载,在公元前五七六至七年,它被巴比伦在战争中毁灭)。
表面上看,犹大人的罪好像没有其他国家那样严重,刑罚好像厉害了一些。没有说到犹大人从事奴隶交易,也没有提到他们过多的行强暴,他们没有杀害孕妇和未出生的婴孩,或者其他亵渎的行为。他们只是‘厌弃耶和华的律法’。这样的行为,在我们现代的民主社会,被当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现在生活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时代,人人有不信教的自由。
但是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社会思潮,去衡量古代的犹大。他们有极大的权利,因此也有极大的责任。那种权利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惟独没有自由放弃给予权利的上帝,他们蒙拣选成为一个特别的民族,藉以使地上的各国都因他们蒙福(创十八 18 )。像阿摩司其他关于这个民族的晓谕所清楚表明的,世界上的外邦各国迫切需要光;他们的罪行使得所有的国家堕落到一个程度,即对正直和公义的基本原理一无所知。对于这样的国家,犹大应站出来作为一个见证,作为一个表明正直和公义的榜样;但是很可惜她失败了。她的失败是该责备和不可饶恕的。该责备是因为犹大领受了那么多,但毫无回报;不可饶恕是因为这个国家的残忍,已经部分表现在他们丧失良心,不能再为公义的上帝作见证。
犹大和基督教会之间的相类似,是十分令人惊讶的。犹大怎样由于自身的失败,而不能成就上帝的使命,致使她和那些对人类犯下残忍的罪的国家列在一起;教会和世界的关系岂不是也如此?在某程度上说,如果教会不能成就她的使命,她就与犹大一样,和摩押、亚扪、以及其他的国家排在一起。这就是说:教会不可以逃避她的责任去面对我们这个世代的邪恶。对于其中的战争和毁灭,我们不可以只说:‘我们没有做这样的事!’如果我们不能完成上帝对我们的呼召,不能承担应的责任,其结果就是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于我们时代的邪恶有分。
以色列的罪恶(二 6-16 )
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先知的听众一直高兴地听,阿摩司把审判的钉子,一根根的钉进别国的棺材里。但是现在这根钉子要转过来,对付以色列人。‘因为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很明显的,这句话向这个国家敲起了丧钟,现在先知陈述上帝另一部分(北方)选民的罪恶和判决。阿摩司曾经柔和地向他的听众展示别国的罪恶,现在要他们看见并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罪。
先知开始把苦口婆心的‘三番四次’用在以色列身上( 6-8 节)。但下面他讲得更详细,因为他现转向他布道的主要目标。所列出的罪名,藉简单地覆述上帝在以色列身上的恩典,对比以色列的作为,显出他们忘恩负义,行事愚昧( 9-12 节)。耶和华曾经在以色列人未进入应许之地前毁灭了当地的居民亚摩利人,尽管他们当时是稳定的和强盛的,上帝还是要把他们连根除掉。而在这之前,祂先把祂的百姓从埃及为奴之地领出来,安然经过旷野那许多年的试探。接祂赐给以色列国两种特殊的人:拿细耳人,那些在众人面前发誓归耶和华的人;先知,那些藉以传达上帝的话的人。但是就是这两种人,现在也都犯了罪,从上帝恩典中堕落,以致被废弃。拿细耳人因为他们起了一种很特别的誓,在他们脱俗的日子不可饮酒(见民六 1-3 ),只能饮水,现在却喝起酒来;而先知则被禁止以上帝的名讲话,被嘱咐不要说豫言。
因此,上帝的审判需要而且必然临到以色列。当审判来临时,是不准有任何反抗的,正像一个人被他自己的重量压迫一样。敏捷的战士,以他们最飞快的腿,也不能逃脱;最强壮的勇士,在审判的面前,也将软弱无力。藉这样一些活动( 13-16 节),阿摩司描述了以色列人的审判来临时的情况;看起来既是可怖的,又是没有人能逃脱的;而且也没有悔改的呼唤发出,先知也没有提及任何的希望。审判的不可避免和严肃性,要求我们回头去考察以色列的罪恶( 6-8 节)。这个国家三番四次地在三个彼此不同、但又是互相关联的范畴堕落,得罪上帝:
(一) 滥用法律 。‘他们为银子卖了义人,为一双鞋子卖了穷人。’初读这些话,好像是指普通的剥削正直的穷人;但是细读之下,发现它们有更特别的含意。在上下文中的 义人 ,原是一个法庭上被告的人,将要被宣判无辜,或者‘不被定罪’;法庭的判决被颠倒了,银子改变了人的手,有钱的人藉贿赂法官,就能把无辜者判罪。而且所花费的极少;代价是‘一双鞋’(或者凉鞋)。在希伯来原文中,这个词是一成语,指某种便宜的东西。这样,只是用了很少的几文钱,有钱的人就能按照他们的意思改变法庭的判决。
