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
罗 7:2-6> 我们跟律法的关系竟可以用婚姻来作比喻?如何?
7:2-6 保罗用婚姻来阐明我们跟律法的关系。配偶去世以后,婚姻的法律效力便自然消失;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律法也不能再定我们的罪了。我们与基督一同复活,所以成为新人,归于基督了。圣灵会帮助我们结出神所要的果子来。所以现在我们不是依照一套规矩来事奉,而是被基督的爱所激励,有了新的心志而事奉。
罗 7:4> 在基督里我们都是新人,新人就要过新生活,新生活就是……
7:4 当一个人属于基督,旧的生命死了,就开始了一个新的生命。未信主的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只按自己的目标和靠自己的力量来生活。相反地,基督徒是以神为中心,神赐给我们生活的力量,改变了我们对世界的态度。
罗 7:6> 不管我怎努力行善,也没有用,我救不了自己,怎办好?
7:6 遵行基督教的规矩、遵守律法和风俗都不能拯救我们。就算我们可以有正直的行为,仍然要被定罪,因为我们的心思意念仍然是顽梗悖逆的。像保罗一样,我们发现不管是会堂还是教会都不能拯救我们,直到我们寻求耶稣基督的救恩才可以得救。当我们归向耶稣得着释放之后,是不是应该努力遵守律法呢?是的,但是这样遵守律法不是为了获得神的嘉许,也不是为了外在的法规,而是因为我们被基督的爱所激励,存着感谢的心,甘心乐意事奉祂和遵行祂的旨意。
律法的功用
罗 7:9-11> 律法叫人知罪,如果没有律法就好了……
7:9-11 没有律法,也就无所谓罪,因为人并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罪,除非有一条律法禁止那些行为。神的律法让人知道自己是罪人,被判了死刑,可是知道了,也无济于事。罪是真实而危险的。假设你来到海滩准备畅泳,却发现海边竖起了“海有鲨鱼,禁止游泳”的警告牌,你只好扫兴而归。这是警告牌的错吗?你会恨那个竖立警告牌的人吗?律法就好像这个警告牌,是必需的,我们要感谢它的存在,但是警告牌本身并不能赶走鲨鱼。
罗 7:11-12> 不可触,不可摸的,人偏喜欢去触去碰,对罪会例外吧……
7:11-12 罪常常会蒙骗人,使人误用了律法。律法是神圣的,表明神的本性和对人的旨意。世人都是悖逆的,正因为神曾经说过罪是丑恶的,我们便觉得它是赏心悦目的;正如夏娃在伊甸园里被蛇欺骗一样(参创 3 章),我们无视神的禁令,反倒偏偏要触犯它。只要我们以神的恩典和怜悯去理解律法,就可以看到祂所禁止的行为和意识,纯粹是出于祂的爱,祂知道什么会伤害我们。
罗 7:14> 罪恶势大,勉力对抗,结果如何,你可想像得到?
7:14 “我是属乎肉体的……”,大概是指我们的旧天性是违背神的。虽然我们已经是基督徒,但是凭自己的力量跟罪搏斗,始终会落入罪的权势之中。
罗 7:15> 我所不愿意的,我倒去做;作基督徒竟也要面对如此苦楚,这……
7:15 保罗总结了三点自己对付罪恶跟情欲的经验:( 1 )知识不能为人提供出路( 7:9 )。保罗如果不知道律法的要求,倒可以安然无事;一旦知道了,便发觉自己是被定罪的。( 2 )凭着自己的力量去约束自己是不能成功的( 7:15 )。保罗发觉,连一些并不吸引他的罪恶,他都会不由自主地去犯。( 3 )成为基督徒,也不会完全对罪恶和试探免疫( 7:22-25 )。
虽然我们一相信耶稣,便可以重生,可是学效基督却要付上毕生的努力,因此保罗将基督徒的成长比作一场剧烈的竞赛或战争(参林前 9:24-27 ;提后 4:7 )。正如保罗开始所强调的,没有任何人是无罪、值得神拯救的,不论是不晓得律法的外邦人,还是认识律法,并且努力遵守律法的基督徒和犹太人,都得仰赖基督的救赎,没有人可以靠自己的善行来赚取救恩。
罗 7:15> 照保罗所言,我岂不在绝望中活着?面对挣扎、试探,我……
7:15 这不单是一个绝望的人的呼喊,更反映了基督徒跟罪恶的争战。我们千万不要小看罪的力量,以为靠自己的力量就能战胜它。撒但是狡猾的引诱者,让我们总是有数不尽的藉口犯罪,所以,我们必须寻求基督赐给我们能力才能战胜罪恶。神曾应许我们,祂会差遣圣灵住在我们里面,赐给我们力量胜过罪恶。当我们不慎跌倒时,祂的爱会引导我们,帮助我们重新爬起来。
罗 7:17-20> 我不想的,我不知道自己就这样犯了罪,我……多熟悉,是吗?在哪时候如此说?
7:17-20 “是撒但指使我做的”、“与我无关,是我里面的罪干的”,这些都是为自己开脱过犯的藉口。必须明白,我们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绝不能以罪恶或撒但的能力为藉口,因为它们已经被击败了。罪恶的力量比我们强,我们并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单独面对罪恶,必须依靠基督,因为基督已经战胜罪恶。只要我们寻求祂的帮助,就不会让罪恶有机可乘了。
7:23 “我肢体中的律”就是潜藏在我们里面的罪,也是我们最容易犯罪的弱点。它叫我们事事顺服自私自利的旧本性、不要顺服神。
罗 7:23-25> 我心似有两军对峙,你心境况也相同,人力微小如何得胜?很痛苦……
7:23-25 保罗内心跟罪恶争战的经验对我们同样宝贵。从他身上我们得着战胜罪恶的秘诀:他只要一犯错或跌倒,马上回想自己已经被耶稣基督释放了,就靠着祂与罪脱离。当我们感到被罪左右的时候,请以保罗为榜样,感谢神藉耶稣基督赐给我们自由,并且让基督的力量帮助我们胜过罪恶。
罗马书第七章
从罪中得释放(七 1 ~ 6 )
在昔日罗马的教会中,有不少信徒是从犹太教转化过来归信基督耶稣的,因此他们深被旧约律法思想所约束,以致未能真正享受到在基督里的自由。故此保罗要多费唇舌来解释基督的恩典、律法及罪的关系,在此,保罗以他们熟悉的婚姻关系来作比喻式的教导。
.婚姻事例的说明( 1 ~ 3 )
保罗在本段的解说是与六 14 的意思有关的。当人死了以后,律法的能力和权柄就失去效用。一个信主的人与基督联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约束我们,因为基督的死已救我们脱离了它的威胁和压力,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绑;正如在一段婚姻中,女子因丈夫死了,就不再受这段婚姻所约束,可以自由嫁与别的男子,在法律上她不会被定罪。今天,我们基督徒因称义成圣,不再受律法的管辖,也不必向律法负责,因为我们已进入了生命的律,既靠圣灵得生,就靠圣灵行事(参加五 25 )。
.婚姻事例的应用( 4 ~ 6 )
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我们与祂联合,就在祂的死上有分,这样我们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从此以后,便归属于基督,有分于祂的复活。从前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5 ),律法曾经激发我们去犯罪,而结局就是死亡;但当我们悔改信主后,律法再不能管束我们,但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放纵。保罗在 6 节指明从律法中释放出来是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就是“叫我们有服事主”的态度,并且是以“心灵的新样”──一个为主而活和被圣灵管治的生命形态,来服事主了!
祈祷 释放人类的救主,求悦纳我今时今日对你生命的事奉。
律法与罪(七 7 ~ 13 )
由于保罗在本章经文讨论的焦点是律法与罪的关系,故此全章圣经是要说明一重要的思想: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为此, 7 ~ 13 节便进一步说明属肉体之人身上的罪与律法的关系,而 14 ~ 25 节则表明基督徒不让圣灵完全管理自己,企图藉遵行律法来战胜罪、以及过圣洁生活时的结果。
.律法显露罪的隐藏性( 7 ~ 9 )
保罗以自己未信主前的状况来描写罪:
1. 律法本身不是罪( 7 ),律法是用来对付罪的。就是因为有罪才需要赐下律法。
2. 律法的功用是显明罪( 7 ),若没有律法,人就可以诡辩地说,不知者不罪。
3. 律法叫人做错事而有罪责感( 8 ),并且制裁人所犯的罪。
4. 律法帮助人认识自己真正的情况( 9 ),罪藉律法使人死,叫人无法逃避律法的审判和定罪。
.律法显露罪的真正本质( 10 ~ 13 )
1. 律法并不是为补救罪而设的( 11 ),反之,它刺激人去犯罪,正所谓:“明知故犯”。
2. 律法本身原是圣洁的、公义的和良善的( 12 ),而且是属灵的( 14 ),错误乃在于罪。罪是如此邪恶,使本来对人有益的,也变成了有害;这都显出罪真正的本质──“格外邪恶”。罪实在是极恶劣的,从它藉良善的律法使人死就可以证明出来( 13 )。
祈祷 主啊,我知道罪恶之可怕,求时常救我脱离它的缠绕。
信徒肉体的挣扎(七 14 ~ 25 )
无可否认,本段经文是保罗的心灵与肉体交战的真实写照。他原想藉律法去事奉神,但遭遇罪性在他里面发动,使他身不由己,他特别对这情形作出最深刻的剖析。事实上,这也是我们每位信徒自身绞痛的经历──善与恶的争战。
.挣扎的原因
1. 属乎肉体( 14 ):保罗在此将律法与肉体作对比,指出律法本是属灵的,是神公义性格的反映。但人却属乎肉体,趋向邪恶,以致产生背逆神的行为。这两者的冲突,正是心理学家所谓“建设性的自我”和“破坏性的自我”互相冲突的写照。
2. 新我旧我( 22 ):信徒得了新生命,产生了新的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并有了新的行为和喜好( 15 ~ 17 )。可是,旧我性情仍在,我们里面没有任何良善( 18 ),因此,罪的势力仍然支配我们的肉体( 17 、 20 、 23 ),就算我们立志为善,我们仍会发觉事与愿违,里面的灵性与情欲异常激烈地在交战。这就是我们内心挣扎的实况。
.挣扎的情况( 22 ~ 23 ),保罗进一步用较哲理化的方式来说明:
1. 两个律的交战:保罗经验到内心争战的痛苦,好像要将他撕开两半一样,因为他觉得里面有两个律(即管理他的准则)互相对立,属肉体的罪的律和喜悦神的律在正交战。
2. 罪律常得胜:我们常被罪的律占了上风,叫我们犯罪,无法自拔,使人跌在罪恶的深渊里!
