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廿五章
第 25 章
徒 25:1-9> 他们纵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但事总不能成,原因嘛……
25:1-9 虽然过了两年,但那些犹太领袖仍然想设法杀害保罗。他们向新任的非斯都提出保罗的案件,请求他把案件提到耶路撒冷,这样他们就可以伏击保罗,但神和保罗再次阻挠了他们的计谋。
徒 25:10-11> 我说保罗要上诉定不是为了自己的安危,其原因是……
25:10-11 每一位罗马公民都有权向凯撒上诉,这不是说凯撒会亲自聆讯,而是案件会在全国的最高法院中审理。非斯都认为保罗的上诉是一个送他离开这里的方法,可使犹太人平静下来。保罗希望到罗马去传扬福音(参罗 1:10 ),他知道向凯撒上诉可使他有机会到罗马去。即使以囚犯的身分去罗马,总比没有机会去好。
徒 25:11> 保罗可以坦然说我没有行过不义的事,你可以吗?
25:11 保罗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他可以向凯撒上诉。他知道身为罗马公民,以及身为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可以享有什么权利。保罗履行了罗马公民的责任,所以他可以寻求罗马的保护。我们因着与神同行,有良好的声誉和清洁的良心,可以使我们在人在神面前问心无愧。
希律亚基帕二世
徒 25:19> 25:19 即使非斯都对基督教的内容不太清楚,但他也明白复活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
徒 25:23-27> 身虽在牢不见愁,困境可以成机会──保罗如此看,你不会只顾埋怨吧……
25:23-27 保罗虽然在监里,但这没有阻止他尽量利用身处的境况。军官和城中主要的领袖都与亚基帕一同在公厅里聆讯这宗案件,保罗认为这是向这批新的听众宣讲福音的另一个机会。与其埋怨目前的处境,不如寻找每一个机会去事奉神,与别人分享福音。困难可能就是化了装的机会。──《灵修版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第廿五章
上诉凯撒(二十五 1 ~ 12 )
事情发展至此,保罗仍受犹太人的控诉和迫害,生命随时会有危险:
1. 腓力斯虽然明白保罗没有犯罪,但既有犹太人锲而不舍的控诉,而他又不能从保罗身上得到什么利益,于是在离任之时,便将保罗留在监里,将他交在下任巡抚的手中。换言之,犹太人仍有机会治死他。
2. 新任巡抚非斯都刚上任,对区内事情不甚了解,因此容易受犹太人的影响及左右。所以他上任之后,第一件事便前往耶路撒冷,拜会犹太人的领袖,建立交情。此时犹太人便趁机提出要求,请非斯都将保罗从凯撒利亚提至耶路撒冷受审,如此犹太人便有机会在路上杀他。幸好非斯都尚算精明公正,没有答应此不合常理的要求,反而邀请犹太人的领袖随他回凯撒利亚,在那里再次审讯保罗。若非斯都答允了犹太人的请求,相信保罗会在路上给他们杀死。
3. 当审问在凯撒利亚重新开始,犹太人的控诉与上次一样,保罗亦如前般的分诉,结果连非斯都亦迷惘起来。由于他初来到任,不太熟悉控辩双方争论的细节,一方面又觉得保罗没有犯罪,另一方面又不想得失犹太人,故此建议将审讯移师至耶路撒冷,在公会面前听取多一些的证据才再由他判决。若然如此,保罗的性命便危在旦夕。
4. 保罗为保性命,便行使他罗马公民的权利。既然巡抚不能判决,他便要上诉至凯撒。这不是说凯撒会有更公平的判决,而是他一则可以避免落入犹太人的手中,二则亦能有机会到罗马分诉,将福音带至罗马,甚至更远之地。
祈祷 神啊,帮助我常常明白是如何施行保守,以致我能懂得为此经常感谢。
非斯都的困境(二十五 13 ~ 27 )
非斯都现在真的给保罗这案件弄得昏乱起来,一方面他捉不到案情的重点:有控诉者,有分辩者,但他不能判断。他建议将案件提至耶路撒冷审判,企图得到判决的亮光,但保罗却宁愿上诉至凯撒。若然如此,他亦不能有所行动,因为“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27 )。
亚基帕王的到访,为保罗带来一线希望。亚基帕王管辖的范围是加利利的东北部,与非斯都管辖的犹太、撒马利亚等地分属友邻,故亚基帕王趁非斯都新官上场,作友谊式的拜访,拉拉关系。对非斯都而言,这是极大的喜讯,因为亚基帕熟悉犹太人的事务,可以帮助他解开保罗案件的结。这岂不是神叫万事互相效力的另一证明?
