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三章
第 3 章
加 3:1> 魔术,好看呀,你问我知道其力量来源吗?这……
3:1 加拉太信徒被假教师迷住了,他们简直像中了妖术一般。当时,魔术十分盛行(参徒 8:9-11 ; 13:6-7 )。魔术来自掩眼法和撒但的能力。人们只被魔术师的奇幻手法所吸引,而忽略了其来源是多么危险的。
加 3:2-3> 我要吃东西才可以长大;灵命成长,不是也要多守点律法,才更属灵,更茁壮吗?
3:2-3 有些加拉太的信徒是五旬节的时候在耶路撒冷接受了圣灵的。他们知道自己不是因着遵守律法才领受到圣灵。保罗强调他们因为在圣灵的能力里开始了基督徒的生命,因此他们也应该靠着圣灵的能力成长。加拉太的信徒如果要坚持遵守犹太教的律法,其实就是在真理上后退了。我们必须明白自己的灵命成长并不是靠着遵守某些规矩,而是神藉着圣灵在我们生命里做工,才能成就的。
加 3:5> 单靠信心,就是觉得很不实在,再做一些,做多些我就会有多一点把握……
3:5 加拉太人知道他们在信主时便领受了圣灵,并非是因遵守律法而得。但是他们仍然对自己的信仰不放心,认为单靠信心似乎太轻而易举了,因此希望遵守某些律法,好与神更加亲近。某些属灵操练(如读经、祈祷)和事奉,可以帮助我们成长,但是绝不能代替圣灵的工作。藉着提出这几个问题,保罗希望帮助加拉太的信徒重新以基督作为他们的信仰中心。
加 3:5> 你的属灵生命是奋兴的?是平淡的?给你选,你要──保罗说两者都不重要,重要的是……
3:5 圣灵赐信徒能力为神而活。但是有些信徒却要超越这一方面,他们认为应不断处在奋兴的状态。当日常生活过分平静的时候,他们就以为属灵生命出了岔子。其实圣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教导我们持守真道,做正确的事,即使这些事对我们不再有新意和刺激。加拉太的信徒很快就离弃了保罗所教导的福音,去随从城里新来的教师,其实他们所需要的正是圣灵所赐的持久能力。假如你的基督徒生命变得平淡,那就需要圣灵来激发你,每日赐给你一个挑战,使你可以警醒地为基督而活。
加 3:6-9> 我所信的我明白吗?单单为这因信称义就教我头痛了,你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3:6-9 犹太教士最主要的争论就是,外邦人必须先成为犹太人才能成为基督徒。保罗为要揭露这论点的错误,指出真正亚伯拉罕的子孙是那些有信心的,而不是靠守律法的;亚伯拉罕本人就是因信称义(参创 15:6 )。每一个时代的信徒,不管是什么国籍,都分享了亚伯拉罕的祝福。这对我们是一个安慰的应许、一分伟大的产业,也是生活的稳固基础。
加 3:10> 我想我也是个好人,谁说我不可以靠守律法得救?要守的是“所有”?怎不早说?
3:10 保罗引用了旧约来驳斥犹太教士,证明律法不能使人称义或得救,只是定人的罪(参申 27:26 )。尽管只是违反一条律法,也会带来刑罚。由于每一个人都曾违反律法,所以每一人都被定罪。律法不能撤销人的罪(参罗 3:20-24 )。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祂就承受了这个咒诅,免去了我们的刑罚,只要接受基督代死,我们就能得救(参西 1:20-23 )。
加 3:11> 给我一个机会,我可以做好一点点的,你竟说我不可以靠自己?有什么原因,说来听听……
3:11 要凭藉自己的能力成为义人是徒劳的。你有良好的愿望,诸如“下一次我要做得好一些”,“我再也不会这样做了”,但是往往都以失败告终。保罗引用先知哈巴谷的宣告“惟义人因信得生”(哈 2:4 ),就是指出信靠神,相信祂为我们提供的消除罪的方法,靠着祂所赐的能力过每一天的生活,我们就可以打破这必败的定律。
加 3:17> 神真不可思义,一个承诺守了那许多年;可是有时我却会怀疑祂是否仍爱我,你不会这样想吧……
3:17 神遵守了祂对亚伯拉罕的诺言(参创 17:7-8 ),即使已经过了几千年,祂仍然没有反悔。神因亚伯拉罕的信而拯救了他;又藉着他赐福给全人类,因为祂所差遣的弥赛亚是他的后裔。环境可能会改变,但是神却是不变的,也不会违背祂的承诺,祂应许藉着耶稣基督来赦免我们的罪,我们可以确信祂必定会如此做。
犹太教士与保罗的争论
加 3:18-19> 我们常说不要过于遵守律法,免得变成律法主义,但原来律法也很有用的……
3:18-19 律法有双重的功效:从正面来说,它彰显了神的本性和旨意,教导人如何生活;从反面来说,它指出了世人的罪,使人明白不可能靠完全遵守律法而得到神喜悦。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在于他的信心,而律法在乎人的行为。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显示出惟独信心使人得救,而律法则只告诉我们如何心存感恩地来回应和顺服祂的旨意。越认识神,我们就越看清自己的丑恶,这样,就驱使我们只信靠基督是我们得救的惟一途径。
加 3:19-20> 如此说来律法是那么有用,难道救恩也在律法之下?还是……
3:19-20 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并没有透过天使或摩西作中间人,是祂亲自赐下的。虽然出埃及记没有提到,但犹太人相信十诫是天使传给摩西的(参徒 7:38 , 53 )。保罗在此指出救恩超越律法;凭信得救与成长超越守犹太律法而得救。基督是神赐给我们最好并惟一到祂那里去的途径。
加 3:21-22> 罪,你说它是这么丑陋,谁人喜欢?但人总在其中兜转……
3:21-22 在我们信靠基督蒙拯救之前,我们被罪捆绑,被过去的过失所谴责,也被私欲操纵着去做些我们明知是错的事。神知道我们是罪的俘虏,但是祂为我们开了一条出路,这就是相信耶稣基督。人人都被罪所控制,只有相信基督的人才能摆脱它。仰望耶稣吧!因为祂会亲自来释放我们。
律法是什么?
加 3:24-25> 训蒙老师,我想要,你说律法就是了?这……
3:24-25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就好像老师启蒙孩童,给予启发、引导。律法让我们知道救恩的需要;神的恩典则把救恩赐给我们。今天旧约仍然有它的功效。在旧约中,神启示了祂的本性、对人类的计划、祂的道德规范以及生活的原则。
加 3:26-27> 既受了洗,就披戴了主基督?人怎可以披戴了基督?
3:26-27 在罗马社会,一个年轻人进入成年阶段,就会换上成年人的外袍,以显示他已成为成年公民,拥有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责任。保罗把这一文化理念和洗礼的概念结合起来;当成为基督徒和接受洗礼之后,加拉太信徒的灵命也已经成长,可以担负起更多的权利和责任了。保罗说他们已将律法的旧衣服脱去,穿上了公义的基督新袍(参林后 5:21 ;弗 4:23-24 )。
加 3:28> 或男或女,在基督里都归于一,男女原来是平等的……
3:28 有些犹太男人每天早上祈祷说“主啊,我感谢你,因为我不是一个外邦人、奴隶或女人。”基督教把女人的地位提高了。基督教信仰超越了歧视和差异,使所有的信徒在基督里成为一体。不要把基督所废除的等级观念,再次提出来,因为所有的信徒都是祂的后裔,没有谁是高人一等或享有特权的。
加 3:28> 我就是觉得与他有点格格不入──尝试欣赏他?这,我……
3:28 若身边的人跟我们截然不同,我们会感到不自在;我们总喜欢跟同一类的人在一起。但是当我们容许自己因某些差异而和其他信徒分隔时,便是蔑视那明确的圣经教导。尝试欣赏跟你或你的朋友不同的人,你可能也会找到彼此的相同点。
加 3:29> 神与亚伯拉罕的约,意义重大!
3:29 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原是对全人类的,并非单单跟他的后裔有关(参创 12:3 )。所有信徒都分享这个应许,也蒙祝福而成了亚伯拉罕的后裔。──《灵修版圣经注释》
加拉太书第三章
因信称义(三 1 ~ 9 )
保罗深感有些加拉太信徒愚昧无知,他们这么容易便接受别的福音,离开原来的信仰,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故保罗提醒他们,要重新思想因信称义的真理,及早觉悟前非,迷途知返,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也正是此意呢!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1 ~ 5 ):保罗对无知的加拉太人说:“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这是指他们已清楚知道主在十字架上成就的救恩,也见过圣灵藉保罗叫一个生下来瘸腿的人起来行走,更知道保罗为要传福音给他们,被人用石头打得半死。保罗希望这一幕又一幕的历史重现在他们的眼前,能使他们的信心坚定,从迷惑中清醒过来,接受因信称义的真理,承认自己是因基督耶稣钉十字架而得救。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 6 ~ 9 ):亚伯兰蒙耶和华应许,他的后裔要像天上的星那么多。“他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十五 6 )后来亚伯兰改名为亚伯拉罕,神再与他立约,并要他的后裔接受割礼,作为证据;故按先后次序而言,亚伯拉罕不是因为割礼而称义,乃是因信耶和华的应许而被称为义。
信心与行为的先后次序是极重要的;若依靠行为,你能及得上神的标准以致获得救恩吗?
祈祷 神啊!我们正处于末世的时代,求赐绐我们分辨真假先知的灵,不被异教之风影响,飘来飘去。
律法的功用(三 10 ~ 29 )
神应许使亚伯拉罕的后裔多如天上的星,地上的沙,万国都要因他的后裔得福。四百三十年后,神才在西奈山上把律法传给摩西,叫他吩咐以色列人遵守。神断不会用后立的约来废掉自己先前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但律法是有其本身的功用的;否则,神就不会制定律法。律法的功用是:
.把人圈在罪中( 10 ~ 20 ):神要以色列人遭守律法,所定的标准是他们可以做到的,故他们若不照律法书上所记的去行,就被咒诅。但人仍不能因行律法而可以在祂面前称义,因律法的功用,是要把人圈在罪中,知道何为罪。直到耶稣基督代替了人的罪,被钉在十字架上,受了神的咒诅,人才脱离律法的咒诅。
.引人到基督里( 23 ~ 29 ):律法的功用,不是把人圈在罪中,而是像启蒙师傅把人引到基督面前,认罪悔改,得神的赦免和作他儿女的权柄。故不分是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督里都同归于一,大家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承受神应许亚伯拉罕的福分,就是因信称义。
祈祷 主啊!求使我们知道,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或全律法,因为就是律法的总归。──《新旧约辅读》
加拉太书 第三章 注释
3:1-4:31 教义上的论证
保罗在此多方引证因信称义的真理,并表明律法的真正目的,与神应许的关系。
3:1-5 加拉太人的经历
1 加拉太人不了解耶稣之死所带给他们的恩典和自由(见2:21)。
2-5 他们之能领受圣灵──救恩的凭据(参林後1:22),全凭聆听和相信福音的信息。
3-4 他们既凭信心、靠圣灵开始基督徒的生活,就不须靠守律法的行为(「靠肉身」),去补足福音。
「受苦」:原文也可指「经历」。
3:6-9 亚伯拉罕的例子──因信称义
6 引自七十士译本之创15:6。
7-9 亚伯拉罕所得的应许(「万国必因你得福」),表示他对神的信心回应,不独使他本人得福,更开了先河,使後世相信神的
人(包括外邦人),因着同样原理而得以称义,与亚伯拉罕一同蒙福,配称为他的子孙。
3:10-14 信心与行律法的不同果效
律法本身是带着咒诅的,因它要求人遵守全部律法(「凡不 ......
被咒 诅」,引七十士译本之申 27:26) ,
而人按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做到这
点的(参雅 2:10), 所以人不可能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况且律法所 要求的不是信心,而是行为(「行这 ......
活着」,引利18:5), 但叫
人得生的是因信靠神而来的义 (「义人 ......