.战胜的秘诀( 24 ~ 25 )
保罗凭信心承认只有耶稣基督的帮助,才可以战胜罪律,使生命真正得释放,克胜罪欲的捆绑。这样的经验是许多成熟又绝对信靠基督的人正在经历的。
祈祷 求主助我常靠而得胜情欲和世界的引诱。
──《新旧约辅读》
罗马书第七章
7:1-25 因信称义的另一含意 ── 脱离律法
1-6 婚姻关系的比喻
按犹太人和罗马人的法律,夫妻间一方如去世,婚姻盟约便失却效力
,之后的嫁娶再不受约束。同样,人本来被律法所约束,但因联于耶
稣的死,现在已与律法解除了关系(“在 ...... 律法上死了”)。不独
如此,信徒因联于耶稣的复活,可自由的归属主。由于这关系的转变
,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动而生出恶念与致死的恶行 (见 7-8 )
, 反能
在圣灵里用新样式服事神、结出善果。
6 “仪文的旧样”:即旧约的明文规条。
7-25 律法与人内在的罪
本段针对 4:15 及 5:20 所引出的问题 ── “律法是罪吗?”
保罗在此表明错不在律法,而是在人的罪性。
7-13 良善的律法成为人犯罪的媒介
本段采用过去式时态,当中的代名词“我”有解释为保罗少年时代的
情况、法利赛人时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亚当里)的普遍经历。
无论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么是得罪神的事;正因有“不可起
贪心”的诚命 (见出 20:17 ) ,
贪心不但没被消灭了,反倒从隐藏死
静处带出来。
11 “引诱 ...... 了我”:保罗可能借用伊甸园里蛇引诱人犯罪一事
,把“罪”性拟人化。
12-13 如果没有罪,律法对我就不是一个毁灭的权势。但罪藉着良善
的叫我死,就更显出罪的穷凶极恶来。
14-25 人内心的挣扎
此段采用现在式时态,描写保罗信主后(初期或一向)的情形,或泛
指“亚当在人里面” ── 世人或信徒单靠自己 ── 的经历。律法是
良善的,却无法助人为善;律法不是罪,却无法阻止人作恶。罪把历
来人类罩在一个可怜无助的处境中,人是身不由己、软弱的。
14-17 人莫名其妙的行自己不愿意的事。
18-20 重覆 14-17 的论点 , 表明人虽立志行善,但身不由己地行起恶
来。
21-23 承接 17 与 20 ,指出人里头罪的律与向善之律争战,且占上风。
“里面的人”:指在基督里新造的人(参林后 4:16; 西 3:10 )。
24 是痛苦的呼喊。
“取死的身体”:指与生俱来的、受制于罪与死亡的身体及心
灵(全人)。
25 下半节是 7 章的结论,上半节则是预告第 8 章的内容。
思想问题(第七章)
许多犹太人相信人与生俱来有两种倾向,一向善,一向罪。
他们认为只要多读圣经、坚守律法,就可应付罪恶的冲激。
保罗是否同意这看法?道德的规范可否叫人脱离罪?
──《罗马书串珠注释》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七章
新的皈依(七 1-6 )
保罗很少写得像这段经文这样的困难复杂。陶德讲到这段经文说,当我们研究这段经文时,我们必须试行忘记保罗所说的,找出保罗的意思。这段经文的基本思想是依据法律的准则,死亡毁灭了一切的约据。保罗开始提出这真理的例证,他欲用这榜样作为在基督徒身上所发生的表象。只要一个妇人的丈夫活 ,她不能与另外一个男人结婚。如果她这样做时,她就是一个淫妇。不过如果她的丈夫死了,这婚姻的约据可以说是取消了,如果她喜欢,她有自由和任何一个男人结婚。从这种看法,保罗可以说我们是嫁给罪;罪为基督杀死;所以现在我们有自由嫁给上帝。没有疑问的,这是保罗开始所要说的。不过在这幅图画里,又来了律法。保罗仍然可以把这件事很简单的说明,他可以说我们嫁给律法;律法为基督所作之工死了;现在我们有自由嫁给上帝。不过,他很迅速转换了他的笔锋,突然改变了他的画像,这是我们对律法死。那怎样会如此呢?藉 洗礼,我们参与基督的死。那意思是我们既然死了,便解除了对律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有自由可以再嫁。这一次我们所嫁的并不是律法,乃是基督。当有这样的遭遇时,基督徒的服从,并非顺服外加于人的律法条例,乃是我们的灵对耶稣基督内心的皈依。
保罗把人的两种不同的景况,作出对照 ── 没有基督和有基督。在我们认识基督之前,我们努力奉行律法。这是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保罗所说的 肉体 并非指血肉之体,因为血肉之体与人相连,直到他死的时候。在人里面,有一种吸引罪恶引诱的力量;这是人导致犯罪的桥头堡,保罗称它为 肉体 。
肉体是远离上帝的人的本性也是上帝所不予支援的。保罗说当我们人的本性,得不到上帝支援的时候,那律法在实际上引起了我们犯罪的念头。保罗说这句话的意义是什么?好多次他想,律法使人犯罪,因为一件禁止的事,会引起人的好奇心,吸引他犯罪。如果我们没有别的,只有律法,我们就在罪的掌握之中。
于是保罗转而论到人有基督的景况。当一个人把与基督联合支配他的一生时,他并不归服一部成文的法典,它在实际上可能引起犯罪的意念,他乃是在他的心灵里皈依耶稣基督。不是律法,而是爱心,为他一生的动机。爱心的激励,使他能做律法的制裁所无能为力的事。
罪的无穷邪恶(七 7-13 )
在这里有一段在新约中最伟大的经文之一,也是最令人感动的经文之一,因为保罗在这里给我们看见他自己在灵性上的自传。他把自己的心灵,赤裸裸的暴露无遗。
保罗所提及的是令人痛苦的律法的两极性。律法本身是一件好事,一件美事。这是 圣 的。那就是说:这是上帝自己的声音。‘ 圣 ’( hagios )字语根的意义是 各别不同 。这是叙述不是从这世界来的事件。律法是神圣的;在里面有上帝自己的声音。这是公正的。公正在希腊文里的基本观念是把人及上帝应得的归与他们。因此律法是解决一切人与人之间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完全遵守律法,他与上帝及与人两方面都有良好完全的关系。律法是好的。那就是说,律法没有其他目的,只是为 我们最大的益处。意思是说,叫人做好。
这都是对的。不过在事实上,同一律法却带罪进入人中。怎样会有这些事呢?律法之所以如此可以分二方面来说。一方面是罪的本源。
(一)律法说明罪。如保罗所说,罪若没有律法,就不存在。罪若未被律法说明,人就不能知道那是罪。我们可以从一种比赛做比方,例如网球比赛。一个人让球在地上弹了二次,然后回球。如果没有规则,我们不能说他犯规。如果有了规则,规定只能让球弹了一次,即须回球,不能让它弹二次;不然的话,就是犯规。规则说明犯规是什么。在没有规定以前可行的,现在成为犯规。所以律法说明罪。
我们或许可以采用一个比较好的比方。一种行为,对一个孩童,或在一个未开化的国家没有文明的人,是可以原宥的。但是对于一个文明国家的成年人很可能是不许可的。成长的文明人晓得行为的律法。这对于孩童及未开化的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对一种人说来,是可以原谅的;对另一种人是不可宽恕的了。
律法创造罪,意思就是律法说明罪。一条街道上,一辆汽车,可以任意选择方向开行。经过了一段时间后,那条街变成单程车路。此后如果犯了法例,朝禁止的方向开车,便破坏了律法。这新的条例,创立了一种新的错误。律法叫人明白这是什么,创立了罪。
(二)在律法产生罪的事上,有一件更重要的意义。在人生中有一件奇异的事实,被禁止的事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犹太的拉比和思想家们看到在伊甸园里人内心的倾向。亚当最初住在天真无邪的状态中;他可以享受一切,不过不准他接触禁树;蛇来了,狡狯的把这一件禁令转变成一个试探。这棵被禁的树变成内心希求的树;因此亚当受了禁果的诱惑犯罪;结果死亡。
斐罗( Philo )用引喻的方法解释这整个的故事。 蛇 代表快感; 夏娃 代表 感官 ;快感,常常是这样,要获得被禁止的东西,并且从感官 手。 亚当 代表 理智 ;因 被禁止的东西,在感官上 手工作,理智被领到邪路上,死亡就来了。
奥古斯丁( Augustine )在他的忏悔录里,有一段着名的文章,请到被禁东西的吸引力:
‘在我们葡萄园附近,有一棵梨树,长满了梨。在一个风暴之夜,我们一班流氓型的青年出发偷抢,带了我们的胜利品离开。我们带走了一大堆的梨 ── 不是为 自己要吃。我们只吃了一些,欣赏禁果的快感,把所余的一切都投给猪吃。梨的滋味还不错,不过我内心所要的并不是梨,因为在我家里有好多比这更好的梨。我的偷取梨只是要做一个贼。我所得到的是一席罪恶的筵席,我心里充满了快感。我为什么喜爱偷窈?是否是因为我,一个规例的囚徒,藉 自己的软弱无能,作出犯禁的事,从获得的假自由中,得到反抗律法的快感? …… 愉 的欲念简简单单是从禁止偷窈所引起的。’
把一件事放在禁止的事物中,把一个地方放在禁区之内,即刻令人 迷。这样的话,律法产生了罪。
保罗在用罪字的时候,有一种显示明白的说法。他说:‘罪 引诱 我。’在罪中常有欺诈。丰恩说,罪的引诱有三种方向。(一)我们被引诱,因为在罪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种 满足 。没有一个人去做犯禁的事,不想从这样做中,获得喜乐。结果也没有人,真从做犯禁的事中,得到喜乐。(二)我们被引诱,以为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口辩护。每一个人想,他能够为自己做错的事, 护 自己。不过在上帝面前,人所作出的辩护是非常脆弱的。(三)我们受引诱,以为我们可以 逃避犯罪的结果 。没有一个人犯罪不希望逃避刑罚。不过我们的罪迟早必然会显露出来的。
那么因为律法在实际上产生罪,律法是不是一件坏的东西?保罗很确定的认为整个的结果有智彗在里面。(一)第一他相信,不论结果为何,罪必须说明是罪。(二)一切过程表明罪的可怕的本性,因为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 ── 它是圣洁公正的 ── 弯曲成为作恶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从它能把一件好的事,变成罪恶的武器上见到。它能把爱的可爱处转变为淫欲。它能把独立的高贵处转变为追求金钱和权力。它能把友谊的佳美变为引诱冀求获得不当有的东西。那就是卡莱尔( Carlyle )所谓:‘罪的无穷可憎’。就是这一件把律法作为犯罪的桥头堡的一件事就足够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恶。这整个可怕的过程并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给我们看见罪是何等的可怕,因为它能把最可爱的东西,只要一碰,就会变成玷污的东西了。
人的境况(七 14-25 )
保罗暴露他自己。他告诉我们一种经验 ── 它是人类境况的实质。他知道什么是对的,并且要去做;但是不知何故,他不能去做。他知道什么是错的,并且决定不要去做;但是不知何故,他去做了。他觉得自己好像是一个分裂的人格。好像在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人似的,各行不同的方向,都把他拉住 。他为遭受挫折而感觉困恼;他能看好的,但是不能做;他认识错误的,但是他不能不去做。
与保罗同时的人知道这种感觉;其实我们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说:‘在必要的事上,我们无能为力’,他讲到人怎样恨恶他们的罪,但是同时又爱他们的罪。罗马诗人俄维丢( Ovid )写下一句名言:‘我看见较好的事,我赞许它们,不过我所做的却是较差的事。’
没有人知道这问题比犹太人更清楚。他们说每一个人里面,有两种本性,称为 Yetser
hatob (善的冲动)及 Yetser
hara (恶的冲动)。犹太人相信上帝造人,在他们里面,有一种善的冲动,还有一种恶的冲动。
有的拉比们相信恶的冲动,在一个人出生以前,在母腹中的胎儿已经有了。这是‘一种怀毒心的次等人格’。这是‘人的难恕的敌人’。它在那里等候,甚至终其一生,寻找机会毁坏人。不过犹太人在理论上相等的清楚知道,人不必需一定屈服在恶的冲动之下。这关键在乎选择。