从非斯都向亚基帕王的描述中,可以看到非斯都大致了解案情,可惜他不了解“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的”,因此“心里作难”( 19 ~ 20 )。结果描述完毕,亚基帕王亦愿意听听保罗的分诉。如此,保罗亦得到机会向更多尊贵的人来作见证。人以为苦难的事,神却转化成为见证福音的机会。
结果,非斯都特别召集了好些尊贵的人士,在亚基帕王面前重听保罗的案件,目的是要“查问之后有所陈奏”。保罗亦不介意多次被查问及分辩,因为他可以见证基督的福音。我们若落在与保罗一样的处境中,会否仍有信心,知道神叫万事互相效力?我们会否仍存积极的心,把握机会来为主作见证?
祈祷 神啊,叫我深信的美意及保守,以致随时为主向人作见证。──《新旧约辅读》
使徒行传 第廿五章 注释
25:1-5 非斯都拒绝把保罗解往耶路撒冷
1
非斯都上任後随即巡视耶路撒冷,目的大概是要了解一下这个
常有动乱的犹太首府,并与当地公会的领袖会晤。
2-3
虽然过了两年,但公会的首领仍然不愿放过保罗,并趁这新巡
抚还未有治理犹太事务的经验、对保罗一案尚未了解时,要求
巡抚把保罗解到耶路撒冷受审,以便在路上杀害他。
25:6-12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要求上诉该撒。
6 「坐堂」:见第10节注。
8
从保罗的答辩看来,犹太控诉保罗的理由不外是说他触犯律法
、污辱圣殿、图谋造反。
「或是该撒 ......
干犯」:指对罗马皇帝不忠,有造返的企图。
9
「讨犹太人的喜欢」:非斯都希望与犹太领袖搅好关系,方便
日後统治犹太人。
10
保罗知道如果他上耶路撒冷受审,公会的势力一定会影响巡抚
公正的裁决,所以他坚持留在该撒利亚受审。
「该撒的堂」:保罗以此称呼他受审的地方,因为巡抚有罗马
皇帝授权,可代表他司法。
11
「上告於该撒」:凡罗马公民均可向皇帝上诉,求他亲自审裁
案情。
12
「议会」:不是位於耶路撒冷之公会,而是指巡抚的谋士,包
括高级行政官员及较年轻的随员。
25:13-27 保罗被带到亚基帕王面前
巴勒斯坦东北分封王亚基帕与非斯都会晤,论及保罗的案件,结果有
机会聆听保罗的陈词。
13
「亚基帕王」:为亚基帕第二,其父为12:1之希律亚基帕。
他兼有管理耶路撒冷圣殿财务和委任大祭司之权。
「百尼基氏」:为亚基帕之妹妹,结过两次婚,当时居於其兄
家,传说与其兄有暧昧关系,日後成为罗马皇帝提多和维斯帕
先的情妇。
14
亚基帕熟悉犹太宗教事务,因此非斯都就保罗一案徵询他意见。
19
非斯都看出:犹太人与保罗争辩的重点,并不是犹太人控诉他
的种种罪名(参8注),
而是有关耶稣复活的问题。
20
「心里作难」: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没有触犯任何法例,应获
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为难。
23
「大张威势」:虽然是非正式的聆讯,但到来听审的达官贵人
,不免铺张一番,排列仪仗进入公堂。
26 「主上」:指当时罗马皇帝──尼禄。
思想问题(第廿三至廿五章)
1 保罗在公会前的申诉( 23:1, 6),与他在巡抚面前的答辩(
24:10-21)有何异同?