干预或者贿赂法庭,对于任何国家,都可以当作她内部健康状况的体温计。司法要运用实际的权力,必须基于法庭依真理来判决。在以色列当时,谎言既被法院所接受,判决的廉正可作为买卖;判处的标准可以被某些人的私利所改变。以色列人背弃上帝为他们国家所奠定的真理和正义,是未来审判的首要背景。
(二) 虐待穷人 。在以色列中的富人和有权势的人践踏‘穷人的头进入地上的尘灰中’( 7 节,由英文直译)。剥削穷人的动机,就像滥用律法一样,都是为了个人谋私利。富的还希望更富,有权势的希望增加势力,其结果必然造成把保护社会贫困和软弱者的正常规范全都弃绝了。为了步向更富裕和更有权势,穷人和无势力的人就被踩踏在脚下了。
阿摩司作为一个外国人,无疑他能察觉到以色列人的社会,比他们自己的居民更加清楚。长期生活在那个社会里,眼睛对于经常发生的事,是会视而不见的。阿摩司从提哥亚的旷野来到以色列的第二个背景。
(三) 宗教的破产 。‘父子与同一个女子行淫’,这不是指一般的荒淫无耻,也不是指某种乱伦,而是指与崇拜巴力相联系的淫乱活动。何西阿先知对此曾经极其憎恶。为了追随外邦人的信仰,他们在庙中当妓女,严重地背弃了他们古代对真神的信仰。而且由于荒淫无耻,他们在坛的旁边饮酒;他们已经离开安静敬拜上帝的古代传统,而接受酒精的麻醉,去敬拜偶像。而所有这些放纵,必然又导致更进一步的剥削穷人。穷人的衣服被典当,他们的酒被以色列中间放荡的名流饮尽。
阿摩司形容了这种情景,他看到以色列已经是一个十分腐败的社会;但是值得惊讶的是当地人并没有看见这种腐败,竟然需要一个外国人指出来。其实我们都有这种‘地区盲症’,我们能看到印度孟买的贫困,却看不到自己家乡的;我们容易看到苏联滥用权力,但没有想到这种情形我们国家也存在。曲解真正的信仰,更是容易经常出现在别的宗派或宗教中,而不是我们自己的。但最糟糕的是我们能够常常发现别人行为中的不检,比发现我们自己更容易。阿摩司对以色列人拿起一面镜子,以便于他们能看清楚自己的社会和本人的形象,然后他问道:‘以色列人哪,不是这样吗?’( 11 节)如果我们希望从阿摩司的晓谕中学到什么的话,必须以他的话当作我们生活的一面镜子,常常拿来照自己。──《每日研经丛书》
马唐纳注释 阿摩司书
注释
七.摩押(二 1 ~ 3 )
第六个审判是针对摩押,因为他们将以东王的骸骨焚烧成灰(参看王下三 26,27 ,文中“王的长子”大概指以东王的长子,不是摩押王。)
八.犹大(二 4,5 )
这时耶和华感到很不自在,因为祂要审判家里的人:随後两个受审判的就是以色列和犹大!真令人吓了一跳,他们竟与其余六个外邦国家同列。对阿摩司时代的犹太人来说,这是何其羞辱的事!但神借此指出,因着他们的罪,犹大和以色列已失去所有耶和华所赐的特别位分。犹大将被惩罚,因为他们已厌弃耶和华的训诲,他们不遵守他的律例,他们随从虚假的 .. 偶像。
九.以色列(二 6 ~ 16 )
二 6 ~ 8 至此,以色列民要为阿摩司的斥责而鼓掌。但轮到他们了,他们的欢呼顿成羞辱!以色列被惩罚,因为他们欺压义人和穷人,他们行极度荒淫的事,他们把别人所当的衣服留过夜 3 ,又在殿中喝醉,他们买酒的钱,是从勒索和受贿而取得的。
二 9 ~ 12 随後,神覆述从前对以色列的恩慈──祂除灭了阿摩利人,这些人象香柏树和橡树在迦南地居住。祂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又兴起拿细耳人,向他们显示分别为圣的生活。但以色列人竟使拿细耳人变坏,又嘱咐先知不要说预言。
阿摩司书 2:4
犹 大 人 …… 犯
罪: 犹
大 人 和 以 色 列 人 都 是 神 的 选 民, 但 是 他 们 同 样 会 因 为 犯 罪 而 遭 到 神 的 审 判。 犹 大 的 罪 主 要 在 于
他 们 弃 绝 神 的 律 法 和 拒 绝 遵 守 他 的 律 法。 他 们 已 经 偏 离 正 道, 陷 入 拜 偶 像 的 罪 恶 当 中, 转 而 敬 拜
外 邦 的 假 神。 神 子 民 总 是 面 临 着 因 周 围 社 会 的 习 俗 和 信 念 而 偏 离 正 道 的 试 探。
2:6
以 色 列 人 …… 犯
罪: 当
阿 摩 司 分 别 指 责 了 以 色 列 邻 邦 的 罪 恶 以 后, 就 将 信 息 推 向 高 潮, 集 中 揭 露 北 国 以 色 列 的 罪 以 及
他 们 即 将 受 到 的 审 判。 以 色 列 人 不 仅 没 有 遵 行 神 的 话 语, 反 而 恶 待 穷 乏 人 (6~7 节 ) , 生 活 堕 落 (7 节 ) 并 且 亵 渎 敬 拜 神 的 真 意 (7~8 节 ) 。