训道篇(即次经的便西拉智训 Ben Sirach ,编者注)上写 说:
‘在起初上帝自己创造人,
祂给人自决之权。
如果你愿意,你可以遵守诫命,
你也可任意忠心去行。
祂将火与水放在你的前面,
你可以伸出手来拿取任何一件东西。
在人面前有生命与死亡,
他所要的就给他。 ……
祂没有吩咐人行恶,
也没有给犯罪的执照。’
十五章十一至二十节
有的事能帮助人不堕入恶的冲动。那就是 律法 。他们想上帝曾说:
‘我为你创造恶的冲动;我为你创造律法作为防腐剂。’
‘如果你遵行律法,你就不会堕入恶冲动的魔掌之中。’
还有 意旨 和 悟心 。
‘上帝创造人。在他里面,祂种植了情感和意向;接 ,在一切之上,祂把神圣的,有支配力的悟心,放在最高的地位上。’
当恶的冲动发出攻势,犹太人主张智慧和理智可以制服它;心里充满了主的话就是安全;律法是一种预防;在这样的时候,善的冲动被呼召出来,实行护 。
保罗知道这一切。他也知道这一切在理论上没有错,但是在实行上,却不是这样。在人的本性里,有些事 ── 保罗称它致命的肉体 ── 接受罪的引诱。这是人类境况的一部份 ── 我们知道对的,然而做的却是错的;我们的善永远不能达到我们所知道的标准。在同一时间内,善与罪都是我们的常客。
从一方面看,这段经文可表示人类的不足。
(一)这表示 人的知识的不足 。如果知道对的就能去做,那么人生就会比较容易。但是知识本身并不使人为善。在人生的各方面都是这样。我们知道怎样玩高尔夫球,但是不一定会玩高尔夫;我们可以知道写诗的方法,但可能离会写的境界还是很远。我们可以知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有什么行为,但并不是说我们照 去做。这是宗教有异于道德。道德是对于律例的了解;宗教是对于人的了解。只有认识基督,我们才能依照我们所知当行的去做。
(二)这表示 人的决志的不足 。决志去做一件事,依 去实行,其间距离却是很远。在人的本性中,在意志上有一极大的弱点。当意志遭遇到问题,困难,反对,就会败下阵来。有一次,彼得坚决的说:‘我就是必须和你同死,也总不能不认你。’(太廿六 35 )。但当事情发生的时候,他失败得非常的惨。人的意志,如果没有基督加给力量,必然会崩溃的。
(三)这表示 诊断的有限 。保罗对症结所在知道得很清楚,但是他却不能校正。他很像一个医生,能很正确的诊断一种疾病,但是他没有力量开方治疗。耶稣不只能知道错误,他也能把它改正。他不是批评;他乃是伸出援助的手,给人帮助。 ── 《每日研经丛书》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七章
三.律法与信徒的关系( 7:1-6 )
本书给我们看见四种人:
A.没有律法的外邦人
他们没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审判,却有神所赐给他们的良心,神要按他们是非之心审判他们。
B.有律法却没有生命的犹太人
他们误解了神赐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显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们拘守律法,反而弃绝了神所打发来的救赎主,结果,他们虽有律法却没有信心领受生命。
C.有了生命却不知道继续靠恩典,想凭守律法达到完全的人
他们像一个已经自由的人,却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会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与福乐。
D.靠恩典放纵私欲的人
他们以为既然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纵私欲了。其实他们完全误解恩典的意义。 “恩典” 使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却把我们放在爱的律法底下,它虽然叫我们不再作不义的器具,却叫我们将自己献上作 “顺命的奴仆” 。
保罗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两种人,向他们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说是 6:14 详细注解,说明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但 6 章所讲解的是 6:14 的上半: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本段所讲解的,是 6:14 节的下半: “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6 章说明我们已经从罪里得释放,本段说明我们已经从律法下得释放。从罪里得释放,是我们得救的经历,但这还不够讨神喜悦,因我们可能仍在肉体的捆绑里,还得认识肉体的软弱,知道我们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晓得如何不靠肉体而专一信靠神来讨祂喜悦。
1.女人与丈夫的例解( 7:1 )
1 律法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无论他活着的时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结了。神的律法对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 “死了” ,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书第 3 章曾提到律法,但第 3 章所讲的 “律法 ”,是为没有信主的人讲的,主要用意是要阐明人不能靠律法称义得救。
本章所讲的 “律法” 却是针对信徒讲的,我们不但不能靠律法称义,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悦。这是第 7 章的主要信息。许多信徒以为没有信主之前,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但信主之后,我们就得靠律法讨神喜悦;保罗在这里证明,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也同样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
2.女人与丈夫的比喻( 7:2-3 )
2 在这比喻中的 “女人” 指信徒, “丈夫” 指律法。我们仿佛是一个女人,嫁给一个有许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们无法使他满意,却不能归别人,因我们是受丈夫的律法约束(意即按律法仍受着向丈夫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 “别人” 在此指基督(参 7:4 ),祂是很宽厚仁慈的,但当我们的丈夫 ── 律法 ── 还活着时,我们断不能归给 “别人” ,要是我们想归给别人(基督),有什么办法呢?只有两个办法,一是 “丈夫” 死,二是 “女人” 死。
但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就只有一个办法,这办法就是 “女人” (我们)死。我们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对我们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这样,我们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对律法尽义务而专归于基督,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 “丈夫” 不是指旧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所以我们很容易把丈夫意会作 “旧人” ,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与律法相比,不是以旧人与基督相比,若注意 4 节与 6 节的话便更清楚。
“ …… 你们 …… 死了” , 4 节不是说 “丈夫” 死,是 “你们” 死。美国标准新译本 N.A.S. 译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 ,英文意译本 Living Bible 译作 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罗 7:6 )。注意我们脱离了谁?脱离了 “律法” ,我们的丈夫。我们怎样脱离?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 “我们” 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 ── “藉着基督的身体死了” ,就脱离了律法这丈夫而归于基督。
3.两种果子( 7:4-5 )
4 4-5 节两节有两种果子:一是因归属 “那从死里复活的” 而结的果子,一是 “恶欲” 在肢体中发动而结的果子。
两种果子,表明有两种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节的层次:
怎能结果子归神?要先归于 “那从死里复活的” (基督);
怎能归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们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着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包括了我们在内,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归律法或归基督,只能归属其中之一,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就如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她只能属于一个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其实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
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听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
4.新样的事奉( 7:6 )
6 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说,我们已无须再顾虑到律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了,因现今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种规条、仪文、字句和各种属外表的法则来事奉主了。我们现今是按心灵的新样来事奉主,不是按仪文的旧样了。我们不是努力地想尽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种事奉,乃是存着诚实的心,顺从圣灵所要求我们各人应有的敬虔生活,是实际的、活的,常存感恩和爱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灵的新样的事奉。
问题讨论
本段中的 “律法” 、 “女人” 、 “别人” 是谁?第 5 节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这句话怎样解释?什么是按心灵新样的事奉?
