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二章
第 2 章
加 2:1> 光阴似箭,转瞬──故事都是这样开始的,而保罗的故事……
2:1 保罗大约是在公元 35 年归信基督的,所以这里提到的 " 十四年 " 可能是指他成为基督徒的年数。这样看来他不是第一次访问耶路撒冷教会。他第一次到耶路撒冷应该是在公元 38 年(参徒 9:26-30 ),另外的探访大约是在公元 44 年( 2:1-10 ;参徒 11:29-30 );在公元 49 或 50 年(参徒 15:2-4 )、公元 52 年(参徒 18:22 )以及 57 年(参徒 21:15-17 )。保罗也可能在其他时间到过耶路撒冷。
加 2:1> 巴拿巴这个人你早听过了,是啊,他和保罗的关系?是……
2:1 巴拿巴(参徒 13 章人物介绍)和提多都是保罗的亲密朋友。保罗第一次宣教旅程是和巴拿巴同工前赴加拉太的。保罗也曾写了一封私人书信给提多,当时提多正在克里特岛带领教会(参多 1:5 )。
加 2:1> 保罗可真是作足准备才去传福音的,你看他做了──你“担心”花了太多时间?这……
2:1 保罗归信基督后,花了多年的时间去为神呼召他做的事工装备自己。其间,他有与神独处的时间( 1:16-17 ),也有与其他基督徒讨论的时间。初信者往往热心事主,希望全职事奉,但却不肯花时间去研读圣经和向合资格的教师学习。我们不用等,就可以跟朋友分享基督,但是却需要多花一点时间去装备自己,才好去从事特别的事工,不论是义务还是受薪的。在等候神的时间里,我们应该研读圣经,学习真理,促使生命长进。
加 2:2> 开会是要解决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事,因犹太人不明白嘛;保罗信息的中心,你也不明白?
2:2 神藉着启示告诉保罗,要他和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一起商讨他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事,让他们明白认同保罗的工作。保罗对犹太人和外邦人所宣讲的信息的重点,就是神的拯救是赐给所有人的,不论种族、性别、国籍、财富、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以及任何其他的差异。只要信赖基督任何人都可以得到赦免(参罗 10:8-13 )。
加 2:2-3> 有问题就要说嘛──不敢?怕伤和气?怕关系破裂?不一定……
2:2-3 即使保罗奉派向外邦人宣教(参徒 9:15-16 ),他仍然需要把他所领受的福音信息跟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们分享(参徒 15 章)。这次讨论消除了教会分裂的危机,并且保罗的传道工作也得到了正式确认。有时候我们回避和别人商议,因为担心会造成不和或争论;但是事实上,我们应当和朋友、亲人、信徒、师长等开放地讨论自己的计划和行动,良好的沟通可以帮助每一个人更深入地了解情况,减少猜疑和争议,并且有助于教会中的合一。
加 2:3-5> 保罗不勉强提多行割礼,这是为何?
2:3-5 当保罗带领提多到耶路撒冷时,因为提多是希腊信徒,耶路撒冷的犹太教士(假弟兄)就要求他接受割礼,但保罗坚决反对。使徒们最终同意外邦基督徒无须接受割礼。数年后,保罗亲自为提摩太行了割礼;提摩太也是一个希腊基督徒(参徒 16:3 ),却有一半犹太人的血统。保罗不反对犹太人遵行割礼,他只是认为外邦人不须成为犹太人之后才能成为基督徒。
加 2:4> 人心难测,竟假作弟兄,不知道这些人是谁?
2:4 这些假弟兄很可能是法利赛人(参徒 15:5 )。他们是严谨的犹太教宗教领袖,有些却已归信基督。我们不知道这些假弟兄是已归信基督的,还是试图歪曲基督信仰的。多数的释经家都同意彼得和约翰不属于任何一帮。
加 2:5> 拒绝有道德修养的人,好;你说我疯了?其实……
2:5 依照常理我们应该坚决抵挡那些不道德的人,但是保罗决心坚持抵制的,却是最有道德的人,因为这些人歪曲神的恩典。对于那些专以人为标准作得救条件的人,不论他们是很有道德或是身处高位的,我们都不能让步。
加 2:6> 在基督里,人人平等,不看身分地位,可我在内心总有……
2:6 人很容易用身分地位来衡量别人,甚至慑服于有势力的人之下。但是保罗却没有被那些有名望的人吓倒,因为所有信徒在基督里面都是平等的。应当尊敬属灵的领袖,但是我们最终所效忠的对象却是基督,祂并没有按我们的身分地位来评定我们,祂只是看我们内心的态度(参撒上 16:7 )。
加 2:7-9> 行相交之礼,有什么特别意义?
2:7-9 教会的领袖(柱石)雅各、彼得和约翰知道神正在使用保罗向外邦人传福音,正如祂差派彼得向犹太人传福音一样,就与他们行右手相交之礼,肯定他们的工作,并请他们继续在外邦人中传扬福音。
加 2:10> 关心、关怀穷乏人,我知道、我明白;只是我的心……
2:10 使徒所指的是耶路撒冷穷困的信徒。当时外邦基督徒的生活充裕,但是耶路撒冷的教会却由于一次大饥荒而面临困境(参徒 11:28-30 )。于是保罗在他的传道旅途中,募集捐款援助犹太籍的基督徒(参徒 24:17 ;罗 15:25-29 ;林前 16:1-4 ;林后 8 章)。信徒要关怀穷乏人是圣经的主要信息之一,不过我们却常常忽略了这个爱心的奉献,只关怀如何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要。这个世界到处充满贫穷的人,你能为他们做什么呢?
加 2:11> 这安提阿,是怎样的一个地方?
2:11 叙利亚的安提阿(不是在彼西底的安提阿)在古代世界里是一个贸易中心。因为有一个强大的基督徒中心在安提阿,所以她成为外邦教会的总部,也是保罗事工的基地。
加 2:11-12> 人做得不对,要对他说,但就是有点不好意思,你说怎办好?
2:11-12 彼得虽然是教会的领袖,但在这件事上却像个伪君子。他比别人更清楚这点,但他害怕雅各和其他人的想法。圣经有话说:“惧怕人的,陷入网罗”(箴 29:25 )。保罗认为在彼得的行为还没有损害教会之前,必须加以抵制。所以他公开地指责彼得。但是保罗并没有向其他教会领袖投诉,也没有写信给教会,叫他们别再跟随彼得,他只是当面指出彼得的错。有时候即使是真诚的基督徒,甚至领袖也会犯错,需要其他真诚的信徒将他们引导到正途上来。当你知道有些人正在做些伤害自己或教会的事时,尝试有技巧地指出,在教会内不应该发生暗箭伤人的事。
加 2:11-21> 妥协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会是惧怕得罪人,如彼得吧……
2:11-21 那些犹太教士指责保罗冲淡了福音的内容,使外邦人太容易接受了。保罗则指责犹太教士为福音附加了条件,废弃了福音的真理。问题在于救恩的基础:得救是单一地藉着基督,还是在相信基督之外还要遵守律法?当彼得、保罗、犹太教士和一些外邦信徒聚集在安提阿一同吃饭的时候,这个争论达到了高潮。彼得大概以为避开外邦信徒便可以避免正面冲突。雅各有一个超越的地位,并且主持耶路撒冷会议(参徒 15 章)但是保罗却指责彼得的行为违背了福音。彼得站在犹太教士中间,那就意味着他支持他们有关基督并不足以带来救恩的观点。妥协无疑是和别人相处的好办法,但是我们绝不能在神的真道上作任何妥协。如果我们为了迎合伙伴,而要改变信仰的话,那就十分危险了。
2:15-16 假如犹太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为什么我们还要遵守呢?保罗在这里并不是说律法是无益的,因为在别处他正指出:“律法是圣洁的。”(罗 7:12 )他要说明的是行律法不能使我们得到神的悦纳。律法在基督徒的生活里仍有其重要的地位:( 1 )它给我们明确的行为标准,使我们不至犯罪;( 2 )指出我们所犯的罪,给我们机会寻求神的宽恕;( 3 )因为我们不能守全律法,所以它促使我们信靠基督完备的救恩。律法不能拯救我们,但当我们成为基督徒以后,它可以引导我们按着神的心意而活。
加 2:17-19> 不相信!我就是不相信,为何我们不能靠自己?
2:17-19 藉着对旧约圣经的研究,保罗明白自己不可能依赖遵守律法而获得拯救。先知们早已知道神的救赎计划不是在于叫人遵守律法(参 4 章附表)。由于我们都因自己的罪而不完全,因此无法完全遵从神的律法。幸而神提供了一条得救的出路,就是仰赖耶稣基督。就算我们知道这个真理,但是仍旧需要抵挡试探,不要想藉着事奉、德行、善事或其他努力来代替信心。
加 2:20> 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明白,就是要放弃旧我,但我……
2:20 我们怎样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呢?在律法上,神视我们如同与基督一同被钉死一样,因为我们的罪已经与祂同死,我们就不再被定罪了(参西 2:13-15 )。我们已经与基督有联合的关系,祂的经验也就成了我们的经验。当我们与祂联合之后,旧我已经死了,基督徒的生命便开始了(参罗 6:5-11 )。在日常生活上,我们必须常常钉死邪情,叫自己能紧紧跟随基督,这也是与祂同死的含义(参路 9:23-25 )。然而,基督教的重点并不在于死亡,而在于生命,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也与祂一同复活了(参罗 6:5 )。在律法上,我们已经与神和好(参林后 5:19 ),可以自由地效法基督,跟祂相似(参罗 8:29 )。并且在生活上,我们已经获得基督的复活能力,使我们继续跟罪恶争战(参弗 1:19-20 )。我们不再孤单,因为基督住在我们里面,祂就是我们生命的力量,也是我们将来的盼望(参西 1:27 )。
加 2:21> 你说基督徒要这样做;他说那样做;他们说──到底该听谁的?
2:21 今天的信徒仍然有轻视基督死亡意义的危机:如以犹太教的律法主义转换为基督徒的律法主义,叫人遵守额外的法律;叫人相信人能靠着自己的能力来讨神的喜悦,不是信靠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的工作;只注目神的能力如何改变他们(成圣),而不是信靠神的能力来拯救他们(称义)。倘若我们可以藉着好行为得救,那基督就不必为我们死了。十字架是惟一得救的途径。──《灵修版圣经注释》
加拉太书第二章
往京述职(二 1 ~ 10 )
保罗第二次上耶路撒冷,是和巴拿巴、提多同行。他们不是被耶路撒冷教会邀请,而是自己奉启示到那里去,向教会述说如何在外邦人中传福音。那些悔改信主的外邦人,都不用接受割礼,却一样有得救的凭据,提多便是例子。
.保罗的职分( 1 ~ 8 ):保罗向耶路撒冷教会承认他的职分,因他是领受主的托付,向未受割礼的外邦人传福音的使徒,好像矶法领受主的托付,向受了割礼的犹太人传福音一样,故不论是受了割礼或未受割礼的人,都可因听信福音得救。至于那些强调外邦人信主必须接受割礼的,并不符合福音的真理。
.使徒的相交( 9 ~ 10 ):保罗论到神不以外貌取人,似乎是要为自己辩护,因为他生得矮小,气貌不扬,故受到一些犹太基督徒的轻视和攻击。所以他提到当时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矶法、雅各和约翰,亦曾用右手和他及巴拿巴行相交之礼,证明他们的职分是被接纳和可以信任的。
接纳与被接纳常是信徒生命的困扰,也是工作的拦阻,请问你接纳别人,又感到被人接纳吗?
祈祷 神啊!是不偏待人的,爱犹太人,也爱外邦人,因为我们都是手所造的。
当面的责备(二 11 ~ 21 )
保罗虽是一位极其谦卑、尊师重道的使徒,但面对信仰却绝不徇情面,不与人妥协,必为真理争辩,维护圣经的权威。他一看见身为教会柱石之矶法,在众人面前装假的时候,便毫不留情地当面责备他,因为当面的责备,胜过背地的爱情:
.保护自己( 11 ~ 13 ):矶法是向奉割礼的犹太人传讲福音的使徒,在他们中间大有声望,现因公干来探望安提阿教会。他正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信徒吃饭,有几位奉割礼的犹太信徒从耶路撒冷来到;他为要保护自己,免受他们的误会,于是便立刻离席,与外邦信徒隔开。他的行动影响到其余的犹太人和巴拿巴也都一同装假,成了别人的绊脚石。
彼得的行动,也许是人软弱性情的反照。试想,当你在此光景时,会不会有相同的表现呢?
.义正词严( 14 ~ 21 ):保罗眼见矶法和其余的人装假,便义正词严地指摘他所行的不是,与真理不合。因为人不是因律法称义,而是因信基督称义,如果人能因行律法称义,则基督便是徒然死了。他最有力的明证,就是自己的得救,不是靠行为,而是藉信心,在基督的死上与祂联合,也在祂的复活上与祂联合,得新的生命。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这是一幅凄凉却有得胜荣光的图画。你曾有这样的经历吗?
祈祷 求真理的圣灵使我明白真理的奥秘,使我跟从圣灵的引导,生活言行皆蒙的悦纳。──《新旧约辅读》
加拉太书 第二章 注释
2:1-10 归主後第二次访问耶路撒冷
1「十四年」:可能指距离保罗信主之年日,或与首次访问相距之时间。
2「奉启示上去」:若对照使徒行传内有关保罗访问耶路撒冷的几次记载,这次到访很可能是徒11:27-30所载的赈灾之行。
「却是 ......
奔跑」:保罗作使徒传福音虽不用耶路撒冷主要使徒(6, 9)的授权,
但他向他们陈明所传的福音,免得他们否
定他的宣教使命,不承认外邦信徒的地位,形成教会的分裂。
3 是次访问中,身为外邦人的提多毋须受割礼。
4-5 可能为附加语,连带提到日後在安提阿发生的争论。
「私下 ......
中间」:假弟兄的目的是要外邦信徒受割礼、守律法、保罗对此毫不妥协,免得损害福音的整全、失掉在基督里
的自由。
6-10有名望的使徒没有对保罗加添什麽,反承认他作外邦使徒的身分,愿与他分工合作。
9「用右手 ......
之礼」:即握手表示互相接纳为同工。
10 双方协定的一项细则 ──
保罗当记念耶路撒冷贫穷的信徒。
「本来热心去行的」:见2注。
2:11-21 安提阿的冲突
11-14 上保罗责备彼得的行为不合福音的真理
彼得起先和外邦信徒一起用膳,可见他认为摩西律法对食物的禁制已不再生效 (见徒 10:9-16注) ,
但对了避免触犯雅各派来的律法主义
的犹太信徒,他就违背内心的信念(「装假」),与外邦人隔开,且导致其他犹太人采同样行动,使外邦信徒的地位为之贬低,教会的合
一大受影响,难怪保罗要指责他。
14「你既是 ......
不随犹太人行事」:指彼得原先的信念和表现。
「怎麽还 ......
