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利 21:1-2> 21:1-2 “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尸体。
利 21:16-23> 神不许身体有缺陷的人向祂献祭,这不是歧视吧?
21:16-23 不是的。祂规定不可献上有残疾的祭牲,同样祂也规定不可由身体有残疾的人献祭。这并不是瞧不起有残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们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当然,直到耶稣基督降世为人,身兼大祭司职务(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时候,才完全达到神的这一要求。作为利未人,亚伦的子孙中,身体有残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应,受到保护,他们并没有被撇弃,因为在会幕之中仍可参与许多基本的事奉。──《灵修版圣经注释》
利未记第廿一章
圣洁的事奉者(上)(二十一 1 ~ 9 )
本章的内容与前几章的教训相同之处不少,主要的不同点乃是对象由一般信徒转到身分特别、代表民众的祭司。总括来说,神对祭司的要求,基本与其他人没有大分别,但因特殊的身分,神对他们的要求比对其他选民严格得多,这正是主耶稣的教导:“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 48 )
.事奉须认真而谨慎──“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1 )。死尸或挨了死尸的均为不洁净(十一 30 ~ 40 ),必须由祭司观察检验后,施行洁净之礼才能洁净。所以祭司经常执行洁净污秽。为了帮助受苦者,祭司少不了关心同情,但也得谨慎处理,免得自己也因沾染污秽成为不洁,就失去协助更多需要洁净的人。
.不可从俗而受沾染──“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4 )这节圣经带出三点教训:
① 神对祭司要求严格,因为祭司是在民中为首,责任与要求成为正比;
② 既然祭司是在民中为首,便应该负起领导职责,“从俗”显示失去了领导功能,艰辞其咎;
③ 不但不可从俗,甚至令人误会从俗的事物都应避免,所以,正如神先前吩咐所有以色列人一样(十九 27 ),祭司亦不可使头光秃,也不可剃胡须的周围。
.注意家庭生活见证──婚姻使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祭司圣洁的事奉也需要圣洁的妻子辅助,所以祭司只可娶纯洁的女子。家庭教养成为牧养会众的榜样,因此祭司必须好好教导儿女,免致他们堕落。
思想 祭司的责任是事奉神,故此,神对他有极高的要求。今日我们既是君尊的祭司,也当要有圣洁的身子。我的生活,与恶完全隔绝了吗?
圣洁的事奉者(下)(二十一 10 ~ 24 )
本段是写给大祭司的启示,如果神对身为选民之首的祭司要求比较对一般选民为严格的话,很自然地对作为祭司之首的大祭司也有更高更严的要求。
.祭司预表身分的要求──除了职分与责任相称外,神对大祭司要求非常严格。旧约时代,神使用祭司、君王和先知预表耶稣基督将要完成的全备救恩,其中以祭司最能预表基督的中保代赎工作。而本段亦清楚显示大祭司的这两方面预表:
① 大祭司是弥赛亚的预表。弥赛亚希伯来文意思是受膏者,希腊文的翻译就是基督,可见旧约具弥赛亚身分的人,就是新约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之预表。大祭司头上的“膏油”( 10 、 12 ),原文是“弥赛亚的油”,象征大祭司有弥赛亚的同在,头脑思想也专注在为预表弥赛亚而活;
② 大祭司“不可出圣所”( 12 ),并非区限大祭司的行动范围,而是说当他有弥赛亚的油膏头时,必须在圣所中代赎与敬拜,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
.祭司健美身体的要求── 16 ~ 23 节补充上文未提及的作祭司之要求。他们身体不但要健全,更要端正美观。这里列出一连串不符标准的身体情况,让人认识神对祭司身体的要求;
① 体能良好。残疾、瞎眼、瘸腿、折脚、折手、眼睛有毛病对体能必定有影响,对检察疾病,搬运祭牲上祭坛,行举摇祭等会产生困难;
② 健康良好。生病者多不洁净,也可能传播病菌;
③ 端正美观。驼背、矮矬、塌鼻子或肢体有余的,虽或健壮,但有碍观瞻,未能彰显神的荣美,不能担任神的代表。
祈祷 愿我身心灵得蒙保守,无瑕无疵荣耀神。──《新旧约辅读》
利未记 第廿一章 注释
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
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 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1-9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 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
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3「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则属於丈夫的家庭,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7)。
这例似乎着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9「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须用火烧死。
10-15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
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 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
尸沾染( 11)。
12「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13-14)
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16-24 残疾的禁例
圣洁也藉着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畸型)两方面( 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
( 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20「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
「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思想问题(第 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
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
参提前 3:1-13; 4:12; 多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麽?