四.律法对罪的功用( 7:7-13 )
上一段所讨论的,是律法与信徒的关系,这一段却是讨论律法与罪的关系。律法的功用在乎显明罪,这在罗马书第 3 章已经提到的;但第 3 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辩明因信称义之道,本章却是要指明信徒对罪与律法的无能为力。
1.律法是使人知罪( 7:7 )
7 比较 3:20 :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可见本节在意义上与 3:20 节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样而已。在第 3 章中,保罗告诉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凭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诉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不能凭守律法得神喜悦;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样不能靠着过圣洁生活。律法对于没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对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无所能。
“这样 …… 律法是罪么?” 本句承接上文的论题。上文第 5 节提到肉体的恶欲因律法反而挑动起来,那么岂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恶欲挑动了吗?保罗的回答是 “断乎不是” 。人的恶欲,并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如果我们想靠守律法过成圣生活,我们就反而觉得仿佛是律法挑起我们的恶欲;但如果我们按神赐律法的目的来了解律法的功用,就会知道并非律法有罪,乃是我们自己有罪,但律法显明了我们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是律法叫我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 “贪心” 在我里面,但我并不觉得、也不认识我自己有贪心;律法说 “不可起贪心” ,我却一而再的起贪心,于是我才知有贪心,所以说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2.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 7:8-9 )
8-9 注意,在第 6 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 “罪” 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 “罪” 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 “引诱” 和 “杀了” 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 “律” 。这 “罪” 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 “我是活的” ,而 “罪” 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 “死” 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 “不可贪心” ,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3.罪藉律法“引诱”我( 7:10-11 )
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 “反倒叫我死” 。
“罪” 如何藉着律法 “引诱” 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义,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 “做好” 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 “引诱” 原文 exeepateesen 是 “欺骗了” 的意思,英文钦定本及 N.A.S. 都译作 deceived ,意即罪欺骗我们去守诫命,而藉诫命 “杀” 了我。
4.律法是圣洁良善的( 7:12 )
12 本节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该诿过于神,也不能归罪于律法,因为从上文的讨论已经证明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赐律法,并没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图,或任何不清楚的动机;而且律法是公义的,它定一切罪为罪,并不理会犯罪的人是谁,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指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
5.律法显明罪是恶极了( 7:13 )
13 “那良善的” 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这就显出罪真是恶极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们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还叫我们知道那个犯罪的生命可恶到极点。我们知道自己的罪的结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们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到极点的结果,就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去过成圣生活,而寻求在基督的新造里,胜过肉体的恶欲了。
问题讨论
本章 7 节论律法使人知罪与 3:20 节有什么不同?罪怎么会因律法显得活跃?又藉着律法 “引诱” 我们?试按本段经文总结律法对罪的功用。
五.两个律的交战( 7:14-25 )
本段论到两个律的交战,是保罗得救前的经历还是得救后的经历,解经家的意见不一致,或以为指保罗得救前,或以为指得救后;因为按 14-20 节很像是描写他未得救之前的经历,但若按 21-25 节却比较像是描写得救之后的经历,特别是 22 节提到 “里面人” (参中文圣经小字), 25 节提到 “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没有得救的人根本没里面的生命,也根本不会顺服神。其实保罗所讲的,包括未得救之前与得救之后的经历,正如本段经文所已显示出来的,这些描写与基督徒实际经历相合。因为不论信主之前或之后,我们都有类似那种 “立志为善由得我,行出来由不得我” 的交战。保罗既在上文辩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顺着生命圣灵的律生活。在这里保罗就叙述他自己怎样从经历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悦,和怎样认识他肉体的无能。
保罗的叙述分四层:
1.我是已经卖给罪了( 7:14-17 )
14 本节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罗是在描写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 “律法是属乎灵的” ,意即律法是属圣灵的启示而来的,是属乎神的灵感而有的,它绝不是人的发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标准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肉体和灵,罪与律法,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距离。属肉体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属乎灵的律法得神的喜悦呢?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怎能摆脱罪的压制,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这是绝望的叹息。
15 怎知道我已经卖给罪呢?本节是继续指明上节所称 “我是已经卖给罪” 的证据。这证据就是: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16 为什么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呢?因为,这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该作的。我的良心见证了律法所说的 “不” 是对的,并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里,是我自己无力胜罪,而落在律法公义的审判里,因为连我自己本来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说的去行;但岂知我却受制于另一种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 ,这意思是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我作的。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我就只好作 “罪” 所要我作的了。
2.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7:18-20 )
18 在此所说的 “我里头” 和 “我肉体之中” ,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 “肉体 ”是根本不能做出什么 “好” 来的。不少信徒虽然知道得救不能凭行善,但在得救以后却想凭自己行善。这里保罗指明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论得救之前或之后,肉体总是不会有 “良善 ”的。除非我们不活在 “肉体” 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里,否则我们不能真正行善。
19-20 这两节与上文15,1620 这两节与上文 15,16 节相似,所不同的是 15,16 节是连在 14 节之后,是因为我 “已经卖给罪了” ,所以我不能作所愿作的,反而作我所恨的;但 19-20 节却是连在 18 节之后,是因为我肉体中没有良善,所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前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去作坏,后者是我这个人已经败坏了,只能作坏。 “罪” 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隶,使我不得不顺从它,罪也败坏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 “良善 ”;甚至我只能 “立志行善” ,行出来却由不得我。总而言之,保罗是用他的经历说明,信徒如何不能凭行律法称义,也如何不能凭肉体行善,过成圣的生活。凭肉体行善与靠律法称义,是同一原理,都像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想学微积分那样,必然过着叹息埋怨的生活而终归失败的。
3.善恶律的争战( 7:21-23 )
21-23 既然愿意为善时,便有恶同在,可见有两个律在心中,就是 23 节所提的 “肢体中的律” 和 “心中的律” 。 “律” 原文 nomos 和上文第 3 节所提的 “律法 ”是同一个字。新旧库本译作 “律法” ;但这里按上下文来说,译作 “律” 实比 “律法” 更好。因 “律法” 给人一种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观念,但这几节经文所说的 “律” ,却出于内在的规律所驱使的意思。保罗是在描写他内心中两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意愿,或倾向 …… ),形成两种规律在他心中交战,而不是在叙述他被两种 “律法” 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 “律” 反抗的,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人也不能凭坚强的意志与寒冷的气候对抗,因寒冷的气候是一种自然现象,无穷无尽,但人的体温却有一定的限度,体温消耗尽了,意志无论如何坚强,还是要倒毙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 “律” 对抗自然的 “律” 。例如人可以坐在飞机里,让机械的 “律” ,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发电 …… 而生出暖气,抵消自然的 “律” 等等。
在此保罗说他觉得有两个律在他心中,一个是愿意为善的律,是出于里面的新人( “里面的意思” 原文是里面人,参中文圣经小字),就是 23 节所说 “心中的律” ;另一个律是 “肢体中犯罪的律” ( 23 节下),要把他掳去叫他犯罪。保罗所说的,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经历。在我们里面不是单有一种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欢神旨意的律。这就是说,我们不必凭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战了,我们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4.叹息与胜利( 7:24-25 )
24-25 保罗是否在咒诅他的身体呢?他是否暗示 “身体” 是罪的根源呢?