犹太人呢」:一个犹太基督徒依循既定的习惯守犹太的律法,不一定表示他想靠律法得救,但如要一个外邦人
遵守犹太律法,便是表示相信耶稣基督还不够。这使外邦人的使徒保罗不得不起而维护基督徒的自由。
15-21 人称义是因信耶稣基督,不是因行律法
16「凡有血气......称义」:引自诗143:3。
17-18 为要在基督里称义,人必须放弃律法,成为犹人所说的无律法的罪人(15),但这不表示信徒真正犯罪,因此基督并不是使
人犯罪者。反之,人若试图重建以行律法得救的途径,让律法再度掌权时,必然会抵触律法而犯罪(参罗4:15)。
19-20 信徒藉着信,与基督联合,基督既按律法的要求(「因律法」)死了。信徒也就离开律法的辖制(「向律法死了」),且有
基督复活的新生命,从此信靠基督,为神而活。
21 人为的努力(如遵行律法)倘能叫人在神面前得称为义,基督就毋须代人而死了。人若忘记这一点,仍强调守律法称义的途
加拉太书第二章
不怕威胁的人(二 1-10 )
在前面的一段经文中,保罗已经证明了他的福音的独立性;在这里他所关心的是要证明他的独立性并非是无政府状态,他的福音并非分裂教会,自成派系,而乃是教会所传的信仰。
工作了十四年后,他到耶路撒冷去,带了他年轻的朋友,助手提多同去。提多是希腊人。这次前往并非容易。就是在他写信的时候,他的头脑受到骚扰。在他写出的希腊文字,也有些混乱,很难完全译成英文,或其他文字。保罗的问题是他不能说得太少,恐怕有人会想他放弃了他的原则;他也不能说得太多,恐怕有人会想他反对教会的领袖。结果他的句子断断续续,不相连贯,反映他内心的焦虑。
从开始教会的真正领袖接受了这种立场;不过也有其他的人想挫折这种强烈的精神。我们已经看见,有些人接受了基督教,不过仍然相信,上帝没有将这权利给外邦人;因此在他们成为基督徒之前,他们必须先受割礼并且接受整个犹太人的律法。这种犹太化的基督徒抓住提多,作为试验的案件。在这段经文的后血,有剧烈的斗争;很可能教会领袖为教会的和好,要保罗在提多的事上让步。保罗站稳立场,坚如磐石。他知道让步的意思就是接受做律法的奴仆,与在基督里的自由相违。结果,保罗胜利了。在原则上,保罗在非犹太人中工作,彼得和雅各则在犹太人中工作。并且很小心的说明:这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福音;这是不同的人,按照他的长处,在两个不同的范围里工作。
在这里显明了保罗的某些品德。
(一)他是一个尊重权威的人。他没有只顾自己的主张。或许他的意见和教会领袖的意见十分相左,他仍然前去,和他们谈论。今天我们忽略一条人生重要的法则,不论我们怎样的对,无礼对于我们没有丝毫的好处。没有任何的理由,礼貌和决心不能携手同行。
(二)他是一个不被慑服的人。他一再述说教会的柱石领袖享有的名誉地位。他尊敬他们,并以礼待他们;不过他的立场却不改变。世上有尊敬人的一回事;世上也有慑于举世的人或教会中人认为伟大的威势,以利害计算,卑躬屈膝的人。保罗追求的不是人的称许,乃是上帝的称许。
(三)他是一个忠于职责的人。他深信这是上帝托付他的工作,他必不许可让内心的搅扰,外面的挫折,阻碍他的工作。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工作是上帝的托付,他会找到上帝给他的力量完成他的工作。
至要的和协一致(二 11-13 )
到此为止,教会的困难还没有结束。在早期教会的生活中有一种聚餐,称为 Agape ──爱筵。全教会的人聚集在一起聚餐,经费由各人量力奉献。这是许多有奴隶身份的人,在一星期中,可以吃得称为一餐饭的一餐。这正是基督徒集合在一起,成为一体的记号。
在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件可爱的事。不过我们必须记得那班观念狭窄的犹太人所坚持的硬性排斥外邦人。他们认为他自己的民族乃是上帝拣选的子民,而把其他的民族抛在门外。‘主阿,你是有怜悯有恩典的上帝。’(诗八十六 15 )。‘但是他的恩典只是给以色列民;其他的国家,上帝要使他们觉得惊恐。’‘列邦犹如必将焚烧的残枝稻草,被风吹散的糠秕。’‘如果有人悔改,上帝就接受他,不过这只是指以色列民说的,其他民族却不如此。’‘爱众人,恨异教徒。’这种排斥作风见诸日常的生活中。一个严格的犹太人甚至禁止与外邦人做生意;他不可以在旅程与外邦人为伴;他不可以接待外邦人,也不可接受外邦人的招待。
在安提阿发生了一个极严重的问题:犹太人和外邦人能否坐在一起聚餐?遵照旧的律法,很明显的这是不可能的。彼得初到安提阿,在新的信仰的荣耀中,把旧的戒律,搁置一边,参与犹太人和外邦人在一起的聚餐中。后来有一个犹太人的团体,从耶路撒冷来。他们用雅各的名义,不过在事实上很确定的不是代表他的观点。他们在彼得身上下了很大的工夫,结果彼得停止参加这类的聚餐。许多的犹太人跟 他;甚至最后巴拿巴也参加在里面。于是保罗用尽他一切的能力为这事争辩,因为他清楚知道几件事。
(一)如果在教会里,有阶级的分别,它就不再是基督教的教会。在上帝面前,人是不分犹太人和外邦人,尊贵的和卑贱的,富翁与穷人;他们都是一样的罪人,耶稣为他死。如果人同一的为上帝的儿女,他们必然是弟兄姊妹了。
(二)保罗看见要应付偏差,他必须采取强力的行动。他并不等待;他立刻出击。他不顾这偏差与彼得的名字和行为有关系。这件事是错误的──这是他关心的!一个有名望的人不能把一件错误的事作为一件对的事。保罗的行动给我们一个鲜明的榜样:一个刚正的人怎样藉 他坚持的精神,能够校正偏差,不致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律法的终止(二 14-17 )
最后在这里已到了这事的实在根底。这事不可以再延宕了;必得作最后的决定。这事的事实乃是这样,耶路撒冷的决定是一种妥协的办法。像其他的妥协办法一样,中间隐藏 不稳的种子。这决定是犹太人仍然过像以前犹太人一般的生活,接受割礼,遵行律法;外邦人则可不受此限制。很清楚的,事情不会平平静静的过去,因为不可避兔的,教会里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基督徒──两种不同阶级的基督徒。保罗的论证是像这样。他对彼得说,‘你和外邦人在一个桌子上吃;你跟他们一样的吃;因此你在原则上赞成犹太人和外邦人是一样没有两样。现在你怎样可以改变你的主张,要外邦人受割礼,把律法的担子放在他们的肩头上?’这样的事是保罗所想不通的。
这里,我们必须确定的知道一个字的意义。当犹太人说外邦人是罪人的时候,他不是指道德的品质;他指的是律法的遵守。举例来说,利未记第十一章定下了那些动物可吃,那些动物不可吃。如果一个人吃了兔肉或猪肉,他违背了律法,就是罪人。所以彼得就会这样回答保罗,‘如果我与外邦人一同吃饭,吃他们吃的东西,我要成为一个罪人了。’
保罗从两方面作出回答。第一,他说,‘很早以前,我们都同意,藉 遵守律法,一个人不能与上帝和好。这是出于恩典。人不能做什么,只有接受上帝在基督里的爱的慷慨的赐与。整个律法的事已成为不合适了。’第二,他说,‘你说忘了一切条例规则的事,使你成为罪人。 不过这正是耶稣基督叫你去做的 。祂没有要你吃这种动物,不吃那种动物,获得拯救。祂告诉你,把你整个自己,毫无保留的,投入上帝的恩典之中。难道你要说祂要叫你成为罪人么?’很明显的,只有一个结论,旧的律法已终止了。
这一默必然要来。不可能外邦人藉 恩典到上帝面前,而犹太人藉律法到上帝面前。在保罗看来,只有一个实在──恩典。世界众人必须投顺在那恩典之中。
在基督徒生活中有两大试探,有的时候似乎比较好的人容易受到它们的引诱。第一种试探是想做得好,希望得到上帝特别的赏赐;第二种试探是想有些成就,可以和别人比较,表示较别人为优。不过基督教如果没有完全捐弃自我,还想凭自己的力量,获得上帝的宠爱,想凭自己的成就,表明比别人较高一等,这不是真正的基督教。
与主同钉同复活的生活(二 18-21 )
保罗所说的话是从他个人经验的深处发出的。对他看来,重新再把律法的结构组织起来等于就是自杀。他说,他因律法,向律法死,为的是他能向上帝而活。他的意思是──他尝试用律法的方法;他热心地用了全力,想服从律法每一条文,以求与上帝和好。他发现这种尝试不能获得什么结果,只有更深刻的觉得尽他一切所能,不能与上帝和好。律法所能做到的只是叫他看见自助的不足。因此很快的,放弃了这种方法;虽然他是罪人,却把他自己投入在上帝的怜悯中。这是律法驱使他往上帝那里去。回到律法,只不过是重新再把他困住,与上帝隔绝。这种改变真是很大,他只能用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来描写,他的老我已经死了,现在在他里面活的能力是基督自己。
‘如果我们能藉 谨慎小心遵守律法与上帝和好,那么恩典又有何用?如果我能凭自己获得拯救,那么基督为什么死?’保罗十分确定的知道,耶稣基督为他成就的一件事,是他自己万万做不到的。有一个人与保罗有相同的经验的,他就是路德马丁。他是操练与苦修,自我牺牲与自我刻苦的榜样。他说,‘如果真有人能够藉修士生活得救的 话,那人就是我。’他前往罗马:当时以双膝跪 爬上圣梯( Scala Sancta )认为是一种极大的善工。他苦苦地一级一级爬上去,希望得到善工。忽然在天上有声音对他说,‘义人心因信得生。’与上帝和好的人生并不是藉 无用的,不停的,总是失败的努力所能获得;只有把他自己投身于耶稣基督启示给人的上帝的爱与怜悯之中,才能获得。
痛苦的灵魂!就近耶稣,
哦,来呀,不要疑惑,
只要用信心,更勇敢的依靠
祂对我们的深情。
只要我们的爱单纯些,
我们当接受祂的话;
我们的人生尽是阳光,
在我们主的甜蜜中。
当保罗接受上帝的话时,律法困扰的黑夜变成恩典的阳光。 ──《每日研经丛书》
加拉太书第二章
五.第二次访间耶路撒冷教会( 2:1-10 )
本书第 2 章可分为两半,前半叙述保罗第二次上耶路撒冷的情形,后半记载保罗在安提反责备彼得之经过。全章都在本书的第二大段之内,继续上文的主题──保罗为自己的职权辩护。在此先研究本章前半;保罗第二次上耶路撒冷。
1.时间( 2:1 )
1 保罗什么时候再次上耶路撒冷? “过了十四年” 之后。这十四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的呢?两种不同的主张∶
A.有人认为应从保罗蒙召时间开始计算,即以使徒行传 9 章的事开始计算。
B.另有人认为应从保罗自亚拉伯回来之后开始计算,即开始传道及上耶城会见彼得、雅各等人之后。
这两种解释对圣经真理本身并无妨碍,重要的是 “十四年” 的日子。 “十四年” 是一个长时间。经过十四年之后,保罗仍然在忠心事上。从他开始传道到十四年之后,他没有离开他的职守,没有改变他的信息,没有摇动他的心志,也没有依赖耶路撒冷教会的供给。并且十四年之中,耶路撒冷教会也没有反对他所传的福音,或禁止他所传的信息。所以这 “十四年” 的年日,是一项证据,说明他的工作,已实际上被耶路撒冷的使徒所承认。
2.原因( 2:2 )
2 保罗为什么要再上耶路撒冷去?他的动机可以作一切事奉主之人的榜样。他说∶ “我是奉启示上去的” ,信徒行事的原则不是凭自己的喜欢,乃是凭神的指示和引导。保罗正是这样。神启示他、引导他,他便依着神的指指引而上耶路撒冷去。他教训以弗所信徒∶ “凡事要事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名” (弗 5:20 ),在此便看见他自己怎样奉神的旨意行事。
按使徒行传 15 章的记载,保罗这次上耶路撒冷,也是为真理的辩护而去。当时那种为真理争辩的需要,可能就是神启示他应当上耶路撒冷的方法之一。那时有些主张基督徒必须受割礼的人到安提阿,声称信徒 “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 (徒 15:1 )。保罗和巴拿巴与他们大大争辩,终而上耶路撒冷取决于众使徒。
另有些解经学者以为本处所记,并不是指徒 15 章之事,乃是指徒 11:29-30 ,及 12:25 之事,即在革老丢年间发生饥荒,保罗、巴拿巴带着外邦信徒的捐项上耶路撒冷的那一次(参 《圣经新译》 ,证道出版社出版)。
保罗虽然不是喜欢与人生事的人,但在真理方面却常与人争辩。这不是因为他自己好胜心切,乃是因为使真理得以保存,因他所争辩的都是关系福音的基本要道。他所传 “因信称义” 的道,最易引起当时人之反对,然而这救恩的基本真理,正是我们今日所需要辩护、不容损害的真理。对于个人的逼迫或毁谤,保罗 “宁可让步” (罗 12:19 ),但在凭恩典得救的真理上,他却绝不退让妥协。
“奉启示上去的……” ,显明他此去是出于里面的感动和引导;而为真理的争辩,是环境上的需要。这两方面的因素,使他认为应当上耶路撒冷去,以便在众使徒之前,对这重大的问题作一项公决,对于以后传福音的工作十分有利。这样,环境的需要和他内心的感动互相配合,使他清楚知道,这次上耶路撒冷的行程是神的旨意。
除了以上两个理由以外,他也要藉着这个机会,向犹太信徒见证主的恩典──主如何藉着他拯救了许多外邦人的灵魂。按照徒 15:3 的记载∶ “于是教会送他们起行,他们经过腓尼基、撒玛利亚,随处传外邦人归主的事,叫众弟兄都甚欢喜” 与本章 “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 互相对照,显见他此行已充分利用见证主恩的机会,随时坚固、帮助、激励信徒在真道上站稳,没有虚耗任何时间或行程。
保罗向外邦人传福音,虽然并不乞求人的赞许或支持,但他却乐意让人知道神怎样向外邦人施恩,让犹太信徒也能得知神恩典的丰厚,分享属灵的喜乐。
另一方面,这些事实的报告足以证明外邦人能像犹信徒一样因信基督得救,无须先受割礼(等于入犹太藉),这乃是神的旨意。否则,这专向外邦人传道的保罗,他的工作怎么能有这么好的果效,又得着神这么大的赐福?
