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廿四章
第 24 章
利 24:13> 人若连神也不惧怕,这是最可怕的……
24:13 以现代人的标准来看,对于亵渎圣名(就是咒诅神)者的刑罚,似乎是过于严厉了。不过这件事显明,神对于祂所期望的──我们与祂的关系,看得多么认真!我们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为人如同没有神一般。当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后的决定。
利 24:17-22> 心中有冤屈……你会让神替你伸冤吗?
24:17-22 这是给审判官的法规,而不是赞同人亲身报复。实际上,它是说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符,不可超越限度。──《灵修版圣经注释》
利未记第廿四章
与神同在的表记(二十四 1 ~ 1 9 )
随前章特别期的启示,本段补充教训以色列人应如何过平常的日子。金灯台和陈设饼是会幕中的圣物,但本段只提及这两物件,其他圣物如祭坛、香坛,甚至圣洁的约柜却只字未提,显明这段圣经并非指示敬拜仪式及象征教训,而是教导信徒如何在神面前生活。
.每时刻与神同在──本段圣经四次提及“在耶和华面前”( 3 ~ 4 、 6 、 8 ),金灯台的灯要常常点,从晚上到早晨都要发亮,说明即使工余休憩,甚至睡眠,信徒都活在神的面光中。陈设饼由安息日开始在耶和华面前要连续摆放一周,然后由新饼替换,可见日复一日,周接一周地,人无任何时刻可以离开神的光照而生活,所以这是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3 )。
.金灯台灯光长期燃点──以色列人将橄榄捣烂泡在热水内使油浮起,这样的油比醡出的更精。金灯台日夜发光有两个神学意义:
① 对神的仰望:光在旧约中有神创造的大能(诗一三六 7 ;雅一 17 )和救恩的眷顾(诗二十七 1 ),神不间断地保护照顾仰望祂的人;
② 神对人的吩咐: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神,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神的荣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四 6 ),而信徒在世为光,要照在人前,叫人看见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神(太五 16 )。
.陈设饼长摆在神前──陈设饼希伯来文意思是“面饼”(出二十五 30 ),就如 8 节所说,是常在神面前作记念的,十二块饼代表十二支派;饼也是以色列人日常的食粮,人应记念每日赐饮食的造物主。
思想 灯台与陈设饼是神始终看顾以色列人的见证,因为它们要世世代代永远在神面前设立。神极爱以色列民,但他们背弃祂,使祂忧伤。神也极爱我们,我们在各方面的表现又可有使祂忧伤呢?
公义的神(二十四 10 ~ 23 )
本段经文在利未记的文学结构中有点不寻常,首先是写作类型的问题,利未记是律法条例举列的讲解,而本段是全书两段叙述体裁之一(另一段是八至十章)。其次是上下文关系的问题,二十二至二十五章启示选民如何运用时间,却加插在一连串的日子节期中间,并提到一个有埃及血统的以色列人的遭遇,却全无其他的资料,看来似乎与节期的教训毫不相干。所以有学者将本段的事情与民数记十五 29 ~ 36 叙述干犯安息日常例相提并论。虽然两段经文的叙述不尽相同,民数记说明是安息日里捡柴,利未记只说在一日里亵渎圣名和咒诅,但两段记载有不少相同的字句和遭遇,例如说明以色列人和寄居的人同归一例;亵渎耶和华;将他收监内直到得耶和华的指示;被会众在营外用石头打死等。或者这两个是不同的事件,但教训应该明显相同,正如利未记的另一段叙述经文,祭司不谨守指示而受罚,亵渎神圣名者抵触第三诫(出二十 7 ),还加上咒诅神的死罪(出二十二 28 ),显示存心侵犯神者必得惩治。
16 ~ 22 节是回文( Concentric
pattern or palistrophe )体裁,经文结构如下:
A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16 )
B 打死人的( 17 )
C 打死牲畜的( 18 )
D 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19 )
D ' 他怎样……也要照样向他行( 20 )
C ' 打死牲畜的( 21 )
B ' 打死人的( 21 )