可作什麽?
这象徵什麽属灵教训?
新约在这方面有什麽进一步的启示?参路 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 21:11),须以圣工为重。
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见太 8:21-22;
路14:26。
利未记第廿一至廿二章
死味(廿一 1- 廿二 9 )
如今我们能够看出肉体的死与灵性上的下到阴间,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此所读到的,是回应耶稣所宣告的:‘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太八 22 )。祂的话是积极的,这话要求一种对 生命 的态度,不是消极的,不是说那人不应埋葬他的死者。我们记得当摩西仍然满有活力和‘生气’时, 妥拉 \cs8 如何光荣地宣告,上帝把他葬在毗斯迦山顶上(参申卅四 6 )。
肉体的死是件不圣洁的事。耶稣把它当作疾病,视作仇敌。保罗称之为最后的仇敌。因此,甚至以为死者的魂是进入了另一世界大门的异教徒的哀恸,都不应仿行( 5 节)。更进一步,一切脏物都表明这仇敌权能的实在。在一方面,我们在圣洁的团契中得到圣洁、洁净、慈爱与生命;另一方面,离开了便只有死味。祭司主持圣事,当然必须在这些事上小心,立个好榜样。
这规则尤其要应用于大祭司( High Priest )。可以说,他是以色列全体的首领,所以必须作个明确的见证。另一方面,他不是一种主祭司( arch-priest )或大主教。在大先知时代他本来是同辈中的首席,比较像我们今日所谓教会法庭的主持人。他之被提升至一个独特的地位,实际是在被掳归来之后(该一 1 )。他在公共生活中应如何,在其家庭生活中也应如何。他的婚姻必须表彰出圣洁的美丽。
正如在坛上向上帝献上的,必须是‘没有残疾的’(三 6 )牲畜,献祭的人也要如此。此后历代的祭司都要完全没有残疾。如果他生来残废或是受伤,那么他便不合于作祭司,但是这样的意外并不妨碍他领‘圣餐’( 22 节)。这些叙述多么强而有力,是对祭司多么高的要求!它必然帮助以色列达致诗篇廿四篇三至四节诗人所表达的真理:
谁能登耶和华的山?
谁能站在祂的圣所?