其 它 经 文 还 清 楚 地 指 出 以 色 列 人 抵 挡 神 所 差 遣 的 先 知 ( 比 较 7:10~17) 。
2:10
我 也 将 你 们 …… 领
上 来: 尽
管 以 色 列 人 领 受 了 神 立 约 的 慈 爱 和 祝 福, 但 是 他 们 仍 然 背 离 神 的 圣 约, 忘 记 神 一 切 的 作 为。 这 种
弃 绝 神 的 恶 行 更 加 显 出 他 们 罪 大 恶 极, 罪 责 难 逃。 同 样, 我 们 这 些 新 约 信 徒 也 绝 对 不 可 忘 记 神 借
着 基 督 向 我 们 彰 显 的 极 大 慈 爱。 我 们 应 当 常 常 记 念 神 的 祝 福, 这 样 我 们 就 能 一 生 忠 于 神。
2:12
给 拿 细 耳 人 酒 喝: 神
已 经 将 拿 细 耳 人 从 以 色 列 人 中 间 分 别 出 来, 使 他 们 成 为 完 全 奉 献 和 行 义 的 最 高 典 范 ( 参 民 6:2 注 ) 。 拿 细 耳 人
分 别 为 圣 的 表 现 形 式 之 一 就 是 禁 戒 一 切 酒 类 ( 参 “ 旧 约 中 的 酒 ” 一 文 ) 。 许 多
以 色 列 人 都 喜 爱 饮 用 致 醉 性 的 酒 (6:6) , 他 们 使 拿 细 耳 人 放 弃 他
们 当 守 的 禁 戒, 以 此 败 坏 他 们 对 神 的 忠 心。 由 于 他 们 故 意 使 拿 细 耳 人 陷 入 试 探, 所 以 神 的 审 判 将
临 到 他 们 (2:12~16) 。 诱 使 他 人 陷 入 罪 恶 生 活 的人,包 括 引 诱 他 人
饮 用 致 醉 饮 品 的 人, 都 应 当 认 真 聆 听 神 在 这 些 经 文 中 亲 自 发 出 的 警 告。
2:13
13~16 压 你
们: 以
色 列 人 的 罪 使 得 神 的 烈 怒 倾 倒 在 这 个 邪 恶 的 民 族 身 上。 一 切 自 以 为 刚 强、 勇 敢、 不 需 依 靠 神 的 人
都 将 在 恐 惧 中 倾 覆, 一 蹶 不 振。 同 样, 当 神 的 审 判 在 末 后 临 到 全 地 时, 所 有 自 以 为 强 盛 的 恶 人 看
阿摩司书 注释
二 1-3 摩押
摩押是一个异教民族,他们恶待死人骸骨,这是圣洁的神所关切的问题。凡是侵犯人性尊严,违背良心的举动,姑勿论持甚么理由,都是神所敌对的。列王纪下三章 26 节暗示摩押与以东之间彼此为敌;很可能是源自这种敌对状态,才会爆发出在此描绘的恶毒和报复心态。王生前所未了结的怨仇已被带进坟墓。把一具无助的尸首从墓里挖出来施以毫无意义的侮辱,还有甚么比这个更明显表示他们之间无理智的怨仇?仇恨通常就是这样毒害人心,引致神的震怒。
第 2 节「火」是第 1 节焚烧骸骨的报应,表明律法的精神是施予与罪行相等的刑罚,这也成了一般法庭的标准(出二十 -23 ;利二十四 19 及其后经文;申十九 21 )。
二 4 至三 2 针对选民
二 4-5 犹大
点名审判到此面临一个重要的转向,神子民中的一族──犹大被传召到审判台前。神对他们的清算与定罪并不轻于邻国,同样的句子:「三番四次」也用来指出犹大的罪。犹大的「第四罪」是甚么呢?「他们厌弃耶和华的训诲,不遵守他的律例。」第一,「训诲」是教训的意思(例如箴三 1 ),正如慈爱的父母教导儿女,如今犹大人厌弃耶和华像慈父般亲自教训他们的话。第二,「律例」是刻在石上传流后代的规条,如今他们把不可改变的东西也改变了。第三,他们不是以假神代替真理,而是以「虚假」来取代(提后四 4 ;和合本「偶像」二字是加上去的)。第四,他们的「列祖」:犹大的罪根深蒂固,本来圣经从不以上代的道德传统为借口的,但是这一代要承受以前累积下来的罪(诗五十一 3-5 ;太二十三 31-36 )。「偶像」把指控他们的罪缩窄了,偶像当然也包括在内,但是阿摩司的原意不止于此,直译应是:「他们的虚假引导他们走迷,随从列祖的脚踪」。在启示的真理之外,别无其它,只有人为的错误。第 5 节「降火 …… 烧灭」,可参看列王纪下二十四、二十五章。
附注
二章 6 节至三章 2 节所记载的神谕是以先知书中常见的对称形式写成:
(a 1 )
二 6 上、中
警告
(b 1 )
二 6 下 -8
揭发其罪
(c ) 二 9-12
神的良善
(b 2 )
二 13-16
宣告惩罚
(a 2 )
三 1-2
再警告,并陈说因由
这段主要指出,因着神的善,以色列成为特别的民族,但他们却没有相应的响应,神给以色列的好处包括:赐他们国土( 9 节),救他们出埃及,并且在旷野中照顾他们( 10 节),又把神的要求(拿细耳人)和祂的话语(先知)向他们启示。