这些差异可有什麽解释?
我们从中可学到什麽功课?
2 主应许保罗性命得保、能够到罗马作见证( 23:11)。
在 23-24章中,这应许如何逐步实现?
3 腓力斯和土西拉听道而不悔改,结果前者被撤职,後者死於庞沛
城火山爆发中。
这对你有何警惕?
4 犹太人的领袖和大祭司想用什麽手段加害保罗呢?
当时保罗已在该撒利亚被囚两年,然而犹太人仍然不择手段的要
置他於死地。
目的何在?
这如何加增你对人性的了解?
5 犹太领袖向新上任的非斯都施加压力,怂恿他将保罗解往耶路撒
冷。
保罗运用了那种特权阻止他们进一步加害呢?
信徒可否诉诸高层的影响力来改变环境呢?
6 桂冠诗人丁尼生说:「孤独是孕育力量的祖国。」这句话对保罗
使徒行传第廿五章
我要上告于该撒(廿五 1-12 )
非斯都的为人与腓力斯不同;我们对他所知不多,但就我们所知,却证明他是个公平正直的人。他在任才两年便去世,但是他留下芳名。犹太人设法利用他;他们设法劝服他把保罗送去耶路撒冷;因为他们又设了一个计谋,要在路上杀死他。但是非斯都是罗马人,有罗马人的爱好法治的本性;他告诉他们到该撒利亚去告保罗。从保罗的答话我们可以推论出他们告他的恶意的罪状。他们告他异端,亵渎和煽动。毫无疑问的,从他们的观点,第一项罪状是真的,对罗马法律倒并不在乎;但是以下的两项却是故意说的谎话。
非斯都无意在他才接任巡抚的短期内开罪犹太人,他提出折衷办法。他问保罗愿意上耶路撒冷听他公平审断这事否。但是保罗知道,在耶路撒冷对他不会有所谓公平审断这回事的,他便下了大决心。罗马公民如果觉得在省级法院得不到公平审断,他可以直接上诉到皇帝那里去。只有在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海盗或土匪,上诉才无效。在其他案件,要把地方上的程序,并把申请人送上皇帝亲自判决。当保罗说出决定的话,‘我上诉该撒’时,非斯都便无选择余地;而保罗便这样地,在远非他梦想的情形之下,开始他上罗马去的路程的第一步。
非斯都与亚基帕(廿五 13-21 )
亚斯帕仍然是巴勒斯坦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包括加利利和庇哩亚的分封王;但是他很明白,他保有这有限领土,仍然是罗马人所赐。他们把他安置在那里,他们也很容易除掉他。所以当罗马总督驾临他的省份时,他习惯上都去拜会一下。百尼基是土西拉的姊妹,而土西拉则是腓力斯的妻子,而她也是亚基帕自己的姊妹。非士都知道亚基帕对于犹太人的信仰和习惯有最详尽的知识,便提出保罗的案件与他讨论。他给亚基帕把当时的情势作了一个特别公正无私的检讨;如今便为保罗设定一个场面,去在王面前上诉他的案件,并且作见证。耶稣曾经说过,‘你们要为我的缘故,被送到 诸侯 君王面前’(太十 18 )。这难以忍受的预言应验了 ; 但是那关于帮助的应许(太十 19 ),却也丰丰富富地应验了。
非斯都搜求报告书的材料(廿五 22-27 )
非斯都陷入困难了。罗马法律,凡是向该撒上诉而又送去罗马的,一定也要送去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非斯都的难题是,依他看来,并没有罪状可送。这便是召开这个会的原因。
这是全部新约中最戏剧化的一幕。亚基帕与百尼基之来必是十分张扬的。他们也许穿上作为王服的紫袍,额上戴上小金环。非斯都一定穿上总督在盛会中要穿的红袍。与他们接近的,一定还有亚基帕的随员站在那里,更有犹太人中最有势力的人物也在旁侍从。与非斯都相近的,可能有那指挥驻在该撒利亚的五大队的千夫长;在背景可能有那高大罗马兵密集 作仪仗。