“所传的福音” 说明保罗向犹太信徒所报告的,不是他自己的才干与勇敢,乃是神的福音,在那些没有神的外邦人中所发生的果效。显然保罗不但很会传道,也很会报告工作,使人从他的报告中看见神的恩典受激励,却不易看到他自己。
“却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 ,这些有名望的人大概是当时犹太信徒中有地位的人,包括使徒在内。按下文 6 节末说∶ “那些有名望的,并没有加增我什么” ,紧接着 \cs3 7 节却说∶ “反倒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正如托彼得……” 似乎暗示彼得是在有名望的人之列。况且保罗在此既未指明 “有名望的人” 是谁,谅必是当时信徒所共知的人物了。但若以为这 “有名望的人” 是指加拉太教会中传割礼的人,是较难取信于人的。 “背地里” 原文 idian 意即私下的,或僻静的。在路 9:10 译 “暗暗的” ,太 14:13 译作 “独自” 。保罗为什么要私下向有名望的人陈述?这 “私下” 大概不含坏的意思,而只是说明是在一种非公北性的、圈内的,只向比较有程度的人,作较亲切的交通之下述说的意思。
“唯恐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这句话的意思,大概是要强调他向耶路撒冷弟兄陈述在外邦传道之情形,目的是为要证明外邦人可以不必受割礼得救。这件事极为重要,他唯恐耶路撒冷的弟兄对于外邦信徒可以不受割礼而因信称义仍有所疑惑,那么,他就自认是徒然奔跑了──在促使耶路撒冷的弟兄们了解外邦信徒一样可以因信称义的事上,他完全失败了!
“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在美国新标准译本作 might be
running or had run, in vain.
3.同伴( 2:1,3 )
1 在此特提巴拿巴与提多,因巴拿巴是耶路撒冷教会所熟识的使徒,又是保罗最初的同工。保罗开始传道时,首先接待保罗的是巴拿巴(徒 9:27 )。这次与巴拿巴同行,可让他作保罗工作的见证,使耶城教会对保罗的工作有更深切了解;同时使那些对于旧犹太教仍有相当留恋的信徒,轻易接受保罗的福音观念──外邦人因信基督称义,与犹太人并无分别。因为原属耶路撒冷教会的巴拿巴,也与存着这种见解的保罗同工。
提多可算是外邦信徒的代表。他是保罗在外邦工作成效的一个活见证,说明神如何藉保罗引领他归主,且使这原籍外邦的提多( 2:3 ),成为祂所重用的青年工人。
另一方面,提多之与保罗同上耶路撒冷,其一言一行关系重大;因为保罗带他同去,是以他为外邦人蒙恩之模范。
3 提多在未上耶路撒冷时未受割礼是不成问题的,因为希利尼人本来就没有受割礼;但保罗带提多上耶路撒冷仍不给他施行割礼,对于那些有强烈犹太民族优越感的耶路撒冷信徒,是会引起很大反应的。他们认为弥赛亚的救恩是神特别应许他们祖宗的,外邦人要有分于这恩典,理当先成为犹太人──受割礼。但保罗却带着未受割礼的提多上去,表明他对外邦人无须受割礼就可以领受救恩这福音真理,敢于负责,不怕为这缘故遭受人的反对或非难。若保罗要叫提多受割礼,是轻而易举的,因按多 1:4 ,可知提多乃是保罗福音所生的儿子。但保罗却没有用他这种影响力,以影响提多对于割礼所持的态度。同时,这节圣经也表示提多本人也不愿受割礼,他对于救恩真理的认识是十分清楚的。
4.假弟兄( 2:4-5 )
4-5 “因为” 表示下面的话是解释上文的。为什么保罗没有叫提多受割礼?因有假弟兄窥探他们在基督里的自由。这些主张外邦信徒应受割礼才得救的假弟兄,似乎在窥伺着保罗是否会替提多施行割礼。保罗却愿意给他们看见,他在提多是否要先受割礼才上耶路撒冷的事上,不勉强提多,让他在福音的信仰上,享用他自己的自由。其实割礼本身算不得什么,割礼对于割礼并无成见。他在耶路撒冷大会后不久,曾为提摩太行割礼(参徒 16:1-5 ),因提摩太的父亲是希利尼人而母亲则是犹太妇人,为着工作的利益,保罗为他行割礼。但对提多,保罗却不勉强他行割礼。因提多这次上耶路撒冷是为真理的见证而去。按罗 2:25-29 ,可知保罗对割礼之真意认识得很清楚。
“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 ──有两方面的意思∶
A.在基督里的人不再在律法下作奴仆,不再受律法之字句与礼仪的束缚而享自由。基督的福音把信徒放在新约下,根据新原则得救──因信称义。在法理上,信徒对旧约律法无字句上之义务,因他们受了比律法字句更有效的约束,就是凡事顺从圣灵而行(加 5:16,18 )。
B.基督的福音,也使信徒在信仰上有个人自主的选择,不再依附别人的教训,盲从别人的信仰,乃是顺从圣灵的指教而享自由。就如提多虽然是保罗福音的儿子,保罗也不勉强他受割礼。
那些 “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 ,既被称为 “假弟兄” ,当然对基督的救恩还没有经验,对福音的好处并无真正的认识;这样,他们对于 “基督里的自由” 更不能领会了。
“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仍存在你们中间” 。保罗对异端绝不妥协让步,绝不给他们留下一点可以继续别人的机会。但注意,保罗这样不让步的原因,并非为着自己的面子,或血气的争竞,乃是为真理的缘故。
注意∶保罗强调那些与他为难的弟兄是 “假弟兄” ,他所不能容让的也是这等人。可见当时那些真正蒙恩的弟兄,并未为难保罗。
5.有名望的人( 2:6 )
6 本节保罗解明他与耶路撒冷有名望的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在此所称有名望的人,似指当时耶路撒冷之教会领袖。但保罗这样说并非出于骄傲或嫉妒,或对当时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司意见的缘故。他在此只不过强调,他传道的工作并非倚仗那些有名望之人的举荐、提携、或物质方面的支持,乃是自己倚靠神的能力而已。但这句话并非表示保罗要与他们对立。保罗不想讨好人,但也不会故意与人作对,或傲慢地不把人放在眼内。神是 “不以外貌取人” 的;所以我们也不要凭外貌讨好人,或凭外貌轻视人。
有解经者以为 “没有加增我什么” 是指保罗所传的福音说的,意即保罗所传的福音已像其他使徒一样是完全的福音,所以其他使徒未在他所传的福音再加上什么。
6.相交之礼( 2:7-10 )
这几节是叙述他作使徒的职权,怎样被耶路撒冷的使徒所承认。虽然那些假弟兄毁谤他的职权不是从神而来,但耶路撒冷的使徒们,却承认他的职权是由神而来的。
7 本句显示耶路撒冷的使徒看出主有托付在保罗身上,并且看出主所托付他的,是叫他传福音给未受割礼的人,即外邦人。
“正如托彼得传福音给那受割礼的人” ,彼得是受托向受割礼的犹太人传福音。神如何托付彼得亦如何托付了保罗。
注意∶本句首二字的 “正如” 及上句首四字 “反倒看见” ,表示保罗这次上耶路撒冷的种表现,以及他以往在外邦中所作的工作,虽然完全不向那些有名望的人讨好,却并未激怒他们。反倒使他们看出保罗所领受的托付是什么,且承认保罗作使徒之托付虽与彼得有异,但都是出于同一位神的赐予。
8 本句解释上句彼得与保罗各有不同的托付的原因。因为他们各人从同一位神受了不同的感动。他们的工作对象虽然不同,但所受的感动与差遣都是从神来的,也都是为着事奉这一位神而作工。
神所选召的工人,必然有神的托付。并且他所领受的托付,不但自己可以察觉出,别人也可以看得出。神藉着祂的 “感动” 将祂所要托付的工作交给人。祂要交付人什么责任就给人什么感动,那种感动不是一时的冲动,是继续在人的心中,使人觉得好像负了一个担子一样,若不顺服它就无法放下。
总之,保罗职权获得耶路撒冷使徒承认的原因,并非因他向他们讨好或恳求,乃是因他表现出一个真正神仆的性格与见证,以致那些有属灵眼光的使徒们,看出他是神所差遣的。
9 使徒既已在心中实际承认保罗的职权,便也在外表上给他正式的承认。
“右手相交之礼” 是怎样的一种礼节,未详。但它的意义不会只像现今教会或普通见面时握手问安致意那样而已。因在此 “右手相交之礼” 显然含有表示同情与承认的意思。它绝不是一种职位的 “封立” ,乃是站在同等的地位上所作的一种公开的见证,使各地信徒对保罗的工作更为信任。
10 本节加在耶路撒冷使徒与保罗行右手相交之礼之后,其重点不在于强调 “纪念穷人” 的重要,乃在于表示,那些耶路撒冷的使徒们并没有用任何命令的口吻吩咐保罗作什么事,或提出类似 “条件” 的要求,要保罗在他们正式承认之后去遵行。他们只不过表示他们的意见,希望保罗对他们心中所愿意行的善事也表同情而已!但在保罗方面,他们所愿意行的善事,也正是保罗本来所热心行的,他们的意见,正是保罗所乐意接受的(参罗 15:25-27; 林前 16:3 )。
问题讨论
保罗直接从神领受启示的经历,我们在生活工作上可以随便模仿吗?为什么?
什么是犹太教?照你自己所领会试行回答。
试从保罗蒙召的经历中,归纳若干要点,作为今日蒙神呼召者的借镜。
从 1:6-18 之记载与徒 9:19-25 比较,保罗到亚拉伯应在什么时候?
保罗为什么要向加拉太人表白他不是说谎?
2:1 保罗上耶路撒冷应属行传那一章所记之事?何故?
保罗不勉强提多行割礼( 2:3 ),有何意义?
耶路撒冷之使徒怎样看出保罗的工作是出于神?右手相交之礼有何意义?
六.在安提阿责备彼得( 2:11-21 )
和段记载使徒保罗笑彼得之间,在地位上并无阶级之分别,都以真理为绝对的权威。所以当彼得所不行的小合真理时,保罗也可以责备他。这件事特别被提起来,是要让加拉太使徒知道,虽然彼得按资历说比保罗先作使徒,且系耶路撒冷总会之柱石,但他们在上面前无上司与下属之关系,如一般世俗机构那样。反之,他们都是站在一样的地位上──都是神所设立的使徒──有同样的权柄和真理的启示。他们彼此都有一种在真理中互相敬重、顺服的责任。无论那一方面有了错失,他就应当受真理的更正和劝告,是不能凭地位和资格来掩饰逃避的。这也是基督徒之间 “彼此顺服” 的意义(弗 5:21 )。这种顺服不是于权柄地位之高低,乃是由于尊重真理之权威的缘故。
天主教人士以为彼得是第一任教皇,高过其他使徒。他们只是根据圣经多次记载彼得的事,都是名列第一(太 10:2; 可 3:16; 路 6:14; 徒 1:13 ),且在使徒中居领导地位。虽然如此,但圣经并未给予彼得有类似教皇这种地位,反倒明说∶ “……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 (太 20:25-27 )。而本段的记载,更给我们看见,这被天主教奉为教皇的彼得,反而受到保罗的责备。但这也不是说保罗胜过彼得,只不过表明∶在基督里的人,并非凭阶级的大小辖管他人,乃是在真理中彼此顺服。
另一方面,这位被神大大使用之彼得,在五旬节时曾一次讲道使三千人悔改,又是首先打开外邦人传道之门,首先用属灵权柄刑罚罪恶的人,并非不会错误或软弱的。本段的记载,就是说明这个事实。所以每一个信徒在得救以后,无论灵性上有怎样的进步,都要随时儆醒谦卑,若 “自己以为站得稳” (林前 10:12 ),便自满自足,结果必然很容易失败。
1.彼得的过失( 2:11-13 上)
11 “后来” 大概是指耶路撒冷大会议之后。 “到了安提阿” ,未说明是否长在安提阿,但大概是访问性质。安提阿是外邦的第一个教会(徒 11:26 ),而耶路撒冷则系犹太的第一个教会。 “因他有可责之处” 指下文所说的事。 “抵挡” 美国新标准译本与 Williams 译本,都译作 oppoped 即 “反对” 。抵挡似乎用于抵抗侵犯则比较适合。在此应当是 “反对” 的意思。
12 本节所指 “从雅各那里来的人” ,就是从耶路撒冷教会来的人;因雅各是负责牧养耶路撒冷教会的。按徒 15:12-19 的记载,可知雅各在耶路撒冷教会中占重要地位,其言论为教会使徒所尊重。这句话表示当时来拜访安提阿教会的不只是彼得一人,也包括若干教内弟兄,但彼得大概先行,其余的人稍后也到了。
彼得夫先安提阿时,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并无分别(按犹太人的习惯是不跟外邦人吃饭的,因为他们有许多禁戒的食物,且具强烈的优越感)。这表示彼得已经认为在基督里的信徒,不再分犹太与外邦了。不论他们本来是什么民族, “都成为一了” ,已经不需要这样分别彼此,乃当一视同仁了。所以彼得是否与外邦人一同吃饭虽不算什么大事,但它的意义却十分重要。但等到那犹太来的信徒也到了安提阿时,彼得因怕那些犹太信徒,便与他们隔开,不不再跟外邦人照常一起用饭。这种行事,是前后矛盾的,无法自圆其说。彼得这样作的原因,无非怕人的议论而已?他既是 “为受割礼之人作使徒的” ,多半居住犹太人之中,很少有机会与外邦人一同生活。这种与外邦人在生活接触之间所发生的问题,彼得还没有充分的经验。虽然在真理上,他已经明了在基督里不分犹太外邦的道理;但在生活上,他还没有什么机会来实行所明了的真理。所以当他开始实践自己所认识的真理,与外邦人一同吃饭时,遇到那些一向与他在一起的犹太信徒,他心中就产生一种无形的威胁,恐怕遭受他们的批评或攻击。显然他们以往并不知道彼得会有这种与外邦人不分彼此的观念,而在他们的习惯中,认为与外邦人分开吃饭是理所当然的事。就在这种气氛之中,素有 “勇敢” 之称的彼得,也一时胆怯起来,做出自相矛盾的事来── “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 。
可见许多时候我们因怕人的议论、误会,和因误会所引起的种种麻烦,便如同受到一种不可见的 “威胁” ,不敢大胆地遵行真理。这种无形的小 “威胁” 常较明显的大逼迫更难以防备,而使信徒跌倒。