二 6-8 以色列的罪
阿摩司指出以色列人社会性( 6-7 节)和宗教性( 7-8 节)的罪行。他首先描写他们无法无天,虐待义人,硬着心肠不怜恤穷人,抢夺可欺压的人。
第 6 节「义人」指在律法下清白的人。那时人心贪污,法官公开受贿(银子),一双鞋就可以买通法庭。「穷人」指无力反抗,或只能向势力低头,在社会上人微言轻的人。
第 7 节「见穷人头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新国际译本略修原文译作「他们践踏穷人的头,如同践踏地上的尘土」),意思是说他们贪求田地,连穷人(无钱无势的人)蒙在头脸上表示悲哀的灰土(书七 6 )也都垂涎!「谦卑」是指受欺压的下等人。第 7-8 节指出他们冒犯神的启示的罪。神已向他们启示祂的圣名,使他们知道祂本性的奥秘,但以色列人竟公然亵渎祂;他们行奸淫(出二十 14 ),并以宗教的名义行淫乱(申二十三 17 及其后经文)。迦南人的宗教藉人类的交合行为来唤醒、激动神明巴力,好使人、动物和田地繁殖。在阿摩司的时代,人们把圣洁的耶和华当作迦南的巴力来敬拜。但真正敬拜耶和华的,只能用祂所指示的方法去敬拜(太十五 9 ),不能用我们自以为是的宗教观念。「同一个女子」原文只是「一个女子」,这里所斥责的不是父子共与一女子交合,着眼的地方不是道德上乱伦,而是指整个男性群体,父亲与儿子一样,都参与这种淫乱的巴力敬拜。
第 8 节他们的宗教侮辱了神的恩典,他们在「各坛旁」,即赎罪的地方(利十七 11 ),放纵私欲;神的殿本是人与主相交的地方,现在竟成了狂欢作乐的场合。「卧在其上」是指淫合的举动。「所当的衣服」(参出二十二 26 及其后经文)是指,借贷时若以衣服作当头,在晚上应把衣服归还。「受罚之人的酒」,指他们喝醉的酒是以第 6 节所描写的不正当手段攫取的。
二 9-12 以色列的特权
以色列犯罪时,神的恩典每每替他们开一条出路:耶和华赐他们国土( 9 节),使他们在那里基于他的律法建立一个与别不同的社会(与 6-7 节相对);领他们出埃及( 10 节)时,又向他们启示祂的名(出三 14 及其后经文,六 6-7 ,二十 2 ),他们却亵渎此名;为了救他们脱离犯罪的生活形态和不蒙悦纳的敬拜( 8 节),主耶和华赐他们特殊的人物来传达启示( 11 节)。可惜他们把神的恩典糟蹋了。 第 9 节「我」是很强烈的语气。「亚摩利人」是以色列人进迦南以前,当地居民的泛称。尽管他们力大无人能胜(民十三 28 ),神的能力却把他们全然毁灭(果子 …… 根本)。 第 10 节参上文的内容纲要,整个神谕的中心思想──正如旧约中神的主要作为是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包括了:释放、救赎和安置(出六 6-8 )。 第 11 节神藉摩西奠下启示的基础之后,继续透过先知向以色列颁布启示。「拿细耳人」(民六 1 及其后经文)代表神期望祂的子民追求分别为圣的生活模式(利十九 2 )第 12 节子民却不愿跟从这榜样,也不肯听神的话。
二 13 至三 2 神的审判无可避免
阿摩司书第二章
F 摩押(二 1 ~ 3 )
接下来是摩押被控诉,因为与亚扪的渊源(二者声名狼藉的出身记载于创十九 30 ~ 38 )、地理位置(就在亚扪以南、死海正东方),也因为 呐喊 一字(一 14 ,二 2 )把神谕连缀在一起。摩押的逆行是污辱以东王的遗骸(字面意思为“审判”,保持阿摩司讲究政治性记载正确的一贯作风),一定引起与“兄弟之邦”尖锐的冲突。以色列、犹大、以东曾联手攻打摩押(王下三 6 ~ 9 ),而保存于摩押石碑上的米沙碑文记有一次由南方来的侵袭,米沙与位居死海南端以东 十二公里 的以东城市何罗念作战 107 。
摩押的罪行触犯了古代尊重敌军贵胄尸体的习俗(参:王下九 34 ,耶户甚至派人厚葬了耶洗别)。焚烧身体是极重的犯罪惩罚(创三十八 24 ;利二十 14 ,二十一 9 ),目的是彻底根除当地的罪恶。武加大译本将 灰 ( s*i^d[ )一字译为“彻底成灰烬”,他尔根则指控摩押人用粉状的骨灰作涂料使用。阿摩司的重点又是践踏人性。不论受害者是基列妇女的未出世婴儿,或是以东王的尸体(如果掘墓也是他们的罪状之一,就是指骨骸),都应该以庄重严肃的态度来看待。
此处以火审判( 2 节)尤其得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牙还牙”( lex talionis )的案例。 加略 ,特别被挑出来作为毁灭对象,可能因为有摩押神 Chemosh 的庙宇,如米沙本人在碑文上所记。庙宇大略位于亚嫩河以北 十五公里 、死海以东 十二公里 。摩押的灭亡伴之以喧响与怒气,由其形容的情景来看,应该是出其不意的来袭,吹角策动部队、司令官大声发令(参:何五 8 ,八 1 ;珥二 1 ,三 9 ~ 10 ),攻方与守方混乱纠缠成一团。待战争的声响平息,摩押的法官与其他官员将丧命,以王命偿王命。