A '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22 )
思想 在处理亵渎神名的事中,神特别加入“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重述,究竟祂的用意是什么呢?──《新旧约辅读》
利未记 第廿四章 注释
1-23 圣所的条例及亵渎的罪
1-4 金灯台的油
2「橄榄油」:可用来点燃、膏抹和烹饪,在此只提及它点燃的功用。
3「从晚上到早晨」:表明这些灯是彻夜点亮的。
5-9 陈设饼
6「摆列两行」:意思可能是分为两堆,每堆六个饼(因桌之面积很细,约一公尺乘半公尺(36×18英寸)。每堆旁边(7的
「饼上」译作「饼旁」可能较适合)安放乳香,这乳香是要在燔祭坛上焚烧作为记念的(见2:2, 15-16)。
9「永远的定例」 : 23-25章之间有些关於圣所的条例
,叫人注意这些永久不变的仪式,不受上述每年一度的节期和特别的日子所影响。
10-23 亵渎的罪
10-12节的历史事件 , 引致一些律例的成立。这罪的严重性乃在於犯 者在咒诅中用了神的名字( 11)。这混血儿(半个以色列人)明显地
严重干犯了第三条诫命,但该诫命没有指定刑罚,故必须将犯罪者收监,等候神的指示( 12)。这里的记载只提到他母亲的名字和世系(
11),可能因为他是靠母亲的关系,才能进入营中。这件事也提醒以 色列的母亲们,要教导子女敬畏神。
14 要将犯罪者「带到营外」:避免会幕被沾污。
「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听见的人因受连累而有罪,现今按手在犯罪者头上,藉他的死而获赦罪。
17-22
加插一段有关强暴的罪行,而这类律例同样应用在寄居者和陌生人身上( 16,
22)。
20「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意是要订定正确而公平的刑罚条例,强调赔偿应与损毁相称,要避免过分的报复或抵赖。在犹太人历史中,通常都没有按字面来执行这些有关报复的律例;伤人的可用适当的财物作补偿,但谋杀别人却不能以赎价代替填命(民35:31)
。 亵渎的罪与这些罪行同时记述,可见亵渎之罪的严重性。
思想问题(第 24章)
1 24章提及「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措施,新约的审判原则 与旧约的有出入吗?参罗 13:4;
彼前2:14, 20。
你对太 5:38-39耶稣的话作怎样的解释?
2 本章一方面列举伤害人畜该受的处罚,另一方面指示祭司要每天理灯、每周摆设陈设饼,规定百姓要治死咒诅神、亵渎神名的人。
今人重视人权、防止虐畜,但蔑视神,视神的名字和律例为儿戏。
你有否受社会这种风气同化?
利未记第廿四章
上帝是光(廿四 1-9 )
象征对信仰很重要。上帝是灵,人不过是受造之物。因此人自己无法想像上帝的样子。但是全部妥拉(创世记至申命记)相信永生的上帝实在 临格 在祂的百姓中。因此我们把两件事联在一起。(一)上帝曾对摩西说:‘我必与你同在’(出三 12 )。但是既然摩西是以色列‘全体’的‘首领’,那么上帝便会与祂的全体百姓同在。(二)在创世之初,上帝曾说:‘要有光’(创一 3 )。从此以后,光便已经是上帝大能与慈爱的象征。诗人可以说:‘耶和华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诗廿七 1 )。新约宣告:‘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上帝,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上帝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四 6 )。因此,‘亚伦’(那就是从亚伦源远流长地传下来的祭司)把关于上帝的两方面真理联结起来:(一)上帝与我们同在,那就是祂是以马内利,与(二)上帝是光。光要不断地在会幕里点,会幕是上帝拯救的慈爱特别与祂的百姓同在之地方。
以色列人必须从其他的象征性行动,学会每周向耶和华献祭。我们由这里知道,在教会里不‘征集捐钱’;那可能是俗世的作法。我们毋宁是‘举行奉献’,这是因为我们所捐出的是归耶和华。大晚年对亚劳拿说:‘我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献给耶和华我的上帝’(撒下廿四 24 )。当他说那话的时候,他并未知道他要买的那地有一天会成了所罗门圣殿的地址。
这里所提及的饼的成分,只可以是最精最好的。我们每周所献的,除非是最好的,我们不知道上帝有一天用它作什么。维持教会要花钱。祭司或牧师,正如工人一样,是要工得其值的( 9 节)!