在这样的场面,来了这渺小的犹太帐棚制造者保罗,手上还带了手铐;可是保罗一开口说话,便控制全场了。有些人具有威力的质素。杜吉特( Julian D u guid )说他有一次与格林菲尔爵士( Sir Wilfred Grenfell )同船横渡大西洋。格氏并非特别有堂堂的仪表,叫人要看他;可是杜氏说,格氏一走进房间来,可以不必四处张望,人便知道他在那里,因为他放射出一种能力的微波。人心中有基督,右边有上帝,便有能力的奥秘。那么,他还怕谁呢?──《每日研经丛书》
使徒行传 注释 25:8
无 论 犹 太 人 的 律 法 …… 我
都 没 有 干 犯: 保 罗 知 道 自 己 没 有 干 犯 任 何 犹 太 人 或 犹 太 律 法。 保 罗 一 直 严 格 谨 守 并 遵 行 旧 约 的 道 德 律 法 ( 比 较 21:24) 。他 知 道 律 法 中 的 道 德 原 则 永 远 不 会 改 变,正
如 神 自 己 不 会 改 变 一样。 对 于 他 来 说,律 法 是 圣 洁、美 善 和 属 乎 灵 的 ( 罗 7:12,14) ,充
分 体 现 了 神 的 属 性 和 他 对 公 义 生 活 的 要 求 ( 比 较 太 5:18~19) ;但
是, 保 罗 却 不 把 律 法 当 作 可 以 使 他 称 义 的 法 典 或 行 为 准 则。 人 只 能 依 靠 圣 灵 才 能 活 出 公 义 的 生
活, 借 着 基 督 的 恩 典 得 蒙 重 生 是 我 们 能 够 成 功 地 守 全 律 法 的 关 键, 惟 有 这 样 的 人 才 能讨 神 的 喜
使徒行传
注释
二十五 1-12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
这是在该撒利亚官府面前 3 次受审中的第二次,圣经的记载比前次更简单,只把焦点放在犹太人如何设法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以及他上诉罗马,此举决定了使徒行传余下来的事迹。
第 1-5 节耶路撒冷的犹太领袖们控告保罗,但他们的理由不足以把他提到耶路撒冷。不过对他们来说这也方便,因为他们已设计谋,在路上埋伏杀害他。这些犹太人使手段派代表团来攻击非斯都(虽然没有完全成功),希望非斯都会看他们的情面,讨好他们。非斯都也顺他们的意思( 9 节),再提审此案,不过却坚持自己的方法,不依从他们(参二十五 15-17 他对此事情的看法)。
第 6-8 节路加只记载说:控诉保罗的重大事件都无法证实,而保罗内心是清白的(但是亦参二十五 17-19 )。
第 9 节非斯都仍愿意允许犹太人的请愿,同时他亦不愿在他们宗教信仰的事情上作判决(参二十五 20 )。再者,他在政治舞台上正面临敏感的局势,他大概亦不愿此时宣告保罗无罪。
第 10-11 节保罗没有接受非斯都的提议,把案件转移至耶路撒冷听审,他抗议说:「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保罗的公民权亦在十六 37-39 及二十二 25-29 等经文中派上用场)。这点与亚迦布预言说犹太人要把保罗交在外邦人手中一句(二十一 11 )相映成趣,因为事实上是犹太人三番四次欲把保罗从外邦人手中夺过来!
第 12 节显然每一位罗马公民在某种情况下,都有权上诉该撒。但是第一世纪时究竟有甚么详细的规条,则仍是一个争议性的题目。非斯都能够在此事上推掉责任,必然感到如释重负。
二十五 13 至二十六 32 保罗在非斯都和亚基帕面前受审
在该撒利亚的最后一次审问,希律亚基帕不过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没有原告,亦没有判决的权力,只是摆摆威势而已!