G 犹大(二 4 ~ 5 )
审判言词渐入高潮,如今轮到阿摩司的故乡犹大了。这段话与前六段有显着的差别:虽然形式还是一样,控诉内容已经有显着改变。这里指责的不是破坏国际条约或非人道行径,而是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律法,特别是命令他们专一敬拜神,不刻画偶像的律法。这一项罪与阿摩司谴责的其他罪行一样,冒犯了耶和华,不过根据他们领受得到的律法(希伯来文 to^ra^ )与其具体的应用( 律例 ;希伯来文 h]uqqa{yw ;参:申四 5 ),这是只有约民才犯得出的罪。
随从虚假,使他们走迷 ,先知的意思就像和合本所加的虚字,指的是偶像或假神( NIV )。那些刻画的偶像或是异族神只的虚假不实,是先知作品常见的主题。耶利米用了“虚空”或“无益”的希伯来文〔 heb[el 是传道书的 Koheleth (传道者)的主要用字,形容所有仰仗对象错误的人;传一 2 〕描述它们是不可靠、没有价值的(例:二 5 ,十 15 ,参:王下十七 15 )。耶利米在十章 14 节用“虚假”(希伯来文 s%eqer )强调这一点。拜偶像在犹大不是什么新闻。阿摩司暗示,在他们 列祖 ( RSV “父亲”)的行为模式中,弥漫着悖逆的 犯罪历史 ,但也有神出于爱,致力让他们忠守盟约的 救恩历史 。
阿摩司引述律法的律例、具体规条,可能间接指控破坏条约的同胞,比起破坏“兄弟之约”的推罗还不如(一 9 )。犹大毕竟不是与兄弟友邦立约,而是与万王之王立约。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详述约的条目。犹大背道敬拜偶像的行为,使得他们身列第一级的大叛徒。
审判的宣告取固定型式,与以东的下场一模一样(一 12 ),只不过这里是焚烧全地,而不仅是主要城市而已。阿摩司的主题经文(一 2 )暗示犹大与耶路撒冷的脆弱:吼叫的狮子就在他们中间。
本书的诠释立场认定:所有的言词尽管有形式上的差异,都出于阿摩司。由于犹大的罪是触犯律法的拜偶像行为,很多近代注释学者(例: Coote 、 Mays 、 Wolff )将这段对犹大的神谕置于耶利米时代,因为那时刚发现申命记律法,影响了先知的作品。如果讨论并且回应这种看法的所有论证,就会使我们偏离最主要的目的:明白现有的阿摩司书经文。只要知道申命记搜集的律例历史悠久,从下一段对以色列的言词来看(二 6 及下),阿摩司对这些律例也很熟悉 108 。无论学者把申命记成书的日期定在什么时候,禁止拜偶像无疑从远古摩西本人就开始了。
审判犹大的言词达到其目的: (1) 清楚显明神的审判绝无沙文心态,找邻邦的麻烦、却偏袒自己的约民; (2) 指控的根据从没有人性的残酷行径,转变为触犯属天的启示; (3) 强调神的选民在这些圣战、火的审判当中,并不像以往是神的执行者,反而是受害者;甚至连大卫的土地与首府也不能幸免; (4) 指控因着大卫领受的救恩应许(撒下七章)受到最多属天保护与盟约优惠的国家,替阿摩司(审判北国以色列)的信息重心作好准备;如果犹大都不能豁免,以色列又有什么逃脱的机率呢?
这些强烈的审判宣言回响着神主动出击的意味。耶和华亲自降下火、剪除腐败的领袖,带领百姓进入流亡生涯。我们也不该错过阿摩司给圣经预言带来的新意。在他以前的审判言词通常向个人发出(例:以利亚面询亚哈,王下一 1 ~ 2 )。阿摩司却把这些话指向所有国家,显出公义的耶和华关心国际政治与人类福祉。
阿摩司为此也创出新的文学体裁。有学者想要证明这些言词的体裁与用法,与埃及的咒文有关,就是把埃及敌人画在容器与塑像上,然后在魔法仪式中打得粉碎;不过这种尝试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109 。将阿摩司的审判言词与秋季盟约节庆中咒诅敌人的仪式连在一起,结果也差不多( Reventlow, pp. 56 ~ 75 )。
阿摩司受到耶和华的呼召与审判异象的激荡(七~九章),结合了审判言词──包括了罪的控诉与审判的警告──与神显现的描述,还特别加上了智慧文学的数目套语,使得先知对列国的控诉毫无反驳余地。“三番四次”模式是基于一系列已知的罪行,但是只列出最后、也是恶贯满盈的罪。阿摩司的这种论述法是在表示:惩罚是罪有应得,耶和华是完全公正,而不是狡诈、多变、专横的神;祂也是完全公义、发出宣判的神。任何有常识(从智慧文学可以推论出)的人,静心想想,都会看清这一点。
108 最近主张列国七神谕的统一性,与阿摩司为其作者的辩护,见 Shalom M.