就是手洁心清,不向虚妄,
起誓不怀诡诈的人。
上帝是至圣者。愚妄不洁者不敢冲进那天使都怕走近的地方。
在廿二章一节以下,我们又见到不洁或‘不圣’的危险的更进一步的事例。例如凡人如果在任何方面成了不洁,他在未带他的牲畜上前献祭之前,必须先与上帝有正当关系。今天的教会生活也是如此。在我们的崇拜模式中,罪人必须认罪而且得到赦免,才可以参加圣餐。上帝的恩典不是廉价恩典,而且上帝严厉处置‘不圣洁’的。
我们得知遗精使人‘不圣洁’,无庸惊诧。精子是上帝给每一个男子生命的活力;没有了它,他便不能成就圣洁的婚姻。我们知道,圣洁的婚姻是圣洁民族整个生活的一个要素;新婚夫妇结合,成立新家庭。但是如果上帝所赐这创造性的液体不受指挥,作它恰当而又圣洁的用途,它本身便成了不圣洁。我们回忆在旷野中的吗哪如何作为上帝赐给以色列生命的恩赐(参出十六章)。但是当这同样的吗哪被误用时,它便腐臭。与这见解相类的,第八节便好意地警告人,不要吃那在烈日中变坏或因病致死的牲畜的肉。
第九节提出旧约一个非常重要的声明。那就是旧约的人,不像他们异教的邻舍,也不像现代俗世的人;他们不怕死,死是邪恶的事,他怎么会怕呢?他们岂不属于立约的民族?属于上帝应许永远对之信实的民族吗?他们所怕的乃是因罪或因病(我们记得,这是同一事的两方面(以致与上帝隔绝。所以在这种传统下,耶稣,祂也属于这圣约,能对那疑惑的撒都该人说:‘上帝不是死人的上帝,乃是活人的上帝’(太廿二 32 )。
家庭的重要(廿二 10-33 )
‘外人’一词意指不属于祭司的延伸家庭的、任何未经许可的人。但是对其他近亲和今天所谓的 au pair 女子则有例外。因为凡在家庭以内工作的都是家庭单位的一部分。正如上帝拣选家庭作为祂的‘单位’,我们看到新约也照样欢迎家庭加入新成立的基督教会。我们敢说,圣经对‘上帝’的启示既是三位一体,事实上祂自己在其神圣的身分上便是一个家庭吗?藉经文汇编的帮助,去看看‘某某人和他的家人’的短语在旧约出现得多频繁会是个好的练习。
有些人认为这是有点不幸的想法。‘吃圣物’是只对被拣选的人。似乎只有祭司真正知道在处理圣物时他在作什么。似乎让‘平民百姓’私自吃圣物是危险的。这种对人与‘圣’的关系的看法,引致中世纪教会不肯给信徒圣经负有部分的责任。不错,古代神圣罗马帝国一个未受教育的农夫,如果没有指点,对利未记并不会有多少理解!而且他土头土脑,甚至使圣礼的酒洒到他自己的胡须上去。这些都是教会所顾虑的实际而又自然的可能性。但是此地的禁戒并非出自这样的理由。事实上,本章把我们带回到整本圣经的拣选教义上去。
我们在创世记十二章三节读到,上帝拣选亚伯拉罕,为要叫世人因亚伯拉罕的后裔得福。我们在出埃及记十九章五节读到,上帝拣选以色列(一)使她成为一个圣洁的民族,和(二)作一个祭司的国度。祭司所服事的不是他自己,而是他的百姓。然后我们在以赛亚书四十九章六节读到,以色列作为一个整体,乃是被拣选,呼召(这些词语的任何一个)‘作外邦人的光,叫你施行我的救恩,直到地极。’
今天有些基督徒以为他们蒙拣选是为‘得救’,于是他们想到还有盈千累万的人从未得闻耶稣之名,所以就以为虽然蒙拣选,却要永远沉沦,因此便觉战栗。但是按我们在新旧约所得,这是对拣选的误解。以色列被拣选,不是为得救,乃是为拯救他人,服事他人。因此,如果她拒绝事奉的呼召,拒绝使地上万族因她得福,她便特别要受审判,而不光是‘未得救’的一大人。耶稣说:‘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了你们,并且 分派你们去结果子 ’(约十五 16 )。
同样,既然是上帝拣选祭司去 服事 以色列,他便要像别人一样蒙赦免,而且得蒙保守在团契里,并接受他日用的饮食。于是祭司便要服事上帝,好叫他转而服事以色列。我们如今所认识的各种节期和祭礼,乃是要高举上帝与以色列 民族 所立的约;而以色列则经由这约,要作祭司,去服事地上万族。
我们注意到,第廿六节(译者注:中文和合本应为第 27 节)有一个有趣之点,那就是,正如在以色列出生的男婴,出生后第八天要受割礼,以承认他是圣洁的家庭中的成员,所以这里的祭牲,为保持祂在团契内而献上,也必须至少有八天大。
又正如一个母亲和她的儿子是两个宝贵但是分开的人格,同样那些保持在圣洁团体之内的牲畜也是如此。换句话说,这妥拉(由上帝口中来的!──参看第 27 节)强调牲畜的价值正如人的生命。我们从律法的其他地方发现同样意见。例如,不能把母鸟与蛋一同取去(参申廿二 6-7 )。这生动地说明,一个人切勿消灭全部同类牲畜,鸟,或任何其他东西,但要以生命为神圣。牲畜,尤其是祭牲,可以用作食物,但是动物的世界必须加入献祭的基本创造行动。上帝在与祂的百姓在地上旅行的时候,便已决定并且也体验它。因为十字架的道路是上帝所选来复生万物之法。与申命记卅二章的古诗相一致,上帝并不要求以色列人吃素,比祂要求动物界为多。若果如此,便是逃避痛苦和困难的整个意义,并且也包括牺牲及十字架在内。