彼得的失败提醒我们∶真理的认识与真理的实行是两回事。对理认识了之后,若还没有充足的经历,没有常常实行,那我们对于所认识的真理,还只是头脑上的知道,这样的 “认识” ,并不能使我们在真理上站立得住。反之一遇试炼或逼害,便很容易跌倒。
实行真理愈多,愈有胆量与能力;实行真理愈少,便愈胆怯畏缩。
13 本节指出彼得一人软弱的结果,所发生的坏影响不小。 “其余的犹太人” 大概是指在安提阿教会中的犹太信徒,包括保罗的同工巴拿巴,竟也 “随伙装假” 。
保罗在此用了很重的字眼── “装假” ,来形容那些人的失败,说明这些忽然与外邦人隔开的人们,他们所行的和他们良心所承认的不相合。按巴拿巴素以 “宽大” 着称,保罗初出传道时,首先接持保罗的就是巴拿巴;并且他与保罗同是为外邦人作使徒的,这次竟也不与外邦人同吃了。可见彼得在这件事上模棱两可、胆怯畏缩的结果,对安提阿教会所引起的混乱和确小小。他的行动使人对于外邦人不必受割礼就可以因信称义,与犹太信徒一同蒙恩得救不分彼此这件事是否出于神的真理,是否确切无误,立即发生很大的疑问。
至于那些被彼得与犹太信徒隔开的外邦信徒,毫无疑问地会感到十分难堪与失望。虽然在耶路撒冷的信徒方面,对于不与外邦人一同吃饭,可能视为一件 “常事” ;但安提阿的外邦信徒,却对于他们与外邦人隔开这件事视为 “新事” 。这使他们受到前所未有的 “侮辱” 。这种侮辱不是反对者所加给他们的,乃是在基督里与他们同作弟兄的人所加给他们的。所以保罗当时若不坚决地责备这种错误,其结果可能造成外与犹太教会之分裂也未可料。
2.保罗的责备( 2:11 下 ,14 )
11 下 “抵挡” 按美国新标准译本作 “反对” ,更适合。当面的反对似乎太不顾情面。但保罗为着福音真理的缘故,不得不这样作。彼得的错失既然是公开的,使许多人因他的缘故而 “随伙装假” ,保罗不能不在众人面前责备彼得,使其余的人知道他所行是 “与福音的真理不合” ,不应当盲目效法。况且在那样重要的关头中,保罗实在不能等候私下里再去慢慢更正这项错误;因为那些人一散开之后,这种影响便会扩展到其他教会里去。保罗的果敢,使那些因怕人而 “随伙” 行事,以及那些摇动中的信徒,立即壮胆起来,获得坚固,并将当那些人对福音真理的混乱观念立即予以澄清。这种行动充分表现出保罗具有使徒的权威,显示他的职权绝非从人而来,乃是从神而来的。
保罗这项行动,也等于警告那魔在窥探他的犹太人,明白表示他们认为外邦基督徒必须受割礼才能得救,才能与犹太信徒一视同仁,这种观念绝对错误。就算是使徒彼得若照这种观念行事,也同样应受责备。
但注意,保罗这样严厉责备彼得,却完全是为真理的缘故,绝无私人的成见,或争权夺利的成分。虽然他们彼此所领受的托付不同,却从没有任何积怨存在心中。
14 上 在此 “一看见” 几个字十分重要,就是 “在看见的当时” 的意思。不但说出保罗对于这种违反福音真理的行动,毫不犹疑地加以反对,也表示保罗的责备彼得,并非一种积怨的发泄,更不是在事后暗中的毁谤。他所说的话乃是 “句句都可定准” (太 18:16 ),人人不敢反驳的;是十分光明磊落,坦白而适合的。这种当面的责备,远胜过许多当面的称赞和背后的论断。
另一方面,可见彼得的宽大。虽然他当众受保罗这么厉害的指责,但他后来在自己的书信中提及保罗书信时,特向信徒见证∶保罗的言论乃是 “照着所赐给他的智慧” 写的,不可当作普通人的着作那样随意强解(彼后 3:15-16 )。显见他并没有将保罗这次的指责,变作私人的积怒,日后准备设法报复。反之,他乃是虚心接受了保罗的指责。按当时彼得在教会中之地位来说,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可见一个被圣灵充满的人,必看重神的利益过于自己的面子。
14 下 意思说,彼得初时既不拘泥于犹太教之规矩,不以外邦人为不洁,而随外邦人行事──一同生活、吃饭,为什么后来却勉强作外邦使徒的巴拿巴随犹太人行事?这里的 “外邦人” 似乎是指巴拿巴,因巴拿巴是利未支派的犹太人,却长在外邦的居比路(徒 4:36 )。除巴拿巴之外,当时似乎没有别的 “外邦人” 不跟外邦信徒一起吃饭了。
注意,在此保罗与彼得争论与外邦人一同吃饭之事,是与保罗在本书中所辩论有关外邦雅各是否要受割礼的问题有关联。犹太人要与外邦人分开,就是因为他们是没有受割礼的人。但外邦人若补行割礼,犹太人就不再看他们为外邦人。所以彼得起初的行动就等于承认保信徒不必行割礼;但后来他又与外邦信徒隔开,就等于承认外邦信徒还是要受割礼,才可以与犹太信徒成为一体。这种出尔反尔的举动,显然是错误的。
3.解释责备彼得的理由( 2:15-18 )
15-16 15 节和 16 节是连在一起的,应当连着读。意思是我们这些原本已经是生来的犹太人──神的百姓──不是犹太偶像的罪人,尚且只能因信耶稣基督称义,这就证明我们已知道凭律法(或受割礼)不能称义。这样,在我们自己已经因信基督得称义之后,为什么还去勉强外邦信徒来遵行律法,以求称义?这种行事,实际上是破坏福音的真理,损害基督的救恩。
保罗在这两节中,说明了 14 节的 “福音的真理” 是什么,就是 “因信称义” 的真道。包括三个要点。
A.没有人能因行律法称义,所以需要因信称义的恩典。保罗就是人不能凭律法称义最好的例证;因他乃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参腓 3:5-6 ),但保罗仍不能因此称义,仍需要信基督才称义── “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 ,这样,那些比不上保罗那么热心律法的外邦人,岂能凭行律法称义?
B.这因信称义的 “义” ,不是根据人的行为得着的,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得着的。换言之,是凭着神的恩典,藉人的信心而赐给人的。 “恩典” 的意思就是不在乎行为,乃是白得的(罗 4:4;11:6 ), “信” 的意思就是接待基督为救主(约 1:12; 来 7:25 )
C.因信称义的义,既不在乎行为,而在乎信基督,所以它跟律法的义不同,它乃是人的义以外的义,是从神而来的义── “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 (腓 3:9 ), “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 (林前 1:30 )。
17 求就是寻求的意思。若我们这些生来的犹太人需要寻求在基督里才得称义,却仍要去遵守律法的规条,岂不是说信了耶稣里仍旧是罪人么?或说∶我们这些生来的犹太人已寻求在基督里面称义,却还以为若不接受割礼就仍旧是罪人;则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么?因为福音的真理乃是认为信基督便可以得救(约 3:16; 弗 2:8-9 ),无须再受割礼(西 2:11 ),若基督的受死未能使信祂的人不作罪人而得称义,还要藉行为去得着义,这样,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所以我们若以为在基督里称义之后,仍需受割礼才不是罪人;或勉强那些已得称义的弟兄再去受割礼,就等于说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了!因按律法,不受割礼就是犯罪的。
“素来所拆毁的” 就是指凭律法称义的道理,也指割礼。这道理在保罗认识基督之后,已经 “当作有损的” (腓 3:7 ),且认为应当拆毁。在保罗历年工作中,已经成为他 “素来所拆毁” 的道理。若重新主张、赞助或同情这种道理,就等于重建自己所拆毁的了。若是这样, “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换言之,就是不诚实事奉神,行事不光明,出尔反尔的人了!
总之,保罗这些话是要提醒加拉太人,他们既已接受福音而称义,他们的行事,就不要与福音真理相背,应在真理中站稳!
4.福音在保罗身上的经历( 2:19-21 )
这几节,保罗用他本身的经历证明福音真理的大能,远胜于律法规条的约束。
19 “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 ,这意思就是∶因律法的无能和不能救人脱离罪(正如罗 8:3 ∶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 )──只给人知识,使人知道什么是罪,并在人犯罪之后,定人的罪,却不给人能力胜过罪恶。既然律法的功用只是如此,保罗便说∶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 意思是他就不再仰赖律法得救,倒藉着信赖基督摆脱了律法,不再在律法之下,使他可以向神活着。
这句经文说出两方面的真理。一方面对于律法∶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律法所不能追究的,因他已经脱离了律法。这脱离律法束缚的工作,是因基督的代赎而成功的。另一方面对神∶一个得蒙基督救赎的人,向神是活着的。他已因信基督而被神称义,所以可以坦然地在神面前生活。这两方面真理是互相关联的。我们若要向神活着,就不可再希望从律然得称义;也不再因怕律法的刑罚,而作这样或作那样;乃是因有了神的生命,为求神的喜悦,以神为生活中心的缘故,而作这样或那样。这是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在保罗身上所产生的结果──向律法死,向神活着(参罗 6:11 )。
20 这 “我” 指保罗自己。他追述自己蒙恩的情形,也代表了一切信徒的蒙恩经历,因保罗所经历的救恩,也是一切信徒所能经历的。
每一个接受了基督的救赎的人,不但罪已得赦免,旧我也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虽然我们并没有被钉死了;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既是替我们死的,这样,祂的死也就是等于我们死了。因此在消极方面,律法已不能再要求我们什么义务──罪的刑罚已不能再临到我们身上。稳极方面,在生活上也不再以前那个败坏的旧我所支配,因以前的 “我” 已经与基督钉死了。神既因基督的死,而看我们已经死了──受了罪的刑罚了;信徒也当看自己已经和基督一同被钉死,而不是这旧时的 “我” 活着了!
注意∶ “已经” 表示保罗是在追述那已经成功的事实,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实。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受死时,也已经一并解决了我们这难以对付的 “我” 。基督救赎的恩典的内容,不但包括使我们说离罪恶的力量,也包括救我们脱离 “旧我” 的种种败坏。这样,我们不要只经历这救恩的一部分──罪的赦免,也该经历救恩的全部── “我” 与主同钉死。
保罗在此提出了在恩典下的福音真理,是使信徒依循一种更高的原则来生活。不是再以律法的字句和规条的限制,作为行事之准则,乃是不再为自己活,却为基督而活,又凭基督而活。以前在肉身活着的目标,是为肉身的享乐和利益,现今却有了一个更美好的目标,是因信那爱我又为我舍己的神而活,否则我就没有活在世上的需要和价值了。为着这样的目标而生活,就足以使我们远离一切罪恶和试探,使我们追求敬虔圣洁的品德;远胜于在律法下受恐惧与刑罚的催促,而勉强行善了。
本节与罗 6:6-11 的意思相似,说出因信称义的信徒得胜的秘诀,是藉着相信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把我们的旧我同钉十字架的事实──基督的救恩已包括救我们脱离旧我的捆缚在内,而看自己是死的。抱着这样看自己是死的信念,来为主而活,乃是最大的得胜能力。当我们真是看自己是 “死” 的时候,就没有任何患难或羞辱不能忍受,没有任何危险会使我们畏惧不前,没有任何代价不肯付上,没有任何虚荣能摇摇动我们爱主的心了!
21 本节可作为了文的结论,意思是∶若行割礼才可以称义── “义若是藉律法得的” ──就等于废掉神的恩,就是主张要藉行律法称义了!若我们能藉律法称义,基督便徒然死了。
这样,就使基督的降世为死都成为多余的。所以主张外邦信徒要受割礼才能得救(徒 15:1 ),虽然似乎不是什么大事,其实对神所预备的完全救恩有莫大的损害,不但轻忽了基督救赎功效之完全,甚至也伤害神永远的救赎计划。但就保罗而论,他说∶ “我不废掉神的恩” ,他不能眼看这种要使基督代死的功劳归于蒙落空、把神宝贵的恩典 “废掉” 的道理扰害信徒的信仰,混乱福音真理,而不加以驳斥抗拒。所以,本节是保罗的结论,解释他为什么严厉责备彼得,因为这件事的后果,关系十分重大。
总之,本段的信息不但使我们看见保罗确实是神所设立的使徒,并且他从神所得着的选召、启示、差遣、托付、权柄、和他的忠心,都是众信徒的榜样。此外,也教训我们∶
A.对于福音真理应有明确透洵的认识,才可以分别是非,为真理站住。
B.对所明白的真理,若未在经历上常常实行,还是很容易在试炼中失败──放弃所明白的真理。
C.为真理争战的人,不但要有属灵的知识,还来坚定的心志。
D.对付扰乱教会的异端,应有勇敢和智慧;却不可对人存着成见。在为真理的争战中不应存偏见或私怨。
E.当自己落在错失之中时,应当谦卑接受人的更正,并且对指责我们的人不可怀怨在心。
F.在众人都盲从错误时,应当格外儆醒,不要看人,要跟从神的话语。
问题讨论
彼得在安提阿受责于保罗,显示他们之间在地位上关系如何?
彼得在安提阿所犯的是什么错失?有什么重大意义?保罗当众严责是否过分?彼得对保罗的责备态度如何?
根据 15-16 节分点说明因信称信的真理。
试解释 17-18 节。
默想 2:20 比较我们自己的经验,有什么矛盾之处?