Paul, 'A Literary Re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 of Amos', ed. by Carvez et al . In De la Torah au Messie , Me*langes H. Cazelles ( Paris: 1981 ) , pp. 189 ~ 204. 亦见 Hammershaimb, pp. 32 ~ 38, 43 ~ 46.
109 A . Bentezenm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 : 2 ~ 2 : 16', OTS , 8, 1950, pp. 85 ~ 99.
Ⅲ 转折性的对以色列审判言词(二 6 ~ 16 )
这段气势磅礴的论述,目标朝向以色列。数目公式语( 6 节)使得这段话与前面的审判言词相连,同时阿摩司也打破了固有模式: (1) 控诉篇幅较长、较详细( 6b ~ 8 节); (2) 列出的罪状更具体,也反映了以色列的律法背景; (3) 藉着回述神在出埃及时的恩慈供应( 9 ~ 11 节),先知的控诉因此更形尖锐; (4) 向以色列直接发言:“我也将 你们 从埃及地领上来”( 10 节),对其他国家则是用第三人称; (5) 审判不是吞灭城墙坚垒的火,也不是王室遭放逐;以色列的审判是地震,所以全体人民,包括最勇猛的军队( 13 ~ 16 节),都只能束手无策。
这段话犹如一座桥,衔接前面简短的对列国的宣判,以及自三章 \cs16 1 节开始,对以色列的一系列较长的神谕。如此,整本书的重要主题在此引介,呼之欲出: (1) 恶待穷人( 6 ~ 7 节;参四 1 ,五 11 ~ 12 ,八 4 ~ 6 ); (2) 因着放荡与不公正的勾当,致使敬拜腐化( 7b ~ 8 节;参四 4 ~ 5 ,五 21 ~ 24 ); (3) 滥用他们在出埃及与征服迦南地所得的权益( 9 ~ 12 节;参三 2 ,九 7 ); (4) 反对神托付给先知的事工( 11 ~ 12 节;参三 7 ~ 8 ,七 10 ~ 17 ,八 8 ,九 1 )。
A 指控:经济与宗教压制(二 6 ~ 8 )
这一系列言词的焦点是北国,阿摩斯则更精确地称之为 以色列家 (五 4 ,七 10 ;参五 6 “约瑟家”,因为约瑟是以法莲与玛拿西的父亲,他们是北国最强大的两个支派,创四十八 8 ~ 22 ),但是不加形容词的 以色列 提醒我们,神的所有子民都在神的律法与审判之下。阿摩司的话也没有一句能免除犹大的承责(参三 1 与九 7 ,以色列明显是指全体子民,而不只是北国)。
这段经文列出四宗罪,作为审判根据:贩卖穷人为奴( 6b 节)、扭曲弱势群体应得的公平待遇( 7a 节)、荒淫无度( 7b 节)、向遭不幸的人榨取经济利益( 8 节)。阿摩司列出四项罪,而没有像前面指控列国时,只提出最后一项罪,可能是刻意的填满“三番四次”模式的数目 110 。
这些逆行的共通点是 滥用权力 。第一,债权人利用施贿、别人的经济困境,或是不法证据,把无辜的(或是无罪的,此处为 义人 的意思)或是欠债的人,以固定钱数出卖(“银子”前有定冠词, the silver )。然而所欠的债其实就是一双鞋那么不足道,更显出那些债权人的罪大恶极( 6 节;参:王下四 1 ~ 7 ,以利沙挽救了阿摩司可以想像得出的一宗悲剧;亦参摩八 6 ,用词与二 6 相似,但是重点在买进,而不是卖出)。这些行迳完全违反了律法中对待奴仆的人道精神(出二十一 2 ~ 11 ;耶三十四 8 ~ 22 );以色列的罪比迦萨(一 6 )或推罗(一 9 )还要严重,因为他们把同胞当作商品交易 111 。第二,这群粗野狂傲的人在法庭使出他们所有败坏的影响力( 7a 节;参五 12 ),剥夺穷人的尊严,视他们如尘土( 践踏 ,新译、 RSV 、 NIV 、 NEB ;比和合本的“垂涎”要好,只要把字根 s%~p 修改为 s%wp , LXX 亦采用此读法),并且阻碍他们寻求公平的权利〔 道路 是“公正的道路”缩写,箴十七 23 (英译);智慧文学与这节经文的关联,见于穷人(希伯来文 dal )与 困苦人 (希伯来文 `@ni^ 或是 `@niwi^m )两字在赛十 2 与箴二十二 22 的平行用法〕。第三,作父亲的利用子女要孝顺的义务,以及年轻女子无从挺身为自己权益发言的弱点,强硬行使族长权威,竟然与自己的儿媳有染,无视以色列的律法明文禁止这种混乱的性关系(参:利十八 15 ,二十 12 ;申二十二 28 ~ 29 、 23 ~ 27 )。这里不是在讲奴隶或是妓女(相反意见: Martin-Achard, ITC, p. 22 ),因为阿摩司用的是单纯的 na`@ra^ ,年轻妇女或女孩。第四,那些贪得无厌的人,剥削遭遇不幸的人,就是借债的,或是赊欠自己原先为了某些罪名要缴的罚金(参出二十一 22 ;申二十二 19 )。他们或是把清寒人用来取暖的外袍扣留下来过夜(出二十二 25 ;参:申二十四 12 ),或是恣意花费当偿付的罚金,并没有真正当作偿金。
这些罪行可说是坏得无以名状,基于三项理由:当地的领袖人物带头做坏事,包括那些应该维护正义的众长老;强迫的性行为违反了神关乎圣洁的律法,因此也就亵渎了祂的 名 (亦即祂的位格与属性),没有尊其为圣( 7 节);有些犯罪勾当是在分别出来敬拜神的圣所发生的,可见他们的敬拜根本毫无意义,而且由于没有发挥正义,更是成为可耻的行径( 8 节;参五 21 ~ 24 )。
110 D. L. Christensen, 'The Prosodic
Structure of Amos 1 ~ 2', HTR , 67, 1974, pp. 427 ~ 436; Amsler, pp. 180 ~ 181;
Wolff, p. 168.