但是这里还要注意另外一点。奉献不只是我的奉献,更是主祷文中所教导的:‘我们在天上的父……’。我们不只是个人,我们是上帝百姓身体中的肢体。百姓的奉献要分成十二堆摆在上帝面前,这是因为以色列是由十二支派组成的。因此,以色列人藉此知道,放在坛上的是她合成的‘我’,这坛是精金造成的,这样她献上的爱和感恩可以配蒙上帝悦纳。
亵渎的处罚(廿四 10-23 )
照利未记所说的故事,上帝对摩西启示祂的律法,可以说是用不惜尝试失误之法。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特别个人不轨的行为,使摩西要找出上帝对他的处理。那决定便成了以后的先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案例’。
故事中的那男子是一个半埃及人,不是立约民族的一个真正成员。他显然采取故意挑拨的行动,‘闲游在以色列人中’,引起麻烦。不论那麻烦是什么,他激动一些以色列人不忠于耶和华。我们从出埃及记三章十四节知道,上帝的名是‘自有永有的’,那就是说,永活的神:‘耶和华是我的名,直到永远’(出三 15 )。但是问题还不只此。正如我们较早所注意及的,这意指‘自有永有的’( I AM )的字,可以同样从希伯来语译成‘我必与你同在’(出三 12 )。永生的上帝,其伟大之处远过于人对神的纯粹哲学观念,因为上帝表现祂的伟大,其法与我们所想像的相反(有如保罗在林前一章所说的)。祂这样行,是用祂的谦卑,祂的爱的殷勤,祂的虚己,成为祂所提出与一个有罪而又愚昧的百姓维持圣约之一个合作者。上帝这种对祂百姓的‘同在性’实际上是祂的名字。因为在那时代,名字乃是那个人的实际描写或形像。(参看创十七 5 ;卅二 27-28 )。他的母亲与这个半埃及人多不同啊!她的‘名字’叫示罗密( Shelomith ),意思是‘和平的女人’,就是‘活在与上帝相交之中的女人’。
用上帝的名发誓与这人的所作所为的是无法相比。他实际上是藉说耶威,即耶和华的名不符实,试图摧毁以色列人的信心。所以他可能暗示,圣约的观念是胡说八道,主张创造主能与地上一个民族同在是荒谬绝伦。我们现在可以明白,他的罪行是可憎可恶的。
以色列乐于与任何住在他们中间的非以色列人分享上帝的爱。这样的‘寄居者’( 16 节)共负把一个故意反抗上帝慈爱旨意的人处死的责任。上帝的旨意乃是要使用以色列和她的友邦去拯救全人类。顺便一提,这是旧约惟一提及监牢之处。监狱不是用以对罪犯惩罚的,它只是用以拘留他等候审讯。他是上帝的儿女,我们不可以剥夺他的自由作为惩罚。这人并非犯法而是得罪上帝。因此全以色列(这当然是个比喻的说法──一百万人不能用石头打死一个人)必须把他们当中的这种穷凶极恶的势力除掉,而又必然不能让摩西单独一人采取这行动。换句话说,死刑来自上帝的律法而非摩西的律法。
现在一条一般的原则,那就是惟有赐人生命的上帝能以取去人的生命,已经建立,本章进而描述这特殊案件。那半埃及人试图‘扼杀’上帝的旨意与计划。因此现在已经显示出,一切凶杀是怎么一回事──它在上帝眼中是可憎恶的事。因此,就连‘部分凶杀’,那就是只摧毁人的一部分,例如眼睛,也必须严厉对付。每一案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其决定也视乎‘寄居者’的良心,因为他与他的主族,以色列的儿女一样,承受上帝立约的慈爱的一切特权。──《每日研经丛书》
利未记注释 玖·仪式和道德上的律例(二四)
第二十三章论及每年的节期。这里却提到每日和每周在耶和华面前的职事。
二四1~9 以色列人要用捣成的清橄榄油,使精金灯台上的灯常常在耶和华面前点着。十二个饼要分成两行摆列在陈设饼的桌子上,每逢安息日更换一次。第7节所提到的乳香是属于耶和华的。当旧的陈设饼拿去给祭司作食物的时候,乳香就要以火祭献给耶和华。