试总结全段的要训,可分为若干要点?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拉太书第二章
二 1 第五,保罗后来探访耶路撒冷,那里的使徒同意他所传的福音是出于神的(二 1 ~ 10 )。由于教会在耶路撒冷开始,而使徒又或多或少看耶城为他们的总部,所以有些基督徒便觉得那里的教会是“母会”。因此,有人因保罗不是耶路撒冷的使徒而看他为较低级的使徒;保罗必须为此抗辩。他详尽地交待了 上耶路撒冷 的旅程。至于那时是他悔改后 十四年 ,还是他第一次上耶城后十四年,我们不知道。我们却知道他是得了基督的启示而去的,并与同工 巴拿巴 ,和因他的传道而悔改的外邦人 提多 同去。犹太派基督徒坚持提多必须受割礼才算完全得救。使徒保罗坚决反对,因为他知道福音的真理正濒临危险。(后来保罗自己为提摩太行割礼时,并不牵涉重大的原则──徒一六 3 。)
凯勋说:
保罗知道为称义而行的割礼,并不如无思想的人以为那只是无害的小礼仪。进行割礼就是寻求以守律法的方法称义,因此就是否定恩典的基础 3 。
二 2 保罗到达耶路撒冷后,便把他 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 向他们 陈说 \cs8 ,但 却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惟恐 他 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保罗为何背地里向属灵领袖说,而不是向全会众说呢?他是否要他们认可他所传的福音,恐怕他传了一些错误的教训?明显不是!这正与使徒所说的情况相反。他一直坚持他的信息是从神领受的启示。他绝对相信所传讲的教义是真理。真正的解释必须从别处入手。先跟领袖说话是一种礼貌。众领袖完全相信保罗传讲之福音的真确性,也是保罗的愿望。他们若有任何问题或困难,保罗希望先向他们解释。这样,他面对教会时,便有其他使徒完全的支持。面对一大群人往往有一个危险,就是群众会受情绪左右。因此,保罗决定先在背地里清楚讲述他所传的信息,这样,便不会有歇斯底里的情况出现。保罗若一开始便面对教会,教会中可能会有严重的纷争,分成犹太派和外邦派。这样,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目的便无法达成了。这就是他说 惟恐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的意思。
二 3 在 提多 的事情上,整个律法主义的问题成了一个争议的主题。耶路撒冷教会跟这个外邦的归信者相交吗?还是教会坚持他要先 受割礼 ? 4 经过一番讨论和争议后,众使徒议决割礼并非救恩所需。保罗获得了一次决定性的胜利 5 。
二 4 若把第二节上半部与本节上半部连起来,我们便可知道神启示保罗上耶路撒冷的主要原因:“我是奉启示上去的…… 因为有偷 进来的假弟兄。 ”这是指先前在安提阿出现的情况(徒一五 1 , 2 )。有些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太教师假装基督徒,偷进入了安提阿教会,在当中教导人说受割礼对于得救恩是重要的。
二 5 保罗和巴拿巴激烈地反驳他们。为解决这事件,保罗、巴拿巴和其他人便上耶路撒冷,以取得众使徒和长老的意见。
二 6 那些在耶路撒冷被尊为领袖的人, 并没有 给保罗 加增什么 ,无论在他的信息或在他自己作为使徒方面。这是很显着的。在前一章,他曾强调他跟其他使徒的接触是极少的。现在他终于跟他们商量了此事,他们也认为他所传的福音跟他们相同。这是十分重要的!犹太领袖们同意保罗的福音在各方面都是无缺的。虽然保罗独立于他们,也不曾受他们的教导,但他们所传讲的福音却跟他完全一样。(保罗并无意贬低其他使徒,他只是说 不论他是何等人 ,即是说纵使他们是主耶稣在世时的同伴,他也不会看他们为有更高超的权威。神不会以外貌取人。)
二 7 , 8 在耶路撒冷的众使徒知道保罗是蒙神恩宠被差遣去传福音给 那未受割礼的人 (外邦人),正如彼得受托传福音给犹太人。两人所传的是相同的福音,但主要对象是不同族种的人。
二 9 , 10 那称为教会柱石的雅各、矶法、约翰 显然 知道 神藉保罗作工,并 向 他 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礼 ,认同他们 往外邦人那里去 传福音。这个不是正式的按立典礼,只是表达了他们对保罗之工作的关切。他们唯一的意见是保罗和巴拿巴应 记念穷人,这也是 保罗表示 热心去行的 。
三.保罗责备彼得(二 11 ~ 21 )
二 11 关于有人攻击保罗的使徒权柄,他在所作的第六个和最后一个答辩中,说他必须责备使徒彼得 6 ──许多犹太基督徒看彼得为众使徒之首。(本段经文有效地驳斥了彼得是无误之教会领袖的见解。)
二 12 彼得初次去安提阿时, 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饭 ,享受他作为基督徒的自由。按犹太人的传统,他不会这样做。后来,有一群从耶路撒冷 雅各那里来的人 ,到安提阿探访。他们自称代表雅各,但雅各后来却否认了(徒一五 24 )。他们大概是一些仍坚持某些律法礼仪的犹太基督徒。他们抵达后,彼得便不再与外邦人相交,恐怕他的行为会传至耶路撒冷的律法派人耳中。他这样做,就是否定了福音中一个重要的真理──所有信徒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一体,以及种族之差异并不影响信徒的相交。费德雷说:“他拒绝与未受割礼的人一同吃饭,就等于暗示他认为未受割礼者虽然已是在基督里的信徒,但在他眼中仍是‘庸俗和不洁的’,并摩西的律例仍比出于信心的义有更高的洁净能力。”
二 13 其他人也跟从彼得的榜样,包括彼得所钟爱的同工 巴拿巴 。保罗鉴于这事的严重性,便大胆指出彼得的 装假 。保罗责备的内容可见于 14 至 21 节 7 。
二 14 作为一个基督徒,彼得知道神不再分辨不同的种族,他已活像一个外邦人,如吃外邦人的食物。彼得刚才拒绝与外邦人同吃的行动,暗示遵守犹太律法和习俗仍是追求圣洁所必须的,并且外邦信徒也要过 犹太人 一样的生活。
二 15 保罗在本节所说的,似乎是一句讽刺的话。彼得的行为,不是出卖了他对 犹太人 的优越、 外邦人 被藐视的信念吗?彼得应该更明白,因为神已在外邦人哥尼流信主前,教他不要看任何人为庸俗和不洁的(徒一 0 ;一一 1 ~ 18 )。
二 16 已得救的犹太人知道 律法 中并没有救恩。律法要判那些不能守全律法之人死罪。全人类都受咒诅,因为全人类都破坏了律法中神圣的法则。救主却在此显为唯一真正的信心对象。保罗提醒彼得“我们犹太人也”下结论说,得救是 因信基督……不因行律法 。现在彼得把外邦人放在律法以下是什么意思呢?律法告诉人要做什么,却没有给他们能力去做。律法是用来彰显罪的,但律法不是救主。
二 17 保罗、彼得和其他人在基督里,并且只在 基督 里称义。然而,彼得在安提阿的行动似乎显示他仍未完全称义,而需要返回律法以下去完成他的救恩。若是这样,基督便不是一个全备充足的救主了。我们若求基督赦免我们的罪,却又要在另一方面作附加的行动,那么基督岂不是不能成就衪的应许,反而成为 叫人犯罪的 么?我们若宣称靠基督称义,却又回到律法里去(律法只能指责我们是罪人),我们的行为还像基督徒吗?我们的行为事实上使基督成了叫人犯罪的,我们还能期望得到衪赞同吗?保罗的答案是愤慨的 断乎不是 !
二 18 彼得已弃掉了整个律法制度而相信基督。为了讨神喜悦,他已否认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有任何差异。现在他拒绝与外邦人一同吃饭,就是把他曾 折毁 的再 重新 建造起来。这样,他也证明自己是 犯罪的人 了。他的错处在于昔日为基督离弃律法,今日却为律法离弃基督!
二 19 违犯律法的惩罚就是死。我这个罪人违犯了律法,因此,我被定了死罪。但基督为我死,代我承担了违犯律法的刑罚。因此,基督死的时候,我也死了。衪向律法死,意思是衪满足了所有律法中公义的要求;因此,我在基督里,也 向律法死了 。
基督徒已 向律法死了 ;他们再与律法无关。这是否表示信徒有自由去破坏十诫?不!他们过圣洁的生活,不是由于惧怕律法,而是出于对那位为他们死之基督的爱。那些愿意在律法之下生活的基督徒,并不知道这会令他们落在咒诅之下。此外,他们不可能只接触律法的某一点,而没有责任去完全遵守它。我们 向神活 的唯一方法是向律法死。律法永不能带来圣洁的生活;神从来没有这个心意。神叫我们达致圣洁的方法在 20 节解释了。
二 20 信徒是 与基督 同死。不单是衪被钉在各各他山上,我也在那里被钉 十字架 ──在衪里面。钉十字架的意思是,我在神眼中已不再是罪人;我不再凭自己的努力寻求赞赏或赚取救恩;我不再是亚当的儿女,不再是在律法控诉下的人,不再是未重生的旧人。那昔日邪恶的“我”已钉在十字架上;它不再操控我的日常生活。我在神面前的立场是这样,我的行为也应该是这样。
信徒并非不再有其个性或个体,但神看为已死的人跟那活的人并不一样。 现在活 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 。救主为我死,并非为了我能按自己所选择的方式而活。衪为我死,从现在开始,衪可以在我里面活。 我如今在肉身活 ,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信就是倚赖和信靠。基督徒要不断倚靠基督而活,服从衪,让基督在他里面活出衪的生命。
因此,信徒生活的标准是基督而不是律法。生活不是靠苦干,而是藉信靠。信徒过圣洁的生活,不是由于惧怕刑罚,而是出于对 神的儿子 的爱, 他爱 信徒, 为 信徒 舍己 。
你曾否将自己的生命交给主耶稣,祷告求衪在你肉身上彰显衪的生命?
二 21 神的恩 可见于衪无条件的救恩。人若意图赚取救恩,他只会令救恩无效。人若配得救恩,或可凭己力赚取救恩,救恩就不再是一个恩典。保罗向彼得最后的批评是有力的。彼得若能藉遵守犹太律法讨神喜悦, 基督就是 徒然 死了 ;衪真的是抛弃了自己的生命。基督死,是因为人不能有其他方法获得义──守律法也不能叫人称义。
高劳说:
那使教会败坏、把愚昧搀入信条,并使人心骄傲自大的,是凭行为得救的理论,这是一种影响最深远的异端。卢斯金写道:“基督教会中异端兴起和教会分裂的根本原因,是人要努力去赚取救恩,而不是接受救恩。讲道没有效力的一个原因,是常呼吁人为神作工,而不是留心看神怎样为人作工。 8 ” ──《活石新约圣经注释》
D 和耶路撒冷教会领袖的后续关系(二1-10) “过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并带着提多同去。我是奉启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46,却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惟恐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但与我同去的提多虽是希腊人,也没有勉强他受割礼,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
至于那些有名望的,不论他是何等人,都与我无干。神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并没有加增我什么,反倒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正如托彼得传福音给那受割礼的人。(那感动彼得叫他为受割礼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动我,叫我为外邦人作使徒。)又知道所赐给我的恩典,那称为教会柱石的雅各、矶法、约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叫我们往外邦人那里去,他们往受割礼的人那里去。只是愿意我们纪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
1. 依现有的证据,此处时间的问题一样无法确定。保罗说的十四年,可能是从他第一次到耶路撒冷算起,也可能是从他归主后算起。不过,不论怎么算,十四年都代表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时保罗已经在外邦人中服事了好几年,他的福音必然已经发展成熟。但是,又(Palin)上耶路撒冷,必然是指第二次去吗?它是否也可以是第三次或第四次?就语言学来说,这些都是可能的。不过,如果保罗略去不提第二次,直接跳到第三次,他整个论据的重点就看不到了。如果一章18节的耶城之行就是使徒行传九26的那次,那么稍后的这次若非使徒行传十一30的那次(所谓的“赈饥之行”),就是十五章2节的那次(参加“耶路撒冷”会议)。47如果使徒行传记录的时间顺序正确,赈灾之行就在保罗的第一次旅行布道之前,耶路撒冷会议则在其后。不管是前者或后者,保罗在外邦服事已有相当时日(特别是在安提阿,见徒十一26),对于可能在会议中讨论的“传给外邦人的福音”早已成竹在胸。
保罗提到巴拿巴同行,但可惜他不是关键性线索,因为根据使徒行传的记载,这两次的耶路撒冷之行,巴拿巴都伴随保罗一起去。有人就是因为此处及别处提到巴拿巴,据而推论加拉太书的目的地是罗马加拉太省的南方。这是因为保罗在此地区宣教时,巴拿巴无疑地是和他在一起(见徒十三、十四章)。如果保罗到北方高原传教的假设成立,那就必须是在保罗和巴拿巴因意见不合而分开之后许久,才会发生。
一些较激进的圣经学者的答案是,使徒行传十一30和十五2记录的,其实是同一次,它们是一件事的两面。然而对于相信使徒行传的历史真实性的人来说,这是不可能的;使徒行传的历史真实性,近年来从许多小地方都已获得证实。48因此,我们不能说加拉太书二l的造访耶路撒冷,既是救济饥荒,也是参加耶城会议。但是,如果不能将这两次视为同一次,那么保罗为何没有谈第二次访耶路撒冷的事呢?没有人会怀疑保罗是故意说假话,特别是他已在神的面前发誓。这种事情应该也不会记错,因为他并不常到耶路撒冷,不至于遗漏某次。如果这次耶城之行不是救济饥荒的那次,而是耶城会议的那次,惟一可能的理由是,保罗认为前者和神学无关,和他的论据也就扯不上关系,因此略而不提,并非存心隐瞒。但这当然就会减弱他的论据,让犹太派基督徒抓到把柄。
2. 保罗究竟为何要上耶路撒冷?犹太派基督徒必然会紧紧抓住这个问题。他们会说,保罗到头来还是承认耶路撒冷使徒的权柄了,说不定他是奉他们的召令上耶路撒冷,向他们解释他在北方的“非犹太”奇怪行径。保罗的答案很明快:他是奉启示上去的。他没有说启示如何临到他,也许是神直接对他启示,也许是透过地方教会的领导群(如徒十三2):或是本地的先知,或是四处访问的先知,如亚迦布(徒十一28)。新约从未说过直接的启示比间接的启示更属灵,保罗此处也毫无此意。乍看之下,赈饥之行(徒十一27-30)和耶路撒冷会议之前的事件(徒十五1-2)相较,前者的情境似乎和这几句的字面较吻合。若果如此,“启示”就是来自亚迦布说犹太将有饥荒的预言。然而过于武断亦非明智之举。使徒行传十五章,安提阿教会如何做成指派保罗和巴拿巴到耶路撒冷的决定,我们不得而知,也许是当地先知的指示也未定。不论保罗是在何种情况下被指派到耶路撒冷的,他认定这是出于神的旨意。到了耶路撒冷,他就把他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anethemēn)。这时耶路撒冷的使徒已不可能影响他的福音,因为为时已晚。对此福音他们只能认同接受或是拒绝,没有别的选择。结果是,他们完全地接纳承认他的福音。保罗并没有说这次会面,是否是他上耶路撒冷的主要目的,若是,那么此行应该就是参加耶城会议,因为会议中必然有机会和教会领袖谈话。另方面,如果我们决定保罗此行是为赈饥,那么他就是利用这次机会,顺便完成他个人想办的事。既然保罗此处的用语较为轻松,要如此解也说得过去。
保罗此处用陈说(anethemēn,NIV:set before them,摆在他们面前),也许是有意和一章16节的prosanethemēn(商量)相呼应。保罗现在一反从前,迳自去做他一直避免去做的事。这就是保罗的风格。因为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他不怕反其道而行;这也是有部分人会指控他前后不一的原因。也许正因有此危险,所以在前往耶路撒冷前,他需要神的启示来肯定,不管这启示是怎样来的。