得生」,引哈2:4), 而 这在相信耶稣的人身上就可成就了,因为 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承受
了律法的咒诅 (「凡挂 ...... 咒诅」,引申21:23),
也就把信 的人 (连外邦人在内)救赎出来,脱离不遵守律法者所该受的咒诅,使他
们得着神的应许──称义、领受圣灵。
3:15-4:7 律法与应许
3:15-18 承受神赐的产业
不是靠守律法,而是凭着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因这应许的约先律法而存在,不能废弃或增减,且在基督里已最终实现了。
16「和他子孙」: 按创13:15;
17:8所载,神应许把福气赐予亚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该处论「子孙」之字眼,原是一集合名词
(有单数形式,复数含意),故也可用来指单独一个人,保罗按其论证解释为「基督」 ──
亚伯拉罕的最伟大子孙。
19-25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人到基督那里因信称义
19「为过犯添上的」:设立律法的目的是为使罪显露为过犯(参罗3:20; 4:15; 5:13)。
「藉天使经中保」:神是经由天使,藉着摩西作中保而颁下律法。
20 律法既有中保在两方之中居间,便是有条件限制的,但应许却端赖神一方的恩典。
21-22 律法的功用不是给人生命(即在应许之外本身提供称义的途径),而是把所有人都关在罪的监牢里,为要使人可以藉信耶稣
基督,领受应许──得称为义(参3:8;
4:21)。
23-25
在「信耶稣得称义」的纪元未来之先,人类都在律法的监守底下,好比在希腊、罗马的社会中,未成年的孩童,要由任「训
蒙师傅」的奴隶带领上学及监管行为一样。但待基督完成救赎後,人称义便因相信耶稣而得,律法的功能便告结束。
26-29 藉着洗礼与这外在标志所代表的悔改和信心,所有信徒得与基督连合,一同接受 的生命(「披戴基督」);信徒之间因种
加拉太书第三章
恩典的赐与(三 1-9 )
保罗用另外一个论证,说明与上帝和好并不是因为行律法,乃是因 信。在早期教会中,悔改信主的人往往看得见,他们接受了圣灵。在使徒行传的前面一段,我们一再看见这种现象。(比较徒八 14-17 ;十 44 )。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在他们身上,新的生命与能力汹涌起伏。加拉太的信徒也有这种经验。保罗说,这种经验并非由于遵行律法的条例,因为在那时他们还没有听到律法,而乃是由于听见上帝的爱的好消息,引起反应,发生了完全信赖的行动。
要抓住一个观念最容易的方法是看见在人身上的具体表现。从某方面来说,每一个重要的字必须成为肉身。所以保罗向加拉太人指出一位在他身上有信心具体表现的人──他就是亚伯拉罕。上帝给他很大的应许,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他得福(创十二 3 )。他是上帝特别选召的人,是祂所喜悦的。上帝为什么特别喜欢他呢?这并不是因为行律法,因为那时还没有律法;这是为信心的重要行动,接受上帝的话。
如果这样,得福的应许是给亚伯拉罕的后裔。犹太人就这样相信;他认为亚伯拉罕肉身的后裔,在上帝面前与其他的人,其地位是有显着的不同。保罗却宣告说,作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并非指血肉之体说的;作为亚伯拉罕的真正后裔,乃是与亚伯拉罕一样,从事信心的壮举。因此,承继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并不是藉 追求遵行律法的善工的人,乃是世界各国重行亚伯拉罕信心的人。加拉太人开始就依靠信心的行动。一定的,他们不会再堕入律法主义的网中,而失去他们的遗产。
这段经文充满了带有历史背景的希腊字,有的希腊字带有某种气氛,也连带有一个故事。在第一节‘迷惑了你们’,如果直译则为‘把凶眼望 你们’。希腊人很怕受到凶眼的蛊惑。在私人来往的函件中,常有如下的一句结束语。‘至要者我祷告祝你身体康健, 不受凶眼的伤害 ,诸事昌盛。’( Milligan, Selections from the Greek Papyri , No. 14 )
在同一节里,他讲到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这一个希腊字( prographein )用于张贴一张广告。在实际上应用于一个父亲张贴通告,说明对于其儿子的欠债,不再负责;也用于拍卖的宣布。
在第三节里,保罗请到他们的经验在圣灵里‘开始’,在肉身里‘完成’。他用的希腊字,普通用在一种献祭的开始与完成。第一个字( enarchesthai )是用于把大麦撒在祭牲的四周,这是献祭的开始;第二个字( epiteleisthai )是于献祭的礼仪,完全完成。保罗的所以用这二个字是要表明他视基督徒的生活是向上帝献祭。
在第五节他讲到上帝赐给加拉太人。这‘赐给’实在含有慷慨不惜之意。这字的根源是出于希腊字 choregia 。在希腊古代,在大节期中,出名的剧作家如欧里披蒂( Euripides )及苏富克里士( Sophocles )呈献演出他们的剧本;希腊的戏剧常有一个合唱团;要装配及训练一个合唱团需要很多的钱,有公益心的希腊人慷慨解囊负担合唱团的一切费用。(这种捐献就用 choregia 这个字。)以后,在战时,爱国的公民,捐献给国家的钱,也用这 choregia 一个字。再以后,在芦纸文件中,在希腊这字普通用于结婚证书,表明丈夫出于他的爱心,供养他妻子一切所需。 choregia 加重了上帝由爱而生的厚惠的语气;公民之爱城市,丈夫之爱妻子只是上帝的爱之隐约的示意。
律法的咒诅(三 10-14 )
保罗的论证想驱逼反对他的人们到角落去,使他们无法躲避。他说,‘假使你决定以接受顺服律法,获得上帝的称许,其必然的结果是什么?’第一,一个人如果作出了决定,他无论成功失败,必须依他的决定去做;如果他选择律法,必须因行律法而活。第二,以前没有人,以后也不可能有人,完全遵行律法。第三,如果是这样,你是被咒诅的了,因为经上说(申廿七 26 )凡不遵守整个律法的是在咒诅之下。因此想以律法为人生的原则,与上帝和好,其无可避免的结果是咒诅。
不过圣经里另外有一句话,‘义人因信得生。’(哈二 4 )。唯一与上帝和好的方法,也是唯一获得平安的方法,是信心的方法。不过律法的原则和信心的原则是相对的;在你人生的方向中,不能两者兼有;你必须作出选择;其唯一合乎逻辑的选择是放弃律法主义,走向信心的道路,接受上帝的话,信赖祂的慈爱。
我们怎样能够知道事情是这样的呢?这真理的最后保证是耶稣基督;因 要把这真理 带给我们,他死在十字架上。圣经上说,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申廿一 23 )。因此为要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耶稣自己必须受咒诅。
即使在保罗最繁忙的时候,像现在一样,有一件简单的,不过是十分重要的事,从未离开他的心──那就是 福音所付的代价 。他永远不会忘记我们得到的平安,自由,与上帝和好,令耶稣基督付上生命的代价。因为人们怎样能够知道上帝是怎样的一位,除非耶稣基督死,告诉他们,祂的大爱。
不能改变的约(三 15-18 )
当我们读像这段与下一段经文时,我们必须记得保罗是一位训练有素的拉比。他对于拉比学院的论证方法是一个专家。他能够也曾用这种方法。它对于犹太人颇有说服的力量,不过对于我们或许很难了解。
他的目的是要表明恩典的方法高于律法的方法。他开始就指出恩典的方法较早于律法的方法。当亚伯拉罕冒信心的危险时,上帝给他大的应许。那就是说,上帝的应许是信心行动的结果;律法要等四百三十年后摩西的时代才有。不过──保罗接 说──在约订立以后,就不能增添或更改。因此后面的律法不能改变在以前的信的方法。亚伯拉罕因信与上帝相好;今天信心还 是唯一与上帝相好的方法。
拉比们最喜欢用根据解释单字的论证;他们要在一个字上建立整个神学系统。保罗在亚伯拉罕的故事中,拣选一个字,建立他的论据。在创世记十七章七,八节,上帝对亚伯拉罕说,‘我要与你并你的后裔坚立我的约’,讲到产业说,‘我要赐给你和你的后裔’。在英文圣经的雅各王朝译本里,‘后裔’却译为‘种子’。保罗的论证是在这里所用的种子是 单数 ,不是 复数 ;因此,上帝的应许并不指许多人,乃是指一个人;那约中的那个人,在耶稣基督身上,得到了完成。因此,与上帝相和,必须要采取亚伯拉罕所用的信心的方法;我们必须再使用这个方法,以信心仰望耶稣基督。
保罗一再的回到相同的要点。人生最大的问题是与上帝和好。只要我们对祂害怕,我们不能得到平安。我们怎样可以与祂和好呢?是否用尽一切力量,甚至自己受苦,遵行律法;是否广行善事,遵守律法一切条文,甚至细节也不放松?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将永无出头之日,因为人的缺陷永不会满足上帝的完全;不过如果哉们放弃这种无谓的挣扎,把我们自己和我们的罪带到上帝面前,祂的恩典张开了膀臂,迎接我们,我们与上帝和好。祂不再是判官,乃是父亲。保罗的论证是这件事遭遇在亚伯拉罕身上。在这基础上,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以后不能改变这约,正如不能改变已经签了名的所立的遗嘱一样。
都圈在罪里(三 19-22 )
这一段经文是在保罗的写作中最难的节段之一。它约莫有三百种不同的解释!在开始,让我们记得,保罗还是想要指出恩典和信心的方法远超过律法的方法。他讲到有关律法的四个要点。
(一)为什么缘故要引入律法?保罗说, 是为 过犯添上的 。他的意思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所做的是错的,他就不应当受责罚。律法的功用是 阐明罪 。不过律法只能阐明罪,却不能治愈罪。正如一个医生,他是诊断的专家,不过他对于诊断的病症,却不知道怎样医治。
(二)律法不是直接由上帝传授的。在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的故事中是直接交给摩西的;不过在保罗的日子,拉比们执 于上帝圣洁遥远的印象,他们相信上帝不可能与人直接交往;因此他们有上帝先将律法交给天使,天使再交给摩西的观念。(比较徒七 53 ;来二 2 )。这里保罗用他那时代拉比们的思想。律法从上帝那里,经过两层,先给天使,再传给中间人;那中间人就是摩西。与 应许 比较,应许是上帝直接的赐与, 律法 是二手货。
(三)现在到了特别困难的一句──‘但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保罗在这里的思想是什么?根据律法,契约必然有两方面,授的人和受的人;必须两方共同遵守它才有效。这是那些信赖律法之人的景况。破坏律法,整个约定都完了。不过应许只是依靠一人。恩典的方法完全依靠上帝;这是祂的应许。人不能改变它。人可以犯罪,但是上帝的爱与恩典屹立不变。从保罗看来,这是律法的弱点,它依赖两个人,立法者和守法者;人已经破坏律法。恩典完全属于上帝;人不能做什么去废除它;当然的,依赖不改变的上帝的恩典,比依赖软弱无力之人的毫无希望的努力要好。
(四)那么律法和恩典互相对峙的么?依照逻辑,保罗的回答应当说,‘是’,不过依照事实,保罗的回答却是‘否’。他说,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他是想到申命记廿七章廿六节所说的各人不坚守遵行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世界上以前未曾有过,将来也不会有完全遵行律法的人。那么,律法的效果是什么呢?它是驱使每一个人追求恩典,因为律法证明人的软弱无能。这一个思想保罗在下一章里再要加以发挥;在这里只是提说一下。让人尝试藉 律法,与上帝和好。他会发现他做不到,因之驱使他看见他所能做的只有接受那耶稣基督来告诉人的奇妙的恩典。
信的时代的来到(三 23-29 )
保罗仍然在想,在上帝的计划中,律法所担负的主要职务。在希腊的世界里,有一种家庭的仆人,称 paidagogos (和合本译师傅,现代中文译本译监护人)。他不是一个教师。他往往是一个年老可靠的奴仆,在家里已经很久,有崇高的品德。他的责任是照顾孩童的品德,培养大丈夫的气质。他有一个特别的责任:每天接送到学校。他没有教书的职务,他的责任就是把他平安的带到学校,交给老师。保罗说,这就是律法的功用。它就是要带人到基督那里。它不能直接把他带到基督跟前,不过它可以带他到某一地位,让他自己进入。律法的功用是带人到基督那里,指示他依靠自己,人是完全无法守住律法的。但是当人到了基督那里,他就不再需要律法,因为此后不依靠律法,乃是依靠恩典。
保罗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这里有两幅鲜明的图画。洗礼是犹太人的礼仪。如果有人要接受犹太教的信仰,归入犹太教,他必须做三件事。他必须受割礼,献祭,受洗。以宗教洗净的礼仪洗除罪污在犹太教中是很普通的一件事。(比较利未记十一至十五章)。
犹太教洗礼的仪节如下:要受洗的人先剪发剪甲;完全除去衣服;洗礼池里放水四十细亚(每细亚约等于 十四品脱 )。身体的每一部份必须触及水。他在王位称为 洗礼的父亲 面前宣认他的信仰。当他还在水里,向他念一部份的律法,说勉励的话,和祝福。当他起来的时候,他就成为犹太教信徒;这是藉 洗礼进入犹太教的信仰里。
藉 基督教的洗礼,一个人进入基督。早期的基督徒认为洗礼的作用,乃是与基督真正的联合。当然在宣教的情况中,人直接从非基督徒环境里来,受洗的大部份是成人洗礼,成人所感受的经验与儿童的必然不同。不过真像归人犹太教的与犹太教的信仰结合在一起,归入基督教的与基督结合在一起。(比较罗六 3 以下;西二 12 )。洗礼不只是外表的形式;这实在与基督结合为一体。
保罗接 说,他们披戴基督。在这里所写的或许是一种习俗。这种习俗在以后的确是有的。要受洗的人穿上洁白的 袍子,象征他进入的新生命。正如初入教者穿上新的白袍,他的生命披戴 基督。
结果,在教会里,所有的信徒都没有分别;他们都成了上帝的儿女。在廿八节里,保罗说所有一切犹太人和希腊人,为奴的和自主的,男的和女的界线,都消除了。在这里有件关系重大的事。在犹太人的早祷文里,在保罗未信主之前也曾用过的,犹太人感谢上帝,因为‘你没有使我成为一个外邦人,一个奴隶,或是一个妇女。’现在保罗把这祷文完全颠倒过来。以前的区别都除去了;一切在基督里,都合而为一了。
我们已经看见(十六节)保罗解释对亚伯拉罕的应许,特别在基督里完成了;如果我们与基督合而为一,我们也承受了这应许,不是藉 遵守律法,乃是藉信仰的行动,接受上帝白白的恩赐。
只有一件能消除日益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分裂;当众人都接受上帝的恩典,众人都在基督里,只有在那个时候,众人才合而为一。这不是人的力量;这是上帝的爱──只有它能统一分裂的世界。──《每日研经丛书》
加拉太书第三章
第三段 福音真理之论证( 3:1-4:31 )
保罗在本大段中,开始为福音真理辩护,藉着律法与恩典的比较,反覆证明因信称义的福音要道。注意保罗为什么先在上文为自己作使徒的职权辩护,才在这里开始阐释福音真理?这并非因为保罗重视他自己的地位过于福音真理,乃是针对加拉太人的软弱。若不先让他们确知保罗的职分和信息确是从神来的,则对保罗以下所讲解的真理也不会重视。所以保罗不得不先生他们证明他是使徒,然后开始为真理辩论。
本书责备的语气较多,本段一如前段那样,都是以责备的话为开端。在此保罗先行责备加拉太人的无知,以他们本身的经历证明福音之胜于律法。
一.以加拉太人之经历为证( 3:1-5 )
这几节主要的意思是责备加拉太人的糊涂无知,其所以被为无知。 “并非对救恩真理毫无认识” ,反之,正是因为他们既已明白救恩真道,且已经历救恩的功效,竟然仍去接受传异端者的才口,以致在真理的道路上受迷惑,陷入歧途。这种对主的道心怀二意,见异思迁的态度,都是 “无知” 的。在此保罗用了五个问题警惕他们:
1.既认识钉十架之主为什么仍受迷惑?( 3:1 )
2.受圣灵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 3:2 )
3.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 3:3 )
4.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 3:4 )
5.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 3:5 )
1.既认识钉十架之主为什么仍受迷惑?( 3:1 )
1 “活画在你们眼前” ,表示加拉太人对于有关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真理,已经十分明白,他们对基督钉十字架的始末与果效,就像已活画在眼前那么清楚。在解释第 1 章时本书曾提及,使徒保罗必然已将救恩的真理十分透澈地向他们讲过,否则他不至于一开头就给他们严厉的责备。本句可证实本书上文的推论。
“活画” ( N.A.S. 译作 publicly portrayed ,即公开地描绘了, portrayed 也含扮演的意思。)是保罗向加拉太人传讲耶稣基督钉十架的方法。他不止是口传,也藉着生活,活生生地让他们看见基督十架的功效。他他们不但听得明白,且在保罗身上看得明白,保罗好像画了幅立体而活动的图画,使这些加拉太人对于耶稣基督的救恩,获得十分具体易明白的印象。再加拉太人竟然仍会落入异端的诱惑中,这种错失的责任,实在无可推诿的了。
另一方面,加拉太人既已明白基督救恩之意义与功效,而仍受迷惑,显见其受迷惑的原因,不只是 “知识” 的问题,而是他们的神的心志不坚定的问题。他们喜欢听一些 “新奇的” 道理,不持定十字架,以致对他们所已经相信,且经验过的十架救恩,重陷于疑惑中。他们以为需要在基督完全的救恩之中,加上一些人的作为(例如割礼),才能保罗得救。此外,他们又听了一些诋毁保罗的话,便对保罗以前所讲的道,也都变成疑信参半,在真道上摇动了。
不论异端或存私心搅扰教会的人,常是先行毁谤主的忠仆,使信徒先对他们属灵的领袖,抱不信任的轻视态度,或发生恶感。他们就自然不坚持主的忠仆所传给他们的信息,而易接受异端的诱惑了。虽然信徒不应过于崇拜主的仆人,但却应为着主的缘故而给我们适当的敬重,以免魔鬼将那行于加拉太教会中的诡计,重施故于今日的信徒之中,使信徒因不敬重主的仆人,连他们所传的真理也不重视。
加拉太人仿佛一些开着眼睛的人,却接受瞎子来引领他们走路,多么无知,因为他们在真道上没有定见,不持定恩典的福音。
2.受圣灵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 3:2 )
2 在此保罗以加拉太人受圣灵之经验责问他们。他们所以得受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福音?保罗特别在他的问题中强调∶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 ,表明据他们自己受圣灵的经验来判别,得救是因信福音还是因行律法,是极容易明白的事。单凭这件事,已经足够他们得救的保证了,否则他们怎会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圣灵就了信徒得重生的灵。主曾说∶ “……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 (约 3:5 )。圣灵又是信徒得救的凭据,在信主的时候便得着的∶ “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祂,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神之民被赎,使祂的荣耀得着称赞” (弗 1:13-14 )。加拉太人既在信了耶稣之后,领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住在他们心中,他们本身的经验便可以解答他们的疑难……他们是因行割礼受圣灵,抑因信福音受圣灵?这样,他们自己的经历不就是一个见证,说明得救不在乎行割礼、守律法,乃在乎信靠基督么?