二四10~23 跟着是记述一件不连贯的事件。其中提到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他因亵读神而被人用石头打死(10~16,23节)。这事件显示,律法对每一个住在以色列营中的人都是一样的,无论他是纯血统的犹太人还是混血的(22节)。这事件显出亵读的罪象杀人一样,都要被判处死刑(14,16;17;23节)。第16节大概是一个针对亵读神的律法,犹太人曾引述这律法说:“我们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该死的,因他以自己为神的儿子。”(约一九7)经文显示一些其它的罪行是可以弥补的(18,21节)。最后,这事件表明:
“……报应是律法的基本原则:做错的事情要更正。柔和的态度使律法产生恶名。主张报复的律法在今天西方社会里被嘲笑,但愿意深思的人并不会驳回这做法。(1)在上古社会里,惩罚往往跟所做的错事完全不成正比。因此,报复性的惩罚已经向真正的公义迈进了一大步。(2)修复性的惩罚——最多人建议的另一种惩罚——往往受到主观主义的影响。谁来决定一个人何时可以恢复原有地位,可以重新加入社会呢?今天的条件可能是宽大了,但明天又如何呢?真正的公义是以眼还跟,以牙还牙(而不会要求更多)。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符,不可超越限度。”(读经会出版《每日灵粮》)
从第1至9节,我们可以看出神心目中的以色列人是什么模样的。第10至16节那咒诅神的人,却活画出以色列人实际上变成什么模样,他亵读神圣名,并且咒诅神(“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儿女身上”)。
利未记注释 24:2
灯: 参 出 27:20~ 21 注。
24:5
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四 1-9 会幕的管理
在「圣处」(即会幕的外室,参会幕陈设图)有 3 件家具:香坛、金灯台和金桌子。金灯台在出埃及记二十五章 31 至 39 节,二十七章 20 至 21 节,四十章 25 至 26 节有详尽的描述。祭司要确保灯要常常整理和点着(参撒上三 3 )。这做法有一个实际的作用,因为没有灯,会幕就会漆黑一片,但可能也有一个象征意义,那就是神同在和救恩之光(参诗二十七 1 ),又或许是象征以色列人的角色,是在列邦中发光(参亚四;路二 32 )。在桌子上,放着 12 个饼,分为两行,每行 6 个。每一个安息日都换上新鲜的饼,而取下来的,则给予祭司吃用。 12 个饼大概是代表十二支派。祭司亚比米勒因戴维急切的需要而让戴维吃的就是这圣饼,耶稣曾引用这故事有力地表达祂的意思(撒上二十一 1-6 ;太十二 3-4 )。
二十四 10-23 亵渎神者之死
这事件强调了有关之律法的严重性(比较第十章)。有关这人身份的详细数据,显示这并不单是一个模糊的故事,而是一件为人所紧记的事件。他所犯的罪是藉「咒诅」,「亵渎了圣名」(即神的名字── 耶和华; 11 节)。误用神的名和咒诅神是严格地禁止的,并且是严重地冒犯了圣约本身(出二十 7 ,二十二 28 )。我们从先前各章可见,这种冒犯,并不只是随便说一些粗言,像今天我们在公众场所和传媒上所听见、那些无意识地加插在日常谈话中的粗话。耶和华的名字几乎在每一段律例中都重复出现。使以色列整个社会制度成型的是祂的性情,而祂的权威则验准了他们约中的律法。这样,亵渎和咒诅祂,实际上就是藐视祂的权威和拒绝祂的律法。这是冒犯了整个社群的罪行,因整个社群都倚靠神在圣约下不断的保护,因此这罪要使犯罪者被逐出社群以外。在某个意义上,死刑是出于犯罪者自己的决定。
这案件表达了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所谓 lex