本章结束的话是:‘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诫命’。我们上面所考虑的乃是耶稣所‘成全’律法的一个例子,由此给我们对上帝的慈爱的广大无边有了一个全新的远象。──《每日研经丛书》
利未记注释 四.祭司应有的行为(二一~二二)
这两章与第十六和十七章一样,都是写给亚伦及他儿子的。
二一1~4 祭司不可摸死人沾染自己……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纵使进入死人的帐幕也使人污秽七天(民一九14)。在那段期间,祭司事奉耶和华的资格必被剥夺,因此他不能使自己不洁净,除非为了骨肉之亲。第4节大概是指祭司为了他崇高的阶级,而不可因任何理由沾染自己,除了第2至3节所列出的亲属以外。
二一5~9 象异教徒那样,为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记号损伤身体外观的做法,是被禁止的。祭司不可娶被污的妓女或被休的妇人为妻。然而,他可以娶寡妇。祭司的女儿若作了妓女,就必须受到被火焚烧的惩罚。
二一10~15 大祭司不可以惯常的方式来哀悼,也不可出圣所来向死人表示尊敬。他要娶以色列的处女为妻,而且他的婚姻生活必须无可指摘。
利未记注释 21:1
祭 司: 21 章 论 述 了 侍 立 在 神 面 前 的 神 子 民 的 祭 司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和 极 高 标 准。 他 们 应 当 在 圣 职 的 事 奉 方 面 以 及 个 人 的 品 德 和 行 为 方 面 都 成 为 民 众 敬 虔 的 楷 模。 所 以, 神 对 他 们 的 要 求 比 其 他 立 约 百 姓 的 要 求 更 高。
21:6
要 归 神 为 圣: 祭 司 不 能 沾 染 任 何 不 虔 不 义 的 恶 俗, 必 须 遵 照 神 的 旨 意 而 活 出 无 可 指 摘 的 生 活, 否 则 就 会 亵 渎 神 的 名 (“ 亵 渎 ” 指 玷 污 神 的 名, 使 它 丧 失 圣 洁 的 属 性 ) 。 在 新 约 关 系 下, 这 条 圣 洁 的 原 则 仍 然 有 效, 神 只 愿 意 拣 选 那 些 生 活 圣 洁 公 义 的 人 担 任 教 会 监 督 的 职 分 ( 提 前 3:1~ 7 ;参 4:12 注 ) 。
21:7
不 可 娶 妓 女 或 被 污 的 女 人 为 妻: 祭 司 不 能 娶 那 些 行 为 败 坏 或 离 婚 的 女 人 为 妻。 他 们 只 能 娶 处 女 或 其 他 祭 司 的 遗 孀 为 妻 ( 比 较 13~15 节;结 44:22) 。 神 期 望 民 众 的 属 灵 领 袖 能 够 亲 身 成 为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最 理 想 的 楷 模, 这 是 他 借 着 这 些 律 法 向 人 启 示 的 心 意。 在 新 约 圣 经 中, 神 同 样 要 求 那 些 被 拣 选 成 为 教 会 监 督 的 人 必 须 是 忠 于 配 偶 和 家 庭 的 典 范 ( 参 “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 ) 。
21:17
凡 有 残 疾 的: 亚 伦 的 后 裔 中 凡 有 身 体 残 疾 的,都 不 能 担 任 祭 司 的 职 分, 也 不 能 为 民 众 献 祭 (17~ 23 节 ) 。
1. 健 全 的 身 体 代 表 了 神 期 望 祭 司 成 为 完 全 生 命 典 范 的 旨 意, 因 此 那 些 没 有 身 体 残 障 的 祭 司 最 能 有 效 地 事 奉 神, 但 是 那 些 不 宜 作 神 的 祭 司 的 人 仍 然 可 以 吃 圣 的 和 至 圣 的 食 物 (22 节 ) , 也 就 是 说 仍 然 能 够 得 着 神 借 着 立 约 所 赐 下 的 完 全 救 赎。
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一至二十二 31 对祭司的圣洁要求