第 13 节亚基帕王和他的王妃百尼基官式访问刚上任的非斯都。
第 14-22 节这件事情对非斯都与犹太人的关系似乎十分重要,他与亚基帕王的谈话自然扯上此事。亚基帕熟悉犹太教,他的职位让他有权选立犹太人的大祭司(参下文二十六 3 )。非斯都特别想知道亚基帕对此事的意见,因为他要呈上有关这犯人的报告,他承认:「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 26 节)。基于犹太人激烈地攻击保罗( 24 节),非斯都以为保罗必然是犯了弥天大罪。由于他对此事一头雾水,所以他的描写近乎滑稽:「 …… 不过有几样辩论 …… 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第 23 节这场合的仪式倒是相当威严的;王与王后「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都莅临,正好让这位新上任的巡抚一个所谓「曝光」的机会。
使徒行传第廿五章
七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廿五 1 ~ 12 )
犹太人领袖并没有忘记保罗的案件,两年过去了,新巡抚一上任,他们立时抓住机会。他不依正确手续在省会该撒利亚审问保罗,但也同时想讨好犹太人,提议可在耶路撒冷开审。但是保罗担心这样审询的结果,又怕诸多耽延,就把案件从巡抚手上取过来,上诉更高法庭。这种上诉是巡抚必然接受的。
1 ~ 2. 波尤 非斯都 接腓力斯任巡抚,他看来是个好官,只是在任太短,无以在犹太罗马关系上,留下什么显着的成果。他上任约于公元五八~六○,在任直至公元六十二年去世止。他一上任,就往 耶路撒冷 一行。在那里他一定会与犹太当权者磋商有关事务;于是公会的人就趁机告发保罗。
3 ~ 5. 他们提议把保罗解来耶路撒冷好把这案件了结,该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可以开庭的地方,只是犹太人可能期望在公会审保罗,巡抚不必在场。前者可能性较强,因事实上这案本已在罗马人手上了。但路加却揭露犹太人想解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机会下手谋害他。有人会希奇,犹太人怎可能指望这样严重冒险会成功呢?但十多年后,他们反叛罗马的战事中,有更冒险的策略,而且依计而成事。非斯都却不肯让犹太人指使;他们该依从他,他不必依从他们。犯人仍囚在该撒利亚,非都斯将由耶路撒冷回去,短期不会再上耶路撒冷了。若保罗案件真如此逼切,犹太人可以设法上该撒利亚来。于是他提议他们选出代表,陪同他回该撒利亚,在那里正式控告保罗。
6 ~ 7. 非斯都一回到该撒利亚,就开庭查询保罗一案。路加没有把控案再详述,势必与帖土罗的控辞差不多罢了。犹太人也许会竭尽夸张之能事,务求控告得力。但路加说他们都无法证实。案子既已拖延两年,难以找到什么目击证人,犹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他们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诉,还是依样提控出来,实是称奇;可是诉讼历史上,这般无稽之事,比比可寻。
8. 保罗再次提出自辩,仅只否认所控的罪名。他否认干犯犹太人 律法 和玷污 圣殿 的控罪;这叫我们想起司提反所承受的罪(六 13 )。保罗又说他也没有干犯罗马?他所指的明显是指罗马皇,正因他自信没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该撒提出上诉。
9. 这里正如腓力斯面前一样,本已可以了结案件,释放保罗的了。可是正如上面一样,新的因素渗入控案中,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样,知道在保罗这案件中,有讨好犹太人的机缘,因此问保罗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受审。赫肯( p.670 )干脆地说,巡抚的询问就等于他的决定。这个提议并不是说保罗要在公会受审,然后交给罗马人判罪(因为犹太人看这件事为死罪)。反之,非斯都改变他当初拒绝上耶路撒冷开审的心意,肯在那里亲自开庭了,无疑这时是就他自己的方便。不过,这决定仍然有点离奇,因为同样的程序第三次进行,实难以看出有何进展的可能;因此,怪不得有解经家认为这决策历史性可疑:路加不过想制造出一项决策,使保罗可以顺理成章地上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非斯都既是新上任,也很可能对整件事狐疑不定,以为上耶路撒冷进行会有更全面性的线索,更便于搜查背景因素。