不是,保罗的叹息,是因为他的身体仍未得赎,仍活在身体之中,因而仍不断会受 “肢体中犯罪的律” 的影响。不是身体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体上有犯罪的律;要胜过罪,不是苦待身体能生效,而是要对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节两次提到肢体中的律,实际上就是指旧生命中犯罪的 “倾向” ── 趋向于恶的性情和力量。但为什么被称为肢体中的律?因为它是利用我们肢体作为犯罪之工具的(参罗 6:13-14 );并且当我们一旦仍活在肉体中的时候,它就仍会随时使我们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时候,就把肢体作了不义的器具。从此以后,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们的肢体,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种私欲的控制。信徒在身体未得赎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罗发出这样的叹息,但他并不是停止在这叹息中,而是转向靠基督得胜的途径上去 ──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虽然靠着我们本来的生命不能摆脱犯罪的律,但靠着基督,在祂的新造里就能脱离了。
基督的救赎并非不救身体,但身体得赎必须等到主再来的日子才实现。死是从罪来的,亚当犯罪之后,按灵性说已与神隔绝而死,按身体说也 “开始死” ,于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个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体中的律钉死,当我们还活在肢体中时不可能除去那个因亚当犯罪而有的肢体的律,因我们仍在创 2:16-17 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们那个经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旧我与祂同钉死了,而给我们一个新 “我” ,我们只要活在新我里面,就可以得生命圣灵的律的释放,使我们脱离罪律的控制,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总之,脱离肢体的律控制的途径有三:
A.基督再来身体得赎(罗 8:23, 腓 3:21 )。
B.脱离这身体的帐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后 5:1 )与基督同在。
C.还活在身体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旧我钉死,顺从生命圣灵的律而生活(加 2:20, 罗 8 章)。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比较上文各节可知:
“神的律” 即: 21 节那要 “为善” 的意愿, 22 节 “里面的意思” , 23 节 “心中的律” 。
“罪的律” 即: 21 节那与要为善之意愿同在的 “恶” , 23 节 “肢体中另有” 的律,和 “肢体中犯罪的律” 。
从 6,7 章两章可见 “罪” 在本书中的特殊用法 ── 被人格化的用法:
A.会在我身上作王,使我们顺从私欲( 6:12 )。
B.会利用我们的肉体作不义的器具( 6:13-14 )。
C.会作人的主( 6:14 )。
D.会捆绑人,使人作奴仆( 6:18 )。
E.会用 “不义” 约束人( 6:20,22 )。
F.会给人工价,就是死( 6:23 )。
G.会被律法显明( 7:7 )。
H.会在人里面发动贪心( 7:8 )。
I.会叫人作所不愿作的( 7:14-17,20 )。
J.是在人 “里头” 的( 7:17-18,20 )。
K.是一种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 7:23 )。
L.是肉体所顺服的( 7:25 )。
问题讨论
这一段所描写是保罗得救之前的经历,还是得救之后的经历?保罗怎么认识到他是 “已经卖给罪了” ?比较 15-16 节与 19-20 节指出有什么相同的意思?有什么不同之处?什么是律? “律法” 与 “律” 有什么不同?保罗在本章所称: “神的律” , “罪的律” , “肢体中犯罪的律” 是指什么说的?本章 24 节保罗是在咒诅身体吗?是否在暗示身体是罪的根源?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罗马书
注释
七 1-25 脱离律法的辖制
这章的重点与前一章的要旨非常近似。正如第六章指出,基督徒因着与基督联合,「向罪死了」,作了「神的奴仆」,结出成圣的果子;同样地,第七章指出基督徒「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因着与耶稣基督的结连,他们便能「结果子给神」( 4 节)。保罗认为,摩西律法在某些方面就像罪恶一样,是属于救恩历史中旧有制度下的一种「权势」,基督徒若要在耶稣基督所开创的新国度中,享受充满公义和生命的生活,就必须脱离律法的约束。保罗早已在六章 14 至 15 节暗示了这个观念。这两节经文为他在第七章的讨论提供了伏笔。
第一分段( 1-6 节)即表达了本章的中心要旨。但保罗在这几节经文对摩西律法所作出的负面看法,导致祂加插了一段重要的题外话,他在当中重新
肯定律法是出于神和良善的,同时阐述了律法如何在救恩历史中逐渐产生了负面的效果( 7-25 节)。
七 1-6 脱离律法,连于基督
信徒从律法的领域转移到基督的领域,便是这段的重点( 4 节)。保罗首先提醒信徒想到律法的本质:它只能管那些活着的人。保罗在这里所指的「律法」,可以是罗马律法( Kasemann 的观点),或一般的律法( Sanday-Headlam 的看法),但最可能仍是摩西律法(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第 2-3 节引用婚约的模拟,来说明这个原则的真理。这个例子虽然有时会被用作信仰上的其它解释,但保罗实际上只想藉此提出两个重点:死亡终止了人与律法的关系,和脱离了律法后,人便可以与另一样东西结连。
保罗现在便要将这些重要的神学含义概括在第 4 节中。因着我们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联合──「借着基督的身体」──我们这些信主之人便「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也就是,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参六 2 )。在救恩历史的旧有制度中,摩西律法负责管治犹太人,而从广义来说,律法更管治了所有人(参二 14 )。它负责管理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但由于它要求人顺从,却没有给人顺从的能力,所以,它带来的结果就是使人受制于罪恶和死亡之下(参四 15 ,五 20 ,六 14-15 ;加三 21-25 )。惟有当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制度,我们才能脱离罪,并且在新的制度中与基督联合,「结果子给神」。
第 5 节阐释了罪与律法之间的关系。新国际译本将第一句译为「当我们受制于罪恶本性的时候」,但其实,按照其原文的意思直译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似乎更佳。保罗采用「肉体」这个字词,不单指人内心的犯罪倾向(正如新国际译本的含义),也是指人生活在一个罪恶的「势力范围」。由于「肉体」这个字词的根本神学观念,是指这个世界与属灵范畴恰好对立的典型状态,因此,「肉体」可以用作旧有制度的代名词。「我们属肉体的时候」的基本含义,就是「我们还生活在旧有的非基督教制度下的时候」。在这个制度中,律法却成了发动「恶欲」的工具,因为它刺激我们天生悖逆神的本性。但是,如今我们已在律法上死了,以致「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或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正如在二章 29 节一样,这里将「仪文」( gramma )和「灵」互相比较,就等于将管辖旧时代的摩西律法,跟管治新时代的圣灵作出对比。
七 7-25 犹太人活在律法之下的历史和经验
保罗在七章 1 至 6 节谈到律法的某些负面情形:他将律法与罪联系起来,视它们为旧有制度中带来死亡的「权势」,他甚至宣称律法实际上发动罪( 5 节),但这几节经文只是罗马书对律法的连串负面评论中的一个高 。保罗已经清楚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三 20 上),只能使人知罪(三 20 下),而且,还会产生刺激犯罪(五 20 )和惹动愤怒(四 15 )的反效果。于是,我们很容易推想到有人会认为保罗视律法是恶的。保罗透过过往的丰富经验,便早已知道自己这套对律法的神学观念,会很容易惹来误解。因此,他加插了一段论及摩西律法的题外话,希望藉此能消除别人的误解。他强调律法是美善的,律法所带出来的反效果,非因律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罪恶的势力和人自身的软弱。保罗在八章 3 节所写的那句话:「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正精辟地概括了七章 7 至 25 节的要旨。保罗所提出的这些要点,主要是从律法在犹太人身上所产生的果效归纳而来。
第 7-12 节这段有关律法的讨论,是要达致两个目的:为了妨止有人产生误解( 7 节上),于是便先行强调摩西律法是「圣洁的、公义、良善的」( 12 节),同时亦说明了罪和律法的关系( 7 下 -11 节)。保罗在提出第二个目的时,指出他是因着有律法而「知」何为罪( 7 节下)。保罗的意思不单是表示律法清楚说明甚么是罪,更因律法明确详列神的诫命,让罪有机会发动,作出悖逆神的行为,将罪和死完完全全地显露出来( 8-11 节)。我们在这种要违背神圣洁律法之恶欲驱使下,终于做出违反律法的行为,这便是我们的罪,律法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动罪恶」(五 20 ,七 5 )和惹动愤怒(四 15 )。
保罗采用第一人称单数式的代名词「我」来提出他的论点,令人质疑他在这里是想描述某些个人经历。不少学者认为他正在回想自己步入成年时,首次在人生中体验到罪的存在,让他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我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保罗正在讲述自己在决志信主之前的那一刻,圣灵让他看清楚自己的罪。可是,由于经文提到这种体验罪的经历是发生在「诫命来到」之时,则暗示了另一个可能性。正如上下文已清楚表明,这里的诫命必然是指摩西律法(参第 7 、 12 节),当神昔日在西乃山将摩西律法给予以色列人时,这律法便正式「来到」。第一世纪的犹太人所受的教导是要将自己完全投入在以色列人的历史经历中,视自己为经历中的一分子(正如在守逾越节的礼仪中)。因此,保罗在这几节经文中可能并非在描述自己的经历,而是在描述犹太人整体的经历。那么,保罗想要指出的,便是以色列人得到摩西律法,但律法带给他们的并非生命(正如某些拉比所教导的),却是死亡;因为摩西律法会刺激人犯罪、惹动愤怒,比过往任何一个时刻更能清楚显示出犹太人是离神多么遥远。
第 13-25 节这是题外话的第二部分。保罗在这段论到摩西律法的题外话中,为他在七章 7 至 12 节的论据提供了「补遗」:人类本性的软弱,正是罪为何能够借助律法带来死亡的原因。律法虽然是「属乎灵」的,却不能解救人脱离罪和死亡的枷锁( 21-25 节),因为人不是属乎灵的,乃是「属乎肉体的」( 14 节),不能遵守他们承认是属于「良善」( 16 节)的律法。因此,这段经文的焦点仍是在于摩西律法。
保罗借着一段颇长的「个人认罪」来论及律法。保罗在这里所描述的,是哪个人的经历呢?不少学者因着保罗此刻改用现在时式(对比于 7-11 节采用的过去时态),和宣称「喜欢神的律」,便认为他一定是描述自己现在作为一个成熟基督徒的处境。那么,这段经文便清楚显示出律法不能帮助基督徒胜过罪在内心的势力,纵使他已经重生,脱离被罪所定罪的权势,也不能逃避罪的魔爪(参 14 、 23 、 25 节)。虽然这种解释会获得极其鼎盛的支持(例如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采纳这解释),并且值得郑重考虑,但仍不可抹煞还有另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我们身为基督徒的,大多都能认同第 15 至 20 节所描述的挣扎,但保罗对所谈及的状况的客观分析态度,却令人难以相信他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境况。保罗指称他是「已经卖给罪了」( 14 节下,参 25 节),而且已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3 节)。前者的描述似乎与第六章所形容的基督徒截然相反──「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六 22 )──而后者的描述则与保罗在八章 2 节断言基督徒「已经脱离罪和死的律了」自相矛盾。因此,保罗在这段经文中,似乎是描述他自己在未重生之前,身为犹太人的亲身体验:他自觉喜爱神的律法,也渴望自己能够遵守,可惜却经常因着自己没有去遵守而深感懊丧。我们当然无法得知保罗在未信主之前,在何种程度上确实醒觉到这种交战。(他在腓三 6 宣称自己「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这是指他若按照法利赛人的标准去衡量,他在律法之前的地位,而并非指他的真实处境。)毫无疑问地,惟有透过他对基督的认识,他才察觉到自己在这里所描述的罪是何等的深重。如此说来,保罗在第 7 至 11 节是描述律法的颁布对他本人和其它所有犹太人的影响,而在第 13 至 25 节,他则是描述身为犹太人活在律法以下的往后境况──正如他本人过往所经历的一样。他在 14 节开始改用的现在时式,似乎更能吻合这种惯常状态的描述。