3.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 3:3 )
3 本节是责备加拉太人不继续靠圣灵。 “靠圣灵入门” 指他们得救的经历, “靠肉身成全” 指他们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礼以成全他们的得救。既然靠圣灵而生入神的家,怎么还要靠肉身的割礼去成全呢?得救既是圣灵的工作,所得着的是圣灵生的生命,而割礼却只关乎肉身的事,是人的工作。这样,肉身的割礼怎么能成全圣灵的工作?主耶稣明说∶ “从肉身在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 (约 3:6 ),可见无论怎样改造这 “身” ,依然是肉身,不是灵。而得救乃是得着另一种属灵生命,不是人所能作成的,乃是圣灵藉基督的救赎所作成的。所以要凭肉身的割礼成全圣灵的工作,就等于怀疑基督救恩的完全功效。
可能割礼派的异端毁谤保罗所传的福音,说它不过是入门的道理。叫人信耶稣的救诚然是凭恩典,但得救以后如何成全这 “得救” ?保证能继续 “得救” ,不至失落?那就得凭行律法、受割礼了。这样,他们把 “割礼” 作为更进一步的经验。所以保罗责备加拉太人这一点,以唤醒他们的迷蒙。入门既靠圣灵,成全也在乎圣灵;得救的初步是凭神的恩典和人的信心,得救之后还是靠神的恩典来保持得救。救恩之创始与成终都在乎基督(来 12:2;7:25 ),其间并不容加入人的功劳。
事实上,割礼这件事本身就与福音的原则不能相合。不是每个人都适用的,它只施行在男人身上。。所以割礼只适用于整个民族,不适用每一个 “个人” 。它是神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代──整个希伯来民族──立约所用的记号。但福音的原理不是按整个民族来算,乃是按个人来算的。每个人必须个别地接受基督教救主,然后各人自己可以得救。绝不会是男人信了,女人便可以不必信。所以在新约下得救的人,乃是个别地(包括男或女)与基督 “立约” ,就是接受基督用祂血所立的新约和它的功效。这样,割礼根本无法适用于新约下的男女信徒,作为一种 “立约” 的记号,以表示他们是神的子民。神也没有以割礼为信徒得救的凭据,乃是以所应许的圣灵住在信徒心中,作为他们得救的凭据。
虽然许多人以为,凭恩典得救有纵容人犯罪的可能;但神有另外更好的法则约束信徒的行事。上文已经讲过,信徒是 “靠圣灵入门” ,所以信徒的行事也该凭圣灵的指引。我们虽然不在律法之下,却在圣灵的管治之下。这比律法上字句的管理更为严密,因此信徒最大的责任是顺服圣灵。
4.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 3:4 )
4 本节追述加拉太人当保罗在他们那里传福音时,怎样为主受苦。按徒 14:19-21 的记载,保罗在加拉太各城传道时,曾为主道受逼迫,而那些信徒也与保罗同心受苦。并且保罗所受的逼害是从犹太人方面来的(徒 14:19 )。换言之,是因保罗所传的福音真理与犹太人的律法主义倭念不合而有的。这样,加拉太徒徒既在那时肯为福音的真理与保罗同心受苦,甚至把眼倪斛出来给保罗也愿意(加 4:15 ),他们这种爱心和愿意为主受苦的心,是从那里来的呢?是从信福音而来的。他们因信徜受了基督的生命,才会有这样的表现。他们以往既曾如此为主受苦,这种心志与经历,岂是没有得救的人所能有的表现?反之,若他们已经有这么明徙的生命的表现,却还没有得救,那么他们为主所受的一切,岂不是白受的么?注意,保罗束不是说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苦的经历,可以保证他们确已得救,而是说加拉太人既因信福音甚至肯为主受苦,不但已经 “入门” ,且已有进一步的经验。现在他们若因未受割礼而以为自己未得救,那他们岂不是不但白白的信,也白白的受了许多若么?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这是反面的问话,意思是 “不会徒然的” 。虽然因为加拉太人的无知,想去跟从割礼派的异端,自以为单信基督还未得救,但其实他们并非像自己无知的心所想的那样。他们信基督时,便已经得救了。他们为主所受的苦也没有 “徒然” ,神也不会因他们的无知,而任凭他们失落在这些异端的错误之中。
5.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 3:5 )
5 在此保罗提出神曾在他们之中显出 “异能” 的事实,以此来质问他们。神赐圣灵给他们,又在他们中间显出大能的工作,是因他们信福音而行?还是因他们行律法受割礼而行?这是加拉太人自己所能回答的,神在他们未受割礼派异端搅扰之前,已经为他们显出大能的作为,这是他们所知道的。反之,那些主张受割礼才能得救的,神并未因他们行律法就为他们显出什么大能。按徒 13:4-12 ,保罗曾用属灵的权柄使行邪术的以吕马瞎了眼睛;徒 14:8-11 ,他又医治一个生来瘸腿的人,这都是神在加拉太人中所显的大能。由此可见,凭着信心接受恩典的福音,是神所喜悦的。神所要印证的,乃是用心靠赖祂的恩典所作的工作。神为他们显异能、行大事,以证明他们所信的福音。
“那赐……的” 指神, “那” 原文 dunameis 是阳性指件词。 “异能” 原文却是多数式。
加拉太虽然已受圣灵,为福音受苦,又曾看见神在他们中间显异能,但在福音真道上仍会受到异能的诱惑,可见生命之经历与真理之知识应当并重。他们在灵性方面虽已有若干经历,但在救恩真理方面,还没有稳固的基础。他们的真理知识还经不起试炼。所以信徒不但要追求灵命长进,还要追求知识的长进;不但信心要经过试炼,知识也要经过试炼,才能站在得住。
问题讨论
保罗怎样把基督的十架活画在加拉太人眼前?
“靠肉身成全” 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割礼是只适用作为神跟犹太人整个民族立约的记号?
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许多苦吗?有什么圣经根据?
加拉太人既有许多属灵经历,为什么还会受迷惑?
二.以亚伯拉罕之称义为证( 3:6-9 )
亚伯拉罕是信心的父,又是以色列人属肉身的祖宗。犹太主义者所热心的 “割礼” ,是由亚伯拉罕开始(创 17:9-14 )。这样,若这割礼的创始人亚伯拉罕尚且不是因割礼称义,乃因 “信” 神应许而称义,则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信心之踪迹去行人,和一切作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之犹太人,岂能凭割礼称义呢?况且 “割礼” 不过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 “记号” ,并非使他称义的原因──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他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罗 4:11; 参 9-12 )。所以,割礼不过证明他是已经称义的人,却不是他得称义的方法。
1.亚伯拉罕的称义( 3:6 )
6 本节引自创世记 15:6 。当时神应许亚伯拉罕,他的后代要像天上的星那么多,亚伯拉罕信神的应许,神就以他的信算他为义── “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创 15:6 )。由此可证明∶亚伯拉罕的称义也是因着信。并且创世记 15 章的事,最少早过创世记 17 章亚伯拉罕割礼的事十三年之久(参创 16:16 比较创 17:1 )。
2.亚伯拉罕称义与信徒的关系( 3:7 )
7 本节将上一节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与信徒的关系连接起来。因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现今一切以同一原则──以信为本──而称义的人,就都是亚伯拉罕信心的子孙(不是按肉身来说,是按信心来说)。既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何必还受称义?何必再凭 “割礼” 作为神的儿女与外邦人分别的界限呢?
当时的犹太信徒,对这方面真理似乎还不明了。他们总是以为,必须按肉身是亚伯拉罕子孙才可算数,因而要外邦信徒受称义。但保罗却指出,凡是在信心上照着亚伯拉罕的踪迹行的,就已是他的子孙了──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罗 4:11 )。
割礼派的人以为救恩是专为犹太人预备的,外邦人没有分。但上文的引证等于反驳这种观念,说明救恩并非只为犹太人人预备,为一切信的人。纵然外邦人本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但在他们信了之后就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这才真正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应验──他的子孙要像天上的星那样数不过来。
3.“因信称义”合乎神的本意( 3:8 )
8 注意本节首句有特别意义∶ “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为什么不是说神预先看明?而是句∶ “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按创 12 章可知∶神曾对亚伯拉罕说过,万国都必因他的后裔得福。但保罗受圣灵感动写这书信时,却把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作为圣经对亚伯拉罕说的,观此可见∶
A.在使徒心目中,神所讲的话,就是圣经所讲的话,换言之,圣经所讲的话,就是神所讲的话。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B. “圣经” 乃是早在神的计划中的一本书,甚至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原来也都是 “圣经” 中的话。虽然那时最早的一卷圣经(摩西五经),还未由人写出来,但在神计划中,已经有了一本 “圣经” ,一本启示给人的圣经。因此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不过是神从祂心中的 “腹稿” 所预先透露的罢了。
可见圣经不是偶然编辑成的一本书,乃是按照神的预旨所成功的。既然这样,被记在圣经中的史事,必然是经过神的选择。那些足以表明祂的旨意,作为人的教训或鉴戒,或可作为某种属灵的预表的事才被记录下来。因此,圣经有关历史的记载,并非以务求详尽完整为目的,而是以显明神的某项美旨,或留作某种教训为目的而被记下的(参林前 10:11 )。
C.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早已预定的计划。保罗指出,神对亚伯拉罕说 “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的意思,不是指普通的福,乃是特指万国都可以因亚伯拉罕的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得称义之福说的,并且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这件事,是神早已 “预先看明” 的。神既看明外邦人也只能因信称义、才对亚伯拉罕说 “万国必因你得福” 。所以,神这样对亚伯拉罕说话,我们不但不该看作只有犹太人可以接受救恩之福,而轻视万国的外邦人,反倒应当凭此而认识到 “万国” 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肉身的子孙(犹太人)一样,藉着信赖神的救恩,而得称义之福呢!
4.小结( 3:9 )
9 这句话是本分段中的一个小结论,说明∶
既然亚伯拉罕自己尚且不能凭行为称义,要凭信心称义,那里还有功德可以使他的子孙凭律法称义?亚伯拉罕的称义,足以作一切外邦信徒称义的证据。说明人是否称义,不是根据他是否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乃是根据他对救赎的应许是否有信心。所以凡具备亚伯拉罕称义所有之信心的,亦必像亚伯拉罕那样得被神称为义。
三.以旧约圣经证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 3:10-14 )
1.以行律法为本的必受咒诅( 3:10 )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 就是以律法为得救之基本法则的,其结果就 “都是被咒诅的” 。为什么呢?因为经上记着说∶ “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本节下半引自申 27:26 (参耶 13:3 ),在此注意 “凡不” 、 “常照” 、 “一切” 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之途径的人,都必须 “常照”“一切” 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说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 2:10 ),他就应当被咒诅。
律法是要求刑罚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着律法行的,不论所差几何,公义的律法就要追讨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证旧约律法上的话,以证明凡想靠律法称义的人,反而招致咒诅,即反而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担当自己罪恶应得的刑罚。
2.“因信称义”是旧约已有的真理( 3:11 )
11 本节证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并非仅属保罗独有之信息,而是旧约已有的真理。保罗不过更清楚地把它解释宣扬出来罢了。
“义人必因信得生” 引自哈 2:4 ,除了本书引用外,在罗 1:17; 来 10:38 亦引用过,可见神早就愿意人本乎信来领受祂的恩典。若人们故意要凭行为称义,就是从恩典中队落,自暴自弃、自取灭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根本就是神本来的心意;若以为信了基督之后还得再受割礼,等于画蛇添足,自讨苦吃。
希伯来书 11 章更清楚地给我们看见,旧约许多信心伟人,都是因信称义的,加更伯、以诺、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称义,神为他们显出大能,证明他们是神所喜悦的人。所以因信称义的真理早已隐藏在旧约中,并且旧约中的许多信心伟人,正是凭这原则得救的。
所以在 3:10, 11 两 节中,保罗把两种原则列举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种是以行 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为本。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就是∶这两种原则都是从旧约圣经中找出来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这两种原则的根源与功用,可以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坚持的。
3.律法的原则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 3:12 )
12 12,13 节是将上两所列举的两种原则加以解释;而本节是解释第 10 节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 ,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意即律法与信心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
“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本句引自利 18:5 ,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 “行这些事” 。 “活着” 与上节的 “得生” 原文是同一个字 zeesetai ,但这句话,却反面说出不行这样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灭亡。
4.基督的救赎是因信称义的根据( 3:13 )
13 本节解释上文 10-12 节的话──为什么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灭亡。因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付出了律法所要的代价,受了应受的刑罚,所以我们能从律法下被赎出来,正像一个被卖为奴的人被赎出来那样,使我们不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
“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这半节证明∶基督的钉十字架就是为我们受咒诅。本节引自申 21:23 ,按申命记的原句是∶ “……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注意∶ “在神面前受咒诅” 表示 “受咒诅” 不只是按律法受了应受的刑罚,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恶恼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说∶ “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的” 的情形,正是 “受咒诅” 的证明(太 27:46 )。基督曾为我们的罪受神厌弃的事实与功劳,是祂能救赎我们脱离咒诅的根据与保证。事实上,基督不但为我们受了咒诅,也 “成了咒诅” (见 3:13 小字)。正如保罗在林后 5:21 所说的∶ “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 主耶稣自己也曾说过∶ “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 (约 3:14; 参创 3:14-15 )。这 “成为罪” 和 “被举起来” (参约 12:32-34 ),亦即 “成了咒诅” 的意思。。所以,若我们在信了基督之后,再求行律法称义,就是疑惑基督为救赎我们所付之代价不够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后再去凭律法做成全,反而犯了轻视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们能完全靠行律法称义,不则就只能完全凭恩典称义了。
5.基督救赎的结果( 3:14 )
14 本节与 13 节有连带关系,由于基督成功了救赎大恩之结果,使因信称义的福可以临到外邦人,像临到犹太人一样。
“这……” 说明那能使亚伯拉罕之福临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为我们受咒诅,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的功效。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 就是叫亚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为义,并藉着信领受神所应许的各种福气,也因基督耶稣而临到外邦人。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本句应与上句对照。上句是说∶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 ,但本句论到我们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时,却说∶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可见上句 “亚伯拉罕的福” 与本句 “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是相等或同类的。 “亚伯拉罕的福” 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应许在他的子孙中要降生一位弥赛亚(基督,参 3:15-16 )。亚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总括于将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些我们外邦人 “因信” 所得着的,则是 “所应许的圣灵” 。 “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们里面的凭据,得着一位活的神住在我们里面。有关圣灵的应许,是主耶稣在约 7:38-39;14:16-17 所赐给门徒的,在五旬节时已经应验(徒 2:33 ),现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领受的(参弗 1:13-14; 参结 36:26-27 )。
在亚伯拉罕时代,圣灵没有降临在地上,神所给亚伯拉罕称义的凭据,只是肉身上的割礼。但在 “圣灵时代” 的今日, “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就是我们得救的凭据了。况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经在基督里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礼(西 2:11 ),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礼呢?
所以本节是将我们所得的与亚伯拉罕所得的比并起来,说明彼此所得的福,实际上是同一回事。
“所应许的圣灵” 原文没有 “圣” 字,只作 “所应许的灵” 。有有解经者因而认为本句所说的灵不是圣灵,乃是儿子的灵。这样 “得着所应许的灵” 就是得着儿子的灵(参 4:6 ),成为神的儿女的意思。这种解释虽然也符合本节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四.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 3:15-18 )
在这一段中,保罗将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以辩证早在律法之前,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已经是神用以施恩于人的原则。换言之, “恩典” 实在比 “律法” 更早。在此分四点研究∶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 3:15 )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 3:16 )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 3:17 )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3:18 )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 3:15 )
15 本节保罗以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立约为喻,说明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不能废掉或背约,何况信实之神,凭祂自己的应许所立的约岂能废掉?
这样,神与亚伯拉罕凭应许所立的约,既在律法的约之先,则神岂能因以后的律法而废弃与亚伯拉罕已经定的应许的约(参创 17:1-27;12:1-3;22:15-19 )?
