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 民数记(Numbers)第30章
如果人向主许愿要献些甚麽或起誓要约束自己甚麽,就绝对不可以食言,一定要按自己所说的话去行。 |
一个待字闺中的少女,倘若向主许愿要献些甚麽或誓言自约要戒绝些甚麽, |
而她的父亲也听到她向主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却没有表示意见,这样,她就必须履行许愿起誓的一切; |
但倘若她父亲反对她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这一切就不生效了,主也必定赦免她,因为她的父亲已提出反对。 |
她的丈夫当时听见了却没有反对,这样她就必须履行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 |
但如果她的丈夫听见了,却加以反对,那麽她所许的愿和信口起的誓就算是无效,主也必会赦免她。 |
倘若许愿或起誓的是寡妇或被休弃的妇人,她就必须履行。 |
但如果她的丈夫听了以后加以反对,她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就不生效了,主必会赦免她,因为她的丈夫已经取消了她所许愿起誓的一切。 |
如果丈夫天天都不表示意见,就算他赞同了这一切,因为他听见了却没有表示反对。 |
如果她丈夫听见了就取消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他就要承担妻子的罪。” |
这是主吩咐摩西颁发给丈夫对待妻子,父亲对待未出嫁的女儿,和少女在家时有关起誓许愿的规矩。 |
民数记第三十章
第 30 章
民 30:1-2> 信义对我重要吗?我对神对人承诺的事哪一条还没兑现?
30:1-2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切记遵守对神及对人的承诺。古人一言为定,不需要签名立契约。律法从来没有强迫人起誓许愿,但是人一旦许了愿以后,就必须履行。违背誓言就意味着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今天你若背誓,所得的损害跟摩西时代人破坏了对神的承诺一样。
民 30:3-8> 这些许愿的条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30:3-8 按照以色列人的律法,为避免年轻人愚昧地许愿带来严重后果,父母可以否决儿女所许的愿。从这一条律法,看出父母与儿女之间关系的原则。儿女与父母住在一起时,要对事情作出抉择前,应先征求父母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帮助。父母有经验,能使子女免犯严重的错误。但是作父母的应当慎重善意地行使权柄。在保护儿女免受灾祸之时,也要使儿女从错误之中学到教训。──《灵修版圣经注释》
民数记第三十章
遵守誓约(三十 1 ~ 16 )
本章是补充利未记第二十七章的内容,因它论到妇女所起的誓,分成四类别:
.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 3 ~ 5 )──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亲是否应承而定,如父亲听了而不应承,她就可得神的赦免,不须接受刑罚。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 6 ~ 8 )──已婚的妇女在婚前所许的愿,丈夫有权取消。
.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 9 )──她们因与丈夫在法律上已无关系,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约。
.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 10 ~ 15 )──照样,丈夫应承与否可以决定她们是否须守誓约。
归纳起来,下列几点与誓愿有关:
.起了誓愿,就当甘心受誓言所约束,因为这是起誓的目的;如觉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就不要随便起誓。
.妇女所趧的誓要受父亲或丈夫之左右,因为他们是“家长”的身分,这身分是由神赋予他们的。
.若父亲或丈夫过后才反悔,他在神面前就有罪,等如自己许愿而又废弃的犯罪程度一样。
祈祷 神啊,求帮助我,凡我所行的事,不只向交待负责,也要向人交待负责;若应承了别人的事必尽力而为,绝不食言。──《新旧约辅读》
民数记 第三十章 注释
1-16 许愿的法例
本章详述许愿之例,特别关注女性的情况,因为女性未嫁从父,出嫁则从夫,那麽她向神许的愿须否得到父亲或丈夫的许可呢?摩西的律
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许愿之例,重点在许愿的献物(利 27章)及拿细耳 人的愿 (民 6章); 本文则定下起愿的有效和无效情况。
民数记在这里加插许愿的条例,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还愿者须献感恩祭(利 7:16),而在节期中(上两章讨论范围)还愿献祭的适当的 ;在战争之前起愿是常见的(例:民 21:2),以色列人即将与迦南人 争战,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愿条例,免得他们日後因忽略还愿而得罪
神,这处的条例也许同时提醒他们向神许愿,作出毁灭迦南城邑的承诺( 21:2)。
起愿有两种 ( 2), 原文对此用了两个不同的字,一种表示积极为神 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
不作某些事 (参诗 132:2-5) 。
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 却得罪神(申 23:21-22)。
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 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 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 3-5);父亲默默不 言,就相等於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 。
3 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6-8);若丈 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 。
4 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 9)。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 (利 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
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 10-15);
丈夫若 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许,日後
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 15)。
以上条例强调儿子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
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参弗 5:22; 6:1;
民数记第三十章
妇女的许愿(三十 1-16 )