第 13 节是一个分水岭,它总结了第 7 至 12 节的论点──律法是良善的,却被罪用来产生死,因此便显出罪的「本色」(「真是罪」)──同时,亦开始了第 14 至 25 节的另一个讨论。律法本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肉体的」( sarkinos )这个事实,为 15 至 20 节所描写的交战揭开了序幕。承认神的律法是良善的,内心亦愿意遵从,但实际上却没有能力真正依律法而行。「愿意」和「做」是互相对敌的。保罗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18 节),而那「在我里头」的罪,必须为我的行为负上责任( 17 、 20 节)。那些赞同本段的「我」应理解为「成熟基督徒」的,便认为保罗是指罪和肉体的势力继续留在信徒的生命中。但其实,经文所指的似乎是非基督徒如何因为罪的辖制而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保罗在第 21 节用了一个「律」来总括他在 15 至 21 节所描述的交战: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出现和被恶所胜。喜爱神的律法──即使这是犹太人的典型行为──却遇上「另有个律」。虽然有些人认为这「另有个律」是指属于摩西律法本身的另一种作用,但「另有」这个字词( heteros )却暗示保罗心中所想的是与摩西律法截然不同的「律」。这「律」是罪的「力量」或「势力」,是保罗拿来与神的律作对比的(参三 27 ,八 2 )。保罗承认自己已被罪的律所掳去,成了它所拘禁的人;这项自白正强烈地显示出,他正在描述过往自己作为一位活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之体验(比较八 2 )。
讲道材料
罗马书第七章
B 脱离律法(七 1 ~ 25 )
1. 婚约之喻(七 1 ~ 6 )
保罗在六 14 所说的话,具有革命性的含意。如果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你们的主”;那么“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辖制,而“在恩典之下”,就不仅是从罪的领域中得释放,也是脱离律法的统治了。对保罗而言,在“恩典之下”是随从圣灵而活;“在律法之下”则是“顺从肉体活着”(八 5 、 13 ) 152 。
保罗不认为律法有错──当然,因为它是神的律法。它禁止罪行,说明义行;以色列中属神的人都知道,律法可以防范罪。有位诗人曾说:“爱称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一一九 165 );另一位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诗十九 7 )。
可是保罗的说法不同,他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言。神的律法本身不仅宣告了神的旨意,也表明了祂的性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 12 )。但律法所运行的对象──人的肉体──有问题(八 3 );人以为宗教就是遵行律法,只要尽力履行律法的要求,“按规矩来”,就可以蒙神悦纳。
彼得在耶路撒冷大会中,曾形容律法为“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徒十五 10 ),他是以犹太市井小民的身份说的。而他所想的,可能不仅是文字律法,也包括其口头传统,即“古人的遗传”(可七 5 如此称之)。犹太人认为,口传律法也是摩西在西乃山上所领受的,与文字律法相同。摩西传给约书亚,再由约书亚之后的长老辗转传给先知,以及“大会堂人士”(他们相信,大会堂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所设立的)。“大会堂”最长寿的人之一,公义的西门,将它传给索谷的安提哥诺斯( Antigonus of Socoh );在他之后,又不断传给一对一对学者,代代如此相传,最后传到希勒( Hillel )与沙麦( Shammai ),两个拉比学派的创始人(约公元前十年) 153 。
惟有按照这个遗传来解释律法,并且全心全意遵守的人,才有成功的希望(但是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希望很踏实。那位财主告诉耶稣说,他从小就遵守一切诫命(可十 20 ),他并没有说谎,也不是假冒为善。保罗在信主廿多年之后,回顾自己从前法利赛人的生涯,说道:“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三 6 ),他说的乃是实话。然而他在基督里发现一种新生命、新能力、新喜乐、新平安,是他从未经历过的;同时还有一种新的“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 9 )。
在罗马书本段中,他比别处更详尽地告诉我们,他如何发现律法不足以让人在神面前立于义的地位。前面他曾经暗示过这一点:“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 20 )──也许不仅是客观地知晓:罪便是违背律法,也包括:使罪的意识觉醒过来。不仅如此,保罗更无法忘记他毕生最大的罪──逼迫教会──乃是直接受他效忠律法所激发的(加一 13 ~ 14 ;腓三 6 上)。就他的经验而言,脱离罪与脱离律法紧紧相连。在第六章里,他以奴隶与主人的关系说明脱离罪的情形,现在,在七 1 ~ 6 中,他用妻子与丈夫的关系说明脱离律法的情形。
他说,婚姻是一辈子的关系。只要丈夫活,妻子就受他约束;他在世的日子,妻子若离开他,亲近另一个男人,就有淫妇的丑名。但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成为另一个人的妻子,而不致遭人非议了。死亡使婚姻关系终止,同样,死亡也使人与律法的关系中止。保罗应用这个比喻,却把状况颠倒过来。在基督里的信徒相当于妻子,律法相当于她的丈夫,但在比喻中是丈夫死了,而在应用中不是律法死了,乃是信徒死了;信徒与基督同死──然而信徒也同样不再受律法的捆绑,而能自由地归于基督。简言之,保罗的意思即为:正如死亡中止了夫妻的关系,同样,死亡──信徒与基督的同死──也中止了信徒从前顺服律法的关系,现在他有自由可与基督联合了。他从前与律法联合时,不能结出义的果子,但现在与基督联合,却可以结出丰盛的义果。罪和死是他与律法联合的结果;他的新联合却带来义和生命;因为(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言):“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林后三 6 )。
1.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 。“我现在对略懂律法的人说”( NEB );至于他们所懂的是犹太律法或罗马法,对目前的辩论无关紧要,因为两者的状况都相同:“人惟在活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不超过此期限”( NEB )。
2.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就被律法约束 。这句话亦是放诸四海皆准,无论是依据犹太律法或罗马法。
丈夫的律法 。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以丈夫为主的律法(不分犹太或罗马法)。
3. 她……便叫淫妇 。参马可福音十 12 。此处的希腊文动词为不及物的 chre{matizo{ ,“众所周知”(徒十一 26 用此字,形容耶稣的门徒被称为基督徒)。“她招来奸淫的丑名”( J. B. Phillips )。
4.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祂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六 9 ),因此,这个新的婚姻关系不像从前的那样,会被死亡中断。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若说此处仍继续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为新婚姻的后裔,就未免太离谱了。此处的果子,就像六 22 所说“成圣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为“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 10 )。
5.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 。亦即,在我们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律法如何会生恶欲, 7 ~ 13 节将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恶行构成,其“结局”就是死亡,参六 21 。
6. 但我们既然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因着这个死(“与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脱离”从前在律法之下的义务。
不按仪文的旧样 。直译为:“不在字句的旧样式中”(“字句”指“文字规条”之意,参林后三 6 )。保罗看自己成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谨守律法的犹太人,顺服外在的规条。但现在,圣灵在他里面供应生活的原则,从前律法则是从外面供应,而且并不完全。
按着圣灵的新样 。直译为:“在灵的新样式中”,亦即,信徒现在“属圣灵”的生命(参八 9 )。“字句”( gramma )与“灵”( pneuma )的对比,指明在福音的时代,耶利米书卅一 31 ~ 34 所预言的新约已经实现了(参以下八 4 )。进一步可参小注 70 。
2. 良心的觉醒(七 7 ~ 13 )
律法怎么会刺激人去犯罪呢?本章以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以第一人称单数写的; 7 ~ 13 节用过去式, 14 ~ 25 节用现在式。在 7 ~ 13 节中,保罗说明:进入律法以下的生活,良心的觉醒和内心罪的意识的出现,同时发生。
这些经文中的“我”(包括 14 ~ 25 节)是否纯为保罗的自传?或里面究竟有几分是他个人的经验?探讨这类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没有其他证据可指证保罗在信主之前曾经良心不安。直到复活的主在大马色路上向他显现之前,他一直确信逼迫教会就是服事神。就“我”的自传体而言,“保罗在此处的自传,可说是每一个人的传记 154 。”
保罗告诉我们,从前有段时间,他有罪的意识。小时候,在他知道律法以前,他过无忧无虑的生活。但“监狱的阴影向成长的男孩逼近”,保罗必须遵守律法的那一天终于到了 155 。遵行律法的首要责任,就是明白十诫,并且顺服。人人皆知,禁止的命令反而会刺激人想去作那不可作的事;抽烟的人可能本来忘了要吸,但一看到“禁止吸烟”的牌子,烟瘾就发作了。
而十诫,除了一条之外,全都是禁止人作某事:“不可……。”保罗的试探不是拜偶像,或杀人、奸淫、偷窃。出问题的是第十诫,这条诫命多论到内心的态度,不在乎外在的言语或行为。“不可贪婪”成了一块绊脚石。在旧约中,这条诫命还包括人不可贪图的一些特殊项目,如:邻舍的房屋、妻子、仆人、动物、或一切财产。刺激保罗的,不一定是这几项;他的问题更深入。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三 5 )。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
保罗说:“如果不是诫命说:‘不可起贪心’,我根本不知道贪婪是什么。但那条诫命让罪有了桥头堡,可以攻击我,结果它使各种贪欲都在我里面发动了。罪本来是在冬眠状态,律法却唤醒了它;因此我一与律法接触,罪就活过来,把我击倒了。这真是个似非而是的真理!律法赐下的目的,是要人遵守以至存活;但是这个律法带给我的不是生命,反倒是死亡。”