马利亚受圣灵感动,为基督将从她降生而称颂神的时候,也曾引述这件事说∶ “为要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施怜悯直到永远,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 (路 1:55 )。注意这里 “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 就是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的他的后裔的意思。而末句 “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 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回事,因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同样赐给以撒和雅各(创 26:3-5;28:13-15 )。后来到大卫作王时,神也应许要在他的后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宝座上(诗 132:11 ),而要坐他宝座的那一位后裔就是基督(徒 1:30 )。马利亚的称颂,说明了基督的降生,就是神记念祂向他们列祖所应许的话,而予以实现的证据。可见这应许的约,不但未废弃,而且正在继续去效法之中。
律法的约和应许的约,有基本上的不同点。律法的约既说∶ “行这些事,就必因此活着” ,可见它是以人的遵行为立约的基础。任何立定的约,是需要双方遵守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就破坏了那个 “约” 。律法的的约既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就可能因人的不能遵行而废掉;但应许的约,乃是根据神自己的信实恩典为基础,而人方面只须 “信” 神的信实就可以。所以律法的约重心在于人方面的遵行(神方面是必然不会背约的);而应许的约的重心在于神方面的信实。神既是信实而乐意施恩的,则神所应许的话必不会废弃。这样,应许的约更不可能被律法的约所代替而被废弃了!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 3:16 )
16 本节骤然看来似乎是讲及一件事,实际上仍然是继续上文的意思,从另一角度说明律法不能废掉应许。因为神向亚伯拉罕所应许的,是由耶稣基督为承继人。人的文约,在立约人死了之后若没有法的承继人,更要废弃。但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可以由他的子孙承继,而所指的子孙, “不是指着许多人” ,乃是指耶稣基督而说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 ,意思就是∶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不但 “为” 亚伯拉罕也 “为” 他的子孙;不但由当时的亚伯拉罕得着,也由他日后的子孙继续,而那一位子孙就是永活的基督。
基督,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 “应许之约” 的中心,是神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代的最大福分。而基督本身又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将这应许之约中的福分予以延续下去的那一位,并且使一切在基督里的人,也都因信得着亚伯拉罕的福( 14 节)。所以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 12:1-3;17:1-27;22:15-19 ),虽然按物质方面(肉身方面)直接关系犹太人,但按灵性方面,就不只关系犹太人,乃?关系 “万国” ── “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 8 节)。虽然这应许之约的一般内容,只是一些属地的好处,但这约的最主要内容却是一位将要降生的基督,是关乎属灵的好处的。这 “好处” 就是万国的人都可以因信基督而称义,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罗 2:28-29;4:11-12,16-18 )。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这里使徒清楚地指明,旧约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中的 “后裔” (参创 13:15;17:7-8 )就是基督一人。这一点对于我们解释旧约中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属灵意义,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注意∶使徒在此不是把旧约经文十足地引述出来,乃是照他在灵感的领悟中用自己的话语讲述出来,显明使徒在这里所讲的,就是旧约中那些应许的正意。
总之,应许的约既以 “基督” 为主要内容,基督是永活的,这应许的约当然不能废弃。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 3:17 )
17 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四百三十年才成立的(参考创 17:1-21; 出 24:1-8 ),应许的约既然立定在先,那么在后的律法之约(出 24:1-8 ),怎能取代应许之约而使它弃弃?神决不会因为四百三十年以后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约,而使祂先前的应许归于虚空。
总之,应许之约既早在律法之约前四百多年就立定,则应许之约绝不会根据律法之原则……根据人的行为,而是根据神的恩典了。其实旧约的应许时代,可说就是旧约中的 “恩典时代” 。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3:18 )
18 在此 “产业” 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因神确实曾将迦南地和希伯来民族赐给了亚伯拉罕。但同时也指着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 “产业” 。保罗在此提出承受这种 “产业” 的两项原则,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或若本乎行为,就不本乎恩典。但神是凭什么将 “产业” 给亚伯拉罕?是凭应许,也就是凭恩典,是以 “本乎信” 的原则将 “产业” 赐给亚伯拉罕。现今我们这些因信心而作了亚伯拉罕属灵子孙的人,领受那应许中的属灵 “产业” ──因信称义之福(参弗 1:14 )──当然也不是按行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加拉太既因信而称义,就是拣选了那 “本乎应许” 的原则。这样,岩能又去行割礼而再拣选本乎律法的原则呢?在这两种原则之中,只能拣选一种。并且应当拣选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则,因为连亚伯拉罕也是凭这原则称义的。
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在应许之约以外,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律法之约岂不是多余的么?保罗在下文予以进一步解明。
问题讨论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跟信徒有什么关系?
解释 3:8 。
试以 “亚伯拉罕的福” 为题分析 3:14 ,并加以解释。
说明 3:16 之子孙是谁?
五.以律法之功用为证( 3:19-25 )
1.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 3:19 上)
19 上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 ,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意思。换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 3:20 )。
本节解明了神宣布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着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并知道罪恶是必要受到刑罚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连带犯的各种罪,神若没有律法来禁止他们,他们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布了种种律法之后,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是常常犯罪的。这种 “知罪” 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觉需要救恩的重要准备工作。
律法只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绝对公义地惩罚罪,使犯罪的人得着应得的报应。但它并不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也不将人从罪恶的缠累中救出来。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绝望的,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法(参罗马书 3:20 注释 )。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就是指基督。基督是应许中的子孙,又是那蒙应许的子孙。上文已提及 “基督” 是神应许之约的主要内容,又是承继那应许之约的。旧约律法之种种礼仪与规条,既使人知罪,也从各方面预表那要来之基督。例如以色列人所献的各种祭礼、祭物,节期、会幕中之各种布置与圣器……都是预表基督的。所以 “律法” 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来的救主;既使人认识自己败坏,又使人可以略窥救恩之模型。
2.律法之设立与中保( 3:19 下 -20 )
19 下 这几句话的意思不甚明显,使人颇难明了。但我们应先留意,这里所说的 “中保” 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 2:5 说∶ “……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 ,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 8:6 )。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藉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 24:1-8 ),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两造,就是立约之双方。 “中保” 则立于两造之间。所以说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 “中保” 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 ,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约的中保耶稣与这律法之中保大大不相同。耶稣基督为中保,是为我们这些新约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流了血,并且祂得以成为新约中保之根据,正是出于神的恩典和应许,以及祂为自己曾为我们流血的事实。所以祂是自己来替我们尽了 “约” 的义务,然后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称义。但律法之约的中保摩西,并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们守约,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连他自己也是以 “本乎信” 的原则才得蒙神的悦纳(来 11:24-26 ),所以这应许之约的 “中保” ,虽然仍会有两造之间的证人的意义,但祂既为人这方面尽了 “约” 的义务,实际上变成专门保证神必照祂的应许赐福与人,使一切在祂里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了!
3.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 3:21-22 )
21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 “反对” 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说明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 “反对” ,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意即若神曾藉摩西传一个人们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 “义” 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藉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虽然旧约的律法已经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对于 “罪” 的起码标准的情形下所宣布的(注意∶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述旧约律法的话时,说∶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太 5:27-28, 参 21-22,33-37,38-42,43-45 )。可见旧约律法,不过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给人的标准,不算是最高标准。否则主耶稣就不在 “不可奸淫” 、 “不可杀人” ……之外,再加上更严格的要求),虽然神只不过要求人对她的律法按着最肤浅的意义来遵守,人们依然不能遵守。这样,神岂能削足就履,放弃祂对于罪恶的要求,不顾祂自己的圣洁,而传一个可以容许罪恶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断乎不能!神既未传这样的一个律法,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 ,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 “得生” 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后,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 ,在此 “圣经” 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总之,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 “反对” ,反之,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须与应许互相配合,才显出它的功用。
4.律法是训蒙的师傅( 3:23-25 )
23 “因信得救的理” 旁边有小点,原文没有这句话,但上文实际上含有这个意思。
“还未来以先” ,就是上文所讲因信称义得救的真理还未显明,十字架代赎的大工还未定成,恩典时代还未来到之先的意思。
“我们” 是保罗站在代表犹太人的立场说的话。
“那将来的真道” 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 “真道” 原文是信心 pistin 。
全节的意思是∶在恩典时代未到、凭信心称义的真理未显明之先,我们这些犹太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基督成功了救赎工作之后,我们便凭信心称义了。所以律法的功用只是暂时看管我们(这是按整个犹太民来说,不是按个人来说),目的是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跟前,使我们在因信得救的真理已经显明、救恩已经完成之后,就可以凭信基督称义,不再在律法之下了。
24 “训蒙的师傅” 原文 paidago{gos ? “保父” 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罗马人,常选择奴仆中忠信可靠而有学问的人,将自己未成丁的儿子交他照顾。举凡有关儿子的学问、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 “保父” 负责。等于现今的家庭教师兼褓母之职。这字新约只用过三次,除本处译作训蒙的师傅外,在下一节及林前 4:15 ,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 “师傅” 。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在此保罗已经清楚地将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虽不能使我们称义,但律法却引导我们了基督跟前,使我们因信称义。律法不是神的救法──不是应许之约的内容。但律法却是神引领人接受祂救法的一种工具。它并非被废弃,也不是与应许 “反对” ,它不过像一条桥梁(并不是目的地),引人过到应许的恩典中。
25 意即因信称义的真理现在既已宣明,那应许中的基督既已来到,救恩已经完成,我们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 “师傅” (指律法)的手下了。律法的目的不过是要带我们到基督跟前,既到了基督跟前,却仍去守律法、受割礼,岂不是开倒车向后退么?
总之,本段的目的,是指出神起初的心意就是要将恩典给人,律法不过是因为神看见有这种需要而加插在恩典之前,以使人知罪的罢了!
5.结论──信徒现今之地位( 3:26-29 )
上文既指出律法的功用是引我们认识基督,这样,我们这些已经认识了基督的人得着怎样的福分呢?
A.因信作了神的儿子( 3:26 )
26 本节与约 1:11 “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 是同一个意思。认识基督后的第一种福,就是作了神的儿女。既是 “儿女” 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战兢拘束。我们是与神十分亲近的,是祂所爱的,可以享受儿子之福乐,并可存坦然无惧的心来事奉神。
B.因信归入基督( 3:27 )
27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所作的见证,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经与罪恶断绝了关系,与基督同死同活。
保罗说,那些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 “披戴” 是表明基督在我们外面,我们在基督里面,这披戴有两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
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是因基督披戴在我们外面。换言之,神是看基督的义而算我们这些在祂里面的人为义(参西 3:3 )。
在我们方面
我们应当将基督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见我们的时候,不是看见我们骄傲的自己,乃是看见基督。我们理当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让基督出头作主。又在我们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温柔、谦卑、爱心……;正如初期教会,那些人看见彼得约翰时,就认明他们是跟过耶稣的(徒 4:13 )。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则,当然远胜过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人,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而内心里依然充满败坏。
C.因信都成为一( 3:28 )
28 因信称义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成为神的儿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属灵的关系上也都在基督里成为一,不再分别任何种族、国籍、阶级与性别了。因为我们都站在同样的地位上领受了同样的生命。
这种在基督里的地位,胜过按律法作犹太人的地位。律法与律法的割礼,不能使犹太与外邦合而为一,反倒使他们分开,彼此间存着一种阻隔和排斥的心理。但因信称义的人,靠着基督所流的血,已除掉这两下之间 “隔断的墙” ,又将两下(犹太与外邦) “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见弗 2:13-16 )。
今日教会中一切分门别类的思想,都是根源于重视基督以外的关系,如同乡、同学、同会、同事等,过于 “基督里” 这个关系。这是造成各种争竞和派别的真正原因。
D.因信承受产业( 3:29 )
29 这句话可作为本章全章的结论。说明因信称义的人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虽然加拉太人按肉身来说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但按灵性说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 “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罗 2:28-29 ),加拉太人虽然按 “外面” 不是犹太人,但按着面他们倒是真犹太人──神的选民;因为他们的信心,和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样。所以他们也必照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按着属灵的意义,承受属灵的产业──承受一切天上属灵的福(弗 1:3; 来 9:15 )。
问题讨论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是什么意思?
3:19-20 之中保是谁?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什么意思?
律法与应许是互相反对还是互相配合?
什么是训蒙的师傅?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什么意思?
“披戴基督” 有那两方面的意思?
分析本章的结论( 3:26-29 )有那几点要训?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拉太书第三章
贰.教义方面:保罗维护因信称义的道理(三 1 ~五 1 )
一.福音的伟大真理(三 1 ~ 9 )
三 1 他们的行动显出他们缺乏了解和思考力。放弃恩典而转投律法是受了 迷惑 。人是被咒语迷惑,一不留神便接受了虚假的道理而放弃真理。保罗问: “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他所用的“谁”是单数的(希腊文是 tis ) 9 ,而不是复数的。这也许暗示魔鬼是这假教训的创始者。保罗自己曾向加拉太信徒传讲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 的道理,强调十字架是要他们永远脱离律法的咒诅和辖制。他们怎能重拾律法而放弃十字架?十字架的真理不是已抓住他们吗?
三 2 一个问题便足以解决整件事。让他们回想悔改的时候──当时圣灵来住在信徒里面。他们怎样领 受了圣灵 ?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信福音呢?明显地,他们是因信福音。没有人曾因行 律法 而领受圣灵的。
三 3 他们若不能靠行为得救恩,他们还可期望因行律法而得圣灵,或灵命趋于成熟吗?若他们需要圣灵的能力才能得救,他们可以靠肉体的力量来完成救恩的过程吗?
三 4 加拉太信徒起初信靠基督时,曾遭受逼迫,也许部分逼迫是来自那些憎恨恩惠之福音的犹太教狂热者。难道他们的受苦都是 徒然 的吗?他们若返回律法去,不就等于说逼迫他们的人毕竟是对的吗?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保罗表示他仍盼望他们能返回福音,为这福音,他们是曾一度 受苦 的。
三 5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本节中那……的 10 是指神,指保罗,还是一个当时在加拉太信徒中事奉的人。这一位最根本来看当然是指神,因为只有衪能赐圣灵。然而,在次要的意义上,也可指一位教会的工人,神会藉他行出自己的旨意来。这观点把教会事奉提升了。有人曾说:“真正的基督徒工作是任何一种能把圣灵传递给人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圣灵的赐予。”
若使徒保罗是指自己,他大概是想到他传道时所发生的神迹奇事,以及他们对基督的接纳(来二 4 )。然而,动词的时态显示那并非一些过去发生的事,而是他写此书信时所发生的事。保罗大概是指信徒悔改后,圣灵赐给他们的各种恩赐,正如哥林多前书十二章 8 至 11 节所描述的。
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答案是: 因听信福音 。圣灵的内住和衪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是不可赚取的,也不是一种奖励,而是藉恩典而赐予,凭信心而得。因此,加拉太信徒应凭经验得悉,祝福是由于有信心,而不是由于守律法。
保罗再翻开圣经作第二个证据;假师傅常引用这些圣经来证明割礼是必须的!旧约所说的实在是什么?
三 6 保罗表示神与加拉太信徒相交是完全以信为基础的。现在他表示人在旧约时代也是这样才得救。第 5 节的问题是:“他是因行律法得救,还是因听信福音呢?”答案是:“因听信福音。”既然这是答案,本节开始时便说: 正如亚伯拉罕…… 他也是以相同的方法称义──因听信。
也许犹太教师正以亚伯拉罕为英雄和榜样,根据他的经历来说明人必须受割礼(创一七 24 , 26 )。若真是这样,保罗必把他们击倒在地。那么亚伯拉罕是怎样得救的呢? 亚伯拉罕信神 。亚伯拉罕称义,并不是靠任何可称赞的行为,而只是因信神。信神并不算是一个功绩;事实上,人不信神,就是愚不可及的。要得救恩,人只可以靠信神,这是没有什么可夸的。信神不是一个“善行”,并不需要人付上努力,肉体在信心上并没有地位。被造物信靠他的创造者,或孩子信靠他的父亲,还有什么比这样做更正确呢?
称义是神的作为,衪宣布所有相信衪的人都是义的。神可以这样正式与罪人交涉,因为基督已代替罪人在各各他山的十字架上舍命,为他们还清了罪债。称义的意思不是指神使信徒本身成为义和无罪。衪是基于救主的工作,看罪人为义的。神给信靠救主的罪人一个义的地位,使他合适进天堂,然后期望他为了感谢衪所作的,活出一个义的生活。我们要留意的重点是,守律法与称义无关。人称义完全在乎信。
三 7 毫无疑问,犹太教师必是坚持说,加拉太信徒要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就必定要受割礼。保罗反驳这一点。 亚伯拉罕的 真 子孙 ,并不是生来是犹太人的,或归信犹太教的,而是那些因信得救的人。保罗在罗马书四章 10 至 11 节说明,亚伯拉罕受割礼前已被看为义。换句说话,他仍在外邦人的地位上的时候,已得称为义了。
三 8 旧约被描述为一位先知,他 豫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 和犹太人 因信称义 。不但旧约预见 外邦人因信称义 ,这祝福在创世记十二章 3 节也向亚伯拉罕宣布了:“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我们初次读到这个创世记的引句时,很难理解保罗怎能作此解释。然而,写这句旧约经文的圣灵,知道当中包含万国因信得救的福音。保罗既是受同一位圣灵的默示,自然能向我们解释其主要的意义: 因你 ──即与亚伯拉罕一起,按与他相同的方式。 万国 ──包括外邦人和犹太人。 得福 ──得拯救。亚伯拉罕怎样得救? 因信 。万国怎样得救?跟亚伯拉罕一样──因信。再者,他们是以外邦人的身分得救,而不是要成为犹太人。
三 9 根据犹太人圣经的见证,所有相 信 神 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 称为义。
二.律法对应许(三 10 ~ 18 )
三 10 保罗从圣经中指出,律法不但不能给予祝福,而且只能带来 咒诅 。本节不是说“凡违犯律法的”,而是凡 以行律法为本的 ,即所有意图藉遵守律法来讨神喜悦的。他们 都是被咒诅的 ,即被判死罪。 因为经上记 (申二七 26 ): “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 守律法一天,一个月,或一年,都是不足够的。人必须常守律法。人必须完全顺服。只守十诫是不足够的,摩西正经中所有六百多条律例都必须遵守!