111 另一种解释,见 J. L. Mays, p. 45 ,认为卖为奴隶与违反了土地交易有关,因为交换鞋是土地转手的象征。
B 扩增的控诉:出埃及的属天恩典(二 9 ~ 12 )
这些控诉虽然严厉,但是先知还没说完。他又记载神回忆以色列过去,是祂自己的丰盛恩典,他们才能薪火相传,如此对以色列的责难就更强烈(参:耶二 2 ~ 7 ;何十一 1 ~ 4 )。由第 10 节开始,先知直接对以色列人发言,使用第二人称复数 你们 ,而没有用前面的“他们”,因此使得双方的对立更加尖锐。最后( 11 节)先知设下最后的控诉罗网( 12 节),以辩论问题作为本段落的结语:“以色列人哪(或“以色列之子啊”),不是这样么?”这个问题的措词只接受一种答案,迫使以色列为自己的判决书画押。盟约犹如放大镜,使得以色列所有悖逆、忘恩负义的行径均无所遁形。
除灭亚摩利人( 9 节)先于出埃及( 10 节): (1) 因为如此便凸显了土地的恩赐,如今被以色列人的亵渎污蔑到极点; (2) 因为如此提醒阿摩司的听众,耶和华毁灭巴勒斯坦早期居民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免于约民被诱惑污染(参:书七,亚干的故事); (3) 因为亚摩利人素以过人的高大身材与孔武有力闻名( 香柏树 与 橡树 是标准的威荣象征;参:赛二 12 ~ 13 ),所以神的介入看起来更加珍贵(民十三 28 ;申一 28 ,九 2 )。
亚摩利人 似乎不是专指一个民族,可说是与迦南人同义(参:书二十四 8 、 11 ),不过大概是指在犹大疆域,先被征服的迦南地居民,而不是指遍布全地的原有居民。旧亚喀得文以 Amurru 称呼不同的贝都因( bedouin )游牧部族,可是晚期的亚述与巴比伦记载则以此名称概指西部,亦即叙利亚──巴勒斯坦区。此处以 果子 与 根 形容神灭绝的彻底(参:王下十九 30 ;赛三十七 31 ),根本没有生存的机会。盟约之王不仅要剪除亚摩利的人口,也要把他们连根拔起,清除一切植物,让祂的百姓占领。因此,以色列没有能够善用这块地是他们的羞辱。
在第 10 节,耶和华退回一步,简述出埃及记、民数记、约书亚记的基本信息。然而祂并没有止于思想那些神迹奇事的伟妙,因为以色列人太清楚了。这些事迹详述于他们的历史(申二十六 5 ~ 9 ),在更新盟约的时候复述(书二十四 1 ~ 13 ),也在诗篇中称扬(诗一三六 10 ~ 22 )。另外,阿摩司到时候会全力探讨出埃及的经历(三 1 ~ 2 )。他引述耶和华的话,快速略过出埃及的经历,提出一个基本、但是常被忽略的恩典:神在他们子孙当中兴起 先知 与 拿细耳人 ( 11 节)。
12. 先知的谴责至此到达高点。以色列人不仅在令他们想起盟约的圣所欺侮软弱的邻舍,破坏了约法;他们不仅就在神费心费力为他们赢得的土地上作这些勾当;尤有甚者,他们弃绝了神为了彰显纪律、传授新启示而兴起的先知,并且迫使他们妥协立场。
有关 拿细耳人 的背景,见参孙的故事(士十三 5 、 7 ,十六 17 ),以及律法的规定──禁止喝酒、禁止用剃刀、禁摸死尸(民六 1 ~ 8 ;撒上一 11 、 18 ,二 20 ,可能暗示撒母耳是拿细耳人)。这些严谨的举动象征特别献身予神,也有可能为了要人常想起旷野的岁月。
禁说预言特别令阿摩司关注。他后来力陈,先知的口是不能被堵住的(三 7 ~ 8 ),想要叫先知闭口不言无异于招致审判(七 16 ~ 17 )。 嘱咐 一字表示百姓作起事来,好像是他们作主,而不是耶和华作主。但是真先知知道自己是属天信息的使者,一如耶利米抗拒神的差派时所发现的(一 6 ~ 7 )。这种强逼拿细耳人与先知事奉的企图再次令人想起,救恩历史、神恩慈介入的经过与供应,正好与以色列的罪恶历史、离经叛道与忘恩负义成为对比(参 Vollmer, pp.20 ~ 28 对这节经文的讨论)。
C 审判的宣告:地震(二 13 ~ 16 )