这个自传式的解释,今天已经不像往日那样普遍被接受。有一位作者形容道,它已经“被贬到荒谬解经的博物馆去了” 156 。但是反对它的论据并不是定论。保罗不认为自己的经验很特别;他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在每一个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是真的。七 13 到八 2 与五 12 ~ 21 的人类历史大纲,有平行之处;在这两段中,我们都可看出三个阶段: (1) 律法之前; (2) 律法之下; (3) 在基督里脱离律法。也许此处也像五 12 ~ 19 一样,保罗心中隐约浮现堕落的故事。贪婪在人间太常见了,出现的姿态形形色色,亚当的堕落中它也插了一脚。并且保罗说,罪“引诱”他( 11 节),似乎回应了夏娃的怨言:“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三 13 )。可是保罗不会以第一人称单数复述堕落的故事,他必定是根据自己亲身的体验而写,同时也看出这是人性的共同经验。至少从这方面来说,他知道自己乃是“自己灵魂的亚当”( 2 Baruck 54 : 19 )。
7.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参三 20 。律法的功用是预备性的:显明人的罪与无能,并且显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们。
不可起贪心 (出廿 17 ;申五 21 )。人想拥有东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们发现,某些自己想要的东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们却往往会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
8. 罪趁机会就藉着诫命…… 。本节与下节中,将罪拟人化,好似一强敌,在人的灵魂堡垒中建立了据点。
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 。“在我里面制作各种不正当的欲念”( NEB )。巴瑞特指出,违背律法的贪婪,与爱完全相反,因为爱“就完全了律法”(十三 10 ) 157 。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 。亚当原本并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那条“不可吃”的诫命,他的顺服才受到考验。可是保罗从人类共通的经验(包括他自己在内),更能洞悉堕落故事的真谛。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指利未记十八 5 ,以下十 5 (参二 13 )则引述此段的经文。
11. 引诱我 。此动词( exapatao )与哥林多后书十一 3 (“蛇……诱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书二 14 (“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相同;参七十士译本创世记三 13 所用较简单的 apatao 。此处与堕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过强调,因为保罗的教导是说,人类“在亚当里”堕落,而不是在夏娃里;但在创世记三章与以上提摩太前书二 14 都说:“不是亚当被引诱”。
12. 律法……诫命…… 。 律法 是指所有律法; 诫命 是其中的各项规条(根据传统算法,共 613 条)。 律法是圣洁的 ,因为神是圣洁的(利十一 45 ,十九 2 ),而律法乃是表达神的性情,宣布祂的旨意。
13.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 参以斯德拉斯后书九 36 ~ 37 :“我们与我们的心领受了律法,却仍然犯罪,必要灭亡;然而,律法却不会灭亡,其荣耀永存不朽。”
罪藉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 。虽然“在律法之下”实际上与“在罪之下”牵扯不清,但保罗愤怒地驳斥任何视律法等于罪的论调( 7 节)。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质是要赐生命的;绝不会带人进入死亡。这整件事的祸首乃是罪:当律法告诉我是非对错,却没有供应我行善避恶的能力,罪就逮住机会了。罪强迫我违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规定不可行的事,让我招致定罪与死亡。如此一来,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与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驰。否则我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3 内心的冲突(七 14 ~ 25 )
本段继续 7 ~ 13 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却以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不仅如此,本段也流露出一种内心的挣扎,是前一段所没有的。在前一段,罪以秘密行动攻击说话的人,将他打倒;此处,他虽无法胜过敌人,仍然痛苦地奋力挣扎。前一段他所形容的,是他活在“这个世代”中的体验;此处,虽然旧的时代尚未过去,但“未来的世代”已经来临,而他正身处两者的冲突之间 158 。他好像是一个同时活于两个标准的人;心中亟盼生活能合乎高标准,但又明知里面的罪大有能力,不断把他拉下来,跌到低标准,他有身不由己的悲哀。
这是一个已经尝到圣灵生命释放大能的人,来看人没有圣灵的帮助,在律法之下生活的状况。保罗本身活在律法之下,在大马色路上信主之前,他似乎并没有查觉此处所描述的内在冲突。可是他很可能认识一些信徒,他们虽然信了主,却仍活在律法的捆绑之中,因为对福音的自由未能彻底了解,也未完全得。他又知道,一般而言,基督徒是活在两个世界之中,其中必有冲突。他们目前活在这个世界,有血肉之躯,会受这必朽坏的生命状况辖制。他们与周围的人相同,都是亚当的后裔,臣服于“在亚当里众人必死”的律。然而,他们在灵里已经出死入生,脱离黑暗的权势,进入光明的国度了。他们分享了基督的死、埋葬与复活,已经活过来,“有新生的样式”,是新世界的公民,神的新创造,不再“在亚当里”,而“在基督里”了。
有一日,这个世界将要过去。新时代将在荣耀中建立,这两个时代的冲突将得解决。但是,基督徒只要仍活在“两个时代之间”,其生活就必成为这冲突的战场,正如加拉太书五 17 所总结的:“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 159 。”
然而,加拉太书五 17 的冲突,与本段所形容的不是同一件事。本段没有提到圣灵;若有圣灵在,整幅画面就不一样了,会光明得多。本段所描绘的,是一个深知内在生命有强大罪恶权势的人;内住的罪是个暴君,他对其命令深恶痛绝,却无力挣脱其魔掌。他认为自己被胁迫要顺服暴君的命令,所作的并不是出于自己,而且正与他们所愿作的相反。他喜欢神的律法,想照去行,知道那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是,尽管他想顺服神的律法,里面却有股恶势力,驱迫他去违背律法。“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19 节)。
这种与“我肢体中犯罪的律”(保罗如此称之)搏斗,却无还手之力的经验,大多基督徒却真正经历过;因此我们不能轻言保罗在这里绝不是写自己的经验,本段的“我”纯属戏剧性。保罗可以“藉基督的温柔和平”劝他的朋友(林后十 1 ),但这种温柔和平难道是他自然就有的吗?像他这种热血沸腾、绝不罢休的个性必定发觉“钉死肉体”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胜过急躁的言语、不成熟的判断,对别人侵犯他使徒的职份亦不能怨恨。寇贵尔( M. Goguel )的说法也许是对的,他认为这段冲突是保罗初信不久之后的经历 160 。但是,无论我们对这一段如何解释,保罗在使徒生涯的巅峰状态中,仍然每天操练自己,免得在属灵的赛跑中落选;他向标竿──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所赐从上头来的呼召──直跑;像这样的一个人,深知要得“不朽的冕旒”,必须竭力奔驰,“不避尘土与炽热”。他经常形容成圣之路为一场赛跑,一次战争,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他赢得胜利是“不费吹灰之力,眨眼之间的事”。
尽管如此,胜利毕竟来临了。本段的开始虽然是丧气的告白,承认自己无能,但结尾却是得胜的凯歌。只要我凭自己的力量来争战,就必连嗜败绩,因为我的心想事奉神的律,可是我的肉体却不听使唤,不断顺服罪的律。我是否只有失败的份儿?是否永远无法脱离这场梦魇?解放之日是否遥遥无期?感谢神,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终于有了希望!
14. 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在亚当里”所承袭的性情,与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属乎灵的”,因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却不属乎灵 ]sarkinos ,“肉体的”),被一种与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种东西,素来反叛神,想要脱离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保罗在此称之为他的“肉体”(参 18 节),这东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内住之罪的权势之下。“卖给罪了”一词与智慧书一 4 平行,智慧不愿“在抵押给罪的身体中居住”。
15.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我甚至认不出我会作出我所行的事”( NEB ) 161 。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在古典文学作品中,一般人常引用的平行句为何瑞斯的“我追求曾伤害我的事;弃绝明明对我有益的事”( Epistles 1, 8, 11 ),或俄斐德( Ovid )的“我赞同上策,却尾随下策”( Metamorphoses 7.20f. ,由米提亚 Medea 口中说出) 162 。巴瑞特(见其注释中本节)指出,伊皮克德特斯( Epictetus )所写的( Dissertations 2.26.4. )与本句更接近,他说,盗贼所作的并非出于他的意愿;但巴瑞特也很公允地指出,俄斐斯与伊皮克德特斯(或许也可以加上何瑞斯)所说的,意思与保罗的话不尽相同。保罗的内心有一个独立的证人,就是良心之声(参二 15 说明 ),见证律法是完美的,并定他不遵行律法之罪。
17 、 20.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但只要我的意志同意,就是我作的了,即使开始并非如此。
22.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等诗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问题在于,我无法以顺服来表明我的爱。“里面的人”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变化(西三 10 ;参林后四 16 )。从八 7 ~ 8 来看,很难认为这里说话的人不是信徒。
23. 犯罪的律 。即邪恶的根源,或内住之罪的辖制。此词原文为 nomos te{s hamartias ,尔哈特( A. A. T. Ehrhardt )提出拉丁文中一个似非而是的同义词 lex iniuriae (“不公义的律”),西塞罗在 Verrines ii .3.211. 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词 163 。
24. 我真是苦啊! 这个充满痛苦之情的呼声,显明前面的话不是在表达“抽象的辩论,是一个饱受煎熬的灵魂亲身体验的回声” 164 。槐特( Alexander whyte )讽刺那些认为本段是“保罗特意卖弄修辞手法”的注释家,说他们所讲的无异“稻草人的属灵经历”。 165
“就称义而言,信徒已经完全了;但就成圣而言,他们才刚起步。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初信基督之时,他们对自己里面败坏的源头认识无几。当基督向他们启示,成为他们的救主,灵魂所挚爱的对象,他们的肉体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后,他们会发现它并没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后,心灵所受的试炼,甚至超过他们醒觉自己走迷路的时候。“我真是苦啊!……”是他们的呼声,直到他们在成圣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们里面动了善工的,必定会成全这工,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 166 。”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在古典文学和其他着作中,有不少与这个叹息相似的话语。西塞罗,斐罗( Philo ),伊皮克德特斯,和马可奥利流( Marcus Aurelius )都曾形容,人生在世,灵魂被死的身体束缚、压制 167 。有些注释家举弗吉尔( Virgil )的记载为例,他写道,伊特普斯坎( Etruscar )国王米珍修( Mezentius ),把活的俘虏与腐尸绑在一起,以折磨他们 168 。