三 11 保罗再一次引述旧约来反驳假教师。他引述先知哈巴谷的话,表示神常以信来使人称义,而不是以律法。这句经文是 “义人心因信得生”。 换句话说,那些因信称义,而不是因行为称义的人,要得永生。那因信称义的人 得生 。
三 12 律法并不要求人相信,甚至不要求人尝试守诫命。正如利未记清楚教导的,律法要求严格、完全的服从。那是与信心相对的原则。律法说:“行就活”,信心说:“信就得生”。因此,保罗的论证是:义人心因信得生。在 律法 以下的人, 不 凭 信 而活。因此,他在神面前不是义的。保罗说: “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 ” ,他是指出一个原则或理想,但那是不可能达到的。
三 13 救赎就是买回,或藉付上代价去释放。 律法的咒诅 就是死──那是违犯诫命的惩罚。基督释放了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使他们毋须再按律法的要求受死亡的惩罚。(毫无疑问,保罗用我们这代名词,是指信主的犹太人,纵使犹太人是整个人类的代表。)
钟士林说:
加拉太信徒以为基督只付丁一半的赎价,余下一半,我们便要受割礼和遵从其他犹太礼仪和律例,因此,他们很容易就被假师傅迷惑,把基督信仰和犹太教混合了。保罗在这里说(根据威尔斯语的翻译)“基督已完全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11 。
基督 代替人受死,忍受神恨恶罪的震怒,藉以把人赎出。因衪代替了人,所以神的 咒诅 临到衪。衪本身并未成为有罪,而是人的罪加在衪身上。
基督并非藉在世时守了全十诫,把人从 律法的咒诅 中赎出来。圣经没有说,衪完全顺从律法的行为被算在我们身上。相反地,衪因忍受死亡的咒诅,把人从律法中释放出来了。若不是基督受死,就不可能有救恩。律法说,罪犯披挂在木头上,表示他们是被神咒诅的(申二一 23 )。圣灵用这段旧约经文预言救主以死来承受被造物的咒诅。衪被悬挂于天地之间,好像不配立于天上或地上似的。衪这样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圣经说是 挂在木头上 (徒五 30 ;彼前二 24 )。
三 14 神应许要赐福与亚伯拉罕,并藉他赐福给世上的人。 亚伯拉罕的福 真正是因信得救之恩。神所要求的死刑必须先执行。因此,主耶稣使成了咒诅,以致神可以施恩给犹太人和外邦人。现今在基督里(亚伯拉罕的后裔),万国都蒙祝福。
神在创世记十二章 3 节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中,并没有提到圣灵。但保罗按神的默示,在此告诉我们, 圣灵 的恩赐已包含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的、无条件的救恩之约中。圣灵已在孕育阶段,但由于律法的妨碍,圣灵便不能来。赐下圣灵之前,基督必须受死和得荣耀(约一六 7 )
使徒保罗表明,救恩是因信而不是因行律法,他的论点有( 1 )加拉太信徒的经历,( 2 )旧约的见证。他现在转而以日常生活来说明。
保罗在本部分的论证可概括如下,在创世记十二章 3 节,神应许因亚伯兰赐福地上万国。这救恩的应许包括了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创世记二十二章 18 节,神又再应许:“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后裔”是单数而不是复数。神是指那一位──主耶稣基督──衪是亚伯拉罕的直系子孙(路三 34 )。换句话说,神是应许要透过基督,赐福给万国、外邦人和犹太人。这应许是无条件的;我们不需要行善,或遵守律法。这是一个单纯的应许,只须凭单纯的信心去领受。
这四百三十年后向以色列人颁布的律法,不能在这应许上加上任何条件,也不能改变这应许。在人的事务上,那样做是不义的,在神的事情上,那样做是不可思议的。因此,结论是神赐给外邦人的应许是透过基督,凭信心而不是凭守律法。
三 15 在人的事务上,当一个约或遗嘱已签名盖印,没有人会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条款。若人类的合约也不可违犯,神的约更不应破坏了!
三 16 无疑犹太派人曾辩说,虽然应许最初是因信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以色列民)的,但这些以色列民最终却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虽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现在却必须遵守十诫。保罗回答说: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 (单数) 说的 。有时“子孙”可指一群人,但这里却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我们自己大概永远不能从旧约中读到这意思,但神的灵光照我们。)
三 17 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无条件的,完全不在乎行为。神只是同意赐亚伯拉罕一个后裔(基督)。亚伯拉罕虽然没有儿女,但他却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来的基督,于是他便得称为义。 律法 的出现── 四百三十年后 ──不能在任何方面影响这救恩的 应许 。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也不能在应许上耐加任何条件。
也许犹太派人教唆说,四百三十年后出现的律法,有废掉应许的效力。保罗实际上是说:“断乎不可!应许就像遗嘱,并且已藉一次死亡(约的献祭,创一五 7 ~ 11 ;并参看来九 15 ~ 22 )得到确证。这应许不能废掉。”
四百三十年是从神在雅各进入埃及前,跟雅各确认亚伯拉罕之约时算起(创四六 1 ~ 4 ),直至出埃及后的三个月、颁布律法的时候。
三 18 承受产业 必须本乎信心或行为,不可能同时本乎而者。圣经清楚指出那是 赐给亚伯拉罕的 无条件的 应许 ;救恩也一样。救恩是一分无条件的礼物。人不可以为能凭行为得救恩。
三.律法的目的(三 19 ~ 29 )
三 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若如保罗辩称,律法不是为废弃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也不是要在约上加添什么,则 律法 的目的是什么呢?律法是为了显出罪的特质是过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为未有律法,人不如道那是过犯。过犯是违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赐给一个犯罪的民族。他们永不能藉守律法称义,因为他们没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为了向人显示他们是何等没有指望的罪人,他们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是无条件赐福的应许;律法只会带来咒诅。律法显出人是否配得无条件的祝福。人要得赐福,就必须靠神的恩典。
子孙 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来之前、一个暂时的权宜之法。亚伯拉罕的祝福要藉衪赐下。一分牵涉两方面的合约需要有一位 中保 ──一个中介者。律法牵涉约的两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当中介者(申五 5 )。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传达律法的使者(申三三 2 ;诗六八 17 ;徒七 53 ;来二 2 )。摩西和天使的参与显出神及其子民之间的距离;衪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见衪显现的民。
三 20 若只有一位主约者,而他所立的是一个无条件的应许,接受应许者毋须付上任何代价,则这约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须在他那方面守约。这是律法的弱点,要求那些没有能力的人去遵从律法。 神 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衪是唯一的立约者。这是应许的优点: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当中并没有中保,因为根本不需要中保 12 。
三 21 律法 是否取消或代替了 应许?断乎不是 !若罪人可以接神的要求守全 律法 ,救恩就应该凭守律法而得了。神若可以用较低廉的代价达到相同的效果,衪就不会差遣衪的独生爱子到世上来,为罪人舍命了。但律法有时间和人的见证,证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体软弱”(罗八 3 )。律法的功用只是让人看见他们没有指望,并且让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三 22 旧约显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须彻底承认自己的罪,好得 因信耶稣基督 的救恩 应许 ,可以 归给那信的人 。本节的钥字是 信 和 归给 。经文中并没有提到“行”或“守律法”。
三 23 这里的信是指基督徒的信。这是一个时代,始于主耶稣的死、埋葬、复活、升天,以及五旬节福音的传讲。在此之前,犹太人好像在监狱或拘留所 被看守 一样。他们被律法的要求圈起来,并且由于他们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所以便受到限制,不能来到得救恩的信心之路。在律法以下的人因而受局限,直至福音宣布那荣耀的信息:人可以从律法的辖制中得释放。
三 24 律法 被形容为孩童的监护人,或 训蒙的师傅 。 13 这说法强调教导的概念;律法的教导关乎神的圣洁、人的罪、赎罪的需要。这里所用的字是描述一个执行纪律的人,他监督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
引我们 \cs8 三个字并非原文所有,而是翻译时加上去的。我们若把这些字删去,本节的意思就是:律法是犹太人的监护人,直 到基督 ,即直至基督来到,或因看见基督即将来到。其中有一个意思是律法藉一些关乎婚姻、财产、食物等条例,保守以色列人,叫他们成为一个独特的国体。“真道”来到的时候,首先是向这民族宣布,他们历代以来,都奇妙地得蒙保守。 因信 称义是以救赎主基督已成就的工作为基础,应许给人类的。
三 25 律法是 师傅 ,但一旦接受了对基督的信,信主的犹太人便不再在律法以下了。外邦人如加拉太信徒岂不是更不在律法之下吗?他们根本从未在这师傅的监督之下!第 24 节说,人并不是因律法称义的;本节说,对于那些得称为义的人,律法并不是生活的准则。
三 26 留意这里代名词由“我们”变为 你们 。保罗以“我们”谈到犹太人,表示他们是在律法以下,直至基督降临。律法使他们成为一群分别出来的民,因信称义的道理可以在他们中间传讲。他们得称为义后,便不再在律法之下,他们作为犹太人的独特性也不复存在。从这里开始至本章末的 你们 ,包括得救的犹太人和得救的外邦人。这些人 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
三 27 悔改时与 基督 的联合,在受洗时便表白出来。洗礼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基督的肢体,或神国的继承者。那是公开承认与基督联合,保罗称之为披戴 基督 。正如军人穿上军服,自称是军队的成员,信徒在水中 受洗 ,表明自己是属乎基督的。信徒藉此行动公开表明他顺服基督的领导和权柄。他活画出自己是神儿子的身分。
使徒保罗肯定不是暗示洗礼把人与基督联合。这只是人盲目否认保罗主张只因信而得救的基本定理。
保罗在此也不是谈到圣灵的洗;灵洗是把信徒归入基督的身体(林前一二 13 )。圣灵的洗是不能见的。灵洗并没有任何地方与公开地“披戴”基督和应的。
这受洗是归入基督。正如以色列人受洗归入摩西,以他为领袖,今天信徒也受洗归入基督,代表他们承认衪是当然的主。
藉洗礼,信徒也表示肉身的埋葬和努力成义的终结。信徒表示旧的生活方式终结,新的开始。藉水礼,加拉太信徒承认他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已向律法死了,他们向律法也是死的,因此,他们不应求活在律法之下,并以其为生活准则。正如基督藉死,拆毁了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隔断的墙,他们也向这等种族分歧死了。他们 都是披戴基督了 ,意思是他们现在活一个全新的生命──基督的生命。
三 28 律法把人分作不同阶层。例如,申命记七章 6 节和十四章 1 至 2 节强调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分别。早祷时,一个犹太男人为了自己不是外邦人、奴隶或女人而感谢神。 在基督耶稣里 ,这些区别都消失了。这是在神的接纳上说的。犹太人不比外邦人优胜,自由人不比奴隶蒙悦纳,男人也不比女人有更大的权利。他们全都一样,因为他们都是 在基督耶稣里 。
不要把本节没有说的意思硬加进经文里。从日常生活来看(教会的事工更不在话下),神确实认定男女有别。新约对两者有不同的指示;新约也分别向奴隶和主人说话。但要得到神的祝福,这些事都无关重要。最重要的是要 在基督耶稣里 。(这是指我们属天的身分,不是地上的景况。)在神面前,信主的犹太人一点也不比归主的外邦人优越!顾域说:“律法制造出来的一切差别,都葬在神已预备的公墓里了。”因此,基督徒若为了追求更加圣洁,而把基督已废除的差别重新建立起来,是何等愚蠢的事。
三 29 加拉太信徒被迷惑,以为虔守律法,便可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保罗指出事实却是相反。基督是亚伯拉罕的后裔;那应许要赐给亚伯拉罕的产业,都在基督里应验了。罪人信靠衪,便与衪成为一体。这样,他们使成为了 亚伯拉罕的后裔 ,而在基督里,他们都承受神一切的祝福。──《活石新约圣经注释》
Ⅱ 神学的论据(三1-五1) 保罗可以写完第二章就结束这封信,因为暴风雨已经过去,该说的道理也说完了。然而,保罗一想到加拉太人的境况,就心忧如焚,不能自禁,像在一章6节时那样,于是他又再回到这问题上。因此从第三章开始,他从神学的角度,或说得更正确点,从圣经的角度来论证这严肃的问题。也许对一个犹太人来说,这是很自然的做法,特别是受过拉比训练的人,论证问题时总不免要诉诸圣经上的证据。但也有可能是保罗知道,犹太派基督徒必会断章取义,拿圣经的说法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不管何者为确实的理由,当我们看到,有时保罗的论据有很浓厚的“拉比风味”时,应该不会感到意外。他的敌手受过的训练,使他不得不如此。他必须和他们站在一样的基础上,说他们能懂的语言,好让他们明白,叫他们无可辩驳。但所谓的“拉比式”,只是指他引用和处理经文的方式,不是指他对圣经的诠释。保罗所诉诸的圣经原则,不仅在第一世纪的加拉太适用,今日一样适用,只是我们的说法可能有些不同而已。保罗的拉比背景及此一背景对他解经(如果不是他的神学)的影响,已有许多人研究;关于他的犹太背景的研究,此时更特别有用(如Davies, Daube, Schoeps, Munck等人的研究)。不过,我们也要慎防过分强调这种背景在保罗思想中的地位。不论他的背景为何,他不是第一世纪的拉比,他是第一世纪的基督徒。
至目前为止,保罗已经从他个人的属灵经验,及基督教历史的事实来辩驳犹太派基督徒的错误教导。现在他要证明他的经验并非个人主观的幻觉,它是植基于神永恒的计划之上,这计划是神的话启示给我们的。但在进入这个论题之前,他要加拉太人看看自己的属灵经验,并将它和亚伯拉罕的类似经验串连起来。他这么做有两个目的。首先,他要加拉太人知道,他们目前的态度不仅和他个人的属灵经历矛盾,也和他们自己的属灵经历矛盾。保罗的心路历程并非伟大的圣徒才能有,而是每个基督徒都会经历且应该经历的,不论我们有多渺小。其次,他要他们看到,他们(保罗和加拉太人)的心路历程,和亚伯拉罕经历的一般,否则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就变成无关痛痒。正因如此,我们赫然发现,尽管外在环境极为不同,亚伯拉罕的问题竟然也是我们的问题。接着保罗再进一步指出,亚伯拉罕的解决之道自然也是我们的解决之道,因为亚伯拉罕的神也是我们的神。
保罗稍后还会提出一个更精彩的论点。亚伯拉罕本身其实也是外邦人,和加拉太人一样。他不是犹太人,虽然他是后来之犹太人的祖宗。他也不懂摩西律法(尽管后来有的拉比声称他守律法),没见过圣殿,没听过饮食条规,甚至年轻时也没受过割礼——然而神早在他受割礼以前(好几十年前)就已接纳他(罗四11)。他不仅是犹太人的祖宗,所有干旱的南地(Negev)上的外邦人的祖宗,也都可以追溯到他。此外,在神给亚伯拉罕恩惠的应许中,祂也特别提到了外邦人。犹太派基督徒引用摩西来支持他们的说法,保罗则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做后盾。前者引用律法,后者引用应许。如果犹太派基督徒诉诸几百年的传统、足以傲人的律法历史和摩西的约,保罗就诉诸更大的传统——亚伯拉罕的约,这比摩西的约要早好几百年。
保罗在罗马书中对这些论据有更详尽的发挥,但加拉太书已将这些论据的大纲、精华点出。前面保罗说他的福音不受外界的影响(特别是来自耶路撒冷的影响),的确一点没错,这里就是个有力的证据。一来,我们看到,保罗的福音在旧约的背景下,是多么的突出;二来,在他福音中这方面的真理,显然并非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出来的。毫无疑问,他早期在亚拉伯时,必然就是这样看待他的福音和旧约内容的关系:大的架构神早已定好,不会再改变。