10. 但是,保罗不肯就范。非斯都的计划可能是想从公会中找几名代表,作为他的审讯委员。因为罗马法官有这惯例,设立一组谘询人员,协助他判案的;保罗担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谘询人员,其机会直等于零。探头入虎口实愚不可及,虽然必要时他甘心面对猛虎也在所不惜。于是他坚持要在罗马法庭受审,当前这法庭就是他该受审的地方;问题的症结只在他有没有犯罗马律法,这是犹太人公然说的。
11. 若保罗犯了罗马律法,要判死刑,那末他甘愿接受罗马的刑罚。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为巡抚讨好犹太人的工具,而且接受处罚了。不过,事实上正是保罗所疑虑的。非斯都早就有意这样用保罗作为政治抵押品,他提议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开庭,就正指向这阴谋了。在这情况下,若要依罗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条路可走,保罗说:“ 我要上告于该撒。 ”
早期罗马公民有权对法官审案的过程,向人民诉诸公议。后来罗马成了帝国,这权利就变成上告该撒了。上诉的详细过程,和行使这权利的条限并不清楚。到了第二世纪,法官有时要把犯事公民,解上罗马受审,这有清楚的证据可寻。但是也有案件是法官自行判决,甚至处罗马公民死刑,而没有上诉权的。 Sherwin-White 同意 A. H. M. Jones 的看法,认为犯了明文法规的罪,可以立即处置,其他的案子,就有上诉权,当然犯人不一定要行使这权。当犯人上诉罗马时,法官无权拒绝,一定要转上罗马。上诉权似乎只限于罗马公民而已 305 。
12. 非斯都于是和议会商量保罗的请求。虽然,他不能不接受上诉的要求,但对这特别案件可能有别的有关事项需要磋商的。同时,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与议会的人讨论讨论。无论如何,上诉正式允准了。
305 这里称为 Provocatio 的程序,与 appellatio (宣判之后的上诉)的权利是两回事,后者是稍迟才有的,这看法与 Bruce (p.478) 不同。见 Sherwin-White, pp.57-70, 他取代了其他较早的论点,不过 H. J. Cadbury 在 BC , V, pp.312-319 的意见,仍有其价值。
八 保罗在非斯都及亚基帕面前受审(廿五 13 ~廿六 32 )
要送保罗上罗马,自然尚有好些事要安排,需要一段时日的;在这当儿,希律亚基帕二世作官式访问非斯都,非斯都就趁此机会和他讨论保罗这件头痛的案子了。结果,又召开了一次查审大会,邀请了特定的听众出席,让保罗再一次发言,非斯都好更知道奏告该撒的文告上,该怎样写才是。不过,在公开场合以先,路加记载了非斯都与亚基帕私下的谈话,解释保罗案件的疑难。这样的和人会谈,路加极不可能会有内线人物供给资料,那末就只能解释说,路加记述的手法,喜欢设想当时场合进行的对话,这里是个明显的例子。这里,我们可见路加戏剧性的笔法,在其他没有确凿资料的记载中,也同样使用过的了。
这一场面的效果,就是强调罗马律法程序的大公无私,对照出犹太人的偏私不正。同时又表明在罗马律法下,保罗的行为实在无罪;他也许疯狂,却决非罪犯。“这人若没有上告于该撒,就可以释放了。”这一个高潮实在关系极为重大。保罗的辩辞本身,包括他悔改归主经历的再述,其中强调他的基督教信仰,与他作为犹太的法利赛人,完全没冲突,同时他从复活的主领受的使命,就是向犹太人及外邦人传救恩之道。