这是独立的一章,处理一个其他地方没有处理的题材。它是关于任何的‘许愿……起誓……诺言’的确实性,特别涉及这样的问题:即当男人被考虑要对他们自己的决定和起誓负责;妇女只有当她们是寡妇或者离婚,才以个人责任来考虑。否则的话,她们的父亲或丈夫具有最后的权柄。在旧约圣经中教导有关起誓的其他经文,在此提供民数记六章(参见注释──奉献作拿细耳人 ),利未记五章四至六节,廿七节,申命记廿三章廿一节以下,作为参考。
在本章的开端出现一条律法:人必须无条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约束。这是新约报导有关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节的教导。耶稣不是小题大作,而是讲到宗教生活的意义和易受攻击的方面。我们中间若有轻易起誓和承诺的人,应去聆听祂所说的话,并要晓得关于这方面犹太人的背景。
犹太人的法律是建基于旧约的。从‘孩童’变成一个‘成人’的年龄是十三岁加一天。十三岁以后是 律法上的一条界线 ( bar mitzvah ,这个词的意思是‘诫命之子’),达到这年龄的青年人能够为自己制订有约束力的合约和誓言。这是惟独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节记载的事件发生的背景,当耶稣达到这个年龄时与祂的父母到耶路撒冷圣殿,去被奉献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祂在上帝面前成为一个‘成人’,祂被发现‘在殿里,坐在教师中间,一面听,一面问’。
然而任何的妇女不论什么年纪,只要未婚,都在她父亲负责的权柄之下( 3-5 节)。这一章规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订合约,但是她的父亲能够取销它们,只要他在同一天听见它们,他就可以这样做。甚至他既不需要听见它们的制定,也不需要在它们制定的那一天取消它们,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诉他即可。可以假定这种密告者经常是某人或者许多人,包括那些想尽可能快些知道所说的话成不成立的人。静默意味赞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个妇女起了誓然后在她父亲听见之前结了婚,或者时间来不及取销它,那样一旦丈夫听见它责任就落在他身上( 6-8 节)。惟有寡妇和离婚的,要直接对她的誓言负责( 9 节)。
余下的案例包括妇女在结婚时许了愿,对所许的愿丈夫有最后的决定权( 10-15 节)。他的沉默将使许的愿成立,而他的废止将使之无效。但这里提出重要的一点( 15 节),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时间以后,他要废掉所许的愿,那时他‘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也就是说,他要承担破坏所许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许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样。这种刑罚之订定可能是用来确保丈夫不致草率决定,以致许愿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够确实不受阻地实行出来。
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妇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东方的社会那样,并对我们有些许的教导作用。如果在这一章中有要学习的功课,我们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强调男人的责任──而我们还要加上妇女的责任──他要为自己所说的负责到底!这是对现代社会的斥责,在现代社会中的律法看来更加关心协议书的小节,过于关心缔结此协议书时双方是否诚实,或是否信守协议。 ──《每日研经丛书》
民数记注释 三O1~5 本章是关于许愿的特别指引。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切记遵守对神及对人的承诺(古人一言为定,不需要签名立契约)。律法从来没有强迫人起誓许愿,但是人一旦许了愿以后,就必须履行。违背誓言就意味着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
按照以色列人的律法,为避免年轻人愚昧地许愿带来严重后果,父母可以否决儿女所许的愿。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许了愿,父亲也听见了,他可以在当日反对她的许愿——即禁止她,这样所许的愿就不成立。若他不在当日提出反对,或默默不言,所许的愿就有效,必须行出来。
民数记注释 30:2
许 愿: 本
章 清 楚 陈 明 神 要 求 他 的 子 民 向 神 向 人 都 要 信 守 诺 言。 神 期 望 借 着 这 些 律 法 让 人 深 刻 地 明 白 许 愿
或 起 誓 的 庄 严 性, 他 强 调 指 出 任 何 虚 假, 谎 言 和 伪 善 都 不 得 在 神 子 民 中 存 留。 但 是, 神 也 为 少 年
人 冒 失 所 许 的 愿 (3~5 节 ) 和 影 响
民 数 记
注释
三十 1-16 有关许愿的条例
讲完献祭的条例就很自然会接续许愿的条例(二十九 39 )。许愿就必须偿还,这是根本的原则(申二十三 21-23 ;传五 4 )。圣经中有很多许愿的例子,其中更有一些是非常极端的(士十一 30-40 )。利未记二十七章说明了倘若许愿未能偿还,要作的补偿是甚么。然而,这里郄关系到女子所许的愿。重点在于女性是在父亲或丈夫的权威之下,他有权把她许的愿作废。她在此事上没有绝对的主权。可是,寡妇则不是在男性的权威下,她将要被自己的愿所约束。新约要求作妻子的,要在主里顺服自己的丈夫,正如撒拉顺服亚伯拉罕一样,称他为「主」(弗五 24 ;彼前三 1-7 )。今天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但正好引证了圣经的真理(提后四 3 ;参箴三十一 10 ;传七 28 ),也为现今世代的可悲境况提供了有力的反面例证(提后三 1-9 )。新约圣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合理的教导,不容许作丈夫的变得专横霸道。反之,它吩咐丈夫要以最深的爱和自我牺牲的精神来对待自己的妻子,但却要在圣经所设的适当范围内,绝不可演变到一个地步,就是放弃圣经赋予他本身的权柄(弗五 25-33 )。
民数记
民数记第三十章
30:1
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例如创28:20-22;士11:30-31;结18:18等)。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但若遇到实际环境不许可履行所许的愿,应如何解决?《利未记》27章对此已有规定。本章提到另一个问题:要是女子的父亲或丈夫不许她履行所许的愿,应该如何解决?这里规定,要是女子许愿时他们便提出反对,女子不受所许的愿的约束(5,8,12节);但女子的丈夫当时未表反对,事后却不赞成,做丈夫的要负责任(15节)。
本章并举例说明如何适用上述原则。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5:33-37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
30:9 女子须从属于男子,她的责任也由男子负起。未婚女子之愿须父亲同意;已婚者须丈夫同意(6-8节)。但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单独许愿,不受他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