A 引言(三1-6)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1. 要诠释这一段,最好先将整段大意略述一下。因为这一部分是加拉太书的中心要旨,确定了要旨,才能决定其中各细节的意义。保罗并没有说加拉太人犯了什么不赦的大罪,但他责备他们的无知、愚昧(anoētoi)。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一群牧师悔恨他们被“邪灵”误导,他们悔恨到不能自拔,陷入歇斯底里的状态,直到一个资深牧师站出来给大家一个当头棒喝:“我们真是愚蠢透了。”他们才被拉回现实中来。保罗从未否认人的内心有属灵的交战,没有人比他更坚信邪灵势力的存在和运作的力量(如参:弗六12),然而,这不能成为加拉太人推卸责任的藉口。只因他们没有用逻辑来判断,才会使他们的神学前后矛盾。的确,读到保罗这一段精辟的分析,我们就会奇怪,这么简单明白的道理为何从前没看出来?这就是保罗,一个受过严谨训练的神学家,一个被圣灵充满的人。保罗从未以“无知”来贬低人的智慧,只是人性既堕落,悟性也跟着堕落了。人的头脑和其他部分一样,都必须回到神的管理之下才行(参:林后十5)。既回到神的管理之下,保罗和其他神学家一样,热切地要求我们,事奉神不仅要用灵性,也要用悟性(见:林前十四14及下)。一方面,保罗相信,属灵的事只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另方面,他也相信,若把神学的定义扩大,它不过就是圣经内容的文法规则和逻辑而已。
有些学者认为,这句的“加拉太人”显示出这封信的目的地所在(见导论[I 加拉人是谁]一题)。这封信是写给加拉太的众教会(一2),而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加拉太”指的是一个地区,而且可能是行政区;它不是指种族上的加拉太人,因此我们不知道收信人是加拉太省北方的克尔特人,或是南方城市里多元种族的人。但是,如果保罗迳称他们为“加拉太人”,是否可能就是指种族上的加拉太人呢?若果是如此,“加拉太人”指的就是北方高原上的克尔特人。然而,如果保罗称整个地区为加拉太(目前看来如此),他当然可以称住此区域的人为“加拉太人”,不论严格地说这么用是否恰当。
虽然在希罗文献里曾有人用aphrones(愚蠢)这个词来描述“加拉太人”,但也只是偶然提到而已,加拉太人从未成为罗马社会的笑柄。保罗说“无知的加拉太人哪”,意思不是“你们这一群无知的乡巴佬啊!”他会严厉地责骂犹太派基督徒,但不可能用侮辱的字眼,来骂他所带领归主的人,更何况他此刻的目的,是要他们能明白他的话。同样的,如果想藉着比较克尔特人的种族特色和加拉太人的情况,来找出加拉太书的受信地点,也是相当不智的。路德就是这样推理,说加拉太人就是德国人,因为他们的情况和那时的德国人极为相似。也许最好的诠释是,加拉太人就是我们每个人,若这么看,路德的说法当然也算正确,因为这种善变本是人的天性。这也是这封信所以如此不受时空限制,普遍适用的缘故,它对每一时空里的每一个基督徒说话。否则,它不过是历史文献,只有考古学家会对它有兴趣。
不过,不管加拉太人是谁,保罗也不完全怪罪于加拉太人。他问:谁又迷惑了你们呢?67英文的fascinated一字是从拉丁文演变而来,字根与ebaskanen是同样的意思。我们可以想象,那些从耶路撒冷来的文士说得天花乱坠,单纯的加拉太人听得如痴如醉的那幅景象。但是保罗不愿浪费时间来谴责那些假教师,他们自己必须到神的面前交帐,只有神能判断人心(林前四5)。有人认为,谁(tis)用的是单数,正好和前面一章8节的用法一样,所以应该是指“犹太派基督徒的领导者”。他们又说,这也证明保罗不知道这位带头者的姓名,但不尽然。这一句强调的是迷惑这个动词,至于这人或这群人是谁无关紧要,保罗并没有多大兴趣。保罗将福音传得明明白白,加拉太人却能忘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可见他们的确是被迷惑了。再进一步推,这一句虽也可以译为“谁嫉妒你们?”但意思不可能对。即便是犹太派基督徒真的暗中嫉妒加拉太人在基督里的自由,这也不是保罗此处的重点。
在加拉太人眼前,耶稣基督已经公开被描绘为钉十字架的,或作“公然展示钉在十架上”(NEB)。和合本作“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这可能是指保罗初次到加拉太布道时所讲的内容。哥林多前书二2显示,保罗的神学思想中心就是耶稣钉十字架的事实;这并非偶然,而是他清楚定下的主题。proegraphē(公开地画出来),意谓“描绘”或“张贴”,像市民海报那样,相当于现代马路边的大型看板,谁都不会错过。另一个可能的意思是“被公开地传扬出来”(BAGD),这就更明显的是指保罗公开地传讲基督。讲道的人就是神的使者、神的公告员(提前二7),这在新约里相当普遍。
钉十字架(estaurōmenos)的动词时态很有意思,它是完成被动分词,表示一个过去发生的动作,导致一个继续不断的结果。NEB译为“在十字架上”,所以这一句我们可以读为“耶稣,被钉的弥赛亚”。只这句话就足以叫犹太派基督徒站不住脚,如果他们能懂这句话的话。事实上,这一句是道道地地的希伯来话。
2. 现在,只要一个简单的问题就可以证明加拉太人的无知:他们的基督徒生命是如何开始的?用保罗的话说就是: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吗?不,事实很清楚,人不能藉着遵守律法来得到圣灵,圣灵是神白白的恩赐。那么,如何接受圣灵?藉着听福音,并且凭着单纯的信心接受神所应许的恩赐,用保罗的话说就是听信福音,要“听”和“信”。当然,加拉太人知道这不仅是保罗经历的真理,也是他们经历的真理。犹太派基督徒若真是基督徒,也必定有同样的体验,不过,保罗现在不是对他们说话。
ex akoēs pisteōs有好几个可能的译法:用信心来听(RSV)“信你听到的”(NIV)、“藉着因信得救之道”(NEB)、“听和信”(NEB)。最后这个译法似乎最好,不过和前者并无多大差别。与此相对的是ex ergōn nomou,藉着律法的工作,意即“守律法”(NEB:和合:“行律法”)。在保罗看来,听很重要,信道是由听道而来,这也是为何传讲神的道是如此重要(罗十14-17)。我们必须先听到神所应许的圣灵,然后才能享有神所赐的圣灵,关于这重要性,我们可以比较以弗所有些信徒未受圣灵的洗的例子(徒十九1-7)。举这例子的意思,并非强调,受洗的仪式或经验,和加拉太人得到神赐圣灵有关,重点是他们信了福音,以及他们信道以后最初的反应。使徒行传的前面几章,完全看不出神赐下圣灵和外在的仪式有关;提摩太前书四14的“众长老按手”是否为补行的“按立”之礼,亦无法确定(“按立”是现代术语,用在当时可能不当)。甚至在使徒行传的记录里,圣灵也曾在使徒为信徒按手之前就浇灌下来,例如十章44节,圣灵的赐下甚至是早于洗礼。因此,赐下圣灵紧接在洗礼之后,只能视为某些人的个别情况和一种象后意义。保罗在他所建立的教会是否仍持续按手的仪式,我们不得而知。无论如何,既然保罗不是十二使徒之一,耶路撒冷的一群人必然认为,保罗的举动就算有效,也是不合常规。
3. 保罗惯常将一个过程的头尾做对比;此处他拿圣灵(pneu-mati)和肉身(sarki)做对比。本书限于篇幅,不可能讨论这两个字的意义,68事实上,也不需要讨论(不过,见,四章23节的注释),因为此处它们的主要作用只是对照比较,在神学上的意义不大;它们是和加拉太人领受福音后的惟一选择有关。NEB将这两字译为“属灵的”(the spiritual)和“物质的”(the material)也是可以的。“属灵”的“灵”一语双关,可以是灵魂,也可以指“圣灵”,因为加拉太人成为基督徒,就是从领受圣灵开始。保罗的意思是,基督徒的道路从头到尾都是“超自然的”,而犹太人的道路(不论其源头和设计是什么)则是彻底“自然的”。每个宗教都是要人靠自己的努力来救自己,犹太教亦然,惟一差别只是犹太教知道得多一点而已。从这角度看,犹太教不过是“另一个宗教”,尽管它在神预备基督的福音的计划里,有其永恒的价值(三24)。
4. tosauta epathete的意思有些含糊。可以指你们经历了这么多事情,也可以指“你们受了这么多苦”(NIV)。如果采后者的意思,就是指加拉太人受到肉身的逼迫。若我们认为“加拉太人”是加拉太省南方的居民,早期该地的信徒所受到的逼迫,在使徒行传十四19中可找到充分的证据,逼迫他们的有犹太人,也有当地的人。
然而这句话的意思也可以是:“你们经历了这么多奇事,都是徒然的吗?”(NEB)。这个解释和上下文意对照,更为恰当,因为上文谈到神赐圣灵,下文谈的则是接下来所经历的神迹奇事(5节)。如果那些教会是在南加拉太的话,使徒行传十四10就是他们经历神迹的明证。当然,除此之外,必然还有许多类似的经验未被载入。69保罗实在不愿相信,这些经历竟成徒然(eikē)。因为如果加拉太人从福音倒退回到半犹太的信仰,就意味着不仅圣灵的工作终止,而且他们还不如不曾有这些经验。就他们来说,基督死得枉然,神赐圣灵也是白费。
5. 赐给你们圣灵的赐(epichorēgōn)字,在古典希腊文中有一段趣史,不过,在希腊时代,它的主要两个意思是“给、白白赐与”及“支持、帮助”(参BAGD)。这两个意思都很适合用来描述神赐给基督徒圣灵。至于行异能,高瑟引用了盖士曼(K?semann)的话如此解释:“没有热诚,基督教就不成为基督教……没有奇迹、没有大能、没有异能的基督教,久未闻矣!”盖士曼以偏概全的看法,未必人人同意,但放在这段经文中,却也算中肯。关于这点,详见导论[VII C 神迹奇事]一题。
6. 保罗将加拉太人的经历和自己的经历结合起来后,再进一步将它与亚伯拉罕的经历结合,然后进入这一段的主题。“这正是亚伯拉罕所做的,”保罗画龙点睛的说。亚伯拉罕和加拉太人一样,信神,信靠神的话,而神则接纳他的信心和信任,彷佛他在神的面前为义,因为若靠他自己的努力,这是永远达不到的标准。没错,这就算为义。换句话说,亚伯拉罕能进入这特殊的福分,是由于他先体认到,他自己不能做什么,并向神承认这事实,将自己完全交给神,让神为他做他所不能做的事。这就是“信心”的吊诡之处,对亚伯拉罕如此,对我们也是如此。不再试着为自己做什么,接受这谦卑的位置及全然的信靠,亚伯拉罕就“称义”。这并非如某些人说的“法律虚拟”。惟有持这种态度的,神才视为义,其他的态度都是顽梗的骄傲和自以为义,这是神所阻挡的(雅四6)。
B 亚伯拉罕的信心(三7-9)
保罗陈述了基本的原则后,现在他要加拉太人看到,亚伯拉罕的经历和他们的关系。他的做法就是仔细地解释创世记的经文。我们难以确定这些外邦信徒对旧约是否和保罗一样的熟悉。不过,就南加拉太地区而言,倒是有不少的犹太人(如半个犹太人的提摩太就是),在当地教会可能有很多从犹太教改信基督教的人。无论如何,不管加拉太人是否熟悉旧约,新约时期教会使用的惟一圣经就是旧约。像保罗这样的传道人,若要使用“经文”,当然就是用旧约;然后他还会加上耶稣的生平事迹及其言论,以证明耶稣完成了旧约的预表。此外,我们已知,犹太派基督徒的理论也是拿旧约做依据,特别是摩西律法,因此战场必须在旧约上。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7. 现代学者有时对于保罗“拉比式”的解经有些不耐,但我们若能有点耐心,就会看到其背后隐含了相关的神学原则。如此,就一点儿也不勉强,也并不困难。也许以信为本的人(hoi ek pistēns)是和“奉割礼的人”(二2)相对,它指的是那些和亚伯拉罕一样,信靠神,让神来成就他们不能靠自己达成的工作,亦即,不靠自己的努力在神的面前显为有价值。保罗说,这些人才真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他们在救恩的信仰上,和亚伯拉罕有相同的血统。不过,亚伯拉罕的子孙(hyioi Abraam)也可译为“真正的亚伯拉罕”,这和犹太人的习惯用法相符,例如,他们称邪恶的人为“恶魔(Belial)的子孙”。但是,由于犹太人强调和亚伯拉罕肉身血统的关系(参:约八33),保罗强调的就是和亚伯拉罕属灵血统的关系,因此,此处似仍以维持传统译法(亚伯拉罕的子孙)较恰当。
8. 当保罗说“圣经说”或此处的圣经预先看明,这只是希伯来人引用圣经的习惯说法,并非忽略圣经内容与神的主权的关系。对保罗而言,“圣经说”(例:约十九37)就等于是“圣经的主说”。因此,这里保罗的意思是,圣经的说法恰当,而且正是神后来在基督的福音里所要做的。在保罗看来,此种预示并非偶然,而是那位圣经里的神所定下的详备的旨意。若要研究保罗的启示神学,就必须考虑到这点。
要叫……因信称义(dikaioi, wouldjustify)可能最好不要当成未来式,尽管在新约里的希腊口语和英语口语里,现在式常有未来式的含义。我们最好将它看成现在进行式,且译成“叫……因信称义”(justifies)。叫外邦人称义的是神,祂让他们称义,完全是基于他们的信和全然的交托信靠。这本就是神在和亚伯拉罕立约的那一刻所做的。亚伯拉罕的称义和我们的称义,其原则完全一样。亚伯拉罕和我们的惟一差别就在,人能如此称义的理由,现在已在耶稣基督里对我们显明。
明白了这点,要解释预先传福音(proeuēngelisato)也较容易。这句话表面上看,圣经是传福音的主体,其实真正的主体是神。一方面,基督徒不会说在耶稣的受难前就有福音;但另一方面,此处预告了福音。事实上,不止是预告福音,它几乎就是福音,因为神处理人性的方式是永恒如一的。希伯来人也常将亚伯拉罕视为先知(创二十7;约八56)。eneulogēth{esontai(蒙福)这字背后的希伯来文,其确切的意义有很大的争议。它可以译为“祝福”,也可译为蒙福。若是前者,意思就是,外邦人想要彼此祝福时,就会说“愿亚伯拉罕的神祝福你”,因为他们想不到更高的祝福。如此,且不论创世记十二3怎么译,十八18若译为“祝福”并无不可。然而传统的犹太解经,都采用被动语态的“蒙福”,保罗此处显然也是这样的用法。
9. 最后,保罗再举一个明显的事实,为这一段做个圆满的总结。那就是,“以信为本的人”事实上此刻就在享受神的祝福,和信靠神的亚伯拉罕一样。虽然以信为本的原文pistō,在语意上可以有主动与被动两种意思,但此处很清楚的是主动态,意思是“信靠”,不是被动态的“被信靠”。罗马天主教用the faithful来描述信徒,就是承袭希伯来原文,保留了它的暧昧性。
C 谁受咒诅?(三10-14)
现在保罗必须立即转身,对付另一来自侧翼的攻击。犹太派基督徒这时必然对保罗的说法感到不耐、愤怒。他们会说,“我们谈的是律法,为何要扯上亚伯拉罕?亚伯拉罕只是神启示的开端,几百年后,神颁布摩西律法,才是启示过程的最高潮。以色列人就是藉着遵行律法来寻求救赎。如果神因怜悯我们,在亚伯拉罕时代用了别的方法,那是因为那时还没有律法可守。”的确,有些拉比浪费了许多精神,想要证明,希伯来人的先祖(特别是亚伯拉罕),虽然没有得到神明白启示的律法,但他们仍遵守了律法。但是,证明了这点,最多只能更加肯定亚伯拉罕的可敬,不能证明他们那套系统的一贯性。犹太派基督徒向加拉太人所传的是,要得救就必须遵守摩西律法(至少遵守一部分)。因此,对他们而言,亚伯拉罕和行律法的问题毫无干系(除非他们真的相信,亚伯拉罕也守了全部的律法)。但对保罗而言,亚伯拉罕和律法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关键。
保罗时代的犹太律法专家普遍有一个看法,认为不明白律法,又对律法没有兴趣的一般百姓(am hāāretz,“地上的民”),都已在神的咒诅之下(参:约七49并对照圣经以外的文献使用的更强烈的措词)。现在保罗反将一军,谓真正在咒诅之下的,不是外邦的罪人,而是犹太律法专家。咒诅的详细意义后面会讨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谁受咒诅”,这点保罗很清楚。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的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
10-11节我们可以改述如下:“以行律法为本,寻求神的接纳的人,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坚守律法,没有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的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
10. 把这一段阐释改述后,它的意思才会更清楚。保罗有意地将以信为本的人和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做对比。若用一般的名词来说,前者就是基督徒,后者就是犹太人。但是对保罗来说,“以……为本”的对比分法,能将其内涵表达得更清楚,因为它们代表接近神的惟一两种可能的选择。我们要不就是完全倚靠神的恩典,不靠自己的善功;要不就是全靠自己的善功。就这点来看,亚伯拉罕就是前者的鼻祖,犹太派基督徒(尽管他们声称也信靠基督)就是后者的先锋。
那么,受咒诅是(hypo katarān)什么意思?在新约里,保罗有时似乎是让“愤怒”(orgē)和“咒诅”(katarā)不必然有相连的关系。没错,在罗马书中,我们可以加上一些抽象的名词,如罪、死亡、律法和其他的东西,把“咒诅”的意思扩大。但是“咒诅”指的不是神学观念上和神敌对相抗的邪灵的力量,也不是来自神的一种抽象的、要执行某任务的力量。这里的“咒诅”只是个一般的犹太述词,很多情况下,这个述词很抽象,但旧约的某些经句可以解释这现象。就这抽象的“咒诅”一词来说,其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创世记三14-19,下推至玛拉基书二2。70仔细检视创世记三14-19,或是四11-12类似的经文,就可发现,“咒诅”指的是神对于人的罪所做出的个人化的反应。它根本就不是那种盲目、非个人的力量。
“但这都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前的情况!”犹太派基督徒也许会如此反驳。所以保罗立即将话锋转到神颁布律法(Torah)之后的那段时间。他引用申命记二十七26来证明,不能坚守并遵行律法的人,一样受到咒诅。没错,在希伯来文圣经中,这一节经文没有“都”(all)这个字,只说“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对此,百姓都回应说:“阿们!”,表示他们接受这样的规定。然而一切(all)这个字出现在下一节的经文中:“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申二十八1)。所以,保罗可能是将这两句经文的意思合并。71现在,既然人明显地不可能遵守一切的诫命,那么,所有想要遵行律法的人都必然会在这咒诅之下。这点拉比们都明白;保罗则是在他归主前有切身的体验。但对拉比们而言,他们没有别的出路,只能紧紧抓住“先祖们的善功”特别是亚伯拉罕的。这就是为何犹太人会如此强调“亚伯拉罕的后裔”的身分,以及身体上的割礼记号,因为割礼是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保证。一般的犹太人都真心地相信,受了割礼的亚伯拉罕后裔,绝对不会去欣嫩子谷(Gehenna,恶人最后受惩罚之地的代称)。我们能嘲笑他们这种想法吗?想想现在,不也有好些人以为,成为教会的“会友”,或受了洗礼或其他仪式,就是某种保证吗?