这一幕的历史性,有不少争论。赫肯( p.678 )觉得非斯都甚不可能召开这样的公开大会,自认无能执行他的职责(廿五 26 f . )。他认为路加构思出整个程序,为达到他自己某项目的,就是要应付他当日教会与犹太教及罗马的关系;当时最重要的,是要在罗马人眼光中,再次申明基督徒并没有任何非法的行径;基督教与犹太教是一脉相承的,若罗马容纳得犹太教,也就该容纳得基督教了。路加有这样的动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 Hanson 未能觉察的,就是一个作者可以用真事来引伸教训的)。赫肯( p.236 )说得对:“把保罗带到亚基帕二世面前,并无什么不可;既不是审判,也不是正式的官方查询,而是作为一件奇案,让亚基帕这熟稔犹太宗教及传统,又有名望的犹太人,可以提供意见,或作建议。”
13. 希律 亚基帕 二世,是徒十二章记载他死亡的亚基帕一世之子,罗马政府赐他巴勒斯坦东北部好些地域,他以王的身份统治这些地方。后来犹太人动乱日增,他大力调停以求和平共处,却无法成功。 百尼基 氏不是他妻子,是比他小一点的妹妹。她的丈夫希律 Chalcis (原是她叔叔)去世以后,她就与哥哥同住──这关系也引起谣言毁谤──后来她又与提多有了暧昧的关系,是在提多作王前的事。这两人在非斯都上任巡抚后不久,就作礼貌的访问;以亚基帕这样无足轻重的王,对于一位高级罗马官员,自然留意拉拢关系了。
14. 居留了好些日子,就自然会谈起本行的事,正如路加构思的对话。亚基帕为实际的目的而作为犹太人──例如他有权委派大祭司──非斯都向这犹太人请教这件疑难案件,找点线索,反正这犹太人与这案件没有任何官方的连带关系。
15. 于是记述非斯都向亚基帕复述这案到此为止的进程,是以罗马官员的立场记述的。他最初得悉这件事,是他访问耶路撒冷的时候,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要求他宣判保罗的刑罚,了结这长期积案。
16.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这样横蛮的要求。罗马律法对被告的人必须进行公正的审询,让他听明控状及证据,也可以作辩。不管腓力斯辖下时发生过任何事,事实上当时正有过这样的对簿公庭──非斯都也必须重审这案子,以表明他公正无私。
17. 控方一齐集,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来。读者会留意到,路加故意让非斯都自逞做事细心,来对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闲的作风(廿四 22 )。
18 ~ 19. 非斯都原以为这个犹太人极力攻击的人,必然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了。可是告上状来,尽管犹太人心目中觉得怎样激愤,他看来只是鸡毛蒜皮之事而已。所告的不过是他们宗教上的事:这里的字眼似乎有点低贬的意思( RSV 作 迷信 ,见十七 22 注 ),但既然非斯都说话的对方,是代表犹太信仰的世上首领,他这字眼的用意该是中立的。也许路加在此要刻画两个属世的人,而后者对犹太教有相当正规或名义上的归附(见廿六 27 )。此外,谈论的重点在于保罗论耶稣从死里复活。事至如今,最奇怪的,是当初告保罗污秽圣殿的罪名,已经无影无踪,代替的是关于复活的问题(廿三 6 ,廿四 21 )。非斯都的语气中,觉得这是难以领会的一回事,而且更难以用来作为控告的罪状。可是,这却正是问题的核心。真正的争端就在于保罗传讲耶稣复活,是撒都该人在原则上不肯相信的,也同样是法利赛人拒绝接受的,虽然他们相信人人最后会复活。这样的见解,非犹太领袖所能接受,但这也到底是“言语、名目,和你们的律法”(十八 15 ),对罗马政府来说,根本不能成立为控罪。犹太人把耶稣带到彼拉多面前来时,将宗教的罪名,转移成政治罪名,虽然当时他们无法证实控罪(路廿三 4 、 14 、 22 ),这时在保罗身上,就更难证实了。
20. 于是非斯都提议上耶路撒冷开审。在廿五 9 那里,他表面的动机,是要讨犹太人的欢心。这里私下的会晤中,他表示的动机,就是他心里作难,不知如何处置。其实,他的作难是不愿宣判犯人无罪,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装回去。
21. 保罗却不肯就范,要使用上诉 该撒 的权利。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留在罗马的 监管 下,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审断。似乎保罗在要求罗马庇护他脱离犹太人的手,直到罗马最高法庭宣称他无罪释放,可以自由传道。