然而即使保罗真的去了耶路撒冷,而且在那儿讨论了他的福音,他明白指出,这不是在会众面前公开进行,而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49这不是一个审问保罗的宗教会议,这是一个外邦教会领袖和二个犹太教会领袖之间的私人会谈。私下(kat'iaian)和有名望之人(tois dokousin)在此处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后者的确实意义在后面我们会讨论,但不论怎么解,这些人绝对是“有影响力的人”。将保罗此行和耶路撒冷会议连在一起的人,会觉得这几个字带来一些困扰。照说会议里一切都是公开的,特别是在有严重争议的情形下。然而,在主要的公开会议之外,领导者之间也可能有一些私下的会面,也许在会议进行之前,也许在会议进行期间。这是很合乎常情的。
保罗知道,万一耶路撒冷真的不认同他的福音,就会导致教会分裂的危险。但他一向不在乎获得人的肯定:蒙神喜悦才是他渴望的(提后二15)。他常用的奔跑(trechō)字,就有这道德方面的意义(当然,根据BAGD,早在保罗之前,斯多亚学派的道德哲学就已用了这个字)。哥林多前书九24-26是个例子,腓立比书二16的意思更接近,而且也和徒然(eis kenon)放在一起;在加拉太书五7里,保罗也是用同样的隐喻比拟加拉太人的境况。藉着这句话保罗告诉加拉太人,他的福音未曾更改,他仍在奔跑,一如从前。换跑道的是加拉太人,不是他。如果犹太派基督徒抨击他“反复不定”(林后一17),说他的福音是因人而异,见风转舵,这点声明就更形重要。
3. 接下来的三节经文相当难解。保罗在情绪激动下,往往会不顾语法或用不完整的句子,造成语意混淆,此处即是。显然在耶路撒冷会议之前或会议期间,有些人(可能是犹太派基督徒)强烈要求外邦人提多接受割礼。50但保罗极力反对。虽然从字面上来看,提多应是没有受割礼,但我们实在无法确定,他究竟有无受割礼。从保罗的思想脉络来看,我们很能明白,为何保罗对于提摩太和提多受割礼持不同的态度。他愿意为提摩太行割礼(提摩太被视为犹太人,因为他的母亲是犹太人),是“为了犹太人的缘故”(徒十六3),好让他们在犹太人中的工作更顺利。而提多受割礼,他就强烈反对。保罗立场不一致的原因,雅各可能可以接受,但对于耶路撒冷的主要会众则不然。他们虽不像犹太派基督徒那样极端,但也是坚守正统的犹太基督徒。提多有无受割礼的最大歧义来自版本的不同。有些“西方的”抄本(包括D,参麦子格Metzger)在第5节的开头省略了hois oude(没有对他们……),结果读起来就变成提多受了割礼;NEB的译法就是“我暂时顺从了他们的要求”。这样一来,第3节就必须译为:“提多受了割礼,但不是因为被人强迫,而是因为……”等等。保罗的意思就变成,他后来认为当时不该妥协,让提多受了割礼。现在回头看此事,他相当气愤那些狡猾不实的人的手段,使他犯下严重错误(二4)。
事情若果真如此,保罗的愤怒可想而知。就提多的角度来看,这种原则的妥协恐怕不能用“暂时”来形容:他永远都是一个受了割礼的外邦人,犹太派基督徒可以得意洋洋地指着他,说他是保罗“双面人”性格的最佳证据。然而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如果保罗是开始时同意提多受割礼,但后来又反对,那么这几句中所有的故事情节都可得到合理的解释。保罗和犹太派基督徒都会对彼此不满,认为对方不守真道,而且犹太派基督徒也会再次指责保罗前后不一。不论第5节前面的否定词是否存在,这个解释都说得通。因为无论第5节是译为“一刻也没有顺服他们”或是“暂时地顺服了他们”,其结果都是一样:反常是极短暂的,最后提多仍没有受割礼。从这一句经文在不同手稿间有肯定和否定的不同写法来看,可见对于提多究竟有无受割礼一事,早期教会和我们一样感到迷惑。但是,证据很明显地是偏向保留,NIV的译法“我们没有顺服他们”当然是比较能让人接受的。
4. NEB的这一句译为:“有人要求提多受割礼,是因为对假弟兄的让步”,这样的补充也许是对的。(不过NEB的附带译法“后来又出了问题,是因为……”也可以。)这些假弟兄(pseudadelphoi)是谁?BAGD认为此处的“假弟兄”和哥林多后书十一26的“假弟兄”用法相似,都是指犹太派基督徒。既然保罗在一章11节仍称呼那犯错的加拉太人为“弟兄”,此处称犹太派基督徒为“假弟兄”,应该就是指责他们没有行出真弟兄的作为,他们心中根本没有爱。但NEB更率直地译为“伪装的弟兄”(sham-Christians),可能还更正确。虽然保罗在辩论神学问题时,有时会用极端些的言词(如:腓三2),但“假弟兄”的确是非同小可的罪名,因为保罗比我们都了解这些犹太派基督徒。因此,保罗这么说,根本就是否认犹太教化的是基督徒。其次,保罗为何说这些假弟兄是偷着引进来的(paleisakoi)?这个词几乎就是走私的意思,同时,它又有被动的意味,似乎是有外面的人将他们“摆在”教会里的。谁是他们在耶路撒冷的背后主使者?当然,不会是主的弟兄雅各,他已坚决否定和他们的关系(徒十五24);也不会是彼得(固然曾有人这样认为,但这说法早已被摒弃)。其他重要使徒可能也都与此无关,主要的可能只是一群原属法利赛教门的基督徒(徒十五5),或是原来做祭司,后来归主的一群人(徒六7),即那些“热心律法”的人(徒二十一20)。然而,不论是谁引进来的,这些犹太派基督徒并非消极被动地从事活动,相反的,他们相当积极,对他们的信仰非常虔诚。
这些人是偷偷地进入哪个会议,或哪个团体,或哪个地方,我们不清楚。也许是耶路撒冷的教会,也许是保罗来耶城开会前所在的教会(安提阿教会)。使徒行传没有提到提多,所以也无法帮助我们确定地点。但他是外邦基督徒,应该很早就参与保罗在安提阿的宣教事工;从哥林多后书可以看出,保罗相当倚重提多,特别是在收集捐项给耶路撒冷圣徒的事上(这次又是外邦教会捐献)。到了保罗写信给提多时,提多已然独挑大梁,负责牧养革哩底的教会。总之,在保罗上耶路撒冷前,提多必然已经在安提阿和他同工(在哥林多也是),否则保罗也不会带着他一起代表安提阿教会,前去耶城。然而这也未必就能证明,提多受割礼之争议发生在安提阿教会。依此段文意,这争议是在安提阿代表一行人到达耶路撒冷之后,立刻就爆发出来。只是,如果耶路撒冷是这群犹太派基督徒的基地,如何又能说他们是被“摆在”耶路撒冷的教会?被“摆在”安提阿教会似乎较自然些。不过,如果保罗认为他们是“伪装的基督徒”,也许他可以说他们是藉着某些手段偷偷进入耶路撒冷教会的,就好像当初耶城使徒不相信保罗归主的真实性,认为他来耶路撒冷是在耍某种手段一样(徒九26)。当然,如果保罗的意思是他们被“摆在”安提阿教会,此句和其他细节的联系就更合理。因为我们知道,有些从耶路撒冷来的弟兄,进入了安提阿教会,并且因他们的“犹太化”教条立刻引发纷争。而事实上,举行耶路撒冷会议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个纷争(徒十五1)。所以,答案很可能是,虽然保罗谈的是在耶路撒冷和他敌对的犹太派基督徒,他心里想的是这一派人在安提阿的所作所为,因为前者和后者所牵涉的可能都是同一批人。
不论这一批人是谁,保罗强烈地指责他们窥探外邦基督徒在基督里的自由,想把他们变成另一种奴仆——摩西律法的奴仆。在这封信的下个主要部分他会处理这个问题(神学的论据,三1-五1),此处暂且不谈细节。当然,没有一个犹太派基督徒会承认自己的作为是在“使人做奴仆”,他们看到外邦基督徒对摩西律法不在乎的态度实在是感到震惊,因为摩西律法在他们看来是最宝贵的资产。他们很可能自认其所作所为,是要大大地丰富外邦信徒的属灵生命。然而保罗亲身的经验很清楚地告诉他,这种行为是让人“重作奴仆”。自然,加拉太人从前并未做过犹太律法的奴仆,因为他们在信主前,有自己的宗教和道德系统。然而保罗的重点是,换了主人并不代表挣脱奴隶的身分。
5. 为你们(和合:“你们中间”),保罗打这场仗不是为自己,是为他所带领信主的加拉太人,要叫他们能继续享有福音真理的喜乐。在他而言,“犹太化”思想不是真理的另一层面,它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完全与福音的真理背道而驰。
6. 6-10节不论在思想上或语言上,也都相当复杂。语言上的难题当然是保罗当时情绪激动所致。因此,这一段用诠释性的意译要比直译(如RSV)好。虽然NEB比希腊原文添加了许多东西,但也因此将可能的思想脉络表达得更清楚;老一些的译本,则以摩法特(Moffatt)译本最好,但它也是意译,不是直译;NIV则采中庸之道,意译直译并用,而不是NEB的“等效翻译”(dynamic equivalent)。
在短短的段落里,保罗三次提到“有名望的人”(分词形式的hoi dokountes),意思类似“有影响力的人”(BAGD)。但保罗每提一次,语气就愈来愈强烈,彷佛是按捺不住的怒气终于流露出来。第2节里,这些人很单纯地被描述为“有名望的人”(hoidokountes);到了第6节,他们变成被视为有名望的人(hoi dokountes einai ti),或“似乎有官方地位的人”,但保罗随即加上一句很不以为然的话——神不在乎人的评价;51到了第9节,他们变成那被称为柱石的,或可作“那被列为教会柱石的”——神秘人物的面纱终于揭开,他们是彼得、雅各、约翰。尽管在前面一章17节时,保罗曾称他们和自己为“使徒”,此处他却彷佛特意地不以“使徒”来称呼他们,因为若这么做,就会让犹太派基督徒更称心。不过,也有可能保罗只是依耶路撒冷当地的习惯称呼他们“柱石”,这是犹太人常用的象后。
不论他是何等人(hopoioi pote ēsan)这句话的含义并不十分确定。它可以是“不论你们怎么称呼他们”,指的是“使徒”或“柱石”等头衔。但它也可以解释为“不论他们来历如何”,指的是他们有今日的地位,只是因为特别有荣幸,参与了基督在地上的事工。52对保罗而言,对基督肉身的认识,和属灵上经历弥赛亚奇妙的改造,两者相比,前者实是微不足道。然而犹太基督徒却十分看重前者。不仅最初的十二门徒因为曾陪伴在基督的身边而受人尊敬,基督在地上的亲兄弟也同样获得殊荣。主的兄弟雅各就是因为这样,自然而然地取代了殉道的雅各(约翰的兄弟)的地位(徒十二2),在耶路撒冷具有类似“回教教主”的身分。在保罗看来,这些无疑都是“看人的长处”(NEB),这不是神的方式:他认为神是不偏待人的。事实上,犹太派基督徒之所以有那些举动,全是由于耶路撒冷盛行此种“看人外表”的态度。
另外,这一段里还有一个关键的希腊字根tithēmi(放置),也使用了三次(配合不同的介词形式),这也可帮助我们理出保罗的思想脉络。一章16节,保罗说“我没有与人商量”(NIV;ouprosanethemēn);二章2节,则说“(把我的福音)摆在他们面前”(anethemēn:和合:陈说);到了二章6节,则是充满了反抗语气的“没有加增我什么”(emoi ouden prosanethento)。NEB边注为“没有给我什么指示”,内文则作“没有延长商讨”,也可能是对的。保罗从头至尾都是在强调他的独立性,不是想要声明他独立的地位,而是要证明,他的福音和使徒职分都是直接从神而来。对保罗而言,他的福音和使徒职分密不可分,若非全真,就是全假。
7-9. 正统犹太基督教会的领袖们对保罗的态度如何,很值得我们研究,可惜圣经中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太少。他们的态度和犹太派基督徒的当然不同。早期保罗被教会偷偷地从这地护送到那地(大马色、耶路撒冷、该撒利亚、大数),通常是由于保罗在当地大胆传道而激起强烈的反对行动所致。从这事实大概可以看出,对于这位年轻信徒的虔诚和热心,教会领袖们都有些担忧,但对其福音的正统性并没有怀疑(徒九20-30)。保罗和约翰之间早期的关系我们不清楚,但在加拉太书二11里,大致可以看出保罗对彼得的态度。相对的,彼得后书三15-16则显示,彼得对“亲爱的兄弟保罗”态度非常谨慎。彼得后来的态度的确如此,因有殷鉴在前。使徒行传十五章里,雅各对于保罗截然不同的宣教对象和方法,固然感到疑惑,但因对主的忠诚,也“暂时地”接受。只有在使徒行传二十一17-26,我们才看到有保罗让他为难的事发生。这些和加拉太书中对使徒们的描述都一致。
不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论它是发生在耶路撒冷会议之前、之中,还是结束时(目前有这三种不同主张),显然这些正统的教会领袖都有明白的共识:安提阿教会和耶路撒冷教会所传的都是同一个福音。52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就是这种“同归于一”的归属感的印证。握紧的右手就是表达友谊和信任(BAGD),而耶路撒冷教会领袖们的此一举动,对犹太派基督徒必然是个重大打击。但更大的打击还在后头:如果保罗的福音被接受,他的使徒职分也必须被接受。所以握手也是对保罗职分的认同,接纳他和巴拿巴“为同工”(NEB)。他们认定保罗作外邦人的使徒,彼得作犹太人的使徒,而后者的职分也是所有十二使徒共同的职分。使徒们如此决定,并非经过一番深思熟虑,而是直接观察属灵事实的结果。正如彼得对犹太人的使徒职分,是由圣灵在听者心中动工的结果做印证(如:徒九32-42),保罗的使徒职分也是由神所赐给他的外邦信徒做印证。从使徒行传十五3和12我们知道,罗对此早已了然于心。在他前往耶路撒冷,要与犹太派基督徒奋力一搏时,他知道最有力的论据,就是将外邦人归主的事实呈现出来。这是无人能否定的,彼得在使徒行传十五8就已如此陈明。若对这属灵的证据视若无睹,就会有得罪圣灵的危险;雅各和彼得无此危险,倒是犹太派基督徒可能有。
这一段的意义已很清楚,下面第8节的感动(energeō)和第9节的恩典(charis)(或“属灵的恩赐”)两词,则是更有力的佐证。这两个词都是谈到圣灵在保罗心中动工,也藉着保罗动工,对彼得亦然。另外有一点讽刺的是,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使命原先是落在彼得身上,现在却落在保罗身上(徒十五7)。彼得是第一个看到向外邦人宣教时圣灵动工的印记,因此他很明白向外邦人传道的真谛(徒十47,十五8-9)。但没想到他说过的话,后来在安提阿被保罗用来指责他自己(二14)。此刻在耶路撒冷,保罗当然不需要驳斥彼得,因为彼得是坚决支持保罗的。
那些身在耶路撒冷、坚守正统的犹太基督徒,他们的态度也值得研究,只是资料一样不足。这些基督徒可能仍承认彼得和他们是同一阵线的人,但必然嫌他立场不稳,特别是在哥尼流事件发生之后。这件事似乎使彼得和“受割礼的人”之间产生了裂痕(徒十一2-3)。在耶路撒冷会议当中,彼得公开支持保罗(十五7-11),可能使他们和彼得之间愈形疏远。
10. 保罗已告诉我们,这耶路撒冷的三大柱石“没有加增我什么”(6节)。但在第10节里又说他们愿意我们记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穷人也许译为“神的穷人”会更好,因为此处不仅指一般犹太人都应做的“施舍”,也指有义务照顾耶路撒冷的“贫穷的圣徒”。我们不知道为何在耶路撒冷会议结束时,这些教会领袖要加上这条命令,使徒行传十五章里也找不到任何相关线索。如果保罗此番上耶路撒冷的目的是救济饥荒(徒十一27-30),他后半句里不悦的语气,就不难理解;对一支“教会互助支援小组”,实无必要提醒他们助人,因为这正是他们远道来此的目的。“穷人”(hoi ptōchoi)是早期用来称呼基督徒的名称之一,只是通常只在巴勒斯坦的犹太基督徒圈子中使用。其他的名称还有“加利利人”(徒二7)、“拿撒勒人”(徒二十四5),以及在外邦教会中使用的“圣徒”(徒九32)、“弟兄”(徒九30)、“门徒”(徒九26)等;后三者在“基督徒”这名称问世后(徒十一26),仍在外邦教会中沿用。原因很简单,他们觉得这些名称恰当,“加利利人”和“穷人”则不再适用。“穷人”在以色列过去的文献中有相当悠久的历史,指的是剩余的敬虔的神的子民。“贫穷”不仅是指他们经济上困窘,也指他们特别需要神的帮助(这是BAGD对希腊文的解释,希伯来文的同义字参Abbott-Smith)。毫无疑问,由于基督在谈论“八福”时也用了“贫穷的人”或“虚心的人”(原作“心灵贫穷”)这样的词(路六20;太五3),这些名称在基督教圈子中因此沿用至今,犹太人圈子的沿用自不在话下。如果基督教会是神的新“余民”,那么基督徒也就是“神的穷人”。保罗在哥林多后书六10和八9,也使用了这名称,但通常只在谈基督徒的奉献时才提到,这时“贫穷”就是指字面上的意思。
很明显的事实是,在外邦教会中有不少的穷人,但也有富人(从林前一26可以看出);外邦教会无论如何都不致像耶路撒冷教会那样艰困。在哥林多前书十一21里所描述的误用圣餐情况,只有在贫富不均的教会才会发生,这样的教会至少是有些余裕的。不过,他们比耶路撒冷教会富有的最佳证据,就是保罗向他们募得款项捐给耶城的基督徒。这件工作也一直是保罗后来为“牧养”而写的书信中的主题之一。