但保罗不属柏拉图派或斯多亚派。他前面刚说,自己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3 节),而 这取死的身体 同样是他的身体,或被仇敌霸占的人性。然而,这一个身体却不是要被玷辱的;终有一日它将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赎(八 23 );而目前,“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里”(八 2 )已经带来了渴望已久的释放,它便成了荣耀神的器皿(林前六 20 )。
25. 感谢神,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在“谁能救我?”的痛苦呼声之后,紧接便是这句得胜的宣告,颇令人惊讶。但答案就在这里:“惟独神能!透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神!”( NEB )。至于这个拯救是如何才能得的,怎样能脱离内住罪的权势,则在下一章中详尽叙述。目前,保罗先以这一短句表明,情况不像那位“受苦的人”所担心的那样绝望,然后,他回过头来,将 14 至 24 节的道德穷境作个总结。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我们不必以为这句话的位置放错了。摩法特( Moffatt )视之为 23 节之后的括号,他说:“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应在 24 节的高潮之前”──铎德( C. H. Dodd )赞同这种移位说法,说:“应该没错”(见其注释本节)。宋兹认为,这句话“可能是保罗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读者所作的结语。不论如何,其目前的位置并不恰当,表明可能有人将傍注插入本文中了 169 。”但是,最早期的权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为逻辑平顺的缘故来重排保罗的话,却很危险。
要事奉神的律的 内心 ,是回应良心之声的心(不可能是十二 1 圣灵所更新的心思);照罪的律去行的 肉体 ,是堕落的本性,将来惟有被死亡所灭。经历失败、挫折的是我( I of myself ,原文为 autos ego{ ),但“我”( I )既是信徒,不致被弃置于“自我”( myself )之中;内住圣灵的大能,将使一切全然改观(参八 9 ~ 11 )。
152 耶稣虽然生在“律法以下”(加四 4 ),却是这个定律惟一的例外。
153 Pirqe Aboth 1.1-15 。
154 T. W. Manson, 'Romans', Peake's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 2 1962 ) , p.945 。
155 “到十三岁就满了遵守诫命的年龄” (Rabbi Judah beq Tema, Pirqe{' Abo{th 5.24) 。
156 P. D'emann, ' Moi/se et la loi dans la pens~ee de
saint Paul ', in Moi/se, I~homme de I~alliance = Cahiers Sioniens 2-4 ( 1954 ) ,
p.229 。
15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 1962 ) ,
p.100 。
158 这种冲突与犹太思想的善性恶性之间的冲突( yeser ha-tob 和 yeser ha-ra~ )不一样,前面已经比较过这一点。
159 罗马书与加五 16 相对照的部份,见“灵里的生活 ”。加五 16 以下对罗马书论证的解释和关系,见 F. F. Bruc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Galatinas ( 1982 ) ,
pp.242 - 245 。
160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 , E. T. ( 1953 ) ,
pp.213f 。
161 在 Protagoras 355C 中,柏拉图用同样的动词( gigno{sko{ ),他拒绝一种思想,即“一个人可能承认恶事为恶,却仍然去做”。可是经验却与他的理论不符。
162 在 Euripides 的 Medea 1078-1080 中, Ovid's Medea 回应说:“我知道我要做的事是邪恶的,但是忿怒,这造成人间最大病痛的因素,却胜过了我的理性。”
163 'A Penitentiary Paslm from the Dead Sea Scrolls and its
Allies', Texte und Untersuchungen 73 = Studia Evangelica 1 ( 1959 ) ,
p.589 。
164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 ( 1953 ) ,
pp.213f 。
165 Bible Characters: New Tesament ( 1952 ) ,
p.260 。
166 D. MacFarlane, in The Free Presbyterian Pulpit ( 1961 ) ,
p.20 。
167 参 Cicero, Hortensius ( in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 the Pelagian 5.78 ) ;
Philo, On Husbandry 25; Epicteus, Dissertations , fragment 23;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2.12; 4.41. 柏拉图( Phaedrus 250C )说,灵魂被囚于体内,正像蚝在其壳内。
168 Aeneid 8.485-488 。
169 The Text of the Epistles ( 1954 ) ,
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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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罗马书第七章
7:1
本节至6节用婚姻来进一步说明信徒与罪和律法的关系。两事相比,用二者的主要类似处来帮助人了解,不可在枝节上求吻合。保罗为文喜用具体事物说明抽象真理,前章的奴仆与主人,和第十一章中的野橄榄枝和新面,都是其例。信徒对律法的关系可因死而割断,有若女人的丈夫已死,便从拘束她的婚姻关系中脱离出来,合法地与别人(复活的基督)结合。
“律法”在这里是指法律的基本性质。
7:4
信徒已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受洗是一种礼仪上的死的表征6:2-7),律法没有权柄再定他的罪,不能再管辖他。信徒现在已与复活的主联合,可以结出圣洁生活的果子来。
7:5
人生若无高尚目标,只图情欲的满足,律法便会在人里头发动罪恶的欲念,然后见诸行动,导向肉体和灵性的死亡,与神断绝关系。律法不只揭露何为罪,也能激动罪,因为人的天性,对凡是禁止的事偏偏想去做。
“属肉体的时候”指一个人未信主、未被圣灵重生时的光景。
7:6 捆缚老亚当的律法对重生得救的信徒来说有同具文。我们所服侍的已不是罪,也非律法,而是神;我们不再过顺服仪文的旧生活,而是新的属灵的生活。
“仪文的旧样”原文作“旧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旧约圣经,而是已失去了律法的精义,束缚人的律法的解释。保罗一直主张旧约律法和新约福音的一贯性。他所反对的是仪文,也就是对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
7:7
本章从这里开始到末节用的是第一人称“我”说话。一般都认为是作者保罗个人经历的记述,但他写时可能也希望成为所有在律法定罪下的人共同经历的描绘。文中的“我”似乎是一个尚未得救的人。保罗回溯自己未信主时的光景,(参《腓立比书》3:3-8)写出一个严守犹太律法,但不认识基督的法利赛人的心路历程。有人指出保罗所讲的也可能是一个普通基督徒,信主之后,又退后到以前受律法捆绑、被律法控诉的地步。
本节说明律法有一种消极的功用,就是叫人知罪。“知”字在原文用法不单指一般的知识,也指亲身的经历(比较林后5:21)。因此,“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应该解释为:“我不知道贪心是怎么回事”。“贪心”一词的希腊原文作epithymia,意含一切邪恶念头,包括淫念在内。
7-17节讲律法的真正功用,和律法怎样被人误用。律法,无论是神赐人或与生俱来在人心中的善恶、是非法则(称为良心律法,参2:16注),本意都是好的,功用也是肯定的。人如果照着行,可以得着生命,可以得神喜悦;所以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但是,人性中的罪破坏了律法,叫人违背律法。罪借着律法的公义原则,陷人于刑罚中,叫人死亡。于是,良善的律法被误用;律法叫人得生命的积极功用变成了定罪的消极功用。祸首是罪,而不是律法。
7:8
“机会”原文有“起点”的意思。用在军事上,指阵地、基地。保罗说律法或诫命作了罪的一个滩头阵地,让罪在人性上得了个立足点,发挥破坏力量。罪如果不是因为有律法,它在人身上便发挥不了力量。
7:9-10
“我以前没有律法”可能指保罗未信主的时候,还未真正认识到律法的功用。有人认为可能指十三岁以前的保罗。依犹太法律,孩子到十三岁,便须完全承受律法的责任。
“我就死了”,因为罪的工价是死(6:23),所以罪产生了,保罗也便算是死了。
保罗有一个时期过着没有律法的生活,他不受律法拘束,所以是活的;一旦知道有诫命,例如“不可起贪心”,罪便引诱贪心在他里头蠢动。结果他为律法定罪,他死了。神颁诫命教人行正路、得生命,这计划给罪破坏;本来叫人可以活的诫命(参申6:24)现在成了叫罪人死的根源。
7:11
“引诱”(exēpatēsen)二字让我们想到人类始祖亚当堕落的事(创3:13)。保罗象亚当,有过一段无律法管束的自由日子,后来律法来了,就象亚当听到了神的命令,蛇引诱夏娃,那女人又引诱亚当一样,罪开始引诱保罗。罪能运用神的命令和律法来达到它邪恶的目的。
7:12-13 律法虽为罪用于它邪恶的目的,但错不在律法本身。律法出诸神,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参7:7注。罪把圣洁的用在不洁的事上,更显出罪的恶毒。
7:14 律法是从神而来,本质是神圣的。保罗说他“是属乎肉体的”,不但指血肉的身体,也指身体里面的自我。人的内心生来背叛,越来越远离神。
保罗借用当日奴隶市场的事来作比喻,指出罪是人的买主,而肉体的情欲把人卖给罪。
7:15
“我所作的”中的“作”字指已经完成了的看得见的行为(比较15,17,19,20节)。保罗说,他的行为不是出于自愿,不是他的决定和选择。他整个人落入一种矛盾中,他愿意遵行律法,但在罪的影响下出现的行为却事与愿违。在遵行律法的理想和人罪性的实际情况间,有一道很大的鸿沟。
7:16 律法是完美且完善的;不足够而有缺欠的是被罪恶控制的软弱人性。“应承”是承认、同意的意思。
7:17 不是说人不必负起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而是说罪在人身上影响力之巨。“住”字有“占有”的意思(参太12:45)。
7:18 肉体既然受罪管辖,怎样才能摆脱?答案是:只靠主耶稣基督。
从本节到本章末,保罗深入描写一个人在罪恶与良善之间的挣扎。因属个人亲身经历,那种因内心的彷徨而发出的呼声,发人深省。他最后终能作出胜利的宣告(25节)。
“肉体”二字是软弱人性的总称。堕落了的为罪所污染的人性中毫无良善。
7:19-20
罪是一种强横的力量—专横、暴虐、残酷,住在人肉体内,左右人的行为。人陷溺其中,在罪恶横暴力量下面做奴隶,痛苦万分。保罗的痛苦不可以用心理学上“自我分裂”来解释。他所强调的是罪恶不法力量的作用(帖后2:7称为“不法的隐意”)。虽在肉体中却好象从外边控制他;是这世上邪恶的力量与神国良善的力量之间的冲突与斗争。
7:21 “律”在这里指定律、原理。人性里仿佛有一条君临一切的基本法则,一有为善的意愿,恶便出现。关于本书“律”字用法的不同,看书前〈参考资料〉。
7:22
“里面的意思”直译为“里面的人”。这用法在圣经里只在《林后》4:16出现过一次,以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对照。里面的人(心灵)日新又新,外面的人(身体)日见朽坏。本节“里面的人”和23节的“心中”意思相同,乃指信徒里面更高层次的自我,很可能指灵里的新造(林后5:17;加6:15),或新人(弗2:15,4:20-24)。
7:23
“肢体”指身体和欲望。肢体中犯罪的律指人肉体中犯罪的本性和倾向。“心中的律”(比较2:14)是神启示在人心中的律,包括神颁布的完美至善的摩西律法。
7:24 “取死的身体”:必朽坏也注定得灭亡的身体。这身体象骷髅困住他,挣脱不了。
7:25
本节上半是个胜利的宣告,保罗在这里和第八章答复前节的问题。拯救不是靠遵行律法,而是靠耶稣基督。他为已得到的拯救献上感谢。下半节是13-24节所描绘的内心争战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