「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二十 7 )这句话在这数章里出现了 6 次之多,并且用作一个分段的语句(二十一 8 、 15 、 23 ;二十二 9 、 16 、 32 )。神呼召所有以色列民要自洁成圣,即从列国中分别出来,但祭司的圣洁,则有一个独特的内在意义,即从其余的以色列人中分别出来。以色列人要从列国中分别为圣;祭司要从以色列人中分别为圣。因此,正如以色列人要达到的标准比列国高,祭司也要比一般庶民达到更严格的要求。
二十一 1-15
祭司参与丧礼哀悼(因为与死人接触会沾染不洁)和选择结婚的对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段再分为给予一般祭司的律例( 1-9 节),和给予大祭司的更严格的条例( 10-15 节)。
二十一 16-24
在以色列人众多的象征使用中,属灵和道德的完全是以身体的健全表达出来,因此,那些属于祭司家族,却有身体残缺的人,并不能往祭坛献祭。然而,他们仍可享用祭司所应得的收入和生活所需,他们可以吃给祭司的那份「圣物」。
利未记
利未记第二十一章
21:1
本章与次章和以前几章不同,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祭司,向他们揭示圣洁的准绳。祭司既为神的代表,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人必须在身体上、在仪文上无瑕疵,才能为神所接纳。
祭司因此不可接触死人,以免沾染不洁(民19:11-13),但至近的亲属例外(2-3节),因为作祭司的对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顾丧事的责任(2-3节)。这里没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与妻子既联合为一,超过至亲应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过有职在身的大祭司,连父母之丧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样参与(21:10-12)。
21:4
本节中“从俗沾染自己”一语,意思不明确,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也可能指与姻亲关系的人接触而沾染不洁。前一说较可信,因上下文讲的都与丧事有关,而这丧事可能是姻亲的。《现代中文圣经》将本节意译为“他也不可因参加姻亲的葬礼污辱了自己”,当系采此解释。
21:5
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寓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防止异教风俗进入神自己的民中(参19:27及注)。
21:6 祭司是神所选定向祂献祭的人,应比任何人更生活得圣洁。
21:7
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为妻。迦南祀神风俗中的淫乱行为,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污辱神的圣名。神对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
21:9 对祭司圣洁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儿如有不道德行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亲,刑罚是用火烧死。
21:10 本节至15节为有关大祭司参加丧礼和本身婚姻的特别条例。大祭司居丧不可示哀,连父母的遗体也不可接触,以保持他仪文上的圣洁,因为他受过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须娶圣洁的处女,才不致玷污他的圣洁,并确保后代的纯洁。
21:17 进入圣所侍奉的祭司,应象所献的祭牲一样,在身体上没有残疾。有残疾的不可以执行献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个人的祭司身份和他担任的职务有区别,身体有残疾或瑕疵的亚伦的后裔,祭司的身份无改变,但不可以担任祭司的职务。
这个条例可供今天教会侍奉参考:圣职只能交付给合资格的人;不够这资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儿女敬拜和交通的权利,因为在属灵的身份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