犹太地区的教会长期陷于贫困的原因很多。好讥诮者也许会认为这是他们试行信徒凡物公用的结果(徒四32-35),然而此处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有能力奉献大量金钱给众信徒使用的,似乎多半是“海外的犹太人”(如塞浦路斯的巴拿巴,徒四36),不是当地的人;其次,整体的信徒原本就都很贫困,其背后有更深远的因素。根据约瑟夫(Josephus)所言,当时的巴勒斯坦人口过度密集,土地过度耕种:经过一千年的林木砍伐,土壤贫瘠;加上长期的叛乱和动荡不安,情况愈加恶化。这和当今的印度、非洲,和世界其他某些地区的境况非常类似。此外,长期以来,这块土地挤满了从外地回来参加节庆的人,宗教首都耶路撒冷塞满了不事生产的饥饿人群,它实在没有支撑它的经济基础。54最后,福音书的证据显示,对福音有回应的,多半是穷人和被蹂躏的人,不是富人;新约书信也是这样显示。
我热心去行(espoudasa),这个希腊文用的是过去不定式,有两种可能的解释。它也许是指保罗受托后,热心去行(I made it my business to do, NEB);或者更可能的解释是,他过去的态度就是如此(I had made it my business to do,NEB边注)。无论是哪种意思,保罗的热心并不会造成困难,遑论会成为双方关系的阻碍,反而能增进彼此的交流。
E 与彼得冲突(二11-16)
保罗已表明,他来耶路撒冷的目的,绝非向那儿的使徒表示屈从,他们和他今日的职分完全无关,他的福音和使徒职分都是独立的。现在他就进一步以实例证明之。
“后来矶法到了安提阿,55因他有可责之处,我就当面抵挡他。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及至他们来到,他因怕奉割礼的人,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
但我一看见他们行得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11. 很不幸,我们不知道彼得何时来到安提阿,其动机为何。56由于希腊原文ēlthen(到)的模糊性,这句可以译为“先前彼得已到了安提阿”,也可译为“后来彼得到了安提阿”。但不论是前者或后者的译法,在保罗抵挡彼得这事发生前,彼得必然已在安提阿停留了一段时间,让当地的基督徒看到,这位来自耶路撒冷的犹太基督徒和其他当地的犹太基督徒一样(13节),并不在意和外邦人一同吃饭。我们已确知巴拿巴那时在安提阿教会服事,所以应该是距离他和保罗因意见不合而分开事奉还有一段时间。不过,既然我们对巴拿巴的行踪所知无几,对于这点也不宜过于武断。我们当然可以用心理学的角度来判断,认为彼得在耶路撒冷会议举行之后,实在不可能会有这样的行为,因此这事必然是发生会议之前,不论这次会议是为了赈灾,或是为了信仰内容,或是没有记载于使徒行传,此句自然应译为“彼得先前已到了安提阿”。另一群学者的解释则是,保罗没有照时间顺序叙述事情,所以这事是有可能发生在会议之前,然而这也没有直接的证据。
无论如何,彼得的所作所为,没有什么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如果我们反驳,这么一来,彼得不就是像墙头草。他们的答复是,彼得本来就是这样的人,这也是保罗如此生气的原因。这种没完没了的辩论对我们没有什么帮助。
保罗指出的事实是,他当面抵挡(antestēn)彼得,而且理直气壮,因为彼得有可责之处(kategnōsmenos;NIV的语气没有如此强烈:“错了”)。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他的良心,违反使徒行传十章里神给他的启示,也违反了他过去在安提阿的传统习惯。也许保罗同时也要证明,“使徒”或“柱石”的身分,并不能担保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不犯错。
12. 然而真正使保罗愤怒的,不是彼得犯错,而是他的虚伪。彼得在安提阿习惯与外邦基督徒一同进餐,这是人尽皆知的事,也无人引以为意。彼得毕竟是被神拣选的第一个向外邦人传道的人,这是他在耶路撒冷会议中即将(或曾经)提到的(徒十五7)。安提阿教会会众的用餐当然有其固定的安排,可能和耶路撒冷的“大食堂”很相似,即使没有适用于所有会众,至少也会适用于全时间事奉的人员,因为他们既无自家厨房可烹饪,也没有经济能力采买食物,只能靠他们所服事的基督徒的奉献。57
所以,彼得一同吃饭(或者,“一向一同吃饭”),指的应是日常三餐,这是早期基督徒团体的一个特色,也是昆兰犹太教团体的特色。当然,“一同吃饭”绝对也包括了一同领圣餐。58因为彼得若在平时与基督徒一同吃饭,在纪念主死的庄严圣餐时,当然更会加入他们。同样的,如果彼得平常不再与他们一同进食,他也不会与他们一同领圣餐礼仪。至于教会的聚餐(爱宴,agapē)和圣餐的分别有多大,从哥林多教会妄用主的晚餐的情况来看,就知道了。如果把场面换成现代的“抽象式”圣餐礼仪,彼得拒绝与那些基督徒同坐,其情其景简直不能想象。更糟糕的是,他这么做不是基于良心的驱策,却仅仅是由于害怕奉割礼的人。
这些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是谁呢?从语气上看,保罗似乎有意地隐瞒他们的姓名,因为他大可直接称名道姓,不过,知道了这些人名,好像对我们也没有什么帮助。尤其是如果我们采用NEB边注释法,认为“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指的是单数,是特定的某人,我们是否需要知道他的姓名,也很值得怀疑。“从雅各那里来的”在希腊文里语气不若英文强烈,但也仍表达了“不满”的意思。保罗并不是说这些人必然是雅各派来的(事实上,雅各在徒十五24里已明白否认),但他们的确是属于耶路撒冷教会里雅各那个团体的。这句话等于隐约批评雅各,不该纵容这一派言论的存在。雅各在使徒行传十五24里,也坦然承认他应为此负责(用了同样的介词apo,“从”),但他强调,他和耶路撒冷教会,都没有吩咐他们去向外邦人宣扬他们的看法。他们显然是雅各圈子中的“右翼”——法利赛派,让雅各相当难堪。我们常想到保罗的问题,却很少想到雅各的问题,实在有欠公平,因为犹太基督徒当中的确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保罗称这一群人为奉割礼的人(hoi ekperitomēs,可译为“割礼派”),凸显他们那特别的仪式;不过,他也可能只是轻描淡写地称他们为“受割礼的人”或“从犹太基督教会来的人”,视peritomē(“割礼”)为犹太化基督教的集合名词。这些极端人士其实就是彼得已准备好在耶路撒冷要敌挡的那一批人,那么彼得在安提阿时为何如此畏惧他们呢?我们实在百思不得其解。59当然,如果安提阿事件是发生在耶路撒冷会议之前,也许彼得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学到了教训:他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
13. 假如这违背自己信仰的“装假”60只是彼得一人的事,事情可能就没有那么严重。但结果是,所有其他当地的犹太基督徒也都跟着仿效,包括信心坚定的巴拿巴。保罗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否则安提阿教会就会分裂为两派,一派是外邦基督徒,一派是犹太基督徒;同是基督徒,却不能一起共享圣餐。61虽然我们现在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但当时保罗看来,实在不可思议。保罗指出,彼得的行为是因为害怕奉割礼的人,但对于巴拿巴的动机则未置一词。就巴拿巴来说,此举只是一种爱的表现而已。他不想让从耶路撒冷来的弟兄失望,惟一的选择,就是暂时不和外邦基督徒共餐团契;一旦这些弟兄离开,大家就可恢复原来的团契方式。为了彼此和睦,一些小小的牺牲有何不可呢?但对保罗而言,这种“和睦”的代价太大了,他绝不因小失大。奇怪的是,在耶路撒冷会议中,巴拿巴对此议题却是立场坚定地站在保罗这一边。
其实巴拿巴也很清楚,安提阿这件事,保罗的做法是正确的。值得玩味的是,当初若不是因为巴拿巴有这样的心性,现在也不会有个保罗来当面反对他。因为保罗能进入耶路撒冷的基督徒圈子,来到安提阿宣教服事,全是靠着巴拿巴的引介(徒九27,十一25-26)。
14. 希腊文orthopodousin,“不坦率”,引起不少讨论。该字的意思按照上述译法,固然可作“做得光明磊落”,但NEB边注将orthopodousin解释为“向前进”,这句译为“没有朝福音真理的方向前进”,也很好。62NIV译为“与真理不合”,也把主要意思表达出来了。
保罗强调一个事实,他在耶路撒冷和彼得、雅各的谈话是“私下”的(kat' idian,二2),而现在指责彼得则是公开在大家面前(emprosthen pantōn)。彼得的感受没有写下来,但可以想见;他那蒙骗的手法全是徒然。安提阿教会里的当地人都知道,彼得行事像外邦人。也许此处指的是不守犹太人的饮食律法,因为它过于繁复,若要遵守,犹太人和外邦人就不可能同桌进食、联谊。这是彼得最有力的根据,在这件事上他已得到神特别的启示,耶路撒冷教会至少也有部分的人接受(参:徒十一,但法利赛派最后的反应没有记录)。彼得的虚伪对事情毫无助益。那些激进的犹太派基督徒必然已知,彼得过去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即便不知,当地的基督徒必然也会乐于悄悄地告诉他们。既是如此,彼得是如何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可能是劝诱他们守犹太饮食律法,谓如此双方才能有更深的团契。保罗指正彼得时,彼得必会辩驳,说他的动机不过如此,别无他意。但这正是犹太派基督徒想要的,事实上这也就是他们来到安提阿的目的。彼得这种暧昧的行为正好助长他们的威风,而保罗就是要彼得睁眼看清事实。
保罗反应激烈可能还另有一原因。彼得不知道,他不再与外邦基督徒团契,就无异于表明,外邦基督徒不如犹太基督徒,彷佛他们没有抓住完整的福音。不然,何必和他们隔开?犹太派基督徒对此点当然再同意不过。若如此逼问彼得,他定然会否认这种心态。但假如我们确知犹太派基督徒不肯和外邦基督徒一起吃饭,那么彼得和犹太派基督徒的做法实实在在就表达了这意思,因为行动证明一切。如果我们拒绝和某些基督徒同享爱宴,必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拥有一些他们所没有的,也许是洗礼方式,也许是使徒传承的理论,也许是某个特别的神学理论。这事实上是否认他们的基督徒身分,而保罗认为,这身分完全是由个人因“信”而和基督建立的关系来决定。当然,犹太派基督徒所要求的,比彼得还要多得多,他们不只看重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间的共餐团契问题,他们还要求后者要受割礼、守饮食律法,甚至守所有的摩西律法。保罗随后就会处理这个重大问题。
自15节至本章结尾,内容类似神学的论据,和第三、四章互有呼应。但诠释起来,它和约翰福音有着相同的问题,即,保罗当时对彼得说的话在何处结束,他对加拉太人的阐述从何处开始?63因为保罗可能不自觉地转移了说话的对象。前面几节照理应是对彼得说的,而且实际上是对在场所有(当地的及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太基督徒说的。保罗针对犹太人说话,当时在场的外邦基督徒成了旁观者,敬畏地观看两大巨人间的争战。
15.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生来(physei)亦可作“天生”。保罗从犹太基督徒已确知的身分说起,说明犹太派基督徒和正统的犹太基督徒并无两样,包括他自己。他已明白指出,犹太派基督徒和彼得并无不同,现在则将自己也包括在内,因为在他看来都是一样的。所有的犹太基督徒都是信了基督,且知因信基督而得救,这就表示他们承认,犹太教的古老系统是不够的。如果持守律法就能有效地赢得神的悦纳,基督根本不需要来。保罗承认他们不是外邦的罪人,或者,说得更难听些,“外邦的狗”。64hamartōloi这个字可能主要是指外邦人的“不知耻”,这是犹太人常用的术语。保罗的意思是,至少从外表来看,有犹太背景的人,因着摩西律法的约束,应该不会有异教徒的某些鄙陋的罪行。
16. 然而,犹太基督徒一旦相信耶稣是弥赛亚,就表示他们相信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基督早已明示,祂来,不是召义人,而是召那知道自己是“罪人”的人(太九13)。因此,所有的犹太基督徒都早已同意,人不能靠行律法来将自己推荐给神。因为如此,他们才不再靠行律法得救,而是靠着信,对弥赛亚白白赐下的救恩做出回应。在16节最后,保罗引用了诗篇一四三2,又再次强调了这个立场。保罗要让大家看到,犹太派基督徒对守律法的坚持,和他们基本的信仰是互相矛盾的。不仅彼得的装假和其信仰矛盾,犹太派基督徒何尝不然。
F 死和新生命(二17-21)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17. 17-19节的问题也很棘手。现在不是语言和思想的问题,而是第一句的意思不明。主要问题出在heurethēmen hamartōloi这两个字。RSV译为“证明我们是罪人”;NIV:“就显见我们自己是罪人”。从保罗后面的论证来看,NEB的边注译法也可能正确:“我们和外邦人一样是罪人”。重要的是,这里的“罪人”虽和上面“外邦的罪人”是同一个字,但它指的是我们在神眼中的位置,不是指我们此刻的道德状况。这绝非巧合,因为下面的“是犯罪的”就是另一个字。有人认为此罪人是指真正的犯罪,因此他们认定,这和犹太派基督徒为何指控保罗传“反律法主义”有关。在犹太人看来,若照保罗的福音,“人得救是藉着信基督和神白白的恩典”,人就会自甘堕落,不再克己自修;他们认为,没有摩西律法的约束,最后必导致道德标准下降。因此,基督就变成了hamartias diakonos,叫人犯罪的,“怂恿人犯罪的”(NEB),“助长犯罪的”(NIV)。这种亵渎神的话保罗当然极端厌恶。通常保罗对这类指控的第一个反应,不是搬出神学的论据,而是严正声明它和神所启示的真理不合。目前他还不需要详细说明他们的指控有多荒谬,在这封信的第三和最后一部分(五2-六18),他才会讨论。
如果这句话单独存在,上面的解释也就够了。但若要和下面的几句连贯起来,这一句恐怕就要做如下解释:“我们说单单因信称义;如果我们又说,只靠信还不够,必须兼守律法,岂不就是告诉人,信靠基督会使人犯罪?因为福音教人不要信靠律法。”
此处我们不必详细讨论“义”(dikaioumai)的意义,因为争议的焦点不是“何谓义”,而是“如何称义”。一般来说,称义的意思是:被摆在和神的正确关系里。BAGD对“称义”的解释是:“被开释,被宣告为义,且以义人的身分被对待,因而成为义的,得到神的恩赐‘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称义”的体认,过去纯粹是从法庭的角度来理解,现在则基本上认定它是个“得救的字”,和圣经的恩典的观念紧紧相扣。我们要明白的是,称义和成圣固然不能混为一谈,但“与神处在正确的关系”后,必然也会导致道德行为的改变——尽管我们不能靠改变行为来举荐自己给神。
18. 如果我们对第17节的诠释是正确的,18节就很好解决了。犹太派基督徒要求人行律法,做为得救的必要手段,等于是又回到“人靠自己的行为得救”的架构上,这架构在保罗而言,早在大马色的路上就已完全垮了。保罗若行律法,充其量只能显示他是个犯罪的人(parabatēs),或是“触犯律法的”(吕译、NIV)。保罗在别处会解释,摩西律法的功能乃在定人的罪,不是叫人得救,它最多只能说是得救前的预备。
19. 对保罗而言,悔改归主是“一次成就,永远成就”,没有回头的经历。也许他对于亚拿尼亚来带领他之前,在直街上那三天所经历的黑暗和内心的挣扎,仍然印象深刻。律法将他带到死亡的门槛前,他是个判了刑的罪人,万念俱灰,没有希望。律法就是这样,若讲律法,他愿意“死”。他再也不会回到律法上,从那儿寻找生路。他舍弃循律法的途径将自己举荐给神,为的是能找到神在基督里赐给他的生命之路。
20. 接着保罗语气转趋平缓。他现在从个人属灵的经验来解释,他曾将一生黄金岁月投注在律法主义,为何现在却对它如此憎恶。从犹太教来看,拉比和律法的关系紧密如同夫妻,就好像中世纪的主教和教会的关系一样。现在离开了律法,另寻新欢,这是何等的背叛、不忠?在罗马书中,保罗就是以婚姻的比喻将律法和基督徒的关系阐释得非常清楚(罗七3)。虽然加拉太书在许多方面好像罗马书的简本,65但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并没有用婚姻的比喻,只有用“死亡”的观念来表达一种关系的决裂,这点和罗马书倒是相同的。不论用什么比喻,要面对的是心理问题,他如何解释这种态度的幡然改变?对律法从迷恋到厌恶?