11. 现在保罗要进一步证明,没有人能藉着“行律法”在神的面前称义。对保罗而言,没有人能藉着律法“得生”是明显的事实,也是拉比们悲伤的结论,和他自己亲身的体验。如果人可以藉着行律法得到“真生命”,圣经就不会提供另一条得生命的道路。此处保罗只是简要地点出,在别处他才详说这是他对圣经的理解。72保罗引用的经节是哈巴谷书二4:因信称义的人心得生或义人必因信得生。
哈巴谷书二4正是保罗的伟大教义“因信称义”的关键经句。他在罗马书一17也有力地引用了这一节;另外,希伯来书的作者(不详),在十章38节也引用了同样的经句。现在常有人会问:保罗如此解释这节经文是否公正客观?是否他个人强加附会?这个问题只能从保罗对旧约的态度,和他如何使用旧约来回答。73没有人会怀疑保罗的属灵经历,也没有人会怀疑这是他对这一句经文的诠释。但有人会说,既然保罗两次引述该节经文,可能就是这句经文给了他新的属灵光照。然而真是如此吗?74
简单地回答这问题,首先,保罗根本不是拿这节经文来证明“因信称义”的教义,他只是用它来阐释这真理。要证明这真理,他是拿神对待亚伯拉罕的方式为证。这个属灵真理在圣经的别处早已说得明白,这句经文不过是个适合把这真理挂起来的钉子。其次,保罗并没有强解哈巴谷书的这句经文,特别是如果我们将他的引文翻译成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RSV和NEB;NIV沿用旧的译文:“义人必因信得生”)。甚至在旧约里,“信实”和“信靠”之间的区分也并不很清楚,正如新约里的pistoi一字,同时也有这两层意思。
接下来的论证就顺畅、容易得多了。12-14节经文如下(括弧内为作者补充):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和‘因信而得到神的恩典,得以称义’这观念毫无关系),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而基督就是被挂在木头上)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2. 加上括弧内的补充,保罗的思路就更清楚了。当他说律法原不本乎信,并非指律法本身,而是指将律法视为积善功、讨神喜悦的手段。75在这封信的后面我们就可清楚看到,保罗并不反对律法本身。我们务要记住这点,因为这是保罗神学里,犹太派基督徒不能接受的一个层面,若不细读,弄不明白。当然,律法本身在多处都要求必须遵行律法里的诫命。保罗此处只将利未记十八5做了摘要,原文是:“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每个犹太人都会同意,律法关心的是“行出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保罗证明。每一个“自然宗教”的系统,都是倚靠“行出来”,因此,就这点来看,摩西的犹太教已经变成一个道地的“自然的”系统,不论其原始的目的为何。
13. 赎出(exēgorasen,BAGD引述Deissmann主张的含义:“买回来”)76所隐含的赎身的比喻,让我们对赎罪有新的了解。新约在别处也有此比喻,例如彼得前书一18-19,还有使徒行传二十28中保罗自己也提到。不过,既然此处保罗的重点不是谈救赎的方法,我们只需简略带过。我们因为不能行全律法而受咒诅,当保罗说基督将我们从咒诅中买出来,他大胆地说基督为我们成了咒诅;(和合:“受了咒诅”)。此处以名词作形容词,一如上面的意译:NEB的翻译也可以:“为了我们的缘故,成了咒诅之物”,不过这里则是名词当作另一名词用。哥林多后书五21里,保罗说基督“替我们成为罪”,和前者实为异曲同工(尽管现代解经家会将此处的“罪”理解为“赎罪祭”)。77若回头对照前面的一章8节就很有意思,保罗说任何人传福音若与真的福音不合,就“应当被咒诅”。虽然一章8节的咒诅(anathema,“走向灭亡的命运”),和此处的咒诅(katarā)用字不同,但意思很相近。78三章13节的被咒诅和10节的被咒诅相互呼应:基督为了救我们,愿意为我们接受那犹太派基督徒所该受的咒诅。
这里保罗引用的是申命记二十一23: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他的意思不是指人只因为被挂就受咒诅,而是对以色列人而言,被挂而死是被神咒诅的一个外在指标。事实上,罪犯被吊死是因为违反了律法,违反律法就带来咒诅和惩罚。所以,对保罗或任何犹太人而言,基督所经历的那种死亡方式,是一种适当的惩罚。不论对犹太人或外邦人,十字架代表一个罪犯或奴隶的死亡,羞辱的死亡,但对基督徒而言,十字架还象后一个事实:挂在上面的基督愿意为我们忍受“咒诅”。不错,罗马人钉十字架的残酷方式〔最先被凶残的亚历山大·詹纽斯(Alexander Jannaeus)用来对付反对他的法利赛人〕,和早期犹太人将罪犯的尸体曝露在木头上的习俗,在许多方面并不相同,但就道德意义而言,则没有太大差异。(犹太人都知道钉十字架这种刑罚,参Hengel )。79基督受咒诅并不是仅仅因为他死在十字架上。保罗看到,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在圣经里早有预表,因此,基督的死是一种“应验”(fufilment ),有更深层、更丰富、更完整的意义。而对于敌对保罗的犹太人而言,耶稣既是受了咒诅,死在十字架上,这就证明他不可能是神的弥赛亚。这点保罗毫不回避地给与迎头痛击。
14. 现在保罗说明,神如此作为的积极目的:这是神选择来实现祂的应许,叫外邦人得福的方式,这应许是祂向亚伯拉罕立定的。这里的外邦人(ethnē)和福(eulogia)字,是有意地和三章8节里的“万国”和“得福”相呼应。在保罗看来,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只有从耶稣基督和祂的事工来看,才能理解,也只有耶稣基督才能成就这应许。保罗说我们时,是将他自己和外邦人视为一体,使这应许的内容更清楚生动;否则,这“我们”就是指犹太人和外邦人一视同仁。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就是赐下圣灵。这正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如此强调圣灵的缘故;圣灵是其论据的核心要点。
D 律法废掉应许吗?(三15-18)
当然,可能有人反问,即便如此,后来的律法仍可使前面对亚伯拉罕的“安排”作废。这问题可是基督教会的律师保罗最专精的,其立论鞭辟入里,猛锐如鹰,凌空俯击其敌手。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RSV:遗嘱),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这几句话背后的结论就是:因此,律法不能改变救恩的条件,不能将本是不配得的应许变为应得的报酬或“工价”。
15. 保罗现在举人的例子(和合:“人的常话”),也就是人的遗嘱(和合:“人的文约”)为例。他习惯以平信徒熟悉的日常事物来比喻,以说明或证明属灵的真理。80另一个极好的例子是,罗马书七1-3,保罗以当时的婚姻律法来说明,从前归于律法的人,如何能改为归于基督。这和主耶稣以一般常识和直觉来驳倒那些神学专家的偏见,技巧是一样的(参:路十三15,十四5)。保罗用人的层次解释了他的道理后,就会进一步指出“更何况……”。路加福音十一13显示,主耶稣也是用同样的步骤来说明神赐圣灵的恩赐。
这里的中英文都无从捕捉原文的用字巧妙。“文约”(covenant)和“遗嘱”(will)是不同的字,但希腊文diathēkē可以有这两种意思(BAGD)。我们如果想到英文里的“约”(testament)字用法也很笼统,一如Old testament与New testament两个词句,若将此处译为“最后遗嘱与约”,就能保持该字的概括性,这笼统性只在圣经的希腊文里才有,七十士译本许久以来一直是用这个字来翻译希伯来文的“约”(beri{th)。对一般的外邦人而言,diathēkē这个字就是“遗嘱”,别无他意,只在古典时期它才有“文约”的意思(BAGD)。希腊文里较常用来表示“约”的字是synthēkē,但没有在新约出现。当然,对于信主的外邦人来说,神立“遗嘱”确难理解,遗嘱只在当事人死后才生效,神却不可能死。但希伯来书九11-21显示,对早期的基督教护教学而言,这点毫不成问题,因这“死”是指基督的死。
如果希伯来书的论证是新约里的标准想法,那么,对保罗而言,神的“遗嘱”必须在立约的祭物流了血后,才正式对亚伯拉罕立定。“死”已发生,自此之后,不能再在这遗嘱上追加任何附录,它当然也不能被几百年后颁给摩西的律法所废掉。在17节里,保罗用“预先立定”(prokekyrōmenēn)和“废掉”(akyroi)两个字的谐音,在中英文都很难再现。两个字都和立定(kekyrōmenēn,15节或作“执行”)一字紧紧相扣,同时也使保罗的论据更坚强有力。加增epidia-tassetai)的说法相当有意思(NEB:“附加条款”)。也许保罗指的是旧约某些地方记载,以拟人化的笔法,说神对祂的某些作为“后悔”。但就亚伯拉罕的个例来看,神从未后悔过什么。这点基督教和犹太教的神学都是一致的,不论后者对律法有多重视。
如此一来,关于希伯来或希腊罗马的法律里,立遗嘱人是否可以更改其遗嘱的问题,根本不是重点。保罗的论据是:立遗嘱的人一过世,他的遗嘱就必须实现。
16. 插入这一节,使得保罗的论证变得有些复杂,不过若是把它拿开,也不会减弱论证的力道。保罗只是要强调他处详细讨论过的两点:第一,“遗嘱”(一定包含未来的承诺)里承受产业的人是亚伯拉罕。第二,另一承受产业的人是他的子孙,而这“子孙”,就最深的意义来说,就是耶稣基督。第二点其实并非必要的,其作用只是帮助我们看见,保罗的论据里那位没有被明白指出的重要人物。保罗和其他的希伯来学者都很清楚,sperma(子孙,字面意思是“种子”)这个字,即使是单数形式时,也可以表达集合性的复数;因此,它不需使用复数形式来表示“众子孙”的意思。保罗其实是用典型的犹太方式来指出,圣经此处用单数形式的“子孙”是很恰当的,因为惟有与一人连结起来,真正的应验才能到来,这人就是基督。此点大家都无异议,而且至少有些人会同意,这“恰当”的表达是出于圣灵的引导。81后面保罗就会用单数形的sperma来表示集合性的“子孙”。
17. 亚伯拉罕和律法之间的四百三十年是引自出埃及记十二40,这是以色列人留在埃及的时间。这段期间有多长,各版本的说法有极大差异,因为古时的抄本要记录数字非常困难。但此处数字本身并不重要,其目的只是要显示,律法的颁布比亚伯拉罕的约晚许多。晚一百年也好,四百年也好,这先后次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18. 产业(klēronomla)可以改述为“救恩的产业”(BAGD),意思是真正享受到“遗嘱”里所给的好处。保罗在四章1节会再提到这观念,并说明基督徒就是承受产业的(klēronomos)。圣经里,承受产业和神赐圣灵是密不可分的,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arrabōn,弗一14)。同样的,当保罗说应许(epangelia)时,他首先想到的就是神给亚伯拉罕的伟大应许;同时,将新约放进来看,他必然也想到了神赐圣灵,一如第14节。同理,当保罗说赐给(kecharistai;更好的译法是“白白赐给”)亚伯拉罕时,他想的是更深的意涵——神对基督徒的“恩典”(charis)。对信主的人而言,神的“恩典”的化身就是基督。“赐给亚伯拉罕”用的是完成式,保罗可能是有意强调这动作的“一次成就,就永远成就”,神已赐给人类一个永恒的恩典,后来的律法不能改变。
E 律法之目的为何?(三19-29)
至此,保罗已把因信称义的道理证明清楚,也许加拉太人此时已被说服了。不过,也可能证明得过头,因为现在看起来律法似乎毫无用武之地了。对加拉太人而言,这点不是问题,倒是耶路撒冷的教会必定很难接受。犹太派基督徒会立即抓住这个漏洞,说保罗不仅不要人守律法(反律法主义),现在连理论上都将律法完全排除。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基督徒圈子里,本就有这样的批评流传着,就是使徒行传二十一21雅各提到的。再者,根据保罗对神的计划的理解,他也必须将摩西律法在神的历史计划中的正确位置标示出来。他成为基督徒时,他也是个最道地的犹太人(罗九1-5)。在第五、六章保罗会说明,因信称义并不会导致反律法主义,它只是过圣洁生活的开始。在别处他会说明,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有其现在的价值,但现在不需对加拉太人谈这点,因为他们此时的问题不是不要律法,而是过度强调律法。因此,保罗现在要做的,就是阐明妥拉(律法)在神的拯救计划中的地位,一方面可以澄清别人对他的批评,二方面将神的计划的一贯性显示出来。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19. 为了过犯(tōn parabaseōn charin)字面上意思很清楚,但不易诠释。也许保罗的意思是“为了约束人类堕落的天性”若如此解释,那么律法就有暂时的道德价值,不过是负面的。在基督来到之前,人性里并没有道德上的诱因或道德模式,能使人没有律法而不致放荡。NEB的诠释较强烈:“为了定过犯的罪”,这也可能是对的;它和22节里的“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以及罗马书七7-25里保罗个人的道德挣扎经验,都有关联。事实上,保罗确实曾大胆地宣称,律法的功用即在告诉我们,堕落的人类其道德是何等败坏。他不是说律法使我们成为罪人,而是律法显示我们是罪人。
犹太人相信摩西律法是藉着天使设立的,此种看法可能是基于出埃及记二十三20;司提反向公会的陈述也提到这点(徒七53)。此处保罗和司提反一样,也是遵循着正统的犹太说法。同时,他论证的方式也和希伯来书的作者一样,先承认这正统说法,接着证明,律法的优越性的说法,早已在基督里被超越。
同样的,保罗代表摩西接受“律法是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说法,这也是道地的犹太正统信奉。
20. 保罗承认了摩西在律法中的中保工作,但这点在他看来,似乎不是律法的优点,而是律法的缺点。他似乎认为,在神的应许中,祂“直接”和亚伯拉罕打交道,也“直接”和所有人类打交道。82,没错,在基督教信仰中,在神和人之间有一位中保(提前二5),但这位中保(基督)是神也是人,因此,藉着基督,神仍是直接和人类打交道。至于神却是一位(Theos heisestin),保罗是诉诸以色列人千古不渝的信条,这是没有一个犹太人胆敢质疑的。83
21. 保罗已证明律法不能废掉神的应许,但律法是与应许作对的吗?断乎不是!从这简单有力的驳斥可以看出,这种想法在保罗看来几近于亵渎,因为这无异于暗示神自相矛盾。应许是来自神,律法也是来自神。律法存在的目的是与神一贯的计划有关系,显然它的目的不是使人活,它不能给人末世的“生命”,亦即“救恩”。如果妥拉(律法)能做到这点,那么律法和应许间就有对立,但妥拉的功用是让人对神的属性和祂对人的要求,有更清楚的认识,进而能更深地意识到罪。因此,神对祂子民的启示不是表示偏爱,而是赋与重责。保罗从未说外邦人对神的律法一无所知(参:罗一19-20),但他的确说犹太人由于拥有摩西律法,因而更能深入洞察神的旨意(罗二17-18),但他们也因此受责更深。
22. 因此,律法是把众人都圈在(synekleisen,译为“群集”更佳,或“囚禁”)罪里,一切都在罪的领域里。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现在都是站在同一个基点上。当保罗说“圣经”(hēgraphē)把人圈在罪里,他当然是指关于律法的经文。84在罗马书三9-20,他是从希伯来圣经的另两个部分——“先知书”和“圣卷”,来证明同一真理。但由于加拉太人的问题所在,保罗此刻特别想到的是摩西律法。NIV的译法极好:“圣经宣告整个世界是罪的囚犯”。