22. 亚基帕为非斯都提供一次机会,进一步考察这件案情,他说想亲自听听保罗。刚才所听闻的叙述,引起他的好奇心,同时他以前也必听过不少谣传。非斯都自然乐于答允。希律亚基帕与希律安提帕一样甚有兴趣究其根柢(路廿三 8 )。
23. 第二天机会来了。路加描写一堂官式典礼,贵宾与巡抚并坐,还有相当的仪节。在座的,有军方人士及社会名流。 大张威势 一字,后来的用法是指“行列队伍”,这儿可能也有这个意思。场面摆布好了,就带犯人出场。对路加来说,他自然是主角,布鲁斯说得好,对信徒读者而言,他才是该场面里的真正大人物。这正是路廿一 12 预言的应验。
24 ~ 26. 程序开始,非斯都先向皇家贵宾来个开场白,他简介保罗为全犹太百姓控告认为该死的人。公会的判断就视为全犹太民族的的公断──这显然是修辞上的狂夸。不过,非斯都竟向全会众宣告,说在他看来,保罗并没有该死的罪;当时听众中,除了亚基帕和百尼基,全不是犹太人。但保罗既然上告该撒,他也就决定送他上罗马去。因此,他把保罗带到会众跟前,尤其是见见亚基帕,再作进一步查询,多取一点着实的根据,作为遣送囚犯的名堂。
27. 但无论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上(尼禄王公元五十四~六十八)有所奏告,与囚犯一同遣送去。奏告上若没有正式的控罪,也是很无稽的事。赫肯( p.678 )认为这句话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这是因他不领会其中的反讽意味,且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赫肯又说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审询过程的案件记录,包括了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他只要一并呈交皇上便是。可是,若非斯都自己并不觉得有什么可控的罪名,那末他就是自逞无能了。高级官员必然会问:“那你为何不把犯人释放了?”非斯都正是进退维谷,咎由自取!
──《丁道尔圣经注释》
使徒行传
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
25:1
新任总督非斯都上任后即赴耶城,和犹太公会会晤。他拒绝把保罗押来耶城受审,因为若不得到保罗的同意,不能将一个罗马公民交给公会处理。
25:8-11
审判保罗的两位总督,宁愿讨好群众,牺牲事实(24:27;25:9)。保罗坚持上诉该撒,乃要表明自己所信的福音,并不违背犹太律法,也不违背罗马律法(25:8),这样可杜绝犹太人对这信仰的毁谤(21:20-21;24:5-6;25:7)。保罗一直为此事辩白,直至殉道(提后4:16-17)。保罗上诉该撒的另一理由,是犹太人告他生乱的罪;若在耶城受审,极难得到公正的审判。上诉也给他开了去罗马传道的门。
25:13
亚基帕王为希律亚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孙。百尼基是他的妹妹。亚基帕被封为王在主后53年,他定该撒利亚为首邑,取得耶路撒冷圣殿财政监理权,并有权委派大祭司。他的地位可以和罗马新派来的总督平起平坐。他此时不过三十岁左右。在耶路撒冷被毁的暴乱中,他拥护罗马。死于主后100年,为最后一位希律王。百尼基曾两次结婚,夫死后住伊兄亚基帕宫中,曾短暂嫁给基利家王波利孟,又回到亚基帕身边,且公开成为罗马皇帝提多的情妇。有“小犹太的埃及妖后克丽奥帕特拉”之称。她比腓力斯之妻土西拉大10岁。
25:19 非斯都虽然新上任,对基督信仰所知不多,但却能抓着争执的要点,就是耶稣的复活。
25:21 “皇上”:就是罗马皇帝该撒。
25:24 严格地说,向非斯都“恳求”的只是犹太教的领袖,代表那天圣殿中的暴众说话,并非耶城“一切”犹太人。
25:26
“主上”指罗马皇帝。此时是尼禄王。把保罗带到亚基帕面前,除了满足此人的好奇心外,也希望听听他的意见;因为亚基帕应该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对复活和弥赛亚不同的看法,犹太信仰与基督信仰的不同处,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