talionis ( 16 下、 22 节)或报复之律。现今许多人用「以眼还眼」这句话来代表那似是原始、嗜血的旧约伦理。这是一个最不恰当的讽刺,因为「以眼还眼」的做法,在法律观念上是一个颇大的进步,因为它消除了无止境的私人恩怨,而采取法律的行动,把惩罚限制于完全等同的报复。严重的罪行(如杀人等)不会受到轻判(如当犯罪者是有钱有势的时候),而比较轻微的过犯,也不会过分的惩罚。此外,正如我们在上文已看见,种族或血统不会使判决有所不同( 16 、 22 节)。社群中的所有人,都要按相同的司法标准,得到同等的对待。第 20 节那句话,极可能是要透过生动的说明来表达一个原则,而不是要按字面意义来解释。惩罚和补偿要与所犯的罪行配合。其它律法显示,有些使别人受伤的情况,可用赔偿来作出弥补(例如出二十一 18-19 ),而在奴隶的情况下,身体的受伤可用给予自由来作补偿──在古代世界中,是一个颇为独特的律法(出二十一 26-27 )。
虽然这律法──严格地应用于公开法律行动的范畴── 叫人小心留意对各种罪行施加适当和同等的惩罚(任何社会都应常常关注这一点),但利未记已清楚说明,社群中的圣洁,是指众民不应为每一个过犯而鲁莽地寻求报复(十九 17-18 ;比较申三十二 35 ;箴二十五 21-22 )。因此,耶稣指出适用于法庭程序的律法,不应是其门徒个人行为的准则(太五 38-42 ;参罗十二 17-21 )。我们不要误会(像常有的情况),以为耶稣的言论是要批评或否定旧约整体的道德标准,祂其实是批评人以最低限度的法律权利,作为与人交往──甚至与那些算为敌人的人交往──的条件。在这件事上,正如在许多事情上一样,耶稣恢复了旧约律法应有的真正声音、意图和平衡〔比较 C.J.H.
Wright, Knowing Jesus through the Old Testament ( Marshall
Pickering, 1992 ),第五章〕。
利未记
利未记第二十四章
24:1 本章讲两件事,一是有关圣所管理的条例,一是有关亵渎的一个实例。这件事可能在神给了摩西有关圣油和陈设饼之后不久发生,因为按此书写法,实例总是随同条例一道出现。
24:2 灯台和陈设饼的桌子都放在会幕圣所内。灯台上有灯七盏(出25:31-40),在会幕内长燃不熄,用清橄榄油为燃料(出27:20-21)。圣所靠此灯照明。大祭司是最早点亮此灯的人,每天负责“经理这灯”,有其他祭司协助。有的解经家认为此灯台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们成为古代中东各国的光。不过照亮外邦人的真光则是主基督,信徒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彰显基督救恩之光。
24:5 “陈设饼”虽在《出埃及记》25:23-30提及,但详细的记述则在本章5-9节。这十二个饼每隔七天更换一次,换饼在安息日举行(8节)。祭司可以在圣处吃换下来的饼,但他们家里的人不可以。有人说把净乳香放在饼上(7节)象征祈祷,求神给百姓日用的饮食(参太6:11);有人说十二个饼代表以色列人十二支派,要他们纪念所得福气,来自供应丰富的神。
24:10 这件案发生在西奈。一个未记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妇人所生)在营中与人口角,出言亵渎神名,当时尚无惩治亵渎的规律,所以把此人逮捕处决。这里特地记下母亲的名字和谱系(11节),是要让后来的人知道她是谁,要做母亲的注意:教养子女学习敬畏神是她们的责任。
此人的父亲虽为埃及人,但在司法范围内,外国人与土生的以色列人同等对待(22节)。
24:20 本节提出了一个刑罚的原则:“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就是刑罚与所犯的罪相抵,不可过分。杀人的人应处死,打死牲畜的要赔偿。此例适用一切人,不分种族,不分外人与本地人(22节)。“同归一例”,神的律法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