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 出埃及记(Exodus)第21章

「要向以色列人民颁布下列条例。
如果你买一个希伯来人作奴隶,他必须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得以恢复自由,不须要付任何赎金。
如果他成为你的奴隶时未婚,走的时候就不能带走妻子;如果他成为你的奴隶时已婚,他就可以带妻子一起走。
如果妻子是主人给他的,而妻子为他生养儿女,那女子和她的儿女都属於主人;他必须独自离去。
倘若那奴隶声明他爱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离去,
他的主人就必须带他到敬拜的场所,在那里让他靠着门或门框站着,用钻子在他耳朵穿一个孔。这样,他就得终身服事他的主人。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儿贩卖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样得以恢复自由。
倘若买她的人本来想娶她为妻,后来却不喜欢她,就得让她的父亲赎回她;主人不能把她卖给外族人,因为他已经对她失信了。
如果有人买女奴给自己的儿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儿一样。
若有人娶了第二个妻子,他对第一个妻子必须像以前一样供给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减少。
如果他对第一个妻子不履行这叁项义务,应该让她自由离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补偿。」
「凡打人至死的,应被处死;
如果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一时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
如果有人蓄意谋杀,就必须处死;纵使他逃到我的祭坛前,也不能免。
「凡殴打父母的,必须处死。
「凡绑架人,把他贩卖为奴,或留下作奴隶的,都必须处死。
「凡咒巊父母的,必须处死。
「两人打架,一方用石头或拳头打伤对方,但未把对方打死,可以不受惩罚。如果被打的人因伤卧床,
但以后能够起来,扶杖出门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须赔偿他时间上的损失,并负责把他治好。
「凡用棍子击打奴隶,无论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隶立刻死亡的,必须受罚。
如果奴隶过一两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罚;他在财产上的损失就是他的惩罚。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伤了孕妇,以致孕妇丧失胎儿,但没有其他伤害,那人必须赔偿;赔款数目应由受伤妇人的丈夫提出,而经法官批准决定。
如果孕妇本人受伤害,那人就得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灼伤还灼伤,以创伤还创伤,以鞭痕还鞭痕。
「如果有人击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坏了一只眼睛,他必须释放那奴隶,作为损失眼睛的赔偿。
如果他打掉了奴隶的牙齿,也必须释放那奴隶,作为损失牙齿的赔偿。」
「若有牛群死了人,就得用石头打死它,但它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罚。
倘若那头牛常常抵伤了人,而牛的主人屡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抵死了人,那头牛要用石头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处死。
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罚款抵命,他必须照规定的数目缴纳。
如果牛群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如果牛群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须偿还奴隶的主人叁十块银子,而牛要用石头打死。
「如果有人揭开井盖,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盖好,以致牛或驴掉进去,
他必须拿钱赔偿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归他。
如果有牛群死了另一头牛,双方要把活着的牛卖了,平分卖牛的价钱,同时平分死牛的肉。
倘若其中的一头牛向来好斗,牛的主人却没有好好地拴着它,他必须拿一头活牛赔偿对方,而那头死牛可归他。」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出 21 章 >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21 章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出 21:2>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 

  21:2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出 21:24-25>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21:24-25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 5:38-48 )。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