近年来有许多研究to panta(一切事物或“每一事物”)这个词的意义,特别是它和保罗“宇宙大拯救”观念的关联(弗一22)。然而此处它应是指“所有的人”(新译;和合:“众人”),而不是“万有”,因为保罗强调的是世人共有的罪性,而不是指罪的无所不及。
如果保罗只说了律法的负面性位置和目的,我们就会落在一个可怕的境况里。其实,在保罗看来,律法将我们定为罪人,叫我们无话可驳,其目的只是让我们成为有资格得救恩的人。义人根本不需要基督,基督来的目的就是要救罪人(太九12-13)。从这角度看,甚至连律法的咒诅功用都仍是一种恩典,这也是保罗在22节后半段所强调的。23-26节就是要详细阐明这层意义。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85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这几节里用了许多拟人化的比喻。此处的“律法”(nomos)没有加定冠词,所以是指一般的律法:加了定冠词的(ho nomos)才是特指摩西律法。不过,pistis(信)加了定冠词则有些不明确。它是指“信心”的原则,还是“亚伯拉罕的信心”,还是“基督徒的信心”(这只有那听信了福音的人才接受)?也许在保罗的心里这三者并无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它译为“(基督徒的)信心”,即后来此字的用法(如:提前四1,和合此处译为“真道”);或者,定冠词在此没什么特定目的,只要译为“信心”即神运行的原则。
23. NEB将看守(ephrouroumetha)译为“在……的监护之下”(NIV:被……监禁)。这字原有两层意思,好的意思是“照顾”,坏的意思是“限制”,所以,也许译为“看管”能表达得更完全。后面的直圈到(synkleiomenoi,“被拘限”或是NIV“锁起来”;NEB则作“我们同是囚禁的人”)则将限制的意图表达得很清楚,有意和22节的圈在罪里(synekleisen)相呼应。总的来看,律法并不是冷酷无情地监禁我们,它只是暂时地看管我们,直等到赦罪的到来。保罗一向认为,人“信”这真道和神的启示密不可分。显明出来(apokalyphthēnai)和一章12节的真理前后呼应。若没有神事先的举动,我们不可能相信祂,这也是为何在保罗眼里,连“信”的本身也不是值得夸赞的(弗二8)。
24.保罗显然不愿予人错误印象,以为律法是个乖戾的狱卒,因此立即再换个比喻,律法好比小孩子的监护人(现中)或护送者(和合:“训蒙的师傅”)。我们想想过去老一辈家里聘请的启蒙师傅,严厉又古板;再想想忠心老管家负责护送小主人上下课的情景,对那管家的职责就能有些体会了。86惟一不明确的是eis Christon两字,可译为直到基督来(现中、吕译)或“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和合、NIV)。若就古时“启蒙师傅”的作用来看,后者可能较恰当。87保罗的意思是,律法虽不能使人称义,但它的作用是要显明这伟大真理——我们只能因信基督而称义。所以律法不与“应许”冲突,也不是与它无不相干,相反的,律法是应许实现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它预备应许来临的道路。
25. 和小孩的保护人一样,律法有其历史上绝对的地位。然而一旦因信得救的理来到,律法就不可能成为称义的手段,两者不能并存(如犹太派基督徒想的那样),因为律法的功用完全是预备性的。回到保罗的比喻来看,小孩一旦长大,就再也不需要仆人的管束。信了基督就使我们成为神的儿子,过去那套看管的模式就被抛弃。保罗可能也想到(此处没有明白说,但在林前四15里表达得很清楚):尽管如此,小孩长大之后,对儿时的启蒙师仍永怀敬意;同样的,基督徒对于律法也常存敬意,不仅是由于它在救恩历史中的地位,也由于它永恒地见证了神的特质。由于后者的缘故,律法在基督徒的生命里仍然有其地位,即使它现在已变成爱的律法或基督的律法(六2)。
26. 我们不知道这句应按照RSV与NIV,译作神的儿子,藉着(耶稣基督里的)信心,还是“因信而成为神的儿女的人,整体成为基督的身体”。NEB倾向后者,译为“神的儿子,与基督耶稣联合”。依文法来看,前者较好;依思想脉络来看,后者较好。
严格说来,这两种诠释的抉择是关乎神学问题,不是语言学问题,其关键处在于保罗的用语在基督里的意义。BAGD对这词有讨论,并列举了相关文献。88简要地说,这是保罗(及约翰)常用来表示个人和基督间的亲密关系的语词。这词隐含了一种亲密的相通,但不是吸收,也不是同化(见二20的讨论)。因为我们的个性虽然可以被这新的关系改变,但不能完全磨灭。因此,这联合的意义并不仅指在基督里的个人成为祂身体的一部分,它也指所有的基督徒合起来可以称为“基督的身体”。约翰将这持续不断的全然倚靠基督描述为“常在基督里面”(约十五4)。
接下来保罗要说明“因信基督成为神的儿子”的内涵。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了。”
27. 保罗说受洗归入基督,可能就是指前一句的“在基督里”所表达的新关系(见26节的注释)。洗礼是藉着“审判之水”淹过罪人,象后死亡和新生,以一种外在、看得见的形式结束旧的关系,建立新的关系。理想上,行洗礼应该就是受洗者内心新生命的开始,但是证诸新约,我们发现圣灵的赐下有时在受洗前,有时在受洗中,有时在受洗后,有的根本没有圣灵降临(参受洗了的亚拿尼亚和巫师西门的行径,徒五1-11,八9-24)。洗礼不仅有形地宣告个人和基督建立了新的关系,它也是我们正式加入基督徒全体的外在手段,这基督徒的全体就是教会,是基督的身体。89对保罗而言,外在的记号和内在的恩典紧紧相连,因此有时他说到外在的记号时,就神学上看,毋宁是指属灵上的真实境况。但这在新约里是常见的现象,倒也不必说保罗将两者混为一谈。此处保罗将两个动词并列:“受洗归入”和“披戴”,前者指身体的经历,后者指属灵的经历,毫无不协调之感。我们受洗了的人就披戴基督,好像穿上一件新袍。披戴(enedysasthe)一词在BAGD里有讨论,这比喻可能出自旧约,例如,圣灵“披在基甸身上”(士六34)。不论是圣经或世俗用法,“披戴”都是极丰富的比喻,特别是形容一个人的道德品格;以此比喻,但鲜活生动,就是世俗文学里的“扮演某个角色”的意思,只是在基督教的用法里,其内涵更深广得多。基督教圈子里“脱下”、“穿上”的用法,可能源自受洗前脱下衣服,然后穿上白色袍子的仪式,而用这两个动词来描述重生——将旧的习惯、本性永远地抛弃,换上新的——真再恰当不过。有趣的是,保罗整封信中提到洗礼只此一次,而且几乎是不经意的。
28. 原文有eni一字,这字在新约里等同enesti(有),不过常和否定词放一起。在基督的身体里,即整体的基督徒里,不再有隔阂人的传统区别:没有文化的、语言的、宗教的(以犹太人和希利尼人的对照为代表)区别,甚至性别也不分。有人认为这句话对于犹太派基督徒又是迎头一击。90犹太男人在祈祷文里通常会感谢神,没有生为外邦人,也没有生为女人;对此,保罗就说,在基督里,所有犹太教里那些阻隔在人中间的墙,不论受到多大颂扬,现在都已被击垮(弗二14)。当然,保罗所列举的这些“墙”也可能并无特殊意义,它们只是一般人熟悉的区别标准,因而被拿来做代表。
保罗的坚定立场(完全超脱任何区别),是因为我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heis,或作“一个整体”;NEB译为“都成为一人”,意思更清楚)。这“一”当然是有整体基督教会的观念在内,和“肢体”的概念(将所有基督徒视为基督的身体),也很接近。
29. 第28节用heis(一人)而没有用中性的hen(一事)并非巧合,在29节里得到明证。文法上来看,这句话是“你们既属乎基督”,但其实意义更强烈;它几乎可以改写为“你们既是基督身体的一部分”。因为保罗前面已说亚伯拉罕“那一个子孙”就是基督,现在他要将“基督承受产业”的应许应用到基督教会整体,因此,所有“属乎基督”的人(集体)都是创世记篇章所说的亚伯拉罕的“后裔”(又是单数)。从此处也可以看出,保罗在三章16节时坚持“子孙”是单数,指一人,主要是从他的整体解经方法来看。他要我们先看到“子孙”指的是基督,其次才是在基督里的所有基督徒。
加拉太书
加拉太书第三章
3:1
保罗在以后两章中阐明人是因信称义而非靠行为得救的道理。他提到加拉太人自己的经验(3:1-5);亚伯拉罕因信神得算为义的例子(3:6-9),基督如何将律法的咒诅变成我们的祝福(3:10-14),使神当日的应许归给一切相信的人(3:15-29),得成为神的儿女(4:1-7),来劝谕不可再回到旧日的奴隶捆绑中(4:8-11),应该作“自主妇人”的儿女(4:21-31)。他着重指出:信心才能领我们进入主基督里的真自由。
本节说加拉太人“无知”,是因为他们追求行律法称义的事,凡是有属灵眼光的都能看清此路不通。他直呼“加拉太人”,说明他难压抑的伤心与愤怒。这些信徒怎么能够闭起眼睛,任人迷惑,领入歧途!“活画”二字在原文有在公众地方用木板告示的意思,借用古代宣布重要新闻的方法来提醒加拉太人记取耶稣钉十字架的事实。十字架已把得救的福音明白宣示,怎能看不见呢?
3:2-3
“受了圣灵”指信得到圣灵的重生(罗8:9)。人听信福音,得着重生,靠着圣灵入门,开始基督徒的生活。“肉身”可译为“肉体”,“靠肉身成全”指罪人靠行割礼等行为来得到称义。保罗要加拉太人想想自己成为基督徒进入新生活的经验,清清楚楚不是来自行律法,而是靠圣灵。保罗在本书中提到圣灵达16次之多。信徒都有圣灵同在,在保罗乃是当然的事。靠圣灵开始了新生命的人,还须靠肉体的努力来完成吗?
3:4
保罗盼望那些被迷惑偏离正道的人,可以回到真正的福音信仰中来。他们在保罗传福音时,曾与他同心受苦。他们因为相信福音领受了基督的生命,才能有这种爱心与为主受苦的心。这正是福音真理功效的好证明。这种富贵的经验还不足以让他们离开割礼派的错误信仰吗?
3:6-9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事(创15:6),曾在《罗马书》4:3讲过。这是保罗很重要的一个教导(参罗4章有关注解)。亚伯拉罕是犹太民族血缘上的先祖。一切相信的人(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是他灵性上的后裔(16节;来2:16)。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是有神的应许作根据的,因为神对亚伯拉罕说过:“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3;22:18),“地上的万族”指的就是外邦人。救恩的福音也会临到他们。
3:10
“以行律法为本”指靠行律法来讨神的喜悦。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若如此行,都会与神隔绝,得不到福气(“受咒诅”);因为从来没有一个人能靠自己完全实现律法的要求。
3:13-14
藉着主基督的牺牲,完成了神伟大的救赎计划,救恩才临到众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能因信得到圣灵,进入新的生活中。参《罗马书》8:3,9注。“木头”指十字架(看徒5:30)。
3:15-16 保罗讲过相信神的应许得福之后,接着指出律法决不能废弃应许,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来说明。人的常话虽不能充分表达真理,但可以帮助人明白。
“文约”为人与人间立之约,若已成立,便须信守;何况神凭自己的应许所立之约,岂有废弃之理。而且此应许之约早过律法之约四百余年,神岂会因后法而废前约?
律法之约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废除;应许的约以神的恩典为基础,只须人相信神的信实便可以。神既是信实的,已应许的决不废弃,更不会为律法所替代。
3:17
《创世记》15:13及《使徒行传》7:6都提到亚伯拉罕蒙应许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其间约有四百年。《出埃及记》12:40-41记有以色列在埃及地共有430年。保罗提出年数,目的在说明亚伯拉罕蒙应许远在以色列人西奈山下受律法之先。
3:18-19
“产业”包括神应许亚伯拉罕和后裔一切属灵的福气。犹太律法主义者认为得这产业的条件与保罗所领受的不同。他们的条件是受割礼和遵行律法,保罗认为只凭信心便够了。神既凭应许给这产业,除非神是会改变的,决不会废弃所应许的。但神决不改变,祂的应许也决不受律法的影响。这样说,律法的目的何在?保罗指出,律法是为人故意犯的罪(过犯),偏离正道的行为而加添的。律法不过划出一些界线,令人知道是否逸出正轨,让人知罪。律法不能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从罪恶中走出来;只有福音才能。
“那蒙应许的子孙”指基督(看16节)。旧约律法使人知罪,也预备人等候救恩的到来。
律法藉着天使而设立于《使徒行传》7:53和《希伯来书》2:2。保罗提此事似在说明,律法虽来自神,但乃藉天使并经中保之手而设立,和应许的直接由神给予人比较,地位变得次要。“中保”为律法的经手人,当指摩西。保罗在本书中未提摩西之名,他论述律法时针对的是事而非人。(“中保”一词在新约中都指基督,祂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保。但此处指的是摩西)。
3:20
律法与应许并非对立,律法虽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让人看见什么是隔开神与人的罪和人为什么需要神所应许的救恩。21节后半节可意译为:“神藉摩西所传的若是一个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称义了”。圣经让我们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罗7:8);也让我们明白,靠着人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神所应许的福气可以赐给相信的人。
3:23-24 “训蒙师傅”希腊原文为paidagogos,为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儿童的奴仆,近乎今天的家庭教师或褓姆;除了护送儿童上学之外,还有德行上的管教。保罗把律法比作训蒙师傅,说明律法只是管教人的,与救人的基督比较,便差得远了。
3:25-26 因信得称为义的信徒,长大成人,是神家中的一分子,也是产业的承受人,享有神的儿子的一切权利(4:1-7;罗8:14-17)。
3:27
保罗喜欢将基督比作衣服,人“披戴基督”不只说明信徒与主之间的密切关系,也要求信徒的一言一行,都有主基督的样式。“受洗归入基督”;受洗是信徒进入新生活的表征,与割礼的只能引人进入律法制度中大有分别。参《罗马书》6:3-11注解。
3:28
福音打破了种族的界限(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社会的界线(不分自主的、为奴的),和性别(或男或女),叫所有的人都在神面前有同等的地位,而且都成为一体;只有功能的分别,谁也不能缺少谁。(看罗10:12;林前12:13-27)。
3:29 保罗回到本章开始时的讨论,回应7节和15节说的话。外邦人和犹太人都属基督,因此都是亚伯拉罕所得应许的承受人。他们能承受不是凭行律法,而是凭信心。