看哪 ,在阿摩司书单单与耶和华的作为相关,发出审判宣告。如果是按照先前神谕的模式,应该是在第 7 或 8 节。第 13 节是阿摩司书最难解的经文之一。问题在于出现了两次的关键性动词(希伯来字根是 `wq )。该字不同的译法有“粉碎”( NIV )、“压”(和合、 RSV )、“重压”( NASB ,边注也加上“蹒跚”)、“呻吟”或是“作响”( NEB )、“摇撼”( Mays )、“破开”( Wolff )。
不过,耶和华的审判行动比作 装满禾捆 的车,则清楚无疑。可是那究竟是什么意思?没有人能确定;希伯来字根只有在这里出现。最好的方法是认为装满东西的拖车,能把车轮下的任何东西碾碎;或是认为该动词形容的是车轮在摇摇欲坠的重物压力下,将地面压得裂开 112 。
如果此处描述的是拖车压碾,那么临头的审判可能是 侵袭 ,一如先前宣告所定的火灾、屠杀、流亡。如果是地面裂开,那就是再次提及大家都知道的 地震 (一 1 ,八 8 ,九 1 ~ 4 )。
无论是哪一途径,审判夹杂着惊慌。是 耶和华 来临了;祂点名以色列是祂的敌人,他们的能力( 14 节)、速度、武器( 15 节;有关 弓 ,参:何一 5 、 7 ,二 18 ;有关 马 ,作为军事动物,参何十四 3 )、勇气( 16 节; 勇士 是精挑细选出来的军人,最精良的部队;参撒下二十 7 ,二十三 8 ~ 22 ),都没什么用处(参:传九 11 )。有关耶和华在敌军阵营激起惊恐的描述,见哈巴谷书第三章与那鸿书三 11 ~ 13 。神谕模式贴切地在此结束本段经文,留地方给下面新的体裁与主题。
112 H. Gese, 'Kleine Beltra/ge zum Versta/ndnis des Amos Buches', VT ,
12, 1962, pp. 417 ~ 438; H. W. Wolff ( p. 134 )与 Martin-Archard, ITC ( p. 24 )都沿用这种读法。
──《丁道尔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
阿摩司书第二章
2:1-3
近东风俗相信将人的骸骨焚烧,可令灵魂得不到安息。摩押人用此种不人道的方法侮辱以东人的王,可见其民的无人性。“加略”为摩押大城,有其偶像基抹的庙。
这里记的摩押和以东两个外邦间的斗争仇恨,但耶和华不只管治以色列,也管理万邦,祂秉公行义,本同一道德原则来审判。
2:4-5
宣布了邻邦的刑罚之后,现在向犹大国提出严厉警告。神不会一味宽容,对自己的百姓一样追讨其罪。犹大的罪是违背与神立的约,既不守律例,又离弃神去拜偶像,刑罚也是灭亡。
列邦被罚主要因无人道,不重人权。犹大被罚乃因不遵守载于律法中的神的道德规范,比尊重人道、人权更进一步。
2:6-8 从这几节所揭露,可知以色列国所犯的罪为道德的普遍堕落。“义人”可指并不欠人债的人,没有合法的权利卖他(参利25:39-43)。
7节上半描写社会不平现象,富人欺压穷人,下半描写百姓陷在异教的邪淫风俗中,父子同与庙妓行淫。律法严禁父子同露一女子的下体(利18:7-8,15)。
律法规定穷人借贷典押了衣服,当日应归还(出22:25-26),但富人忘记了神的教训,毫不体恤贫苦。看〈参考资料〉“时代背景”条。
2:9
“亚摩利人”在此处指所有迦南人,因犯了可憎的罪,神要把他们从巴勒斯坦地上除灭,将那地给以色列人居住(创15:16)。以色列人曾蒙神恩,居然忘记,已是大罪;再添上违背律法,不听神的话,罪恶更甚,因此须重重责罚(看13-16节)。
2:11-12
“拿细耳人”是分别为圣的人,不可饮酒,他们严守许诺,为民间难得的好模范(民6:1-21);百姓却藐视神的训诲,迫他们犯戒喝酒。先知是传达神话语的人,神拣选他们作百姓忠心侍奉神的榜样,可是竟不要先知(“不要说预言”)。
2:13-16 神的刑罚甚重,如装满禾捆的车,其重无比,给车辗过,粉身碎骨。刑罚来时无一人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