从许多方面来看,这一段是加拉太书的中心思想的一部分。不错,许多牧师都会使用这段经节,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一段的主要意义,不在劝勉人成圣,而是强调基督救赎工作的充分及有效性。它的确也谈到了基督徒服事的伟大动机;然而真正的要点是,信了基督之后,就和过去的思想、生活模式决裂。就程度来说,“使人称义的信”是全面性的,因此,这种“信”也是革命性的。
但保罗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这说的动词synestaurō-mai是指一个过去发生的动作,造成了永远的改变,是什么意思呢?要注意的是,虽然保罗谈过神秘经验(参:林后十二2),此处却和神秘经验毫无关系。保罗纯粹是在声明自己和律法的关系,其实也就是他和基督的关系。这关系使他看事情的角度完全改变,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就是他洗了脑,生命因此完全改变。他的意思是,基督的死改变了基督和所有事物的关系,包括摩西律法,甚至所有律法;保罗的死亦是如此。对基督而言,十字架代表和现在的生命决裂。我们可以说,每个人的死都是一种决裂,只是基督的死有更深的意义,祂成全了律法,我们却根本不能行全律法。现在,对基督也好,对保罗也好,都不再有律法。因此,保罗向律法死,不再相信人可以藉着行律法来举荐自己给神。66律法对他已完全失去吸引力。他早就在律法里做过垂死的挣扎,现在他已到达自由的彼岸。一生都怕死的人,在死亡来临时,反倒不再害怕,因为再没有什么好怕的。保罗亦然。穷其一生,保罗都在努力遵守律法,却又时时笼罩在恐惧的阴影下,深恐仍不得神的悦纳。现在,他看到了十字架,明白了只有基督的爱和恩惠能拯救他,他终于明白过去的恐惧不是没有道理。事实是,他不仅是“很可能”无法得神的心,他根本就是“不可能”得神的心。得神的心是他一生最大的盼望,然而他一生努力持守律法所累积的“善功”全是白费。保罗和任何一个外邦人一样,也必须承认自己是个罪人;这是治死“老我”,放下最后的一丝骄傲和自尊。旧的保罗已死,这骄傲、自以为义的法利赛人所经历的死亡的挣扎,谁的体会最深?反过来说,面对了不能讨神喜悦的恐惧,有谁能诉说,他现在所享有的平安和释放?有谁能表达这灵里的释放所带给他的自由和喜乐?我们当然不该只用心理学的名词来诠释属灵的经历,但是了解我们的心理结构,的确能帮助我们进入保罗的内心世界。只要能进入他的内心,我们就会明白,保罗绝不可能重回律法的道路,藉着律法在神的眼前称义。
保罗辩论问题时,不会只谈负面,因为这不是他的作风。但是,像此处,由于争议问题的事关紧要,他也会先讨论负面。然后他立刻又谈到问题的正面,所得到的新的属灵生命和力量。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活着?保罗当然活着,然而是基督在他里面活着。过去他只见律法,律法支配他一切的思想;现在他只见基督,基督支配他一切的思想。基督是他生命惟一的意义(腓一21):每分每秒都倚靠基督,在一切事上都仰望祂。这就是基督徒的信仰,不论就主体或客体而论,它都是极其个人的。他是信神的儿子(因此十字架和父神的旨意结合),神爱他,为他舍己。
21. 慷慨激昂的陈述之后,现在平静地做整段总结。保罗的态度所流露的,是他对于神藉着基督所彰显的恩惠,满怀感激之情。而犹太派基督徒则认为恩典无用,或是废掉恩典。这再清楚不过,因为既然他们传的是回到遵守律法的道路上,这就表示他们认为神藉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做的不够,或没有效果。若果真如此,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或是白白死了,“没有意义”(NIV),还不如不要死。这道理和逻辑是不容置疑的,连犹太派基督徒都无法反驳。于是保罗接着进行下一步的论据。
加拉太书
加拉太书第二章
2:1
保罗过了十四年再上耶路撒冷。这十四年可从他上次访问耶城算起,也可从他信主时算起(徒9章)。一般趋向于后者,因为比较接近依圣经资料计出的他出席耶城教会会议以前这段时间的活动日程。
到底从何时算起虽有以上两种解释,保罗所关切的当不在年期,而是要说明经过这么长一段时间,他依旧忠心传福音,没有依靠耶城教会的供应;那里的领袖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岂不说明他的侍奉实际上已为耶城所同意。巴拿巴是保罗早年一位同工(参徒4:36注),也是他第一次布道之旅的同伴(徒13-14章),为加拉太教会所熟悉的人。提多是个外邦信徒,也是保罗的同工,后来在克里特岛牧养教会(参林2:13及注;多1:5)。
2:2
保罗此次去耶路撒冷不是自己的意思,他是奉神命,没有选择的余地。他去陈说的事是传福音的工作,而是“所传的福音”。他所传的是同一个福音,没有改变;耶城教会应该知道其内容。他没有说明这些“弟兄们”是谁。他本可以公开向全会众陈词,但宁可私下对领袖们说,再通过他们告诉全教会,不只效果好,也可免去许多不必要的误解。“有名望之人”虽为贬词,但保罗可能只是引用反对他的人常用以指这些领袖的口头语,并无贬抑之意。彼得、雅各和约翰一定包括在其中(9节)。他用赛跑的比喻来说明双方对在外邦人当中传道的事必须有一致的意见,否则,这场竞跑一定徒劳无功。整个教会的事工固然难以推动,他的布道工作也会严重受阻。保罗论点的正确从耶城教会会议(徒15章)的召开和以后福音工作的迅速展开得到证明。
2:3
此节有两种解释,一是说提多未受割礼,一是受了割礼但出诸自愿。第一说当属正确,因保罗不会同意让一个希腊人去接受犹太教的割礼,以损自己的立场。他提这件事很可能在表明他与耶城教会领袖间对割礼一事并没有相左的意见。要是他们坚持得救须行割礼,一定会勉强提多行此礼,但他们并没有如此做。此事也说明,外邦人信主得救不靠犹太人的律法(割礼是守律法的记号)。
2:4-5
“假弟兄”是冒充基督徒进到教会中的人,他们和耶路撒冷的领袖以及一般基督徒有明显分别。这些“偷着引进来”的人,一直在想方设法逼保罗接受外邦人归信的条件:必须行割礼、守律法才能得救。这批人是在什么地方给引进来,信中未说明;也许在安提阿(参11-12节),因这地是保罗布道工作的大本营。他们进来的目的是要“窥探”外邦基督徒对犹太律法的态度。
“基督耶稣里的自由”乃本书的主题。保罗亲历过在犹太教中作奴仆的滋味,他现在已享有基督里的自由。这批假弟兄处心积虑要把这自由从他和外邦信徒手中夺去仍要他们做律法的奴仆。但是保罗丝毫未让步。他这样做是为了加拉太人可以保有完整的福音真理。
2:6
“那些有名望的”人:看2:2注。保罗希望说明这些假弟兄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影响到他在耶路撒冷教会领袖前的立场。他所反对的是奉行律法的人过分高抬人的地位。神是公正无私的,不会对犹太人特别青睐,轻看外邦人。“没有加增我什么”是说,耶城教会领袖在保罗所传与所实行的福音之外,并没有要求他增添什么。
2:7-8
不是说保罗只向外邦人传福音,彼得只向犹太人传福音。其实,彼得是最早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使徒(徒10章);而保罗每到一个地方,总是先进犹太人的会堂传道(徒13:14)。这也不是说,彼得所传与保罗所传因对象不同而内容有不同。这只是说他们的主要托付与使命不同。“未受割礼的”指外邦人,“受割礼的”指犹太人。
2:9-10
“教会的柱石”一词虽极可能借用于“假弟兄”对耶路撒冷教会领袖的恭维称呼,也的确说明雅各、彼得、约翰等在教会中的重要地位。“用右手行相交之礼”为希伯来及希腊人表示友谊、认同和接纳的一般礼节,相等于今天的握手。
“记念穷人”指记念犹太地的贫苦信徒。这个协议是保罗在外邦教会中为耶城贫苦圣徒筹款的原因(罗15:25;林前16:1;林后8:1;9:1)。保罗特别提到这条件,除了解释他筹款的缘由,也希望大家明白这也是唯一的条件。他说这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用的是单数“我”,未包括巴拿巴。可能周济贫苦圣徒的计划出自保罗建议;这本符合他富余补不足的均平原则(参林后8:14及注)。
2:11-12
安提阿在叙利亚省,是罗马帝国中仅次于罗马与亚历山大城的第三大城市,也是教会向外宣教工作的主要基地。保罗就是由安提阿教会打发出去作布道之旅的(徒13:1-3;14:26)。彼得什么时候到安提阿城不详。他到达时,犹太与外邦信徒一道吃饭当已成为常规。彼得的“可责之处”,是他既已接纳了外邦人和他们一起吃饭(12节;徒10章),一等到割礼派分子来到,他却假装和外邦人隔开,来讨好这批犹太人,也就是“从雅各那里来的人”。这些人拿雅各当权威来撑腰,不一定是由雅各派来的。比较《使徒行传》15:1。
保罗确为大勇之人,他当着彼得的面反对他,这是他具有使徒与权柄的最好说明。
2:13-14
犹太依据旧约律法,禁止吃许多东西。他们不和外邦人一同进食,不是敌视外邦人,而是怕吃了不应吃的食物而沾染不洁。许多犹太人基督徒仍守此禁制。彼得宅心宽大,与外邦人基督徒共食交往,充分尊重这种自由。可是割礼派的人来到,他就退缩;其余的犹太人,连巴拿巴也都跟着做。领袖一言一行对他人影响之大可以想见,不可不慎。此举对外邦人基督徒也有影响;他们所珍视的主里的合一和基督里的自由都受到伤害。保罗当着众人的面指出这种行为与福音的真理不合,所行与所说及所信的不一致。彼得既已接纳了外邦人(12节),就不应该再勉强他们行犹太人的习俗。
保罗虽然当众责备过彼得,但彼得晚年所写书信仍十分尊敬保罗(彼后3:15-16)。神的真正仆人是能把真理放在首位的人,彼得的谦逊榜样值得学习。
2:15
“这生来的犹太人”主要指彼得和保罗,也包括所有犹太人基督徒。犹太人因历史传统悠久,以生为犹太人为荣。“不是外邦的罪人”是说外邦人不象犹太人,不是曾与神立有旧约的神的百姓;因此依旧约律法标准来说,外邦人为拜偶像的罪人。神的百姓尚且只能因信耶稣基督称义,就应明白凭行律法不能称义;那为什么还勉强外邦基督徒去遵守律法,以求称义。这岂非与福音真理大大不合吗?
2:16
本节一再强调人称义非因行律法,而是靠相信基督,点出了全本书信的主题。保罗决无意贬低律法,他在《罗马书》7:12说,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反对把遵守律法当作得救的基础,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实行律法,所以神才预备了耶稣基督赎罪的救恩。“凡有血气的”指一切人。
2:18 保罗“素来所拆毁的”是靠行为得救的律法主义。他若再去重建这错误的信仰,就是犯罪。
2:19 看《罗马书》7章有关注解。保罗已不再活在律法的捆绑下,现在为神而活。
2:20 看《罗马书》6:6-14及注解。基督钉死十架,乃是因爱我们。保罗所经历的救恩,也是一切相信的人都能体验到的。
2:21
因为一切人为的得救之法都失败了,才有基督的钉死来完成神的救赎。要是靠行律法可以称义,那还需要十字架做什么!靠律法称义的主张不但废掉了神的恩典,连基督的牺牲也成了毫无意义的事。保罗严斥这种混乱福音真理的信仰。他勇敢、忠心,坚守神的托付,证明确为神所设立的使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